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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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电力设施立体防护工作,建立起适应新的电力体制下的电力设施保护长效工作机制,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工作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系指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调度、电力交易等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外部机制)以及“部门联动、专业管理,属地保护”(内部机制)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五同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市供电公司、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超高压公司、各县供电公司。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公司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安全监察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基建部、农电工作部、发展策划部、经济法律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市级供电公司应成立相应组织,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设置相关工作岗位,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
第七条省公司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上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省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电网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建立省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参加省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助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省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汇报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和指导各市供电公司配合地方政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组织;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各项活动。
3、制定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规则;分解跨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落实跨区域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网络。
4、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的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系统所属企业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5、组织召开月、季度、年度外力破坏分析会,会议与公司安全例会一起召开,分析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6、积极配合省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全省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第八条省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安全监察部:
(1)负责起草省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配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隐患的督察,并负责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督察的结果进行落实;
(3)负责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期进行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并督促落实相关对策;根据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需要,提出并落实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费用(就地护线费、电力设施保护宣传费、防火防盗等费用);
(4)负责检查、监督公司系统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
(5)检查和监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隐患的整治工作;
(6)建立并保持与省公安厅的业务联系,积极探索、建立警企联防的长效机制。
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
(7)积极参与电力行政执法工作,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综合执法长效机制。
对公司系统发生电力设施重大隐患和工作中的实际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8)负责布置、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
2、生产技术部:
(1)负责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技术防范工作,积极研发采用和推广实用、有效地电力设施保护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建立和完善外力破坏事故处理的备品备件管理措施;
(2)研究并指导各市供电公司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技防工作,并在年度技改、大修计划安排中,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技防和重点隐患整治专项费用;
(3)负责组织查明管辖范围的电力设施受到严重侵害的程度、危及范围,配合相关部门谈判与索赔。
对经过议定无法索回赔款的隐患,经公司领导同意后,落实消缺资金和方案并组织消缺,保证人身与设备的安全;
(4)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的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
(5)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的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
(6)负责组织开展已建输电线路创等级活动,着力打造“放心通道”;实施新建、改扩建电力线路清障工作与基建同步实施,满足设计规程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安全要求。
3、发展策划部:
(1)负责根据电网规划,及时与政府规划部门沟通,
把电力线路建设和规划图融入地方地理信息图,实现电网建设和城乡建设同步发展。
(2)负责利用参与城市建设规划协调会,及时向政府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电力线路建设和规划图,使得地方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批项目时能及时避免与电力设施保护发生冲突。
4、农电工作部:
(1)负责督促基层做好农电系统所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农电安全重大隐患的整治管理工作,对安全构成危及的隐患应督促基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人身与设备的安全;
(2)结合农电设备的技改和建设落实设备的技防措施,积极组织应用电力设施保护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等;
(3)负责组织查明农电系统管辖范围的电力设施受到侵害的程度、危及范围,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谈判与索赔;对经过议定无法索回赔款的隐患,应根据实际,组织落实消缺资金与方案并组织消缺;
(4)将电力设施护线工作纳入农电系统日常工作安排,配合落实对市公司委托县供电公司跨区域属地护线工作的考核评价。
5、营销部:
(1)负责指导基层供电公司在用户业扩工程审批时,必须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对违反《条例》的用电工程给与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保障电网和人身安全;
(2)负责指导基层供电公司利用参与城市建设供电规划的时机,及时掌握建设规划对已建、在建电力设施和规划通道的影响,并将信息及时通报安全监察质量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用电业扩项目不予审批;
(3)负责指导基层供电公司规范供用电合同,增加用户违反电力法规规定将中止供电的相关条款,按停送电有关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危及电网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用电户采取相应的中止供电措施,维护电网和社会公共安全。
6、基建部:
(1)负责电力线路在规划、设计时充分体现电力法规的立法原则,对线路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应视情况清除、避让或提高设计标准;
(2)负责在设计、新建电力设施中,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措施要求,积极应用先进的技防措施,做到电力设施保护措施与电力设施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
(3)负责监督检查基建施工单位与被跨越房屋、林区、道路、铁路等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高跨安全协议,建立完整的通道民事管理案档,及时移交线路运行管理单位;
(4)负责组织查明管辖范围的在建电力设施受到侵害的程度、危及范围,配合有关部门谈判与索赔;
(5)负责对所管辖的在建电力设备受侵害而造成的缺陷,拿出消缺方案、预算并组织落实,对安全构成重大、紧急的缺陷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人身与设备的安全;
(6)根据《十八项反措》的要求,应负责协调电力线路设计审查和投运交付使用时,电力线路通道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
7、经济法律部:
(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把保护电力设施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中;
(2)负责根据安徽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势,依据国家相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议政府部门修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并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参与已发生电力设施破坏案件的处理,做好法律诉讼工作,保护本企业利益不受侵害。
(8)思想政治工作部:
会同新闻中心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办法的宣传和监督管理;负责与社会新闻传媒的沟通,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电力设施保护社会氛围。
第九条市供电公司成立企业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和网、省公司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上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求和规定。
2、明确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建立公司内部管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的电力设施保护组织网络;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制定相关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质量标准,充分发挥和调动企业内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3、根据电力线路就地护线的原则,委托或接受并分解异地护线工作任务,落实就地护线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将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对县供电公司安全考核中。
4、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分析会,针对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研究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5、制定本地区发生特、重大电力设施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规范报告、抢修、预警、取证、装备配置和备品备件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6、利用参与城市建设公用设施规划和用电业扩的时机,协调好电力设施超前保护工作。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用电业扩项目不予审批;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危及电网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用电户采取相应制止措施,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整治中的难点问题。
8、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结合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季节性特点,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
9、负责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汇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政策及工作措施。
10、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警企联防的具体形式。
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各项技术措施。
第十条市、县供电公司相关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按照其工作职责,承担与省公司对应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管理与任务
第十一条市、县供电公司应建立和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规程和标准,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的预算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
第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将电力设施日常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中,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和同评比。
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企业的工作计划,并结合设备技改落实电力设施技防措施。
第十三条市、县供电公司应掌握电力设施保护相关信息,及时汇总分析电力设施保护信息,通过研究和分析,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律。
以配合地方建设规划为契机,主动参与地方建设规划,及时掌握建设规划对电力设施的影响,做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超前预防。
第十四条组织管理体系:
1、各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以安监(保卫)部为牵头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以设备运行维护单位为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2、以设备运行维护部门为专业保护队伍,制定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标准和工作规程;以委托责任保护队伍为补充的设备定期巡查机制和信息快速反馈机制。
3、安监(保卫)部为对外沟通归口部门,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
4、根据运行维护标准编制电力设施保护巡视标准,加强巡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巡视、清理工作质量,实现对威胁电力设施安全危险因素的可控、在控。
第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专业管理、就地防护”的原则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1、电力设施保护落实设备运行维护责任单位为中心的专业护线管理,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障碍物的清除和防护措施的落实。
确保已设置的各类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不丢失、遗漏。
2、按就地保护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就地保护责任区段,按“定人员、定杆塔、定职责”原则,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落实到供电所和具体人员。
3、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特点作适时的宣传,避免电力设施保护区产生新安全隐患。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电力设施保护区障碍的发生,及时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各类障碍。
5、建立电力设施的专业巡视和就地保护巡查相结合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各类安全隐患。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管理:
1、市、县供电公司应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处理预案纳入到电网事故的应急预案中;
2、防止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
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可能造成事故分析归类、控制措施、应急分级、应急响应(现场勘察、保护现场、现场取证、警企联动)、后期处理(案件侦破配合)等内容;
3、市、县供电公司应结合电网事故应急处理的演练,不断地熟悉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应急处理预案,使事故抢修人员具备快速修复电力设施的能力,备品备件齐全。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利于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要求,建立警企联防、政企联动、就地护线的机制。
通过签订护线协议、责任书等形式,提高巡线护线质量和时效性,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力度。
第十八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切实保护好电力设施的安全,当电力设施安全与其它设施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积极主动与该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取得联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处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除电力设施隐患。
第十九条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应向当事人及时送达消除隐患告知书,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报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配合处理。
为有利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的治理,跨区域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消除隐患告知书由属地管理单位下达并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协调处理,委托护线单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盗窃,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收取物证、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保护好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均应及时制止并送达消除隐患告知书,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从事的作业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宣传电力设施安全有关注意事项,送达告知书,并与之签定相关安全协议,明确相关工作区域、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作业中与电力设施应保持的安全距离。
对违反规定拒不签定安全协议或整改的,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强行终止其作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开展对全社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表彰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配合政府和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力设施及其防护区内应结合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特点依法安装、配齐有关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信息的综合分析,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设备改造和新建设项目采取针对性的防外力破坏、防盗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要的调度室、变电站、发电厂、油库、水库大坝等安全保卫的重点部位应派专人保卫并制定严格的出入人员检查制度,装设安全报警、监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输、配电设施保护区的措施:
1、架空线路杆塔应采用防卸螺栓、防攀爬、防撞等措施。
2、杆塔拉线应采取防拆卸和防盗割措施。
3、电缆走廊上应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防止违章开挖;电缆隧道、沟道井盖应采取防盗措施。
4、输电线路跨主要公路、跨通航河流弧垂点处宜设立相应的限高警示标志。
5、输、配电线路跨越水域时,应在线路下可能垂钓处设立垂钓危险的警示标志。
如该水域有经营性项目,应向该项目的经营者或管理者送达文书,要求其对消费者作出危险提示并在危险处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室外变电站应装设围墙、栅栏,室内变电站应装设大门,并设立相应警告标志,根据情况设置保卫人员、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保卫、报警措施,防止不法分子非法闯入。
第二十九条输电设施原则上不允许非法搭挂各类线路、装置。
经过核算和评估可以搭挂的,必须符合省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并与其签订协议,明确搭挂方式、范围和与带电导线保持的安全距离、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确保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双方维修人员安全。
第三十条新建输电、变电、配电、发电等电力设施的技术防范措施应与电力设施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第三十一条市供电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研发、应用和推广电力设施保护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三十二条市、县供电公司要认真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1、发生电力设施特大、重大事件(案件)情况。
2、发生冲击、围攻、哄抢、破坏、盗窃线路、变电站、调度室、控制室和电力工程工地的事件。
3、月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上述具体要求见“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信息报送规定的通知”(安监[2005]84号)。
第三十三条信息报送要求:
1、信息要客观、准确、及时。
报送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电力设施的损坏情况、对外停电影响和处理情况。
2、市、县供电公司发生特大、重大事件要求在12小时内报送省公司;一般事件纳入月报,由市公司收集后报送省公司。
3、各单位每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本月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月报表(如报出后再发生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情况及时补报);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分析报告;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上述报表、报告均按时间要求报省公司安全监察部,节假日不顺延)。
第六章奖惩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每年一次,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在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善延误了电力设施的维护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考核:
1、省公司将各市公司本地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和委托所属县供电公司负责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效果,纳入对其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业绩考核和安全责任考核。
2、市供电公司按季对县供电公司的护线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应将本公司和其它市供电公司委托县供电公司管理的护线管理工作,纳入对县供电公司的安全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中,并将异地委托护线单位考核结果每半年通报省公司一次。
3、县供电公司对乡镇供电所护线管理工作,应作为安全管理考核指标之一。
4、乡镇供电所应将电力设施保护委托任务纳入对指定护线人员的安全考核中。
5、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按月对委托的电力设施保护任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电力设施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对县供电公司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的省公司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市、县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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