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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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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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协议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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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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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南京离婚律师:
分居协议书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咨询请访问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藩XXo
现双方协商一致,就自愿分居达成如下协议:
1、分居时间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分居
期间,座落于市路号的住房一套由方居住使用,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2、分居期间,子藩xx由方抚养,方每月给付抚养
费元,在每月日前支付,
3、分居期间,方每周探望子藩xx—次,时间为24小时,定为每周星期六早上时到星期天早上时,由方到方居住地接送。
4、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产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
为夫妻共同财产,各方产生的债务归各自承担。
5、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
6、以上协议一式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
吴,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身份证号码:
000106197707222812
女方:
孙文,女,汉族,1985年6月24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身份证号码:
00001198506240825
男方吴与女方孙于XX年认识,于XX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于XX年8月31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吴。
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
1.女儿吴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
2.上小学后男方每月付女方抚养费1000元(以后每年增长100元,至XX元封顶)。
3.孩子学费、医疗费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上(凭发票),男女各付50%。
4.孩子上高中如到南京(视当时情况),抚养权即归男方,费用由女方付给男方,权利反转,明细如本协议。
5.如女方再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并和男方居住。
6.离婚后,孩子在南京上幼儿园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男女双方各
承担一半,女方每月付给男方1000元生活费。
7.离婚后,在女方抚养孩子过程中,如遇到经济困难,
孩子可由男方抚养,无需女方支付任何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原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四、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年月__
日年月日
篇三:
离婚协议书简单版本离婚协议书
男方:
王甲,男,1985年x月x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玄武区xx村x号xx栋xx室,身份证号:
xxxxxx。
女方:
周乙,女,1983年x月x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xx村x号xx栋xx室,身份证号:
xxxxxxxx。
王甲与周乙于XX年2月14日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女方目前没有怀孕。
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双方经过慎重考虑,自愿就离婚、离婚涉及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在民政部门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婚后无子女。
3、双方无共同财产。
4、双方各人名下存款归个人所有,互相不主张。
5、双方各人名下债权归个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个人自行承担,如果一方因对方名下债务被债权人主张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6、男方处有一枚黄金戒指(克),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当
日交给女方。
7、离婚后双方无其他纠纷。
8、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互相不打扰对方的生活和工作。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留民政部门备案一份。
该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离婚协议书范文XX
离婚协议书范文XX
男方:
,汉族,年月日生,
住,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相识,并于年
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
因
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方抚养,随
方生活,由方按以下方式向方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元给方。
□方应于每月日向方账号为
的银行卡支付抚养费元。
(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方每月
可以前往方处所探望孩子次。
具体探望方式
为:
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的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
个星期早上点到当天下午点。
如方不按照上述时间将孩子送回,
方有权拒绝其今后继续探望孩子。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子女的探望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方名下存款元,
方名下存款元,共计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
分配方式:
各自名下的存款
保持不变,但方应于年月日前一
次性支付元给方。
(2)房屋:
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共处,其
中,由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
的房产所有权归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
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方必须协助
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方负责。
方应当于方户口迁出日内向
其一次性支付房屋差价元。
(3)其他财产:
婚前双方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
同偿还:
年月日向方所借债务元,由方偿还;年月日向方所借债务元,由方偿
还;年月日向方所借债务
元,由方偿还;方还应于年月日前向方一次性支付差价元。
(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
除上述外,并无其他财产,任
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
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方生活困难,方同意一次性支
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方。
上述
方应支付款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方付违约金元/按
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
男方:
签名:
年月日
女方:
签名:
年月日
篇五:
南京离婚律师:
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自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婚姻自由决不仅意味着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是其应有之义。
而最能体现离婚自由的当属双方自愿离婚,或者称为登记离婚。
最能体现自愿离婚的应属离婚协议。
因此,离婚协议是自愿离婚在法律上的体现,或者说是理解登记离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而现实生活中对于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笔者由此而发,依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谈点想法。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
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
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
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
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
第一种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
《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离婚协议书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此为反驳理由一。
反驳理由二是,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8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当然解释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当然在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另外,该解释第9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变更或者撤销作了规定。
由此可以这样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民商合同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也并无二致。
特殊性可能主要体现在该解释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反驳理由三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审判实践,对于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支付及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生效的条件,并不以婚姻登记机关批准为生效条件。
第二种观点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如上据述,该主张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观点有现行法的依据,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对于自愿离婚的条款只有当事人自愿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登记证之日起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而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为生效要件。
篇六:
离婚协议书(模板、范本)
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
王宾雁,身份证号3XX41981****;女方:
李琳,身份证号51192319871******3;一、男方王宾雁与女方李琳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三、财产的分割:
(3套房产抵押贷款及其他债务也均由男方负担偿还,与女方无关)。
4、债权与债务:
双方共同确认,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皆与女方无关,所有债务均由男方负担偿还。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协议事项:
1、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2、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立协议人:
男方:
(签章)女方:
(签章)日期:
日期:
见证人:
(签章)
日期:
南京律师咨询QQ:
242667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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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离婚协议程序——南京贡小东律师最新协议离婚程序
《婚姻法》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领)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
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如果户口已迁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户口不在本地的当事人,如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视人。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
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
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
注销后的结婚证退
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
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
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四)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五)签署离婚协议应注意的事项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
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
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
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
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
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六)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律师提示您:
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对于以上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程序见诉讼离婚的内容。
(七)离婚协议的反悔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对于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解释
(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
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然该解释第九条对于在协议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上也明确了可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对于协议中未涉及的双方共同财产,均不受此解释的限有非法因素的证据能否采用?
现行的司法解释对秘密拍摄等取证行为,从绝对排除变为不完全排除,是一个进步。
此类取证行为涉及多种权利的冲突,必须有所平衡、抉择。
是否接受某一证据,应该由法官具体裁量,其考虑的因素应该包括:
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严重程度、证据本身的价值、取证者的主观意向一一是为了取证还是为了侮辱伤害对方。
如果没有严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所取得的证据应当是可以被接受的,这也是国外通行的做法。
篇八:
南京离婚律师: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参考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咨询请访问
甲方:
张三(男方)
乙方:
李四(女方)
甲方与乙方于XX年6月开始同居,XX年8月29日育一男孩张小三。
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从XX年3月分居至今。
双方同居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李四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张小三由甲方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抚育费;
三、XX年8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某花园某单元一套房归甲方所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经双方协商,甲方因此房补偿乙方现金叁拾万元;
四、甲方经营生意发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属家庭还是其个人经营均由甲方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乙方不享有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也不承担债务;
五、该协议签定后,甲方愿意再付给乙方人民币十五万元整,作为日后生活补助,并同意乙方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可带小孩几天;
六、双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
甲乙两方保证本协议业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甲乙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
七、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事务所一份。
甲方:
乙方:
篇九:
南京离婚律师:
请问离婚协议对外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咨询请访问我与前夫在前年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每笔债权债务的明细,且两者能相平,并写明均归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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