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台账HLⅡB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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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ⅡB18-17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与检测制度、台账
江苏新汉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页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3页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4页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5页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5-6页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7页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7-8页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10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0-12页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14页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4-21页
十三.危险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1-23页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安环部为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并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期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活的职业卫生保护。
2、各部门新进员工部门负责人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
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部门每年对职工进行治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6、职业病的方位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7、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8、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现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3、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5、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6、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7、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
1、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责分工
安环部对整个公司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
1、各部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职工的健康、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提高劳动效率,合理供应、使用和管理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度《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
(2)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工作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者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要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6)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2、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账,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3)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
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用人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5、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10、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度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至二百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防护设施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公司每位员工。
2、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公司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及管理情况。
4、公司负责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为每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并逐年将体检表等其他个人资料存入到本人档案之中。
5、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职业病诊疗等其他材料。
6、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必须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2、事故处置
(1)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
各车间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生产部或安环部汇报。
(3)发生事故后,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5)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6)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7)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8)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9)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10)安环部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3、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生产部或安环部汇报,生产部或安环部接报后应及时向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汇报。
(1)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部门、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2)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安环部。
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了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a、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b、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2.1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环部。
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2.2.2指挥部职责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周围通报危害事故情况。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2.3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生产部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后勤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安环部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2.2.4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副总、安环副总以及全体员工,都有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
其他粉尘、噪声、高温、氨、酸雾或酸酐。
在生产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噪声作业分级》
《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二)(粉尘)岗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粉尘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习惯上对粉尘有许多名称,如灰尘、尘埃、烟尘、矿尘、砂尘、粉末等,这些名称没有明显的界限。
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定义为粉尘。
在生活和工作中,生产性粉尘是人类健康的天敌,是诱发多种疾病的主要原因。
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
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接触粉尘的岗位有:
拉毛、喷粉岗位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组织体检。
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操作室内,粉尘浓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7、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8、应经常对岗位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
(三)(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生产性噪声: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
2.噪声作业:
职工在祖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3.危害程度:
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
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本公司接触噪音岗位
接触噪音的岗位有:
烘干、离心岗位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各岗位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5、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6、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7、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8、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9、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四)(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高温作业: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评价WBGT指数≥25摄氏度时的作业。
WBGT:
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摄氏度。
2、接触时间率:
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
3、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职业危害
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
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
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
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阴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水)等解暑药物。
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阴凉处,让其平卧(或太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2)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3)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
(4)症状严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
本公司接触高温岗位
接触高温的岗位有:
水解、烘干、锅炉岗位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按时巡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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