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审剧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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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
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
现在请全体起立。
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
坐下(注:
待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入席后再宣布坐下)
开庭:
首席仲裁员:
今天,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申请人长春诺鑫诉被申请人北京朝阳房产开发公司因承包合同工程款争议一案。
现在依次核对申请人及代理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首席仲裁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申请人说明法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
长春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修正路229号,孙媛,总经理
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以及委托权限(分开问)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周伟佳,:
长春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请被申请人说明法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
北京朝阳房产开发公司,北京市中关村路666号,裴治穹,总经理
请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以及委托权限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叶永春,长春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身份有疑问么?
申请人:
没有疑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份有疑问么?
现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国家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四项权利和义务:
⑴当事人有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和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⑵当事人有放弃、追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⑶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得中途退庭的义务;
⑷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有按规定期限必须履行的义务。
以上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听清楚了
被申请人:
现在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本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苏娟,仲裁员陶宏和彭博组成。
书记员由周子威担任,负责本庭记录。
申请人听清了吗?
听清了
被申请人听清了么?
申请人是否请求本庭组成人员或其他组成人员予以回避?
不申请
被申请人是否请求本庭组成人员或其他组成人员予以回避?
大家要注意了,马上要进入的是调查和辩论阶段。
仲裁程序这这一阶段也有一个区别于民事诉讼的特征:
仲裁开庭程序没有严格的阶段性,调查和辩论阶段未作严格区别。
显示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
当然本次模拟庭审是严格按照北京仲裁委的程序,区分了庭审调查阶段,事实调查阶段和辩论程序阶段。
好,我们继续观看庭审。
二、庭审调查
现在进行庭审调查:
1.首席仲裁员:
下面首先请申请人陈述仲裁申请的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
(宣读申请书)
我方和被申请人在2010年5月15日签订一个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
约定2011年5月底交付,由被申请人支付建设费用1200万,约定在2010年10月底竣工。
但事先由被申请人预先支付建设费用700万,剩余款项在设施竣工后一并付清;
否则,申请人可以不建设配套设施。
被申请人自行承担损失。
但由于实际投入远大与预算。
对方答应加大投资,但过了几个月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付清加大投资的预付款,我公司多次追索未果,致使我方造成长期的停工损失,因此作出如下仲裁请求,希望仲裁庭予以采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支付700万元的预付款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3、被申请人支付因其滞期付款而造成我方停工损失600万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2.首席仲裁员:
下面请被申请人宣读仲裁答辩书
仲裁被申请人:
宣读答辩书内容
2010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一个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
在本次合同约定之后,我方公司与申请人因为合同预付款的问题进行了一次和解。
和解协议重新约定由被申请人我方公司按照实际需求按期预付合同款项但在竣工前所预付的款项不能超过500万元。
且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申请人在前期所需求的所有款项。
因此,申请人无权再要求我方公司支付超过500万元的预付款、违约金200万、停工损失600万以及相应差旅费和仲裁费用。
以上所述,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请仲裁庭查明,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3.仲裁员1:
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
请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人事争议出示有关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有关证据、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举证人应对所提供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注:
此时可开始问双方当事人)
仲裁员1:
请问申请人有无证据向仲裁庭提供?
申请人代理人:
有,第一份证据是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首次签订的合同书一份。
证明双方当初存在合同协议,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合同继续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工程预付款700万元。
以及所规定的违约金200万。
(宣读证据并提供证据给对方代理人)
仲裁员1:
被申请人对此份证据有无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代理人:
对于对方代理人提出的此份证据,我方认为此份合同已经失去效力。
因为在签完合同之后时候,申请人与我方已经另外达成和解协议。
对合同的内容规定的义务进行重新规定。
和解协议重新约定由北京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被申请人)按照实际需求按期预付合同款项,但在竣工前所预付的款项不能超过500万元。
(对证据是否有疑议提出意见)
仲裁员1:
鉴于被申请人对此份证据存有异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出是否予以采纳的决定。
请申请人继续出示证据?
申请人代理人:
第二份证据是我方停工损失计算表。
是证明关于我方建设单位因为申请人因长期滞期预付工程预付款,导致我方因停工而导致的损失共计600万元。
对方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有无质证意见?
有,请问对方代理人,您的损失计算表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是根据我方实际投入的生建设工程设备以及人力物力、工期等计算得出。
最后一份证据往返机票的差旅费发票证明。
证明在本次仲裁活动多次往返北京长春给我方公司造成的差旅费损失。
共计6000元。
证据出示完毕。
有。
对这部分差旅费用,我方认为对方公司完全没有理由主张。
②仲裁员2:
请问被申请人有无证据需要作证,如果有,请出示有关证据。
有,我方提供额一份证据是双方的和解协议书。
证明我方与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后重新达成的和解协议。
致使对方依据合同所主张的所有请求一律无效。
并且我方已经依照和解协议支付了工程预付款500万。
对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协议,按期进行工程建设。
其他款项在竣工后,我方会依照协议补足剩余工程款。
仲裁员2: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疑议提出意见
申请人的代理人:
我方认为对方提出的和解协议在效力上存在瑕疵。
我方提供反证予以反驳。
这份证据是关于建设工程是实际投入的工程款项。
其投入资金远远大于当初双方在预算时的支出。
故本方主张此份协议存在效力瑕疵。
鉴于申请人对此份证据存有异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出是否予以采纳的决定。
大家请注意.此时被申请方提交了一份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作为证据。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本次仲裁活动前,申请过一次仲裁。
当时双方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从而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
而双方当事人当时并没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而仅是撤回了仲裁申请。
从而有了本次的仲裁活动
这与民事诉讼的和解的不同之处就在于: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只能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而无权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书。
好,我们继续返回庭审现场。
③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举证
没有
被申请人:
④首席仲裁员:
现在我宣布庭审调查结束。
三、首席仲裁员:
现在进行事实调查
(首席仲裁员向申请人发问关于案件的事实,并向被申请人发问关于案件事实)
现在由我代表本庭对双方当时关于案件的事实进行询问,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
请问申请人一方:
在发现实际投入工程款大于预算时,是否向对方请示继续按实际工程规模进行还是缩减工程规模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来缩减开支?
对于仲裁员提出的此项问题,我方在实际投入建设时,发现实际工程款发现大于预算时,已经向对方公司进行多次交涉,对方公司口头答应会在后期加大按期支付的工程款项,数月之后,对方仍未投进建设资金,我方公司已经用完对方公司给予工程预付款,故目前工程建设处于停工状态。
请问被申请人一方,
对于申请方所主张的实际工程款大于预算的事实,辩方有无意见?
对于申请方所主张的实际工程款大于预算的事实,我方予以承认。
但在和解协议中,申请方与我方协议约定很清楚,在预付完500万元工程预付款后,其余款项等申请方竣工完毕后予以补足。
四、仲裁庭辩论
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程序。
1.首席仲裁员:
请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申请人代理人:
(可由其发表代理意见)
尊敬的仲裁员,长春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伟佳,受申请人长春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申请人长春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朝阳房产开发公司关于工程款纠纷一案,依法维护申请人利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定案参考:
关于本案存在的两份协议,一份是关于被申请方与我方最初订立的合同,另一份是在订立合同之后,双方又再次签订的调解协议。
关于这两份协议的效力双方刚才均提出了不同意见。
申请人我方认为,关于第一份合同的效力并不因为双方之后另外签订的和解协议的存在而丧失。
首先,第一份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以及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第二份和解协议达成的基础,并且和解协议并未规定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当初约定的所有合同条款当然无效。
其次,关于第一份合同所约定的如果建设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投入资金大于预算时,北京朝阳房产开发公司一方应予以补足。
根据这一条款,我方主张,应由被申请方继续补足合同预付款,或者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200万。
我方还请求对方因滞期支付工程工程款给我方造成的停工损失600万。
最后,所要求对方承担的合理差旅费以及仲裁费用都是在合理的要求范围内,理应得到补偿。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员定案参考,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长春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2014年6月6日
2.首席仲裁员:
请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尊敬的仲裁员,长春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永春受北京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申请人长春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朝阳房产开发公司关于工程款纠纷一案,依法维护被申请人利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对方申请人所提出的代理意见,我方不予认同。
根据后期我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应被认定双方当事人的独立新协议,双方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规定,由被申请人我方按期预付合同款项,但在竣工前所预付的款项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后予以补足。
因此,对于申请方所提出的违约金责任以及工程款补足部分的请求以及其他差旅费请求,我方均不予支持。
我方认为:
申请方应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继续按期完成工程建设。
代理人:
长春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永春,
3.首席仲裁员:
下面进入辩论程序,现在请双方依据本案的事实焦点进行辩论
对于对方代理意见所提出的第一份合同认定无效,请问对方代理有无法律根据?
我方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事后签订的和解协议即可认定第一份合同无效。
请问对方代理人,在发现工程实际投入款大于预算时,对方公司是否答应了加大投入建设资金的的请求。
对于这一问题,经过确认,双方确实在口头有这一协议,我方答应加大建设资金的请求,但因为无书面协议,我方也并未明确在何时应给付对方加大建设的资金。
故应认定,应以和解协议为准,按照预期计算支付工程预付款。
请问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意见和最后意见
没有了
4.首席仲裁员:
现在我宣布仲裁庭辩论结束。
四、当庭调解:
下面开始进行仲裁庭调解。
大家又要注意了,现在已经进入到了仲裁调解程序。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程序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不同的地方在于: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只是裁决前仲裁庭所尝试的一种具体的结案方法,并不是《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且自愿调解与先行调解是并列方式,而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原则,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的始终并且以先行调解为例外。
好,我们继续返回庭审现场。
申请人是否愿意通过本庭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不同意
首席仲裁员:
被申请人是否愿意通过本庭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同意
鉴于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所以本仲裁庭不再进行调解。
现在本仲裁庭休庭四十分钟,本仲裁庭进行仲裁评议,40分钟后宣布仲裁结果。
大家注意,
在这40分钟的合议庭评议阶段,三位仲裁员在仲裁庭会议室里的进行了激烈讨论,纷纷发表自己意见,但各执一词,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
但在《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无需申报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这又区别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服从。
好,我们现在返回庭审现场,看看最终的裁决结果。
现在继续开庭,本仲裁员现宣布合议庭仲裁结果
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长春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诉人北京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的申请,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款争议案。
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了仲裁员并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14年6月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案情:
北京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春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承包发生的工程款纠纷争议一案。
申请人于2014年5月2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被诉人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5月24日提出书面答辩,指出申请人应按和解协议来继续履行合同,其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并应承担仲裁费用。
二.仲裁庭意见
根据平等互利、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精神,仲裁庭意见如下: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双方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合同体现了平等自愿原则,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
双方在之后签订的调解协议对合同的被申请方义务部分作了改动,但不影响合同在其他部分的效力。
2、申请人按约为被申请人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工程建设。
后期的和解协议重新约定了被申请方的工程建设预付款500万元,经审查,后期的工程实际投入大幅度超出了双方预算。
本仲裁庭认为被申请方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加大投入工程建设资金,以保障申请方继续进行工程建设。
3、因为双方当事人后期签订的和解协议对原先合同的被申请方义务重新作了改动,故本仲裁庭认为申请方请求被申请方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但被申请方应对其滞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被申请方的停工损失予以补偿。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0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方支付违约金,差旅费的仲裁请求
2、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支付700万元的预付款,支付因其滞期付款而造成申请方停工损失600万,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北京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在本裁决书下达前一次性交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苏娟
仲裁员:
彭博
陶宏
2014年6月6日
周子威
七、闭庭:
本案庭审终结,现在我宣布闭庭。
全体起立;
①请仲裁员退庭。
②请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人员退庭。
(注:
待仲裁员退庭后方可接着宣布请双方当事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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