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金融产业发展意见1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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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金融产业发展意见115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银监局代拟稿)
为进一步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做大做强我省金融产业,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就支持和促进我省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和支撑作用。
湖北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对落实我省“两圈一带”发展战略,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保民生、保稳定、保就业以及扶持我省弱势群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金融产业观,制订并组织实施金融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将金融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积极创造良好的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我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
(三)各级政府要通过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将金融产业建设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形成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多样化金融组织体系和立体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我省金融产业竞争力在中部地区保持领先地位,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四)建立金融产业发展基金。
由省级财政出资10亿设立“湖北金融产业发展基金”,并建立逐年增补机制。
基金专项用于:
吸引金融机构在鄂设立中国总部、地区总部、后台服务中心或新设地方金融机构;引进高级金融管理人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持;奖励在支持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建设、小企业和新农村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政策。
各市、县政府比照建立当地“金融产业发展基金”。
(五)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税务部门对金融机构依法收回的抵债房产、土地征收的契税税率由5%统一下调至3%;对金融机构处置抵债房产、土地缴纳的营业税按变现增值额计算缴纳;中央给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所得税、营业税减免政策到期后,对湖北省配套给予的营业税减免政策继续延长5年;村镇银行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税率由5%调整为3%,即征即返)对其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样适用。
省财政部门积极申请将我省纳入全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对涉农贷款损失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省政府及各地政府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银行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实行税前全额提取拨备,对银行处置小企业不良资产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保持每年省级财政对农村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较上年增长,年度保费补贴规模在中部六省靠前。
(六)减免各项行政审批管理收费。
降低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收费标准,对金融机构收回、处置抵债房产需要缴纳的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对以国有土地抵债的,允许金融机构在抵债资产处置后一次办理过户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登记等涉贷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取消不合理收费和重复收费,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七)鼓励新设金融机构。
对在鄂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500万至10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后台服务中心、新设的市级机构,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200万至500万元人民币。
对在鄂设立总部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金融机构在鄂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部分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八)培养和引进高级金融管理人才。
积极推进省委、省政府《关于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大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细则》等政策举措的贯彻落实,大力从海外和国内引进我省建设区域金融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急需的金融技术和管理高级人才。
对引进的科研、经营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创新人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金融机构为引进高级管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引进金融管理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建立金融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与省内外金融科研教育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双向挂职交流,加快建设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平台,把武汉建成全国重要的金融人才培训基地。
(九)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优质行政服务。
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中需要行政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各级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
除司法部门之外,对金融机构进行的各类检查、处罚,原则上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及时移交金融监管部门,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各部门不得以开展检查或其他名义向金融机构滥罚款、滥收费、滥摊派。
三、鼓励和支持我省金融产业加快改革发展
(十)支持金融业在服务地方经济中做大做强。
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和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并通过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完善体制机制、创新产品服务,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实现金融业自身健康发展。
(十一)鼓励金融企业继续加大支农支小力度。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加大农村信贷扶持力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担保推进力度、风险投资发展力度,整合支农金融资源,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形成立体化的金融支农工作格局,提升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促进金融业与“三农”共同发展。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支持体系、贷款激励和风险补偿制度,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培育新型担保文化,改进中小企业评定标准,建立以产业链为依托的、符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的新型融资关系。
支持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建立高效的信贷审批流程、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促进中小企业积极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增强金融机构和小企业战略协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二)支持银行业深化改革与发展。
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积极支持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发展并择机上市;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以县(级)联社为单位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省政府运用风险金对组建农村银行机构的县联社按其2008年底资金缺口10%予以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划拨优质资产、收购不良贷款、增加地方注资等方式支持农村银行机构组建。
大力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
(十三)支持证券期货机构健康发展。
积极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不断提高资本实力,拓展业务范围,强化中介服务能力,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证券公司成为治理有效、风险可控、资本充足、诚信合规、专业精湛、服务优良的现代金融企业。
积极支持全省证券期货机构新设网点并合理布局,不断扩大业务规模。
积极引导辖区期货机构增资扩股,扩大资本实力,规范发展,做优做强,并不断促进期货机构多元化。
积极培育证券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提高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水平。
(十四)支持保险业创新发展。
积极与保险公司总部开展战略合作,支持具有创新能力的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培育一批品牌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化保险公司。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农村业务发展方式和服务模式,对县域乡镇保险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促进保险机构下乡。
(十五)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进一步为入驻武汉的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人文环境、管理服务和综合保障,吸引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机构、地区总部、总部和后台服务中心,支持武汉本地金融机构做大做强,鼓励武汉城市圈内金融机构按照“先行先试”原则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力争3-5年内将武汉建设成为融资功能齐备和辐射带动力较强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十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形势,切实加强拟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培育,在企业改制、资金支持、项目用地、奖励机制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快全省企业上市融资步伐。
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化投融资结构。
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工作,创新中小企业共同利用资本市场的途径。
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不断扩大再融资规模。
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升级,不断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
(十七)积极推动股权投资市场发展。
贯彻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投资机构在湖北设立和发展。
建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带动创业投资企业加快发展。
加快推进武汉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的申报工作。
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湖北设立,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湖北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湖北实际开展金融创新。
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改革和措施在湖北先行试点,鼓励、支持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行业创新合作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
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提高涉农企业贷款的自我担保能力,支持银行机构开展“两林一权”贷款等支农新业务。
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大胆探索集团化经营模式,推动跨境业务不断突破,尽快组建集团实现专业化经营管理。
积极支持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方面有序创新。
支持期货公司服务现货产业、服务企业套期保值,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并推动期货交易所在湖北设立稻米、生猪等相关农产品交割仓库,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实体产业的深度融合。
积极扩大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棉花、生猪等涉农新保险业务。
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适时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等方式,发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和以外伤害保险。
大力发展城乡养老和健康保险。
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弱势群体保险及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种保险,着力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广度和深度。
(十九)支持强化金融监管,创造金融业改革与发展良好条件。
建立完善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的“一行三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运用延伸调查权等监管手段,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创新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维护金融业发展良好环境;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协会充分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金融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十)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信用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程来抓,完善对各县市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工作考评机制,评价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大力开展基层信用村、信用乡(镇)工程建设。
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商年检、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对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制裁,并实行黑名单和社会公示制度予以信息披露。
将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金融信用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不诚信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二十一)优化金融司法环境。
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司法部门解决金融机构经营发展中的困难,着力改进金融诉讼审理效率低、胜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增强诉讼案件的公正性,提高执行效率,从2010年开始,我省金融新案执结率要力争达到100%,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十二)营造有利于金融发展的舆论环境。
帮助金融机构防控声誉风险是全省各级新闻主管部门和各类媒体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的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引导。
新闻媒体对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的宣传,应立足正面报道,限制负面报道,严禁不实报道误导公众,损害金融业社会形象。
除省政府金融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牵头组织的金融评比活动外,其它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开展对金融业的评比活动。
(二十三)健全和规范金融中介组织。
积极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信用担保、评估评级、保险经纪和公估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适时引进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推行企业外部信用评级,鼓励银行机构相互认可评级结果,鼓励开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和消费信贷咨询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和中介经营主体行为,引导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中介服务,消除中介机构业务垄断以及信息失真、虚假报告、虚假认证等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二十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下的金融监管机关、公安、税务、工商、广电、电信、新闻、城管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反洗钱以及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等各类违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等非法活动。
加强对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清理整顿,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发布金融服务广告以及发布其他虚假违法金融业务活动广告的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
加强对媒体广告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布和传播非法集资、虚假贷款、非法金融中介和咨询类广告的媒体、通信、网络运营商,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对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等业务的中介机构日常巡查和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
(二十五)加强公众金融教育工作。
构建党政部门支持、金融管理部门统筹、金融机构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四位一体”公众金融教育体系,将其作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共同行动,加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力度。
鼓励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支持金融业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金融知识进社区”和投资者教育等活动,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
五、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强化各级政府的领导协调职能。
各级政府要通过建立与“一行三局”协调配合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人才交流机制等制度,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积极协调涉及金融发展的各项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对金融部门的管理,为我省金融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十七)建立各级政府金融管理与服务办公室。
2010年之前,各市、州和省直管市(区)人民政府要争取组建专门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个部门具体负责金融业服务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金融管理与服务办公室尽快理顺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加强内部建设,增强专业素质,帮助金融机构解决经营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二十八)积极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第一责任,积极协调组织金融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加大风险防范和处置力度,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
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和担保行为,严禁超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过度举债和担保。
(二十九)加大对支持金融业发展工作的考评力度。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政府各部门支持和促进金融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奖励。
同时,对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主要业务指标增长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金融企业,以及积极引领金融业改革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一行三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制定并于2010年开始实施。
(三十)开展金融业发展环境评估。
从2010年起,省政府每年发布《湖北省金融业发展环境评估报告》,对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支持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进行排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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