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营业税改增值税最新政策解析与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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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营业税改增值税最新政策解析与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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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政策解析与纳税筹划及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一、2015年营业税改增值税最新政策解析与操作实务,试点情况及相关法规,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4年1月1日起,邮政业与铁路运输营改增;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营改增。
(财税【2013】106号),3+7模式,“3”个主要行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7”个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改革意义及主要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意义,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以广东省为例,作为中国经济第一大省的广东,地区GDP占全国八分之一,进出口总额占全国四分之一,纳入营改增“大盘子”后,将对营改增这项重大税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广东服务业门类齐全,对周边地区辐射作用明显,服务业比重高,有助于更好地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2不同行业税率如下: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试点实施办法的第1条)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人原则,来源地原则,纳税人,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划分标准小规模纳税人,1,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标2,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二者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案例:
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2年11月1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销售收入为550万元。
销售额=550/(1+6%)=519万元50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认定,认定条件:
(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辅导期管理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2.本省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3)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计税方法,适用税率(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一、一般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基础电信,税率为11%;(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及增值电信,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适用税率,二、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三、零税率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免征其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应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一般方法: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注:
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扣除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扣减全额支出”的口径为“收入与支出同口径扣减”。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差额计税销售额扣除的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支付,扣除支付价款计税,支付,扣除支付价款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不扣除支付价款计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或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其他规定,销售额的冲减: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销售折扣: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销售额核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本市暂定10%)。
兼营销售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业经营的特别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特别注意事项,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案例:
某试点地区纳税人2012年11月1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于2012月12月28日认证,并于认证当月抵扣。
(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为2013年4月29日:
11月30天、12月31天、1月31天、2月28天、3月31天、4月29天)。
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不得抵扣事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税收减免及其他规定,税收减免直接免税,税收减免即征即退,减免税的特别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征收管理,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征收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征收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核算的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
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及转入多交的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增值税留底税额,新增科目,营改增前后处理对比-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9日对外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3万元。
根据上述业务,企业进项会计处理: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借:
应收账款1060000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2、购进应税服务借:
主营业务成本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贷:
应付账款530000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0贷:
银行存款30000,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借:
应收账款1060000贷:
主营业务收入1060000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53000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30002、购进应税服务借:
主营业务成本530000贷:
应付账款530000,营改增前后处理对比-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9日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3万元,为此向A公司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
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借:
应收账款1030000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02、购进应税服务借:
主营业务成本117000贷:
应付账款117000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0贷:
银行存款30000,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借:
应收账款1030000贷:
主营业务收入1030000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51500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15002、购进应税服务借:
主营业务成本117000贷:
应付账款117000,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
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销售额特别规定的,如果在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得适用销售额特别处理规定。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纳税申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即用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开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纳税申报),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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