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12届协调会决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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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12届协调会决议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第十二届协调会会议决议的通知
豫产自通〔2009〕29号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
2009年11月30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召开了第十二届协调会议,会议重点讨论并表决了五项议案,现将会议决议印发给你们,决议内容自2009年12月7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十二届协调会决议
二、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保险理赔协调小组公约
(此页无正文)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轮值公司:
中银保险河南分公司
主题词:
自律决议通知
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保监局、抄送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第十二届协调会决议
2009年11月30日,轮值公司中银保险河南分公司召集自律共同体成员单位,在中油花园酒店4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十二届协调会,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经认真讨论,表决通过了以下五项决议:
一、关于确定商业车险最低费率调整系数时赔款次数认定依据的决议
根据上一保单年度内实际发生赔款的次数来确定,赔款次数以《车险理赔信息查询平台》中“赔付日期”为准。
二、关于确定公司在编人员业务绩效提取标准的决议
(一)公司在编人员的业务绩效,按实收保费计算,其最高发放比例为车险(含交强险和商业险)4%、非车险(不含意外险)6%、意外险10%。
超过上述标准的视为贴费。
业务绩效逐单计提,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或支付。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各类奖励等,必须持有总公司的有关批文、劳动竞赛方案或表彰通报等。
(二)对于已经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业务,在编人员不得计提和发放业务绩效。
如果手续费的支付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上限,其差额部分也不得支付给在编人员。
定义:
1公司在编人员是指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
公司为其交纳社保等福利的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②业务绩效是指公司在编人员除基本工资和总公司规定的福利外,公司为鼓励员工多劳多得,按实收保费逐单计提发放的工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绩效、业务奖金及其他类似工资/费用。
超出上述计提标准或者违反发放规定的,每单罚款5000元。
三、关于报送2007年度商业车险理赔信息的决议
各公司应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送2007年度商业车险的理赔信息,由行业协会在《车险理赔信息查询平台》中补录,并严格按照自律共同体有关决议内容,规范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
四、关于加强改善理赔服务的决议
为了进一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理赔服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制定《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保险理赔协调小组公约》(见附件二),自2009年12月起开始施行。
五、关于对“快速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决议
委托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下列方式对郑州市快速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一)各公司根据本公司能力向13个快速理赔中心派驻工作人员。
可以全部派驻也可以部分派驻。
(二)派驻工作人员只负责查勘本公司的案件,不再代查其他公司案件。
(三)公司没有派驻工作人员的理赔中心,由行业协会统一委托公估公司代查,代查费用由被代查公司支付。
(四)各公司接到报案后,按照就近原则指导客户进行查勘定损。
不允许避近就远,来回奔波。
一旦接到投诉,协会将在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报送保监局处理。
附件二: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保险理赔协调小组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研究和解决理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形成行业服务合力,不断改善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持续提升行业的社会形象和美誉度,根据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十一届协调会会议决议,经各省级产险分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协商,特制订《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保险理赔协调小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所有成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三条在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的领导下,由各省级产险分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组成保险理赔协调小组。
第四条由轮值公司牵头、每月召开保险理赔协调小组会议。
各成员单位理赔部门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理赔协调小组召开的会议。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将由本人签名和分公司主管总经理签字的请假条(见附件)提前送交至轮值公司理赔部。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轮值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险理赔协调小组当月工作计划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在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下,负责牵头召开保险理赔协调小组每月的理赔服务交流会议。
(三)负责提前收集成员单位有关理赔方面的议题,进行汇总、整理,经保监局和行业协会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
并将理赔协调小组讨论确定的工作议题提交当月自律共同体协调会议进行表决。
(四)负责保险理赔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保险理赔协调小组活动。
第六条保险理赔协调小组成员职责
(一)按轮值公司和协调小组会议的要求,组织所在公司的工作落实。
(二)对行业理赔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保险理赔协调小组理赔服务交流会议议题
(一)理赔信息共享。
(二)规范理赔流程和标准,提升服务品质。
(三)防范保险诈骗,分享反欺诈经验。
(四)联合开展行业性主题服务活动,提升行业的社会形象。
(五)理赔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风险隐患。
(六)轮值公司安排的其他事宜。
(七)每月工作议题提交当月自律共同体协调会议进行表决。
第四章自律约定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其相关政策、决议,遵守行业服务标准,履行服务承诺,自觉维护行业发展秩序。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合作共赢的行业发展观念,团结互助,合法竞争,交流经验,共同发展。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要以“提高行业服务品质、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促进行业理赔规范、保障社会和谐安定”为己任,严格按照轮值公司安排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保险理赔协调小组的工作,积极提供建议和议题。
第十二条对于社会影响大、损失金额高的共保案件,共保公司之间要主动协作,统一对外宣传,统一理赔标准,快速赔付结案。
第十三条对于不遵守公约的成员单位,交行业自律共同体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公约经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协调会议表决后生效。
附件: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保险理赔协调小组请假条
单位
姓名
部门
职务
请假事由:
申请人签字
工作代理人
主管总经理
签字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保险理赔协调小组请假条
单位
姓名
部门
职务
请假事由:
申请人签字
工作代理人
主管总经理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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