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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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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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09-08-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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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qingyuan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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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装备要求
一、矿井必须装备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以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兖矿集团发[2008]288号)的规定。
二、地面中心站的装备
1.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5.煤矿安全监测系统主机应设置在调度室。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生产。
四、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
必须选用本系统生产厂家生产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或选用与该系统有联检报告并取得国家相应机构认可的厂家生产的安全监控设备等。
禁止使用非关联安全监控设备。
五、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六、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七、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发生传感器、分站断线等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系统必须保证各地点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时间不小于2小时。
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十、甲烷风电闭锁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功能:
⑴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声光报警;
⑵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⑶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十一、安全监控系统应按规定配齐以下监测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烟雾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风门开关状态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等。
传感器设置地点应挂牌管理,甲烷传感器牌板内容包括:
传感器地点、调校日期、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维护人等,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传感器牌板内容包括:
传感器地点、调校日期、报警浓度、维护人等。
第四章传感器设置
一、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甲烷传感器编号报警浓度%CH4断电浓度%CH4复电浓度%CH4断电范围
1.0<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T1≥1.0≥1.5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采煤工作面回风巷T2≥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T4≥0.5≥0.5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T1≥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T2≥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T3≥0.5≥0.5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0.5≥0.5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采区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区回风巷≥1.0≥1.0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0.7——
1.0<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0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W型通风方式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如图1所示。
图1W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半煤岩巷和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3所示。
图3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甲烷传感的设置
6.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串入生产水平,或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矿井一翼或采区时,必须分别在掘进工作面迎头、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被串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进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迎头、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的甲烷传感器按图4所示设置,被串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按图1、图2、图3设置。
图4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2—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
T1≥1.0%CH4、T2≥0.5%CH4;
瓦斯断电浓度:
T1≥1.0%CH4、T2≥0.5%CH4;
断电范围:
T1—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复电浓度:
T1<1.0%CH4、T2<0.5%CH4。
7.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8.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二、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主要胶带巷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3.煤仓上口回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10%CO。
三、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进回风巷、一翼进回风巷、总进回风巷的测风站及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四、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五、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六、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1.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2.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3.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
七、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
4.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五章管理制度及技术资料
一、基本要求
1.矿井通风安全监控机构必须配齐满足需要的管理、技术、维护和监测人员。
上述人员(包括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实践操作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必须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2.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检修、调试、标校、日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制度、故障分析报告制度和报警分析报告制度等。
2.凡出现系统故障及报警,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每旬进行一次汇总分析,针对因同类原因造成的重复性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和解决方案,汇总分析报告必须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通防部。
3.通防科安全监测值班人员必须每天打印安全监测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必须真实,按规定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
4.管理、维护和值班等人员必须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5.通防科应每3个月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各种图纸、技术资料、记录至少保存2年,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6.通防科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⑴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⑵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⑶检修记录;
⑷巡检记录;
⑸传感器调校记录
⑹安全监控日报;
⑺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⑻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⑼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⑽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分析处理记录。
7.调度室负责建立中心站运行日志。
二、安全监控装置的安装、验收及撤除管理制度
(一)安装
1.采掘、巷修区队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装前1天,通防科通知使用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除连接井下分站电源及断电控制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外,井下其它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由通防科负责。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
掘进工作面应利用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采煤工作面应利用负荷设备少,稳定可靠的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因供电系统发生变更或更换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拆除或改线电源线及控制线时,使用单位提前1天通知通防科,由通防科负责处理。
有关单位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通防科、矿调度室等部门,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安全监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
7.井下监控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验收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新鲜风流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内,通风科另设监控终端。
9.安全装置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其中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要送集团公司通风安全仪器计量站鉴定。
(二)验收
1.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设施安装完成后,由通防科组织机电科、安监处和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有关单位使用。
2.在使用安全监控设备前,安全监测人员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撤除
当采掘工作面(包括巷修工作面)生产结束或符合规定要求的串联通风恢复独立通风等其它情况需撤除安全监控设备时,由通防科负责撤除。
如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用的,由通防科做好安全监控设施的维护工作。
三、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运行维护与故障处理制度
(一)保证与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连接的通畅,各种通讯和数据接口的稳定,数据定义完整准确,保证数据上传的实时性。
(二)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网络的安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等其它非法入侵。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和终端计算机需使用正版操作系统和杀毒软件。
因系统需要进行外部设备(如更换打印机等)和软件操作(如U盘、软盘等)时,需经安全监测管理机构同意并经过杀毒处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记录备案。
安全监控专用网络系统使用的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三)做好监测分站、测点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删、移)详细记录,并及时修改与联网系统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文件)内容,每天12:
00前以规定格式向集团公司通讯计算中心维护部门汇报变动情况。
每月5日前向通讯计算中心维护部门提交监控系统图,图纸使用电子版提供。
(四)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
井下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
(五)制定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传达贯彻到有关人员。
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应以牌板形式悬挂在调度室、通风工区值班室、通防科监测值班室。
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进行处理。
紧急情况下,值班人员有权下达指令,立即停电撤人。
(见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处置预案)
(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2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或传感器失效时,应按瓦斯超限处理,立即停电撤人。
供电系统停电或发生故障,应立即进行处理,在备用电源用完前恢复正常供电,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发生数据传输中断、失真等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七)掘进工作面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的风筒另一侧。
当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达到1.0%时,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汇报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八)安全监测工必须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读数误差在0.1%范围内,必须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
当两者读数误差超过0.1%,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九)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十)监控分站、各传感器、远程控制开关、隔爆电源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防科汇报。
(十一)凡新进或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十二)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将甲烷传感器撤出,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
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应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
(十三)采掘单位应安排专人每天检查责任范围内安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发现问题或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通知通防科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由现场瓦斯检查员或兼职瓦斯检查员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
(十四)凡影响安全监控设施的停风、停电申请必须有通防科的签字认可方可执行,并将停风、停电申请按时报送通防科一份备案。
(十五)采掘工作面挪移、延伸甲烷传感器必须提前一天办理书面申请,并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签字认可,报通防科备案。
(十六)通防科安全监测人员每周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时,须提前一天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由通防科负责办理停送电手续。
四、监控设备巡检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各监控设备的连续稳定运行,确保维修质量,降低设备故障率,对设备需加强监测及巡检维修,并认真填写记录。
(二)井下全部安全监控设施(主要包括甲烷、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及线路)应每天由安全监测工按照巡检范围及路线巡检一次。
(三)安全监测工在巡检过程中,应使用便携式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防科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负责做好记录。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进行处理,并由安全监测工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校正。
下井管理人员、瓦斯检查员等发现便携式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误差大于0.1%时,应及时通知通防科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生产电话:
469,办公电话:
917727)
(四)安全监测工在巡检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现场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通防科监控值班室和通风调度,特殊情况执行应急预案汇报程序,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故障原因及处理过程和结果。
五、调试、标校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二)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通风工区负责)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
利用其它原理制造的甲烷检测设备,其调校周期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调校,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
(三)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每10天必须进行一次现场测试,并做好记录。
(四)安全监控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断电点、断电点、复电点等,并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配制的标准气样,标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不得使用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标气。
2.空气样可直接从地面新鲜空气中取。
3.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计量检定的风速表校对,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
4.一氧化碳传感器用一氧化碳气样校准,每10天一次,并做好记录。
5.温度传感器选用经标定的温度计校对,每月一次,并做好记录。
6.压力传感器用气压计校对,每半年一次,并做好记录。
(五)强制计量检定的仪器仪表,按公司周检计划执行,其它仪器仪表按出厂说明书要求执行。
六、安全监控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一)在井下检修隔爆型监控设备时,必须切断其供电电源,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字样的停电牌,并派专人看守;检修设备时必须检查瓦斯,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5%时,才能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放电结束后,挂设接地线。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约时送电。
(二)井下使用普通型万用表测量时,必须在瓦斯浓度0.5%以下的地点使用,并用瓦斯便携仪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三)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其中甲烷传感器要送通风安全仪器计量站鉴定。
(四)在维修本质安全型监控设备时,应保证安全电路的电气参数和保护性能不变。
(五)维修后的本质安全型监控设备,其电气参数应保持在产品说明书标定的范围内,其保护性能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六)需更换本质安全电路及其关联电路的电气组件时,应选用规格、型号相同的电气组件,不得擅自更改,特别是更换保护组件时,除保证更换的新组件规格和型号与原组件完全相同外,还应经过严格的筛选,并保证整定值及性能满足原设计要求。
(七)凡经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八)检修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检修记录。
七、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日报制度
(一)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实时注意观察监测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发现监测设备故障应及时向调度室和科领导汇报,并通知其他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根据安设的传感器类型将监测数据分类整理并打印日报表。
(三)监控室值班人员要熟悉井下监测地点的情况,对采掘作业地点、瓦斯重点管理区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应随时注意观察气体变化情况,发现传感器异常或气体指标超限应立即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及部门进行分析处理。
(四)监控室值班人员每天早上将打印好前一天的安全监测日报表经科领导检查后报送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
(五)安全监测数据应存放在专用服务器上,便于数据调出查询,日报表要妥善保管,安全监测数据及日报表至少存放2年。
八、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分析制度
(一)当安全监控系统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时,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立即通知现场施工单位人员和跟班瓦斯检查员核实现场情况,并向矿调度室、通防科科长和通风副总工程师汇报报警地点、性质等情况,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相应领导汇报核实情况。
若为传感器故障,则按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分析报告制度执行。
(二)若核实情况为瓦斯超限报警或不能判断报警原因时,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要立即启动《瓦斯超限报警应急处置预案》,命令超限地点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矿总工程师和矿值班领导汇报。
(三)总工程师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通风副总、机电副总、通防科科长、通风工区区长等相关人员分析原因,制定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调度室将瓦斯超限情况向集团公司通防部及总调度室汇报。
(五)采取措施,经现场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并将处理结果向集团公司通防部及总调度室汇报。
(六)瓦斯超限报警处理完毕后,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防科、通风工区、调度室、安监处和相关区队等单位负责人召开分析会,并形成分析报告。
(七)对瓦斯超限情况每旬进行一次汇总、分析,针对因同类原因造成的重复性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和解决方案,汇总分析报告上报通防部。
九、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分析报告制度
(一)当安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要立即判断清楚故障地点、性质,并立即向矿调度室、通防科科长和通风副总汇报。
(二)需要进行现场核实情况的,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应尽快联系有关单位进行核实,以便根据现场情况处理故障。
(三)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要根据现场情况安排监控维护人员(值班的安全监测工)现场处理故障。
若为甲烷或一氧化碳传感器故障,在故障期间由瓦斯检查员或兼职瓦斯检查员现场盯岗检测。
(四)监控维护人员处理完故障后,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并做好故障记录。
(五)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和监控维护人员及时对故障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故障分析记录。
(六)凡出现系统故障,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每旬进行一次汇总分析,针对因同类原因造成的重复性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和解决方案,汇总分析报告上报通防部。
十、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分析报告制度
当安全监控系统发生报警时,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判断清楚报警地点、性质,并立即向矿调度室、通防科长汇报。
矿调度室根据情况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
(一)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
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应通知通风工区调度和相关区队,及时安排瓦斯检查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矿调度室、监控值班室及通风工区调度汇报。
①若井下作业地点发生火灾、气体涌出等异常情况导致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矿调度室通知作业地点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矿总工程师和矿值班领导汇报,并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
②若发生一氧化碳传感器误报警,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要根据现场情况安排监控维护人员(安全监测工)现场处理故障。
(二)风机开停传感器报警(包括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
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应通知相关区队,及时安排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矿调度室、监控值班室汇报。
①若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经矿批准的停风计划除外)发生报警,矿调度室通知作业地点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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