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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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引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出口监管仓库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1987年7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
(二)保税仓库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1987年7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消防验收合格。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3)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6)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请详见附件1);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请详见附件1);3、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4、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5、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8、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保税仓库申请书》(请详见附件2);2、《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请详见附件2);
3、可行性报告;
4、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6、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
9、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10、仓库管理制度;
11、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12、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13、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或者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及“消防办事大厅”备案受理系统公告结果(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
1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应一次性提交;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8、13项单证可在仓库验收时提交。
六、办理流程:
(一)出口监管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
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
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
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
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
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暂无格式文书);
(2)可行性报告;
(3)《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5)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6)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
(7)仓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和仓储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及“消防办事大厅”备案受理系统公告结果(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
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向企业出具《海关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经仓库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并进行重新审核。
上述事项的变更不得改变仓库经营企业的主体,变更后仍需满足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3.许可的延续
《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暂无格式文书);
(2)《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5)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
(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撤销。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通过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5.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书面通知出口监管仓库企业,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2)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4)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5)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条件的。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二)保税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
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将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
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
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
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暂无格式文书);
(2)可行性报告;
(3)《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5)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6)保税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
(7)仓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和仓储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及“消防办事大厅”备案受理系统公告结果(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
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向企业出具《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经仓库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并进行重新审核。
上述事项的变更不得改变仓库经营企业的主体,变更后仍需满足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3.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保税仓库的延期申请(暂无格式文书);
(2)《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5)保税仓库的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
(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撤销。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5.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书面通知保税仓库企业,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经营期满、合约中止或终止的;
(2)丧失设立保税仓库条件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
(4)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注销保税仓库的,企业应提交:
(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仓库注销申请;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保税仓库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仓库主管海关收到注销申请后,核实保税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七、办理时限:
详见办理流程。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一)出口监管仓库审批决定证件。
1、《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2、《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3、《海关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二)保税仓库审批决定证件。
》;
1、《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2、《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3、《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十、受理机构:
仓库所在地各现场海关。
十一、决定机构:
上海海关。
十二、咨询渠道:
详询各现场海关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三、办公地址:
各现场海关办公地址详见“上海海关网上服务大厅〉信息公开〉机构设置”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进行查询。
十四、办公时间:
各现场海关办公时间详见“上海海关网上服务大厅〉信息公开〉机构设置”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进行查询。
十五、联系电话:
各现场海关联系电话详见“上海海关网上服务大厅〉信息公开〉机构设置”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进行查询。
附件: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和《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
2.《保税仓库申请书》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
附件1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愿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填制说明
空格内依次填写:
(1)主管海关名称;
(2)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名称及类型(如:
xxxxx
X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
(3)申请单位(印章):
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单位的行政印
早;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年月日:
填写正式递交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填写示范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日照海关:
我单位拟申请设立XXXXXX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李XX
2015年5月18日
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地址
出口监管仓库面积
出口监管仓库类型
出口监管仓库负责人
电话
出口监管仓库
主管业务联系人
电话
出口监管仓库
开户银行及帐号
出口监管仓库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编号
申请建立出口监管仓库事由: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填制说明
(1)仓库名称:
填写经营单位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具体名称;
(2)地址:
填写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具体地址;
(3)面积:
填写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具体面积;
(4)类型:
填写出口配送型或国内结转型;
(5)仓库负责人:
填写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6)主管业务员:
填写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主管业务员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主管业务员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7)开户银行及帐号:
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单位开户银行的具体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开户帐号;
(8)营业执照注册号:
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码;
(9)申请建库事由:
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阐述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原因及理由
填写示范
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XXXXXX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地址
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出口监管仓库面积
XXX平方米
出口监管仓库类型
出口配送型
出口监管仓库负责人
李XX
电话
0633-xxxxxx
出口监管仓库
主管业务联系人
王XX
电话
0633-xxxxxx
出口监管仓库
开户银行及帐号
工商银行,帐号:
62XXXXXXXXX
出口监管仓库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编号
330xxxxxxxxxxxx
申请建立出口监管仓库事由:
为存储本公司要实际离境的出口货物,特申请建设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
常见错误示范。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在其初次提交的设立申请材料中有漏填仓库类型的情况;(依据署加发〔2007〕47号文第二章第五条);
2.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设立申请材料中不提供企业成立批文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依据署加发〔2007〕47号文第二章第十条(四));
3.租赁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未提供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依据署加发〔2007〕47号文第二章第十二条(五));
4.变更环节,企业变更仓库地址和面积的,未提交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依据署加发〔2007〕47号文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九条(九))。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保税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仓库的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保税仓库申请书填制说明
空格内依次填写:
(1)主管海关名称;
(2)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名称及类型(如:
m公共型保税仓库、XXXXXX自用型保税仓库);
(3)申请单位(印章):
加盖保税仓库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保税仓库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年月日:
填写正式递交保税仓库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填写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
日照海关:
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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