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推荐技术产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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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推荐技术产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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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推荐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促进环境保护先进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规范我省环保产业市场,现制定广东省环境保护推荐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推荐技术产品(以下简称推荐技术产品)是依据我省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经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确认并颁发广东省环境保护推荐技术或推荐产品证书,以证明某一技术或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建议在广东省予以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推荐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我省环保产业市场需求、并与我省经济发展条件相适应的先进实用的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和清洁生产技术及产品。
第四条推荐采用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歧视的原则,凡符合推荐范围的技术,境内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自愿申请推荐。
二、推荐技术产品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推荐技术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于环境保护推荐技术范围;
3、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
4、申报技术已经2个以上用户使用至少半年以上,运行可靠,性能稳定,符合环保要求,能满足用户工艺要求;
5、技术适应性强,覆盖面广,可广泛推广应用,申报技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技术;
6、对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7、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第六条申请推荐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专业生产人员,必要的检测手段和批量生产能力;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3、申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产品;
4、申报产品质量良好,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
5、申报产品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经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6、产品质量经过国家认可的省级环境监测和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7、申报产品已经2个以上用户使用至少半年以上,运行可靠,性能稳定,符合环保要求,能满足用户工艺要求;
8、申报产品对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申报产品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9、申报产品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三、推荐技术产品申报程序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向填报《广东省环境保护推荐技术产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两份:
1、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推荐技术或产品的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证明;
3、申请推荐产品的现行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复印件;(技术类不须提供);
4、申请推荐产品须提供经国家认可质检、环保部门出具的一年内产品检验报告;申请推荐技术需提供该技术应用实例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报告或有关监测报告;
5、技术依托项目或产品应用项目简介、运行效果、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
6、申请推荐技术或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
7、申报技术或产品简介;
8、申请推荐技术或产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技术部负责对推荐技术产品的组织评审、协调和监督管理,推荐工作采用滚动式申报办理方法。
第九条本省技术产品审批方式
1、已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证的技术,由协会技术部现场考察确认后报协会会长批准;
2、未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证的技术产品,由协会组织专家组现场考察并进行评议,专家组评议同意推荐的报协会会长批准;
第十条外省技术产品推荐条件
1、申报单位在我省必须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设有分支机构或技术总代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申报技术产品已通过国家或该省环保认定或认证鉴定;
3、申报技术产品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申报技术产品在广东省已有应用实例,应用实例达到相关的环保标准,提供两个技术用户使用意见;
5、在广东省的应用实例已经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通过。
第十一条国外(境外)技术产品推荐条件
1、申报单位在我省必须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设有分支机构或技术总代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申报技术产品已通过该国有关管理认证部门认定或认证;
3、申报技术产品应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较国内、省内同类技术先进;
4、申报技术产品在广东省已有应用实例,提供两个技术用户使用意见;
5、在广东省的应用实例已经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通过。
四、推荐技术复审程序
第十二条推荐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获证单位可在推荐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延期申请,推荐复审工作由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进行。
推荐证书期满后不办理延期申请者,被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申请单位应向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领取并填报《广东省环境保护推荐技术产品复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两份:
1、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推荐产品的现行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复印件;
3、推荐技术的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证明;
4、推荐技术在被推荐期间技术改进和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5、推荐技术产品在被推荐期间的代表性业绩介绍和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或验收报告。
五、推荐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获得推荐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不得涂改、滥用、转让推荐证书;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推荐证书。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产品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报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推荐证书超过有效期,获证单位需要继续申请推荐时,申报程序依照初次审报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有权终止其使用环境保护推荐技术产品证书,并责令改正:
1、不能保证获证技术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2、转让推荐证书的。
第十七条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有权撤销推荐证书:
1、在终止使用推荐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2、涂改、滥用推荐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六、附则
第十八条对评审通过的技术产品,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予以公布,并颁发环境保护技术(产品)推荐证书。
为树立名牌战略,对获准推荐的技术产品,由协会在珠江环境报、《广东环保产业》等报刊杂志上及广东环保产业网、泛珠三角区域环保产业合作网进行集中公布,推荐技术和产品介绍将汇编入《广东环保产业》分赠国家、省、市县环保主管部门、经贸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使用单位。
对每一项获准推荐技术产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门发文,向有关单位推荐。
第十九条获推荐单位可委托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有关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专题宣传,或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亦可对某一推荐技术产品专门发文进行推荐,有关费用由获推荐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各申报单位办理申办手续时,缴纳申报评审费人民币贰仟元;获得推荐资格后,获证单位与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签署有关推荐协议,并缴纳技术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此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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