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总结 第20章注册会计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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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结第20章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章 业务质量控制
【考点1】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和要素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
质量控制的目标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经营)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报告真实)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客户和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监控。
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考点2】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应当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2.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立健康的高层基调。
(1)确定事务所的目标、优先考虑事项和价值观;
(2)通过定期与员工沟通,强调事务所的价值观和承诺,强调保持诚信、客观、独立性、职业怀疑、对公众的责任;
(3)定期更新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应对制度缺陷和新要求;
(4)对质量控制部门明确分配工作职责,使员工承担责任;
(5)提高员工的胜任能力,奖励高质量的工作;
(6)识别出缺陷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7)合伙人为员工树立一个日常行为的正面典型。
(二)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1.会计师事务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就是要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和传播质量至上的内部文化。
2.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行动示范,在某种程度上比控制制度更有影响力。
(三)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员工设计的有关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表明最重视质量,以形成正确的行为导向。
(四)委派质量控制制度运作人员
主任会计师必须(应当)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职责。
【考点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一)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的要求。
(二)遵守相关职业道德的具体措施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领导层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重视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氛围,并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会计师事务所员工。
2.教育和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有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
3.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政策和程序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对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处理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政策和程序。
(三)满足独立性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相互沟通重要信息。
这些政策和程序包括:
(1)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合伙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3)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例如: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编制并保留禁止本所人员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客户清单,并将清单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以便其评价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将清单的任何变更及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相关人员;如认为必要,还应当告知事务所雇佣的专家。
(3)这些相关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行动。
(相关人员:
项目合伙人,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3.获取书面声明
(1)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2)当有其他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3)书面确认函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4.防范关系密切产生的不利影响
长期由同一个高级人员执行某项鉴证业务可能造成的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会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防范政策和程序,以防范不利影响:
(1)明确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项鉴证业务时,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包括:
①轮换高级人员;②要求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注: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实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实体等;
上市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企业。
【考点3】客户管理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一)总体要求
1.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自身→德才兼备
对方→诚实守信
(1)评价自身条件:
能够胜任该项业务(专业胜任能力),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才
(2)满足职业道德:
事务所承接业务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德
(3)考虑客户诚信:
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无需证明客户诚信);
2.当识别出问题而又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3.客户承接需要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安排职位较高的人士执行此项工作。
(二)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
1.考虑的主要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包括其业务(稳健or冒险);
(3)有关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的信息;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范围是否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8)关联方的名称、特征和商业信誉。
2.获取信息的途径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他第三方讨论;
(2)询问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同行等第三方;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例如,客户的年报、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
如上述途径无法充分获取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或这些信息可能显示客户不够诚信,必要时考虑利用调查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及其他有问题的人员进行背景检查。
对客户诚信的了解程度,通常将随着与该客户关系的持续发展而增加。
(三)考虑自身条件
1.自身条件的内容
自身条件包括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接不能胜任和无法完成的业务。
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不接受新的客户更为关键。
2.事务所的整体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或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4)在需要时,是否能得到专家的帮助;
(5)如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或者能够聘请到)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6)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3.项目组成员的胜任能力
在确定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对特定业务的胜任能力时,项目合伙人可能考虑:
(1)对业务的了解,以及执行这些业务的经验和培训经历;
(2)对适用于该业务的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要求的了解;
(3)会计审计知识和专业知识;
(4)对客户经营性质和特定行业(适用时)的了解;
(5)运用职业判断的能力和专业知识;
(6)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了解。
(四)考虑能否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应考虑是否接受该业务。
(五)考虑其他事项
1.考虑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的影响。
2.考虑接受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的影响。
接受业务后可能获知某项信息,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拒绝该项业务。
针对这种情况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
(2)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的可能性。
3.解除业务约定或客户关系时的考虑:
(应当)
(1)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
(2)如果解除业务约定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
(3)考虑是否存在职业准则或法律准则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约的情况及原因;
(4)记录重大事项及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考点4】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
人员数量是否足够,人员素质是否达到标准。
(一)人员招聘
1.招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雇佣程序,以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2.谁招→如果招聘人员和被招聘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招聘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3.特别注意:
在招聘有经验的人员,尤其是高级业务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可执行额外的程序,例如进行背景检查、询问是否存在未决的法律问题等。
以是否为事务所带来客户、是否有社会关系或是否能为事务所创收作为录用条件是错误的。
(二)人员素质、胜任能力和职业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1)职业教育;
(2)持续职业发展,包括培训,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帮助员工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3)工作经验;
(4)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5)针对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进行的独立性教育。
(三)业绩评价、工薪和晋升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使员工充分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和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晋升的主要途径。
2.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程序应当强调:
(1)使人员知晓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期望和对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
(2)向人员提供业绩、晋升及职业发展方面的评价和辅导;
(3)帮助人员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晋升更高职位的主要途径,而不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受到惩戒。
(四)项目组的委派
1.项目合伙人的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并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1)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关键成员;
(2)明确要求项目合伙人具有履行职责所要求的适当的胜任能力、必要素质、权限和时间;
(3)清楚界定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合伙人。
(4)监控项目合伙人连续服务同一客户的期限及胜任情况。
(5)对于高风险的审计项目,可以规定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审计人员担任第二项目合伙人或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加强风险控制。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
(1)会计师事务所应委当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委派时,应当考虑:
①业务类型、规模、重要程度、复杂性和风险;
②需要具备的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
③对人员的需求,以及在需要时能否获得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
④拟执行工作的时间;
⑤人员的连续性和轮换要求;
⑥在职培训的机会;
⑦需要考虑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情形。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评价员工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在评价时应当考虑:
①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取的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②对执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掌握程度;
③具有的技术知识和专长,包括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
④对客户所处的行业的了解;
⑤具有的职业判断能力;
⑥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了解。
【考点5】业务执行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1.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工作进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取决于下列因素:
(1)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2)审计领域;
(3)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4)执行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
2.指导的具体要求
(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2)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3.监督的具体要求
(1)跟进审计业务的进程;
(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胜任能力和素质,包括是否具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3)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4)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4.复核的具体要求
见【考点6】。
(二)咨询
1.形成良好的咨询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形成一种良好的咨询氛围,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2.合理确定咨询事项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事务所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如果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不重大,或在项目组内部通过咨询和研讨等方式能够得到解决,可以不向其他专业人士(内部+外部)咨询。
3.适当确定被咨询者
被咨询者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4.充分提供相关事实
项目组在向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
5.考虑利用外部咨询。
前提:
缺乏适当的内部资源
可以利用其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应当考虑外部咨询者的胜任能力。
6.完整记录咨询记录
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
(1)寻求咨询的事项;
(2)咨询的结果;(3)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三)意见分歧
1.意见分歧:
(1)项目组内部;
(2)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3)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之间。
2.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处理意见分歧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上述政策和程序鼓励在业务执行的较早阶段识别出意见分歧,还要求对分歧的解决及所形成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3.对业务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
4.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见【考点7】
【考点6】项目组内部复核
(一)一级复核
1.复核人员
(1)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
(2)对一些较为复杂、审计风险较高的领域,需要指派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执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由项目合伙人执行复核:
①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应对;
②重大会计估计及其他复杂的会计问题;
③审核会议记录和重大合同;
④关联方关系和交易;
⑤持续经营存在的问题。
(3)项目组需要在制定审计计划时确定复核人员的指派。
2.复核范围
(1)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至少要经过一级复核
(2)复核人员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
①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②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③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④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⑤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到适当记录;
⑥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⑦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3.复核时间
审计项目复核贯穿审计全过程
(1)在审计计划阶段,复核记录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工作底稿;
(2)在审计执行阶段,复核记录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工作底稿;
(3)在审计完成阶段,复核记录重大事项、审计调整及未更正错报的工作底稿。
(二)项目合伙人复核
1.责任:
(1)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配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2)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2.复核范围:
(1)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2)特别风险;
(3)项目合伙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项目合伙人无需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项目合伙人应当记录复核的范围和时间。
3.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
(1)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2)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考点7】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对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较大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3.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识别出异常情况或风险;
4.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
(二)复核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用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包括:
(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尤其考虑审计报告是否适当;→复核审计报告
(3)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复核工作底稿
还可以考虑采用其他适当的复核方法,如:
复核有关处理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形成的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概要等。
(三)复核范围
1.复核范围,取决于
(1)业务的复杂程度;
(2)客户是否为上市实体;(3)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评价工作应当包括:
(1)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2)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3)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4)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3.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
(1)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2)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3)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还可以考虑的事项包括:
(1)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关于重要性的重大判断;
(3)制定集团审计策略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4)对持续经营的评估是否适当;
(5)监管机构发现的重要事项是否已得到恰当解决;
(6)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7)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8)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如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复杂程度很高和出具不恰当报告风险很大的特定业务,可以确定更大的复核范围。
(四)复核时间(开始于审计过程中,签约之后)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业务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有助于重大事项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的解决。
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过程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积极协调配合,使其能及时实施质量控制复核,而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才实施复核。
3.如果项目合伙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应出具审计报告。
(五)复核人员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被复核业务且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
事务所还应当明确: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能够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六)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1.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之外的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咨询。
项目合伙人咨询后作出的判断,可以为复核人员所接受,避免在审计工作后期出现意见分歧,并不妨碍复核人员履行职责。
3.当咨询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范围重大时,除非双方都能谨慎从事,以使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否则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损害。
4.如果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委派内部其他人员或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为该审计业务提供咨询。
(七)复核人员的权威性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需要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充分、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2.特别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不应受到项目合伙人的职级影响。
3.对于项目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要注意避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受到损害。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需要具备质疑项目合伙人所需的适当资历(经验、能力),以便能够切实履行复核职责。
(八)总体复核工作量
当一名复核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过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任务时,可能对实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目标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策和程序需要对此予以考虑。
(九)复核的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记录的内容: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考点8】监控
(一)监控目的
1.评价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2.评价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评价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二)监控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三)监控内容
1.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实施监控的内容,包括:
(1)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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