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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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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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2015-000201合同编号:
湖北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湖北省林业厅
制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一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湖北省林业厅与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供湖北省内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当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六、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合同编号: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县(市、区)
发包方:
乡(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林地情况
发包方将坐落在
的林地,宗地序号:
宗地编号:
,树种:
,面积共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形式为协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限50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63年1月1日止共50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林种、树种、蓄积量或者株数):
荒山
。
序号
地块
名称
面积
(亩)
森林资源现状
四至界线
东
南
西
北
2
3
4
5
6
注:
四至界线指宗地四至界线,以东西南北为顺序的四个方向认定的记载明显的地物标志或固定的标记物。
第二条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三条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1.林地承包价格为元/亩·年,承包50年合计元人民币。
2.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为元人民币。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为元人民币。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
2.分期付款支付:
。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4)发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权获得收益的权利。
(5)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6)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作为抵押或担保物。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经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
(5)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按照《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依法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5)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
属生态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保持森林资源数量不减少,提高森林生态质量。
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内参照国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
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依法保护依托森林资源生存的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以及古树、名木,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转包(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出租、互换(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
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林业总体规划、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四荒地”林地经营权的,应提供:
1.发包方《林权证》复印件;
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
3.乡(镇)政府批准意见书。
(二)其他:
。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承包合同期满后,承包方在90日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发包方,林木保有量不得少于30颗每亩,小于或者超过该数量林木的处理方式约为。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
。
(五)合同期满后,如发包方继续发包该林地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承包方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但须与发包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发包方、承包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承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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