工程承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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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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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协议
工程承包协议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二、承包方式
2.1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的承包方式。
2.2甲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承诺和与业主签订施工协议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以及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对甲方的各项要求,对乙方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3在本工程合同履约期间,乙方应服从业主、监理和各级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监督、检查和奖惩。
三、合同金额
3.1合同金额(暂定)元。
大写元。
3.2最终合同金额以依据业主批准的工程价款,按照本协议条款计算的结果为准。
四、施工工期
4.1施工总日历工期天,自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止。
4.2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或业主书面通知为准。
完工日期以业主最终确认的为准。
五.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及图纸
5.1质量标准:
达到合格工程或以上质量标准(以竣工验收评定为准)。
5.2图纸:
业主提供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5.2技术标准:
5.2.1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黑龙江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和业主的规定;
5.2.2质量评定执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权利和义务
6.1.1委派的现场甲方代表:
姓名:
职称:
驻项目部财务人员:
姓名:
职称:
6.1.2甲方负责提供由业主发放的施工图纸套和本工程招投标文件一套。
6.1.3甲方负责将乙方进场前业主交代的现场有关信息(设计土场或地产材料位置、便道、地面主要建筑物等),适时交代给乙方;
6.1.4将设计单位告知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或乙方派人参加业主组织的交验活动;
6.1.5提供由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或设计交底方面的资料或通知乙方派人参加此类活动;
6.1.6甲方代表负责对项目部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等企业资信的使用管理。
有权拒绝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约定以及有损甲方或第三方利益的经济活动而使用项目部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等企业资信。
经甲方代表审核盖章的乙方各类资料等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代表不负责其任何法律责任。
6.1.7甲方收到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业主、监理办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书面文本,应在48小时之内或文本限制的时间之内交给乙方;
6.1.8参与工程交工和竣工验收工作;
6.1.9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本工程必须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6.1.10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1.11按合同约定收回履约保证金;
6.1.12按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6.2.1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6.2.2乙方慎重考虑了本工程可能遇到的资金短缺的风险,承诺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6.2.3本合同签订后,在收到甲方通知2天内,乙方组织进场并按照业主要求的事项和时间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6.2.4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
6.2.5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所需的技术性文件,并报送甲方现场代表审核盖章后,交监理办和业主审核批准;
6.2.6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6.2.7为参建人员缴纳工伤或意外伤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
6.2.9做好现场设备、材料、临建设施和驻地人员的管理工作,满足监理和业主的要求。
6.2.10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加强质量管理,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和检试验工作,服从监理办和业主的检查指导。
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返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2.11按业主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等各类工程管理报表,同时报给甲方代表一份。
6.2.12为驻项目部监理人员提供食宿和工作条件;
6.2.13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2.14遵守当地政府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2.15无论是业主供应还是承包方自采的材料、半成品、构件等均应有合格证明并做相应的质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方可使用。
因使用不合格材料、半成品、构件等造成的不良结果,乙方应承担其全部责任。
6.2.16乙方应按照业主规定的规则完成好每期和最终的计量支付工作。
计量支付上报的材料需经甲方现场代表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
6.2.17严格按照业主的要求做好内业资料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工程档案标准编制好竣工资料形成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2周内向甲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肆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6.2.18已完工工程未验收交付建设单位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工程发生损坏,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业主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业主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履行相应申报程序;
6.2.19负责所施工工程的交工、验收、竣工等过程的相关事宜,并达到验收通过的结果。
6.2.20乙方承担本工程的营业税等税费并依法缴纳。
因税费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负面影响,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若业主代扣代缴的税费,乙方应视为合理行为并在价款中扣除。
6.2.21乙方要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科学规范地设立财务账目,实事求是的填报财务数据。
对外各类财务活动必须经过甲方派驻的现场代表和财务人员审核盖章。
6.2.22为甲方派驻人员提供食宿条件,承担食宿费用,提供办公场所和外出办公时的交通便利。
6.2.23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认为出现变更、追加和索赔事项时,乙方应积极向监理和业主申报并履行其相应程序,争取最大限度获得批复。
6.2.24乙方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业主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要予以遵守。
6.2.25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工程价款及其支付
7.1以业主批准的每期工程计量支付(清单)证书作为工程价款计算的依据;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计量结算;工程报价清单详见附件。
7.2甲方收取管理费率为%。
管理费收取基数为中标清单第一章至第七章价款的合计。
7.3最终合同总价确认公式:
业主批准的第一章至第七章清单计量支付价款合计×(100%-%)+双方确认的变更追加金额+业主批准的建安工作量之后的各项费用(乙方应得部分)=最终合同总价
7.4价款支付方式:
业主批准的计量款额,扣除业主已扣减的金额,提取甲方管理费后的余额,为应付计量款额。
如果业主资金紧张而不能足额拨付工程价款时,应首先提足甲方管理费,其余资金在到账48小时内(非甲方原因延误时可以顺延)支付给乙方。
资金拨付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7.5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应得计量价款的75%;
7.6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最终合同总价的95%,其余5%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业主资金拨付到账7日内支付。
7.7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此价格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装费用、质检费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务、监督、赶工措施费、开办费、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费用。
该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甲乙双方遵守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的单价调整。
7.8结算审计付费由承包人承担。
八.设计变更、追加、索赔事宜
8.1设计变更、追加、索赔工作主要以乙方为主,依据业主规定的程序独立办理。
在双方自愿前提下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或独立办理。
8.2设计变更、追加、索赔增加的价款,双方约定按照以下原则和费率提取甲方管理费;
8.2.1清单内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按照清单单价计算增加价款的,甲方管理费按%收取;
8.2.2清单外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按照重新计算批准的单价计算增加价款的,甲方管理费按%收取;
8.2.3主要原材料(包括填土)材质变化而发生设计变更增加工程价款的,甲方管理费按%收取;
8.2.4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件等因增加运距而增加的工程价款的,甲方管理费按%收取;
8.2.5附属或辅助工程设计变更追加增加工程价款的,甲方管理费按%收取;
8.2.6业主批准的计日工价款,甲方管理费按%收取;
8.2.7经甲方独立办理设计变更、追加、索赔增加的工程价款,甲方管理费按%收取;
8.2.8以索赔、补偿名义增加的工程价款,甲方管理费按0%收取;
8.2.9按照业主请求完成工程范围以外的事项而增加的工程价款,甲方管理费按%收取;
8.2.10除“8.2.6”“8.2.7”“8.2.8”“8.2.9”条款外,某一变更项目存在两种或以上情形时,甲方管理费按费率的算数平均值收取。
8.2.11出现其他情形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或另行协商决定。
九.安全文明施工
8.1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8.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6.2.7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甲方现场代表,甲方依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采取何种行动。
6.2.8因乙方安全事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适当的赔偿和消除不良影响
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
十.竣工验收
7.1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7.2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业主档案管理要求的竣工资料肆套。
竣工资料包括文字资料、竣工图、工程照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
十一。
质量保修期
10.1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
在质量保修期内,业主发现质量缺陷通知承包人修正时,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0.2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包单位5天内不到现场,由发包人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再加上10%的管理费,均由承包人承担,甲方可以在质保金中扣除。
10.3承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8.1发包人违约:
8.1.1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8.2承包人违约:
8.2.1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1.9条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3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8.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
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2.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返工并赔偿损失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8.2.4如施工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开通,招标方将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并开通后,发包人无息支付。
十二、争议解决
9.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10.2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10.3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四、合同附件
11.1投标文件
11.2招标文件
11.3道路平面图及标段划分图
11.4报价书
十五、合同份数
13.1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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