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考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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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考指南
贵阳医学院文件
校发〔2014〕11号
关于修订《贵阳医学院关于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
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相关精神,现已对《贵阳医学院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院研发〔2006〕5号)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阳医学院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贵阳医学院
2014年6月17日
贵阳医学院院长办公室2014年6月17日印发
共印4份
附件:
贵阳医学院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省医药卫生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卫生和教育科技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满足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
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胜任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简称硕士点),且已培养五届以上统招毕业硕士生,方具有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以及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的有关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我校有关研究生毕业授位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与向应届统招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六条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学士学位,且于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得到所在单位认可。
(二)参加我校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修满学分。
(三)参加全国硕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生物学类、临床医学类、护理学类学科的申请人还需参加相应的全国硕士学位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四)通过开题,完成学位论文,通过论文评阅(盲评)及论文答辩,达到所申请学位的授位要求。
(五)专业学位申请人还需在我校认定的单位完成规定的专业技能训练或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Ⅰ期)。
第八条申请人由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课程学习的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课程学习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学位课程学习的人员须于每年6月向研究生学院学位管理科提出课程学习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贵阳医学院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登记表》(科学学位或专业学位)。
(二)学位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对照)。
(三)身份证(复印件需与原件对照)。
(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尚须提供医生执业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申请人须登陆“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在申请课程学习时,申请人要明确选择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及类型(科学学位或专业学位)。
专业及类型一旦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改。
第十二条课程学习及考试
研究生学院统一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相同类型统招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内容进行学习。
课程学习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与统招研究生同班开课或单独编班开课。
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方式、学分要求、考核标准与统招同类别硕士研究生一致。
课程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十三条以课程学习开始为起点,一次有效的学位申请周期为5年。
第四章外语水平考试及学科综合考试
第十四条同等学力人员全国硕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考试在每年的5月中旬举行。
报名程序:
(一)二月底到研究生学院学位科采集图像和指纹;
(二)三月份登陆“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从
(三)考生按考试要求于五月份参加考试,成绩将在十月份公布。
第五章学位论文要求及专业技能培训要求
第十五条科学学位申请人论文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可以包括在国内外进修访问期间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
该成果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与他人合作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由本人独立完成并具有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术论文提出申请。
在提出申请时,应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以作为评阅的参考依据。
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发现等应同时附送这项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使用部门的意见等复印件。
(三)论文完成途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完成。
2、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者共同完成(申请学位的论文部分必须由申请人独立完成)。
3、申请人在拟申请学位的硕士点导师指导下完成。
申请人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完成论文,申请学位授予点的指导教师必须了解其论文工作的全过程。
(四)申请人应参加导师所在教研室统一组织的开题,按照统招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完成开题报告。
开题距申请学位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五)申请人在开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后,应接受研究生学院、二级学院(系)组织的中期考核。
第十六条专业学位申请人在完成课程学习后须在我校认定的具有培养资质的单位进行为期不少于两年的专业技能培训并最终通过考核(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也可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Ⅰ期)合格证书作为考核通过依据)。
学位论文要求、中期考核等与统招硕士研究生一致。
第六章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十七条论文评阅及答辩
论文评阅、预答辩、答辩、学位评定及授予等整个过程按照《贵阳医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研发〔2012〕8号文的要求进行。
申请人论文全部采用双盲评审,评阅人为3人。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周期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通过全国硕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及/或学科综合考试,完成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申请人还须完成专业技能培训,于申请学位当年的3月向研究生学院学位管理科提出论文答辩暨学位申请(逾期将延迟到下一年度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表》;
(二)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单
(三)外语全国统一水平考试合格成绩(由研究生学院学位科查询核实)。
(四)全国学科综合考试合格成绩(由研究生学院学位管理科查询核实)。
(五)科学学位申请人应提供至少一篇核心期刊或者两篇统计源期刊的学术论文(在申请周期中正式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专业学位申请人至少提供一篇统计源期刊学术论文和反映专业技能培训及通过考核的相关资料。
(六)科学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本人申请学位的推荐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学术水平等)。
专业学位申请人由承担其专业技能培训的科室、院(系)提供推荐材料。
(七)己完成的学位论文(含综述、中英文摘要等)。
(八)两位推荐人的推荐书。
需有两位相关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以上的专家就其论文水平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其中一位推荐人应是申请人拟申请学位的硕士点导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推荐人。
专家推荐材料应密封。
以上材料经研究生学院审查合格后,发给申请人论文答辩通知书及申请授位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授位条件的申请人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获得硕士学位。
授位后申请人应遵照统一的要求,按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提供学位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和国家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1、申请人考试科目中有一门课程不合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2、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内用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者。
3、经查实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有学术不端、舞弊、弄虚作假者。
第七章领导管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由研究生学院主管研究生学位工作的副院长负责领导该项工作,研究生学院学位管理科负责日常管理及处理学位申请工作,培养科负责课程学习、专业技能培训、学位论文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科负责对学位申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培养经费
申请人从课程学习到完成论文答辩的全部费用按《贵阳医学院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收费标准》采取阶段收费法。
(一)申请人的初始报名费。
(二)申请人一经资格审查合格录取后,即交课程学习费,一次性交清。
(三)课题研究所需费用自理。
(四)科学学位申请人的原单位无科研条件进行课题研究的,申请人须向我院有关硕士授予点提出进行课题研究的申请,经硕士授予点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按年缴纳学费后方能进入硕士点进行课题研究。
(五)专业学位申请人在培养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也需按年缴纳学费。
(六)申请人被获准同意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需缴纳一年学费(含学位论文指导、开题、预答辩、答辩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二十三条我院向在职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工作,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原《贵阳医学院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院研发〔200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贵阳医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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