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校财字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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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财务报销规定校财字2号
北京语言大学文件
校财字[2014]2号
北京语言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为规范和完善学校财务报销手续,加强规范化管理,按规定报销,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对办理会计报销相关业务规定如下:
一、对报销票据的要求
1.报销人报销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事业收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必须有国家或省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
如果是购置设备,须取得由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2.发票或收据须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
必须写明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
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为北京语言大学,不得为部门或个人(学校内部结算票据付款单位须为具体部门名称),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3.所有的原始票据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有错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
4.非本市的发票报销,必须与差旅费一同报销,并提供情况说明。
报销金额2000元以下的,须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报销金额2000元(含)以上的,须由经费负责人所属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共同审批后方可报销。
外地设备款、工程款、图书发票和本市网购取得的发票除外。
5.若发票遗失,原出票单位提供存根联复印件且复印件上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视同有效发票方可报销。
因公出差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或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并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其中,遗失单程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中铺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
6.发票应当及时报销,原则上当年度发票当年度报销。
鉴于年终结账及假期因素,当年发票的最迟报销期不超过次年1月31日。
二、报销凭证填制及审批要求
1.报销人对取得的原始票据按所购商品或服务标准不同(办公用品、图书、耗材、打车费等)分类整理并填制“报销封面”,与出差有关的票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同时,按财务处“报销封面”的格式要求填写,将经费项目名称或代码写在“报销封面”的“费别”一栏,按票据内容分类别写在“报销封面”的“摘要”一栏,合计金额大小写正确、工整、一致。
2.部门经费报销必须由本部门财务“一支笔”审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如审批人因外出或其他原因无法审批的,可以授权他人审批,但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无法审批的原因、代理审批人、代理审批范围、代理审批时限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三、报销业务主要内容
1.办公费报销。
办公费指购买日常办公用品的支出,具体包括购置文具、订阅报刊杂志、名片制作、刻章、照片冲印、购买饮用水等。
2.资料讲义版面费报销。
资料讲义版面费指零星资料讲义的购置费、检索费以及版面费等,具体包括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检索费、文本制作费、版面费、出版费等。
版面费的报销需提供版面交费通知,出版费的报销需提供出版合同。
3.印刷费报销。
印刷费指印刷方面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学习手册、纪念册、宣传册、入学手册、凭证、期刊、书籍、信封等的印刷品。
单次或批量印刷金额(以下称“印刷金额”)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各单位可直接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金额2万元-20万元的(含20万元)的,各单位可直接在定点印刷企业中选择印刷。
印刷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各单位须将印刷计划上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确定承印企业。
报销印刷金额2万元以上的,须提供承印企业开具的发票、电子验收单和印刷合同或印刷报价单;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须提供承印企业开具的发票、印刷合同或印刷报价单。
每年定点印刷企业名单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文件为准。
4.咨询费报销。
咨询费指咨询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各类招生、就业、项目管理、业务信息等的咨询等。
咨询费报销,须提供咨询合同,并在“报销封面”的“摘要”处说明咨询具体事由。
5.邮电费的报销。
邮电费指实际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网络通信费、信息使用费等。
收发室报销邮寄费需要提供邮寄明细单。
6.交通费报销。
交通费指实际发生的市内公交、地铁、出租车和汽车租赁,其中汽车租赁费的报销需提供租赁合同。
除以上费用外,拥有汽车的职能部门可报销过路过桥费、油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和保险费。
7.国内差旅费的报销。
在岗职工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执行。
8.出国(境)费报销。
教职工经批准临时出国(境)的,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
(1)持因私护照(通行证)出国(境)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持因公护照、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和校内同意出访报告和有效票据,并填写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的“临时出国报销封面”。
受邀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短期访学等还应当提供邀请信函;由邀请方负担的费用,学校不再予以报销。
(3)因公参加其他团组出国的,只报销团费,其他费用不再报销。
9.公务机票款报销。
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要求,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上发布。
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可选择购买,但不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
其中,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
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购票人应事先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并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10.离退休人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
根据《北京语言大学离退休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暂行管理办法》(校科字[2007]21号),资助经费原则上仅限于往返铁路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金额实行总额控制,每人每年控制在2500元。
11.学生赴外比赛、调研、会议差旅费。
(1)由校内预算经费负担的差旅费,实行定额控制,凭票报销。
乘坐火车按普通硬座标准报销(动车、城际列车、高铁车票不予报销,城市间无普通硬座列车的按该城市间其他档次列车的最低票价报销);乘坐船按三等舱(含三等舱)以下舱位标准报销;乘坐长途汽车、公交或地铁须凭票报销,出租车票不予报销。
住宿费报销按照教职工出差住宿标准的二分之一报销。
伙食补助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教职工出差伙食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再报销餐费发票。
(2)由科研项目经费负担的差旅费,可参照上述预算经费规定执行;也可经科研经费负责人书面同意后,参照在岗职工差旅费标准执行。
12.零星工程修缮款及维修报销。
零星工程修缮款包括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室内装修、设备、网络系统等的维修费。
校内部门承担的施工或维修费报销,须提供校内报告、维修预算和结算书;校外单位承担的施工或维修费报销,须提供校内报告、维修合同、经维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维修结算清单、验收报告等。
13.租赁费报销。
租赁费指学校各部门租用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报销租赁费时,须提供租赁合同,按合同确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结算。
14.会议费报销。
会议费指由我校相关部门或项目组负责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报销校外举办会议费用时,须提供经费负责人所属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告、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经费预算等。
报销校内举办会议费用时,须提供经费负责人签字和部门盖章的会议预算。
具体会议经费预算标准严格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执行。
会议有会务费收入的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为其开具税务发票,不得以收抵支。
15.培训费报销。
培训费是指由我校相关部门自行组织或参加外单位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培训费报销须持培训通知、发票等相关资料结算报销;报销自行组织的培训费时,须持培训预算、发票等相关材料,并按不高于450元/人/天的标准控制报销总额,其中讲课费报销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人员)≤1000元/半天;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局级人员)≤2000元/半天;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人员)≤3000元/半天。
16.学生活动费报销。
学生活动费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党团支部、班级、社团活动的各项支出。
报销时,须提供活动购置物品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在“报销封面”的“摘要”处说明具体活动名称。
报销内容主要包括公交和地铁车票、打印复印费、图书资料、参观门票、办公用品等。
17.学生实践费报销。
学生实践活动需提前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报销。
绘画专业学生外地写生,实行经费包干补助,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400公里(含)以内实践活动按200元/人的标准补助,400公里以外的实践活动按每人600元/人的标准补助。
18.劳务费报销。
劳务费包括临时用工劳务费、外聘教师酬金、科研劳务费、评审费、讲座费、专家费(含特聘教授费用)及其他劳务费。
劳务费由发放单位制表并注明劳务类别,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个别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务费应由本人签字领取,本人无法领取的,可由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提供代领委托书。
应当发放劳务费的不得以发票冲抵。
19.宣传广告费报销。
宣传广告费指购买宣传用品以及在报刊、杂志、网络、电视、宣传栏等媒介上发布的各类宣传及广告等信息所发生的费用。
报销宣传广告费时,须提供宣传广告合同及样本,并在“报销封面”的“摘要”处说明宣传广告具体事由。
20.会员费报销。
会员费指参加各种学术团体而支付的团体会费或个人会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费缴纳通知。
21.低值易耗品报销。
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但不符合现行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设备资产,具体包括移动硬盘、录音笔、内存条、消耗性体育用品等。
单价符合低值易耗品标准的,须事先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报销。
22.固定资产的报销。
固定资产管理标准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处的相关文件规定,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先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表,待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并办理报增手续后方可报销;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需先从资产管理处取得《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申请表》,经科研处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购置,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增手续后方可报销;图书馆购置图书须办理报增手续后方可报销。
23.基建工程款报销主要包括支付施工单位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尾款。
基建规划处经办人持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核签字的报销单到财务处报销。
依据工程款项的不同,经办人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支付预付款需持校内报告、合同、中标通知书、报销单或工程款支付审批单、发票等;
(2)支付工程进度款需持报销单或工程款支付审批单、发票、工程支付申请表、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工程款支付证书等;
(3)支付结算款需持报销单或工程款支付审批单、发票、审核定案表、工程验收单或验收合格书、工程结算报告等;
(4)合同质保期届满后,支付尾款需持发票、报销单或工程款支付审批单等。
四、财务支付方式的有关要求
1.单张发票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开支须采用转账支票支付。
如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报销人须提供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2.报销总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报销人须在报销前一个工作日提前预约,预约日未报销的需重新预约。
3.转账(或电汇)的款项,须提供完整的信息,包括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主要用途等。
五、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有关条款制定本部门的报销规定。
六、本规定经学校2014年5月27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语言大学
2014年5月27日
附件:
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员人数
出访国家(地区)
出访时间
乘坐航班
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原因,或者改变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地原因
外事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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