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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绿城育华小学文件
杭绿小通字[2010]03号签发人:
冯晨
关于学习《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及实施《杭州绿城育华小学控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中心:
在人们日益关注健康的今天,“吸烟有害健康”已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
全球每年约300万人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中国每天有2000人因吸烟而死亡。
全国烟民的数量正以每年2.1%的速度增长。
如果按目前的状况持续下去,到2030年中国每年因吸烟而导致死亡的人数将高达200万人!
吸烟的危害已经众所周知,近年来控制吸烟、远离烟草已是大势所趋。
2010年3月1日,《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施行,这是一项关注全民身心健康的有益举措,更是一种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积极号召。
校园是一个学习知识的殿堂,一个传承文明的摇篮。
营造一个无烟的校园环境,不仅有益于我们的身心健康,而且对全民族体质的增强和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让我们以行动积极投身到校园禁烟、控烟活动,为了健康,让我们“远离烟草,关注健康,珍爱生命”!
特转发《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并公布《杭州绿城育华小学控烟工作方案》,希望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实施。
附件1: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附件2:
《杭州绿城育华小学控烟工作方案》
杭州绿城育华小学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
学习实施控烟条例工作方案通知
主送:
各处室、部、中心
撰稿、打字:
陈兴苗核稿:
范耿泉
附件1: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
(八)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
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的标识;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第八条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条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十三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公务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卫生、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十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
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七条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
(一)、
(二)、(三)项或者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项或者第九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学校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通报,予以教育。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经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杭州绿城育华小学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建设,为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我校将积极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关精神,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性,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更好地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无吸烟环境,教育培养学生不吸烟,同时以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为创建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环境,特制订《杭州绿城育华小学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一.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党支部书记、副校长范耿泉同志为组长,学校办公室、总务处、少先队、医务室有关负责人为组员的控制吸烟领导小组。
由范耿泉同志具体负责实施,各处室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制订控烟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布置控制吸烟活动的检查和落实工作,及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注:
如遇人事调整则由接任者继续担任此项工作):
组长:
范耿泉(党支部书记、副校长)
成员:
陈兴苗(学校办公室主任)吴宪之(总务处主任)
倪海燕(少先队辅导员)翁玉良(学校医务室医生)
二.建立控烟工作监督网络
为切实做好控烟工作,经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拟在教师、学生层面成立控烟工作监督员,负责日常控烟工作的监督、宣教工作。
2009学年第二学期控烟工作监督员名单如下:
教师控烟监督员:
吴宪之(总务处主任)倪海燕(少先队辅导员)
学生控烟监督员:
序
姓名
性别
班级
序
姓名
性别
班级
1
王宇洋
男
101
25
张绮桠
女
401
2
马欣宇
男
102
26
穆怡璇
女
402
3
金蔚
女
103
27
徐则龙
男
403
4
王耀奇
男
104
28
沈世杰
男
404
5
赵奔翔
男
105
29
汪一伟
男
405
6
杨琪原
男
106
30
肖钦洋
男
406
7
童怡晴
女
107
31
金佳慧
女
407
8
俞乐涵
女
108
32
邵雨珂
女
408
9
边任飞
男
201
33
冯麓瑜
女
501
10
沈雷
男
202
34
张意恺
女
502
11
楼昊璞
男
203
35
毛韵桢
女
503
12
李傲雷
男
204
36
张舒特
男
504
13
苏可然
女
205
37
赵若楠
女
505
14
倪佳怡
女
206
38
徐方则
男
506
15
钟沂辰
女
207
39
陈祉烨
男
507
16
王端言
女
208
40
曹知非
女
508
17
翁泽康
男
301
41
许枫
男
601
18
黄嘉成
男
302
42
高赟峰
男
602
19
李霆皓
男
303
43
相雨哲
男
603
20
单朴凡
男
304
44
叶思豪
男
604
21
赵路易
男
305
45
周旭影
女
605
22
韩雨霏
女
306
46
单山
男
606
23
吴忆
女
307
47
黄书怡
女
607
24
吴颢杨
男
308
48
沈逸飞
男
608
三.控制吸烟的教育宣传
1.加强宣传,创造良好的控烟氛围。
为了提高师生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首先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关内容,对学生利用班会或晨会等活动时间认真组织学习,通过学习,提高师生对控烟的认识,人人参与控烟活动,自觉抵制烟害,创造良好的控烟氛围。
2.在学校关键位置设立禁烟标志,办健康教育专栏,利用黑板报、校园网络、校园广播宣传禁烟法规,通报吸烟状况,介绍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3.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控烟网络,学校要在净化学校环境的同时,将控烟活动逐步延伸到家庭、社会。
利用家长会和各类家校联系途径,向家长宣传吸烟的危害,要求家长不当着孩子的面吸烟,及早戒烟,教育学生不吸烟,卡住学生买烟经济来源。
呼唤社会监督。
通过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学校是控烟学校,商店不能将香烟买给学生,共同为学生创造优美舒适的学习环境,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控制吸烟禁止性规定
1.不允许在校园内的任何地方吸烟(办公室、会议室、教室、实验室、洗手间、走廊、楼梯间、门卫室、食堂等公共场所)。
2.办公室及会议室内不允许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
3.学校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4.学校全体师生积极参与控烟工作,做到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
客人递烟,做到婉言谢绝。
要求吸烟的教师尽早戒烟。
5.学校医务室加强对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要利用家长会向学生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并倡导学生规劝家长戒烟。
6.家长来校参加任何活动,均不得吸烟,实施该项活动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五.控制吸烟具体措施
1.严禁学生在校内任何地方吸烟,若发现学生吸烟一次者,在班上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扣班级周量化考评分,吸烟两次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吸烟三次以上者,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
班级发现有三个以上学生吸烟,不得参评先进班集体。
学生是否吸烟与评选优秀班级和三好学生综合起来,把控烟活动与班级考评和班主任考核结合起来。
2.教职工在规定的禁烟场合吸烟第一次被发现者予以警告,吸烟第二次被发现的扣除当月考核奖的50%,第三次被发现者除扣除当月考核奖外还要求写书面检讨。
对于戒烟时间三个月以上并主动与学校签订协议不再抽烟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3.学校全体教职工对客人要忠告学校的控烟规定,并要求客人不准在学校禁烟区内吸烟。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长负责年级组的禁烟工作,各相关处室、部、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处室、办公室人员的禁烟工作。
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4.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
六、说明
本方案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
1、世事忙忙如水流,休将名利挂心头。
粗茶淡饭随缘过,富贵荣华莫强求。
2、“我欲”是贫穷的标志。
事能常足,心常惬,人到无求品自高。
3、人生至恶是善谈人过;人生至愚恶闻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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