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法典》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400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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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全部B、部分C、出资额D、多数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D)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可以B、应该C不得D、应当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D)
A、年满8周岁B、年满18周岁C、受孕D、出生解析: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1.为了(D)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A、他人权益B、社会需求
C、个人目的D、公共利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的行为除外)的效力(C)
A、有效B、无效
C、效力待定D、其他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1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D)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A、第三人B、被代理
C、第三人和行为人D、行为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14.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D)
的民事责任。
A、全部B、按份C、连带D、适当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C)。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一年B、两年C、三年D、四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6.下列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的是(D)
A、自己代理B、双方代理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D、紧急情况下的转代理解析: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17.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A)为交付时间。
A、收货人的签收时间B、生成的电子凭证的时间C、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D、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解析: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18.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C)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A、部分债务人B、全部债务人
C、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D、部分和全部债务人解析: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19.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B)承担违约责任。
A、债务人B、债权人
C、第三人D、债务人和第三人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0.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D)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A、可以B、应该C、不得D、应当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2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D)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A、不履行B、中断履行
C、变更履行D、中止履行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D)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A、债务人的名义B、相对人的名义
C、第三人的名义D、债权人的名义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B)负担。
A、债权人B、债务人C、相对人D、第三人解析: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4.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B)
行使
A、两年内B、一年内C、九个月内D、六个月内解析: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5.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A)同意。
A、债权人B、债务人
C、第三人D、债权人和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6.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B)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主权利B、从权利
C、主权利和从权利D、其他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7.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C)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A、一年内B、三年内C、五年内D、七年内解析: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28.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B),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A、百分之十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D、百分之四十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9.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B)承担A、出卖人B、买受人
C、承运人D、出卖人和承运人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0.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D)的包装方式
A、生态平衡B、生存环境
C、生活环境D、生态环境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3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A)所有A、出卖人B、买受人
C、第三人D、买受人或者第三人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A)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A、不得撤销B、可以撤销
C、能够撤销D、禁止撤销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33.借款合同应当采用(C),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A、口头形式B、推定形式
C、书面形式D、其他形式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3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C)
A、十年B、十五年C、二十年D、二十五年解析: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35.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D)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十二日B、十三日
C、十四日D、十五日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36.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B)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A、环境安全B、环境卫生
C、环境生态D、环境管理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37.赵某某日拾得一手机,使用几日后被失主钱某认出,赵某拒绝归还。
赵某的行为构成(A)
A、不当得利B、无因管理
C、侵权D、合同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38.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C)的婚姻家庭关系
A、平等B、平等、和睦
C、平等、和睦、文明D、平等、和睦、文明、互助解析: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9.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C)的合法权益A、收养人B、被收养人
C、被收养人和收养人D、被收养人或者收养人解析: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40.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D)清偿A、以夫一方的个人财产B、以妻一方的个人财产C、以夫和妻双方的财产D、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析: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4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B)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九个月内B、一年内C、二年内D、三年内解析: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C)以上A、三十周岁B、三十五周岁
C、四十周岁D、四十五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43.法定继承中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C)
A、兄弟姐妹B、祖父母C、父母D、其他近亲属解析: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44.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C)
A、重婚B、未到法定婚龄
C、胁迫婚姻D、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解析: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45.代位继承人不能是被代位人的(D)
A、子女B、外孙子女C、孙子女D、配偶解析: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46.李某生前立下遗嘱,死后遗产有其子李乙继承,但是李乙先于李某死亡,李乙的孩子李丁应按何种方式继承遗产?
(D)
A、遗赠B、遗嘱继承C、转继承D、代位继承解析: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47.甲欲把一套房卖给乙,并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甲之后又与丙基于同一套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甲并未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关于此事,以下正确的是(D)
A、丙可以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B、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C、乙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
D、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解析:
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但因甲未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乙不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样,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买”,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48.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D)的权利A、占有、使用和处分B、使用、收益和处分C、占有、收益和处分D、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解析: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9.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A)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A、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B、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C、三分之二,三分之一
D、三分之一,三分之一
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50.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分产生的收入,归(C)
A、建设单位管理人B、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C、业主共有D、其他管理人
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51.国家实行自然资源(D)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无偿B、平等C、共同D、有偿
民法典第325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2.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A)可以随时请求分割A、按份共有人
B、共同共有人
C、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
D、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都不
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53.关于居住权消灭,错误的是(C)
A、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消灭
B、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C、居住权消灭,登记自动注销
D、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解析:
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5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C)承担责任。
A、按份B、按各人的恶意大小
C、平均D、按各人参与程度
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5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C)请求赔偿
A、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B、第三人
C、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D、第三人或者动物饲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6.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过错责任推定,采取(C)
原则
A、惩罚性过错B、轻微过错责任
C、过错推定D、无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7.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C)垫付A、道路交通管理局
B、公安机关
C、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D、当地政府部门
民法典第1216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8.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B)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A、身体完整B、身心健康
C、行动自由D、生命安全
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59.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C)
A、自主决定B、包括非正式名字
C、违背公序良俗D、自主变更
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0.关于国有财产及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
B、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
C、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企业改制中,低价转让国有财产
D、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第259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填空题(80题)
6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6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6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64.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65.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66.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67.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68.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9.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70.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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