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项目活动场所救生救护工作未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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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项目活动场所救生救护工作未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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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项目活动场所救生、救护工作未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处罚执行标准
根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03)的规定制定本处罚执行标准。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未达到标准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从事业务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活动场所管理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相关从业人员资质及裁量标准
(一)个人
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资质不符合规定情节一般的:
1.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注册。
2.相关从业人员证件过期。
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资质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
相关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从业人员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二)用人单位(游泳场馆)
资质不符合规定情节一般的:
1.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注册。
2.相关从业人员证件过期。
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对场所管理者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资质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
相关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对场所管理者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二、游泳场馆管理及裁量标准
(一)警示规范
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未按规定张贴“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须知内容提示:
1.严禁跳水
2.严禁酒后入水
3、严禁戏嬉打闹
4、禁止潜水
未按规定张贴安全警示情节一般的:
张贴“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不全。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3000至5000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张贴安全警示情节严重的:
未按规定张贴“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二)标识设置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未设标识情节一般的:
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水深提示和隔离标识、没有水深提示标志。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未设标识情节严重的:
未按规定设置任何水深提示和隔离标志及水深提示的标志。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救生设施设置
1.有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2.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其高度不低于2.0m。
未设救生设施情节一般的:
1.救生观察台配备数量不足。
2.配置救生台位置不符合要求。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3000至5000元的罚款。
未设救生设施情节严重的:
未配备救生台。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四)救生器材配备标准
人工游泳场馆配有的救生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器材情节一般的:
救生器材配备缺一项或两项(不可缺少救生圈、救生杆)。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3000至5000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器材情节严重的:
救生器材配备缺三项或没有。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五)急救措施配置标准
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未按规定配置急救措施情节一般的:
1.配有急救药品但已过期。
2.未配有氧气袋、救护床。
3.未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3000至5000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配置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
1.未配备任何急救设备。
2.急救设备不全且没有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六)救生人员配额
水面面积在250㎡以下(含250㎡)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每增加250㎡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情节一般的:
1.救生员未按规定在岗位的。
处罚:
处以救生员300至500元罚款。
2.配备救生员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
处以游泳场馆3000至5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情节严重的:
游泳场馆在开放时间,游泳池内没有救生员在岗值班的。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七)安全制度标准
1.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2.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和紧急处理预案,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3.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4.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5.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未按标准执行情节一般的:
1.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不全、没有紧急处理预案或未悬挂在明显位置。
2.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不明显。
3.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缺少一至两项(不可缺少安全救护、卫生检查制度)。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未按标准执行情节严重的:
1.人工游泳场所水深超过1.2M的,没有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2.没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3.游泳场所开放时间没有值班人员、救生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4.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中缺少安全救护、卫生检查制度的或缺少三项以上。
5.遇溺水、火灾、氯气过量、人数超量、救生员抢救不按规程或遭人为破坏。
处罚:
对游泳场馆处以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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