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盲巷封闭瓦斯排放调改通风系统通风工程验收管理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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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盲巷封闭、瓦斯排放、调改通风系统、
通风工程验收管理的规定
公司所属各部门(工区)、各队组:
为保证通风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阳煤通字[2010]1206号及[2012]251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公司盲巷封闭、排放瓦斯、调改通风系统、通风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一、盲巷封闭的管理规定
1、严格盲巷封闭管理考核制度,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掘进巷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未形成全风压通风,不得停止掘进。
凡因施工管理不当或错误造成的盲巷,必须由安监处组织追究有关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凡因设计原因造成盲巷的,必须由安监处组织追究设计部门的责任。
确因遇到地质构造等特殊原因需要留设盲巷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分管衔接矿长签字同意,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部方准封闭。
(见附表一:
盲巷封闭申请表)
2、严格盲巷封闭。
除符合扩散通风条件的硐室外,凡盲巷深度超过5米,均必须封闭。
(1)临时停工,不得停风。
因队组临时搬家或停产检修不停电等时间不超过7天的临时停工均不得停风。
若矿井有计划停产检修等确需停电停风的,必须撤出盲巷内人员,在距巷道口2米处进行临时密闭,并切断闭墙以里的一切导体。
(2)盲巷必须永久封闭。
因现场不具备永久封闭或瓦斯大急需封闭的,可先临时用木板墙、快速密闭等材料封闭,但距永久封闭最长不得超过7天,此期间必须在闭墙处设点每班检查三次瓦斯。
(3)掘进巷道遇地质构造重开巷道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办理完封闭申请,由通风部安排密闭人员,对盲巷永久封闭后方可开口施工,否则通风部门不得安排瓦检、放炮等人员。
(4)复用盲巷封闭要求:
瓦斯涌出量小的复用岩巷,其封闭时必须全长留设风筒,同时永久闭墙上留设直径为800mm的排风管。
复用的煤巷、半煤岩巷及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封闭前必须全长留设风筒,在闭墙上压两趟直径为380mm的瓦斯抽放管,一趟送至煤头作为回风用,另一趟压在闭墙上,作为今后抽放封闭盲巷瓦斯,启封闭墙的进风通道,送至煤头的管路沿巷帮敷设,压在闭墙的两趟抽放管路外面预留绝缘段阀门、送至煤头的管路留设检查孔,以备启封时采用抽出式排放瓦斯使用。
抽放瓦斯时首先将送至煤头的管路与抽放系统连接,并打开阀门后,再打开进风管路阀门,利用抽放系统将封闭盲巷内的瓦斯抽尽,等检查孔瓦斯浓度小于1.0%时方可施工启封闭墙。
3、应根据盲巷围岩巷道顶板及积水情况,适时提高闭墙承压强度以及构筑相应的防水墙、返水池。
掘进盲巷内开掘钻场、水仓等,必须有设计和专项瓦斯管理措施,严禁盲巷内的“扩散通风”。
4、全风压通风巷道原则上不得封闭。
确因特殊原因需封闭的,采区及以上区域封闭方案措施报区域公司批准;采区以下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封闭形式为永久闭墙。
(2)进回风闭墙中部必须各留设一处刚性管路,作为全风压排放瓦斯的通道。
管路直径800mm,采用法兰、胶垫加挡盘进行封堵。
5、所有盲巷口必须设置全断面栅栏,悬挂瓦检牌板,揭示警标,自盲巷封闭之日起,必须纳入循环瓦斯检查范围内,要求检查范围内容:
栅栏处的瓦斯、二氧化碳、通风设施完好情况。
6、对于封闭不严有瓦斯逸出的闭墙,通风部24小时内必须处理,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的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进行检测。
封闭盲巷必须建账。
(见附表二:
**公司封闭盲巷统计表)
7、井下所有盲巷闭墙(采区及以上进回风巷之间隔绝闭墙除外)以外到盲巷口均不得安装电器设备。
8、闭墙(临时、永久)完工后,根据《**公司密闭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进行验收。
二、排瓦斯管理规定
1、封闭盲巷排瓦斯必须由公司通风部门制定专项排瓦斯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措施执行。
(1)明确排瓦斯负责人,矿总工程师为矿负责人,通风部长为通风部门负责人。
(2)每次有计划排放瓦斯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排瓦斯措施,严格执行“四联单”会签制度,会签程序如下: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矿安监处值班长签字→矿总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在矿单日碰头会通报,并将“四联单”提前一个小班送达矿调度、通风调度、现场排放负责人和本施工单位。
(见附表三:
**公司排放瓦斯联系单)
(3)排瓦斯前,通风部负责人必须召开专题排瓦斯安排会或作出专项安排,要有会议记录,排瓦斯准备工作到位后,方可联系排瓦斯,重大排瓦斯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专题安排。
因故不能按通知如期排放瓦斯时,原通知单作废,重新履行程序。
(4)严格执行排放瓦斯“三连锁”制度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分级排放制度。
2、属以下情况的由公司按规定组织排放。
(1)通过检测孔检查,密闭区内瓦斯小于3.0%时。
(2)大于3.0%时,人员不需进入盲巷接风筒的。
3、属以下情况的必须申请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
(1)排放密闭的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和情况不明巷道的瓦斯由通风部制定专项措施,上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与救护队进行会签,由公司总工程师现场指挥,通风部助理以上人员现场把关,救护队负责排放。
(2)通过检测孔检查,密闭区内瓦斯超过3.0%时,要由外向里接风筒或原先留设风筒,排放中中间断开的。
(3)利用局扇或全风压排瓦斯,在回风侧拆墙的。
凡符合申请矿山救护队排瓦斯的,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与救护队会签,措施报矿山救护队一份,并提前一天告知排瓦斯时间,救护队做出排放安排。
4、启封盲巷排瓦斯采用“先抽后排”,严禁逐节风筒排放瓦斯。
5、排瓦斯前,必须提前安装调试好的混合瓦斯传感器和智能引排装置,传感器信号实现联网上传,供区域公司查证。
6、增大排瓦斯地点全风压供风量,除满足局扇吸风量需要外,局扇到混合回风口的巷道风速不能低于0.5m/s。
7、所有巷道启封排放瓦斯,由通风部负责提前一天将技术措施及基本情况(见附表四)报区域公司通风处。
通风处核实瓦斯传感器上传及智能瓦斯引排装置开停状态后,予以答复。
8、为保证排瓦斯地点瓦斯监测正常,必须安排监测工现场负责维护,瓦斯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时必须停止排放。
排瓦斯时,瓦检员必须对混合风流瓦斯和混合探头进行巡检、记录、汇报,如人工检查与瓦斯监测两值不符,要及时汇报现场负责人进行修正。
9、排完瓦斯后,及时将排瓦斯情况汇报区域通风处,包括排瓦斯起止时间、排放过程最大瓦斯浓度、巷道内的损坏情况、排放方法、瓦斯量计算结果等。
10、通风部要有排瓦斯工作总结和记录(内容包括:
巷道整体情况、有无抽放管路、风筒情况、巷道瓦斯量、配备风量、责任人、排放过程瓦斯浓度、混合探头实时数据等内容),以备相关部门监督审查。
(见附表五)
三、排封闭盲巷瓦斯的操作方法
1、排永久封闭前全长预留有抽放管路和风筒的盲巷瓦斯时,先将回风管路与主抽放系统连接,然后打开回风阀门,当回风阀门打开后再打开进风管阀门,利用地面抽放系统抽排盲巷内的高浓度瓦斯,管内瓦斯降至1%以下后,方可启封闭墙,启封闭墙过程中,利用局部通风机将风筒吹至闭墙上,检查闭墙周围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启封,当闭墙启封完以后再利用局部通风机连接风筒,控制浓度排放剩余瓦斯。
2、永久封闭瓦斯涌出量小的岩巷,全长仅预留有风筒。
连接排瓦斯“三通”,打开闭墙上预留的排风管,控制浓度排放瓦斯,排风管内的瓦斯降至1%以下后,方可启封。
四、调改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1、调改通风系统管理权限
(1)改变矿井主通风系统或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改由通风部主任工程师批准。
2、改变一个工作面及以上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项调系统措施,措施必须有以下内容:
改系统的原因目的、改系统前后通风系统风量计算、调系统负责人、准备工作、改系统前停电撤人安排、动用通风设施的顺序、调改系统现场注意事项、涉及相关区域注意事项。
3、不改变采区内的通风系统和总风量,进行采掘工作面系统调整的,由通风队调系统负责人填报调改风审批表,报主任工程师批准后按计划执行,审批表(见附表六)主要内容是:
调改前风量、调改后风量、调系统动用通风设施影响地点、动用设施顺序、调系统负责人。
4、巷道贯通后造成的通风系统改变,必须制定贯通后相应的调改系统技术措施,与尾巷及采区以上贯通,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专题会安排,一般(正副巷横贯贯通除外)贯通执行贯通调改风通知单制度(见附表七)。
要求调改风前的2-4个小班将调改风通知单分别送矿调度室、通风调度室。
通知单主要内容调改风地点、时间、原因及主要内容,要求队组配合事项、停电撤人安排等。
5、调改通风系统要求
(1)制定调改系统措施前,技术人员必须全面跟查改系统区域和相关区域内通风巷道状况、风量、瓦斯、通风设施,然后进行风阻测定,重大调改系统必须进行通风阻力测定,为措施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调系统前,所有准备工作到位,向调系统人员贯彻措施,安排注意事项,通知工作地点相关负责人,做好停电撤人工作。
(3)严格执行调系统步骤和动用通风设施顺序。
(4)准备工作不到位、不贯通,现场没有测风员不得调系统。
(5)矿井重大系统调整后提出系统调整报告,采区及以下调系统留有调系统记录或分析评价记录(内容包括:
调系统前风量,调系统后的风量,动用通风设施影响的地点,动用通风设施的顺序,调系统负责人)。
6、所有动用通风设施,必须经通风部主任工程师批准或签字。
五、通风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1、施工队组在施工通风巷道、通风设施(风桥)严格按设计施工,凡因未按设计施工造成通风巷道断面不足、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公司安监处组织分析处理。
2、施工队组在施工通风巷道、通风设施(风桥)完毕时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验收。
3、在施工队组自检完毕后由生产技术部、采掘工区、通风部、安监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对其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验收人员签字同意,然后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及总工程师签字后,其工程方可投产使用(见附表八:
通风设施工程验收单)。
4、对施工队组施工的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工的,由验收单位申请定期对其整改,整改完毕并经复验收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总工程师签字的巷道及风桥不得投入使用。
5、在对井巷验收完毕投入生产以后,通风部定期对巷道进行断面测量,发现巷道断面尤其是回风巷道不满足设计要求,及时联系采掘工区对巷道进行整修,保证巷道有效通风断面。
附表一:
**公司盲巷封闭申请表
附表二:
**公司盲巷封闭统计表
附表三:
**公司排放瓦斯联系单
附表四:
**公司排放盲巷瓦斯情况说明表
附表五:
**公司排放瓦斯工作总结和记录
附表六:
**公司采掘工作面系统调整审批表
附表七:
**公司调改风通知单
附表八:
**公司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单
附表一
**公司盲巷封闭申请表
年月日班次
封闭地点名称
盲巷长度
施工队组
封闭原因
申请队组签字
衔接矿长签字
总工程师签字
通风部接收人员签字
附表二
**公司盲巷封闭统计表
年月日班次
编号
盲巷名称
盲巷长度
封闭原因
施工队组
总工程师签字
附表三
**公司排放瓦斯联系单
年月日班次
盲巷名称
封闭长度
封闭时间
排放瓦斯原因
闭墙内瓦斯浓度(%)
预计瓦斯量(m³)
排放瓦斯风机功率(kw)
是否使用变频开关
排放瓦斯时间
通风部负责人
排放瓦斯负责人
安监处值班长
矿总工程师
附表四
**公司排放瓦斯情况说明表
地点
封闭时间
巷道长度(m)
封闭形式
煤(岩)巷
预计瓦斯量(m³)
有无留设风筒
有无留设抽放管路
智能引排装置与混合传感器安设情况
风机安设断面
全风压风量(m³/min)
计划排瓦斯时间
备
注
附表五
**公司排放瓦斯工作总结和记录
年月日班次
巷道名称
盲巷长度
有无抽放管路
风筒直径(mm)
盲巷内瓦斯量(m³)
配备风
(m³/min)
排瓦斯负责人
盲巷风流(%)
混合风流(%)
附表六
**公司采掘工作面系统调整审批表
年月日班次
巷道名称
调系统前风量(m3/min)
调系统后风量(m3/min)
动用通风设施影响的地点
动用通风设施的顺序
调系统负责人
动用原因
通风队审批
通风部审批
附表七
**公司调改风通知单
调改风地点
时间
原因及主要内容
与队组配合事项
是否停电
是否撤人
联系队组
联系人
调改风负责人
生产技术部
采掘工区
安监处
机电动力部
附表八
**公司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单
工程地点
工程名称
规格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施工负责人
各部门审核签字
生产技术部
采掘工区
通风部
安监处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
通风副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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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封闭 瓦斯 排放 通风 系统 工程验收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