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原理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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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原理简答题
经济法原理
简答题
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同民间经济关系显著不同,其特征是?
答:
(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
(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
(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法律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答:
经济法律关系可称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
三、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答:
(1)是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
(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非专门性主体。
(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职能分工,经济调节主体还可分为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职能调节管理主体。
(4)按照主体的组织形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四、基本经济行为是什么?
基本经济行为的种类
答:
基本经济行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所从事的一切与经济相关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
按照行为所追求的对象(标的)区分,包括以下几种:
(1)转移财产支配权的行为。
(2)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工作的行为。
(3)提供劳务的行为。
(4)其他经济行为。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
(1)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所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
(5)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
六、简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以及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
答: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强制干预,即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
(2)直接参与,即国家直接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3)引导调控,即国家从宏观上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提供各种适宜条件及必要服务,或进行必要约束控制。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
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通过对各自领域的调节关系的调整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
市场规制法是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排除其它不公平交易的侵害,国家投资法是在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领域,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
国家宏观控制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在某些关键和必要方面,实行引导控制,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法律。
这三个方面的法律是相互配合、综合运用的,当国家分别这三种调节方式时,所处的方位不同:
强制干预时,国家居于社会经济之上;直接参与则国家跻身其中;引导调控乃处于其外。
七、什么是经济法责任?
如何理解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和社会性?
答:
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1)经济性是指它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调节主体而言,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义务而对国家和对被调节主体承担责任;对被调节管理主体而言,是因其经济法违反国家调节管理规定而对国家和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承担责任。
(2)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
八、《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横向限制有哪些?
答:
(1)因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
(5)联系抵制交易的;
九、假冒信冒行为是什么、方要类型有哪些?
答:
假冒信冒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致与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类型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十、竞争法由哪些法构成?
答:
(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某些条款加以细化的法规性文件(这些文件都是由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1、《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不法》第13条和第26条而制订的。
2、《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第23条而制订的。
3、《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
年7月6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
(二)项和第21条第二款制订的。
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和第25条制订的。
5、《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发布、施行)
(二)地方性、行业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性文件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之前,武汉市、上海市、江西省等就已发布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性文件。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以后,为了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些省市也发布了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办法一类的法规性文件。
国家一些行业的主管机关结合本行业的特点也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文件,如国家医药管理局在1993年10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刚刚通过、尚未施行之际,就颁布了《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何差别?
答:
(1)产生背景不同;
(2)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
(3)法律规制的形式不同;
(4)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不同。
十二、虚假宣传行为是什么?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经营者的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和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
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
答:
(1)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依据计算罚款的行政处罚基数;
(2)销售者只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论是否明知,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处罚;
(3)明确规定了罚款数额的下限,加大处罚力度和执法的严肃性;
(4)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对于生产者专门用于制假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也应当予以没收。
十五、侵犯消费者人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答: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该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十六、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答: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另有约定按约定履行;
(2)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或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3)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纲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十七、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标准
答:
(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十八、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答: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
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相互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十九、产品缺陷的概念以及包括哪些方面?
答: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设计上的缺陷
(2)原材料上的缺陷
(3)制造上的缺陷
(4)指示上的缺陷
二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的范围?
答:
(1)初级农业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
(2)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
(3)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
(4)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
二十一、国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管理的原则
答:
(1)鼓励科技进步的原则
(2)照顾少数民族利益的原则
(3)合理开采原则
(4)安全开采原则
(5)环保原则
二十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点
答:
(1)作为生产要素用于生产,在生产流通领域中构成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因素和条件。
(2)具有增值功能。
(3)主要由企业占用
(4)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
二十三、政府投资的范围
答: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
(2)关系国家安全,不宜由私人投资的项目;
(3)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4)具有经济调节性质的经营性投资。
二十四、如何利用法律规则来保证投资决定的科学性
答:
(1)可行性论证制度,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申请,必须提交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
构作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避免领导人头脑发热,盲目投资。
(2)审批制度,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3)专家评议制度。
(4)公示制度。
二十五、国有公司的设立原则
答:
(1)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公司不需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授予合法主体的资格;
(2)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一般要件外,还需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方可成立;
(3)特许主义,主要是依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企业或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
二十六、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相比较的主要区别
答:
(1)是否设立监事会的弹性程度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而不设立监事会;
(2)监事的产生方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的委派的人员组成,并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会的职权不同。
公司法54条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的法定职权总共有5项。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只行使其中的第一第二项职权,此外还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职权,这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没有的;
(4)关于任期的规定。
公司法53条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会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没有规定任期。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
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的监事会除行使一般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之外,还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职权。
国有独资的公司没有规定任期。
二十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容
答:
(1)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管机关。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股权分配改革各方
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配改革工作。
(2)股权分制改革的操作程序。
非流通股东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经审议后形成改革方案,召开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
经参加表决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八、什么是计划法、计划法的特征
答:
计划法是指体现国家计划内容,保障计划各项任务和总量指标实现的各有关法律,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
特征
(1)计划法典的程序性与其它计划法律、法规中计划内容的实体性。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计划法典,有关计划的实体性内容大多体现在其他法律、法规当中。
计划的实体
性内容具有动态开放性特征;
(2)计划法中提倡性规范的大量存在;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计划法律责任的二元性与否定式责任的虚化。
二元性是指计划法律责任应当包括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与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二十九、产业结构政策法包括哪些?
答:
(1)产业扶持政策法。
是产业结构政策法的核心的内容,主要规定需要扶持的产业的种类及扶持的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2)产业调整政策法。
专指对衰退产业进行调整的法律。
(3)产业技术政策法。
指政府所制定的用于引导和干预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
三十、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
(1)财政法治原则;
(2)财政公开原则;
(3)财政民主原则;
(4)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三十一、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特征
答:
(1)在筹集预算收入的问题上,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按照税种的不同将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并分别设立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
实行分税、分管和分征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国家预算收入;
(2)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立,自求平衡,各级预算由相应级次的权力机关审批和监督;
(3)明确划分各级预算管理机关的职责权限,以便对预算活动进行规范,稳定而有效的管
理;
(4)明确划分预算支出的方向为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即采取复式预算的组织形式,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与经济双重职能的实现。
三十二、国债的功能
答:
(1)弥补财政赤字;
(2)对财政预算的调剂;
(3)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
三十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答:
(1)公开招标的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5)询价采购方式。
三十四、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答: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6)偶然所得;
(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三十五、个人所得税税率种类
答:
(1)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20%的比例税率。
三十六、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答: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该税率按个人
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
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三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不同地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分别为答:
(1)大城市0.5-10元;
(2)中等城市0.4-8元;
(3)小城市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2-4元。
三十七、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
(1)查帐征收;
(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6)委托征收。
三十八、偷税行为
答: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3)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4)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三十九、货币政策目标
答:
(1)稳定物价
(2)维持充分就业
(3)促进经济增长
(4)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十、政策性银行的特征有那些
答:
(1)由政府创立;
(2)不以盈利为目的;
(3)特定的融资途径;
(4)物定的服务领域;
(5)一般不设立分支机构。
四十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四个基本原则
答:
(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独立监管原则;
(3)监管信息共享原则;
(4)国际合作与跨境监管原则。
四十二、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答:
(1)哄抬价格行为;
(2)虚假降价行为;
(4)两套价格行为;(5)价外加价行为;
(7)质价不符行为。
(3)模糊标价行为
(6)诱骗交易行为;
四十三、根据《证券法》第176条规定,证券业协会履行哪些职责答: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动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十四、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答:
(1)针对市场障碍,国家通过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予以排除,以便让市场机制恢复其调节作用;
(2)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惟力性和作用领域的局限性,通过安排和调整国家直接投资,参与经营活动,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
(3)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对宏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凭借手中所掌握的政策手段,对社会经济实行总体规划,指导,鼓励,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引导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十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哪几种?
答:
(1)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一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四十六、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
答:
(1)自主选择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服务
四十七、简述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答:
(1)两者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经济法
责任;
(2)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
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者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
(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具有救济和预防功能。
四十八、在我国,生产者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应具体哪些条件?
答:
(1)为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四十九、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流程
答:
(1)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员询问,采购人员应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
(2)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
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
采购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
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4)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投诉人对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监管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税收法律责任的特点
答:
(1)当事人具有广泛性
(2)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存在
(3)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
五十一、经营者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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