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国土资告号永明安置小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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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国土资告〔2012〕12号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浏政函〔2010〕32号)规定的内容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以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浏国土资告〔2011〕52号)公开征求意见。
浏阳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红线范围内有关内容和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数量
(一)征收土地数量
征收永安镇永安社区境内集体土地0.2424公顷(合计3.636亩)。
其中农村宅基地0.0946公顷,空闲宅基地0.1478公顷。
其四至范围界线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红线图。
(二)拆迁房屋数量
征地范围内共需拆迁房屋1栋,拆迁建筑面积367.6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263.3平方米,生产用房面积10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4.3平方米),涉及人口数3人(其中农业人口3人)。
二、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总费用53.1827万元。
其费用具体明细可到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查询。
三、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条和《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并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四、拆迁腾地期限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费用,并实施拆迁腾地。
五、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本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本局将责令限期拆迁腾地,逾期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征地补偿费用明细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4—
附件:
房屋拆迁费用统计表
单位:
平方米、元
序号
村/社区
户主
姓名
人口数
建筑面积
房屋
补偿
费
室内
装修
费
室外
设施
费
搬迁
费
过渡
费
生产
用房
补助
费
农具
牲畜
补助
拆迁
奖金
购房
补助费
合计
农业
人口
非农
人口
合法
面积
生产用房
违法
面积
有效
无效
1
永安社区
刘铁刚
3
263.3
100
4.3
118702
89005
30000
3160
28436
12000
1000
42128
207396
531827
说明: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浏政发〔2008〕12号和浏政函〔2009〕304号文件执行;2、购房补助费用中为农业人口数另增加2.2万元/人的购房补助费,应直接支付给市人民政府,用于住房保障,被拆迁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该项补偿可发放到户。
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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