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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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和或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需做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各项目经理部及时处理,处理费用由各项目经理部自行承担。
四、一般质量事故项目经理部24小时内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和指挥部,由指挥部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及其主管单位和指挥部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单位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一般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于20天内报集团公司质量监察处。
五、若出现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总公司和建设单位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质量监察处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按铁道部建设[2003]48号文件、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和集团公司上报,24小时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七、分承包方发生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项目经理部、各单位的事故统计。
八、邻近既有线施工,发生事故不隐瞒、不谎报,主动报告上级部门及有关站段,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如发生事故不报或发生事故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按规定加倍处罚。
九、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摄影。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①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
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②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③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④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价事故等级者;
⑤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者;
铁路工程处沈哈二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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