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工作常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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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工作常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标准(试行)》、《浙江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工作标准(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7岁以下儿童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7岁以下儿童。
第四条 6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的内容
(一)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常规系统检查、管理,体弱儿、高危儿筛查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保门诊承担,42天建册、检查、体弱儿管理、智力筛查,市区和城镇由妇幼保健院承担,乡村、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
工作内容:
1、新生儿访视
在新生儿期应访视3次,时间为出院后3天、生后14天、28天,由产后访视人员承担。
(1)初访(出院后3天):
了解新生儿胎产时情况、喂养方式、大小便、睡眠情况;观察新生儿一般状况并进行相关检查(精神状态、哭声、体温、呼吸、心率、口腔、皮肤、脐部、生殖器、肛门等),重点对先天缺陷、高危儿进行初步筛查;指导新生儿护理和母乳喂养方法。
对高危新生儿,注意新生儿的各种生命指征和生理状态及喂养情况,并做好《高危儿访视记录》。
(2)第二次访视(生后14天):
主要观察脐部有无感染、脱落情况,黄疸是否消褪,生理性体重下降后的恢复情况;指导母亲预防小儿佝偻病的方法;强调并指导母乳喂养。
(3)第三次访视(生后28天):
测体重,若增磅不足600克及高危儿转入体弱儿管理。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指导户外活动,做好常规儿童系统管理宣传,对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转高危儿、体弱儿管理,预约42天儿童保健门诊建册、检查。
2、42天检查和建《婴幼儿保健册》
婴儿出生后42~56天建立《婴幼儿保健册》,一人一册。
对象为辖区内7岁以下散居的常住和流动儿童。
检查管理内容:
(1)一般情况、母婴产前、产时、新生儿情况记录,喂养、睡眠、大小便、护理等情况询问、记录。
(2)身高、体重、头围、皮下脂肪测量,营养发育评价、全身体检,注意眼注视、俯卧抬头、四肢活动、肌张力、肌力、对称性等观察、检查。
(3)注意先心、先天性髋脱位、腭裂、21三体等先天缺陷、畸形、遗传性疾病等筛查,体弱儿和高危儿筛查登记。
(4)对出生未进行听力筛查者、出生初筛未通过者和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听力初筛或复筛。
(5)喂养咨询、指导,疾病预防、处理。
3、定期健康检查
对辖区内7岁以下散居儿童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并认真做好记录,重点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时间为0~1岁:
42天~56天、3个月、6个月、9个月、1岁(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两周),农村6~9个月可以检查一次;1-3岁每6个月一次(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一个月),3岁以后每年一次(每年的第二季度)。
管理内容:
(1)喂养情况:
喂养方式,辅食添加的情况。
(2)生活情况:
询问有关佝偻病发病因素,如服用维生素D制剂情况、户外活动时间、佝偻病早期神经精神症状等;大小便情况;睡眠情况;目前的神经精神发育情况(掌握关键年龄段的动作、语言、适应能力发育);小儿的生活卫生习惯等。
(3)体格测量和评价:
必须测量的指标有体重、身长、头围和皮下脂肪。
根据需要可增加胸围、上臂围、顶-臀长等。
评价方法对照卫生部推荐的参考值进行评价。
(4)体格检查:
①全身各系统、器官检查:
包括精神状态、皮肤、淋巴结、心、肺、肝脾、生殖器、有无佝偻病的骨骼改变等。
②口腔检查:
主要是检查小儿牙齿发育情况是否正常,有无龋齿或其它口腔疾病。
(包括检查牙齿萌出数、萌出次序、龋齿数、牙颌畸形、口腔疾病、龋齿预防)。
③视力发育检查:
42天和4个月检查视觉发育情况,可用红球追随、人脸晃动的方法测试;6个月-2岁采用婴儿选择注视观看法;2-3岁小儿可采用儿童屈光度筛查仪筛查;3-4岁采用幼儿视力表或标准国际对数视力表(也可用儿童屈光度筛查仪筛查);4岁以上采用标准国际对数视力表(也可用儿童屈光度筛查仪筛查)。
④听力检查:
初筛或42天筛查正常者根据婴幼儿听觉及言语发育规律进行观察或询问家长,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小儿应及时进行复筛,复筛可疑者转入专科检查,并予以记录及追踪随访。
对有高危因素者,3周岁内需每半年随访筛查一次。
⑤智力筛查:
每次体检时进行神经精神发育询问、观察,必要时可采用丹佛发育筛查测试(DDST或DST),也可在儿童1岁、3岁时可各测试一次。
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小儿应及时转入专科或上级保健机构检查,并予以记录及追踪随访。
⑥血常规或血红蛋白检查,要求0-1岁2次(6-9个月、12个月各一次),1岁后每年一次,如发现贫血,在矫治期间,应增加检查次数。
(5)处理记录:
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问题,其诊断或处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在“处理记录”中。
对筛查出来的体弱儿立即按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转入体弱儿管理。
(6)喂养指导、健康宣教:
对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知识宣教,如小儿喂养及护理、常见病预防、体格锻炼、早期教育、生长监测、意外伤害防范等知识的宣教、指导。
(7)资料统计、汇总、上报:
定期对儿保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上报上级保健部门。
对汇总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为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4、小儿生长发育监测
应用小儿生长发育图对小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测,动态地观察婴幼儿生长发育趋势。
将每次体检数据标在生长发育图上,然后画出体重曲线,评价曲线变化趋势,分析引起小儿体重曲线变化的趋势和原因,指导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5.体弱儿、高危儿的筛查和管理
儿保门诊筛查出的体弱儿、高危儿进行分级管理。
杭州市:
城区儿保门诊筛查出的体弱儿,要求做好体弱儿、高危儿筛查登记、上转市妇幼保健院管理,上转时填好上转联系单,并填好体弱儿、高危儿上转名单表,每月一次报杭州市妇幼保健院。
农村由各儿保门诊点管理,区妇幼保健院定期下基层进行指导,较严重者上转市妇幼保健院管理。
县(市):
城镇由妇幼保健院管理,农村由各儿保门诊管理,妇幼保健院定期下基层进行指导,较严重者上转妇幼保健院管理。
体弱儿管理范围: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中度以上体重低下、生长迟缓、消瘦、佝偻病活动期、中度以上贫血、先天性心脏病、肥胖、运动、语言发育迟缓。
高危儿管理范围:
早产儿、足月小样儿;新生儿黄疸、新生儿窒息、新生儿ABO溶血病、新生儿低血糖、巨大儿、脐部感染、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败血症、肺炎、硬肿症;胎儿、新生儿巨细胞病毒、弓形体、单纯疱疹病毒、肝炎病毒、衣原体、梅毒等感染;有抽搐、颅内感染史、脑瘫、先天缺陷、畸形。
随访:
一般要求每月随访,转为正常后再观察3-6个月,巩固者结案。
6.3岁儿童系统管理小结
城市儿童系统管理在3岁管理结束时,要求根据3年儿童健康情况,做好3岁儿童系统管理小结卡,转入幼儿园集体儿童管理。
7.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掌握本辖区内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数、死亡数;对5岁以下死亡儿童进行监测,及时、准确填报;每年进行死亡监测质控、漏报调查。
(二)集体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城镇由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乡村由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儿童保健科管理。
工作要求按照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执行。
包括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培训、指导、检查、考核与卫生保健合格单位验收,进行儿童入托入园体检、“六一”体检、儿童眼保健、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及儿童常见病防治等。
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本地区儿童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加强辖区内规范化儿保门诊的建设,提高儿童保健质量。
3、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协调。
4、健全儿童保健协作组。
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监测资料。
6.参与市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制定。
第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参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2、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本地儿童保健相关报表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儿保协作组活动,组织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主城区由市级统一组织)。
4、每季度召开辖市(区)、乡(镇)级各类儿保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人员培训。
5、开展儿童保健科研活动。
6、负责上转的体弱儿、高危儿管理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承担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流动儿童)。
2、定期总结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儿童保健管理报表上报至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做好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包括流动儿童)儿童生命质量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情况,并定期进行自查。
4、参加所辖市(县、区)级工作例会。
每季度召开乡村医生例会。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保健知识。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每年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十条 充分发挥儿童保健协作组作用,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或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
每年组织1-2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儿童死亡评审,分析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提出干预措施,提高儿童保健管理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儿童保健工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儿童保健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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