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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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对省内行业内企业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卖管理监督。
(五)负责省烟草专卖局驻工业公司特派办人员管理及工作指导、协调。
(六)负责查处全省行业内企业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案件。
(七)承办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烟草专卖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工作职责:
(一)按照省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总体部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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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年度工作目标和总体任务,完善专卖内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统筹协调全地区内管工作,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检查,对辖区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卖管理监督,监测分析辖区规范经营基本情况,查处辖区行业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案件,重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案件查处情况、结果及时上报省局。
(三)负责指导、推进、检查、考核辖区县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对县级烟草专卖局上报问题进行处理。
(四)加强与业务经营部门沟通协调,督促业务部门建立、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自律规范水平。
(五)负责落实辖区专卖管理所内管工作职责,指导、检查、考核所属专卖管理所内管工作开展情况。
(六)负责对辖区查出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证,落实责任追究。
(七)组织开展专卖内管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辖区行业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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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职工自律经营意识和专卖人员内管工作能力。
(八)准确及时上报内管数据、信息及相关材料,负责对工作底稿、痕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九)承办其他需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办理的内管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部署,按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及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建立、完善专卖内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卖管理监督,加强卷烟市场监控、分析,排查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级烟草专卖局。
(三)定期或不定期与营销、配送部门沟通协调,促进业务经营工作严格按制度、流程开展。
(四)落实辖区专卖管理所工作职责,指导、检查、考核所属专卖管理所内管工作开展情况。
(五)负责落实辖区查出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组织开展专卖内管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经营人员自律意识和专卖人员内管工作能力。
(七)准确及时上报内管数据、信息及相关材料,负责对工作底稿、痕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八)承办上级烟草专卖局交办的其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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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专卖管理所内管工作职责:
(一)按照同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部署的内管重点工作任务,开展日常监管。
(二)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市场走访检查,分析和掌握业务经营动态信息和辖区卷烟零售户经营情况,对发现行业内部从业人员涉嫌不规范经营以及卷烟异常流动的情况,及时报送同级内管部门。
(三)负责对内管部门指派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四)负责对内管工作底稿、痕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完成领导和内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内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辖区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网上实时监管,辖区行业内企业有关信息系统查询权限必须向内管部门全面开放。
(二)对辖区行业内企业或部门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实时、实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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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权查阅、复制与“两烟”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台帐、资料原件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可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必要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询问相关内部人员。
(三)有权要求行业内生产经营企业或部门真实及时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文件、数据、资料等。
(四)对发现的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后续处理。
(五)有权督促行业内生产经营企业或部门制定规范业务经营行为的制度或规定,并要求责任部门在发文后十日内向同级内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省、市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辖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下级局内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局每年对辖区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规范情况和内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具体内容是:
(一) 生产经营规范情况
1、卷烟购进环节。
主要检查卷烟按合同购进、准运证使用管理及到货确认、扫码入库、打码到条等方面内容;
2、卷烟销售环节。
主要检查客户管理、货源分配、订单使用、销售价格管理、卷烟配送、特殊类型卷烟销售、自营店管理、促销活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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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等八个方面:
客户管理:
主要检查许可证管理规范性,零售户属性管理是否按照规定执行,营销系统客户信息与专卖许可证信息是否一致,有无向无证户、虚拟客户供货等违法违规问题。
货源分配:
主要检查货源合理定量分配措施和营销策略是否合理制定,卷烟投放有无按照规定实施,品牌卷烟投放是否均衡,重点关注高价位、紧俏、波动或低档品牌卷烟的销售情况,是否存在超合理定量销售、卖大户或货源倾斜等不规范问题。
订单使用:
检查卷烟销售订单使用管理规范情况,重点关注特殊类型订单、销售数量或均价波动较大的订单,核查订单修改或网上订单的真实性及有无存在其他订单使用不规范的情况。
销售价格管理:
主要检查卷烟销售价格管理情况,高价位卷烟销售价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特殊类型卷烟销售价格管理是否规范等内容。
卷烟配送:
主要检查卷烟配送数量、地点和结算方式等方面内容,核查卷烟配送是否落户,结算方式是否规范,有无存在送货不落户、内 8
部人员参与代订货或串货等不规范行为。
特殊类型卷烟销售:
主要监管罚没卷烟、业务用烟、残损卷烟等特殊类型卷烟的使用、管理、销售情况,处理程序是否规范,销售渠道、品种、数量、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自营店管理:
检查自营零售店普通销售卷烟进销存情况,特殊类型卷烟进销存和台帐建立管理情况,高价位卷烟销售及价格执行情况等,核查有无存在乱渠道进货、无证批发、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问题。
卷烟促销活动:
主要检查卷烟促销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局备案,促销卷烟品牌、数量、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公告内容相符等方面内容。
3、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和废弃烟叶销毁环节。
主要检查烟叶合同管理是否规范;
烟叶种植、收购、销售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未履行合同是否办理撤销手续;
废弃烟叶出库量和销毁量是否一致,是否在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执行;
各环节台帐数据记录是否建立和齐全等。
4、内控制度建立情况。
主要检查业务生产经营各环节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有无按照内控制度规定落实执行到位。
(二)内管工作开展情况
1、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内管制度及有关工作规范是否建立完善,有无执行到位,组织机构、人员、设施是否按要求配齐;
2、日常监管开展情况。
主要检查是否通过数据分析、真烟案件查处、网上监管及其他有效措施,对辖区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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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问题线索调查核实是否及时、规范,监管痕迹是否清晰。
3、定期检查。
是否按规定时间、内容和程序开展定期检查,检查结果有无及时通报,是否存在有问题查不出或屡查屡犯,前整后犯的情况。
4、基础工作。
内管工作报告、数据及信息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备,有效开展数据分析,按规定开展内管培训等。
5、其他需纳入内管定期检查的重点工作。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由网上检查和实地核查二部分组成,通过查询文件制度、台帐资料、信息系统及分析日常监管数据等方式,从“异常订单、异常品牌、异常客户”入手,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正式检查报告,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检查方案。
按照定期检查内容、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方案》,内容包括:
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等。
(二)通知被查单位。
实施检查前,上级烟草专卖局内管监督员下 10
发《 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函》,通知被查单位。
被查单
位应及时确认、回复,并做好迎检准备。
(三)网上检查。
检查组按照《定期检查方案》实施网上检查,整理分析检查数据,编制《 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核查意见书》
下发被查单位。
被查单位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四)实地核查。
检查组根据网上检查结果、被查单位反馈核实意见确定实地检查重点内容,开展实地核查验证,通过听、看、考等方法,突出核查事实依据和数据证明。
(五)反馈结果。
检查完毕后,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并向被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在肯定被查单位工作成绩和亮点的同时,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意见建议,形成《 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底稿》,如查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需填写《 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
管理监督检查违法违规问题登记表》,经被查单位确认并盖章。
(六)检查通报。
检查组编制《定期检查通报》,经内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布检查结果同时上报分管领导及上级烟草专卖局。
对通报中指出的普遍性问题,被查单位应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对工作创新、亮点和突出做法应进行推广应用。
第四章 重点检查
第十九条 省、市级烟草专卖局对于发现的重大、突出、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进行重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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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一)上级局交办的重大督办事项;
(二)根据日常监管、真烟案件查处、数据分析、举报投诉处理结果表明可能有重大、突出问题的;
(三)因业务经营策略调整、业务模式变更等情况,可能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
(四)其他有必要开展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点检查可抽调专卖、纪检、审计、财务、业务、信息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检查通过网上检查、实地核查、询问人员等多种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落实。
具体程序如下:
检查组编制《重点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单位(部门)、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和其他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向被查单位下发《 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
督重点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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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检查。
1、召开会议。
告知被查单位或部门检查方式、内容及具体要求等,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台帐资料。
2、实施检查。
检查组根据重点检查方案部署,通过看、查、听等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查阅业务经营资料时,应切实掌握经营动态和问题线索,并保留相关底稿;
市场走访询问相关零售户时,应注重验证核实相关经营信息,填制《 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地调查记录表》;
向内部人员
核实情况时,应查清事实,制作《 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调
查笔录》。
(三)反馈结果。
检查完毕后,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向被查单位或部门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检查通报。
检查组根据检查结果编制《重点检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属上级局交办事项的,将《重点检查报告》反馈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二条 日常监管是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通过网上监管、案件查处、市场巡查等途径,对辖区行业内企业卷烟和烟叶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商业企业卷烟经营日常监管的重点主要是查处卷烟经营单位及有关业务人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
(一)卷烟经营单位的不规范问题具体包括:
脱离本地市场实际需13
求、盲目投放、冲击其他地区市场;
以集资、虚假订单等形式,套购倒卖卷烟;
虚拟客户、无码销售、捆绑销售;
直接向无证单位、个人销售卷烟等问题。
(二)有关业务人员的不规范问题具体包括:
以停歇业零售户名义套购倒卖卷烟;
克扣截留零售户订购的卷烟、强制零售客户订购指定品牌卷烟然后回收倒卖;
内外勾结参与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活动;
集中时间、集中线路或超零售户经营能力投放卷烟,为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活动提供方便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省烟草专卖局建立卷烟经营预警自动排查机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抽取卷烟经营数据,进行运算分析,排查异常品牌、异常订单情况。
市级烟草专卖局以地区为单位,建立内管预警处理长效机制,包括:
预警参数设置调整的主要依据、频率及具体要求等,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做好参数设置调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专卖内管信息系统自动排查出的预警,由市级烟草专卖局每个工作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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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新品引进、到货不均衡、节假日、新增零售户等因素的影响形成的无效预警。
(二)将已出现批零价格倒挂、外流到其他地区以及占查获真品卷烟总量比重较高的品牌作为重点关注品牌。
(三)对异常品牌的预警,可辅助以品牌销量时间曲线图、区域销量时间曲线图、线路销量时间曲线图等分析工具,确定异常品牌销量突增的时间段、区域或配送线路,进一步确定订货异常的零售户作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四)从总量异常的订单中筛选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品牌突增变量的订单,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五)从均价异常订单中筛选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高档品牌突增变量或紧俏的高档品牌突增变量的订单,尤其地理位置偏僻、经营规模小、结构低的零售户突然订购数量较多高档卷烟的情况,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六)从相同订单、相同重点关注品牌订货量、相同订货电话、同一时间段相同IP地址、相同结算账户以及订单异常修改等情况筛选出存在异常的零售户,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七)确保预警不规范问题能及时发现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预警参数设置和调整重点是 “异常订单预警”、“供货合理性预警”、“进货波动预警”等类别,具体参数为:
(一)单品牌卷烟月销量超过上月销量50%以上、单日销量占月销
量15%以上、单周销量占月销量60%以上、当月销量超过前6个月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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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量200%以上的,确定为异常品牌,提出预警。
(二)对于零售户单次订购卷烟数量超过前3个订货周期平均数的200%的,月订购卷烟数量超过上月量200%的,单次订购卷烟均价超过3个订货周期均价200%的,可参考货源分配实际情况,提出预警。
第二十七条 对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内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进行筛选,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填写《 烟草专卖
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异常情况登记表》,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应对地区预警参数设置、运行和筛选情况进行管理、指导、考核,提高地区预警模块使用有效性,确保运行质量。
第二十九条 对市级烟草专卖局预警处理工作开展情况,省烟草专卖局要进行监控,每月要进行一次汇总分析,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确保工作质量。
省局每月要对专卖内管系统提出的预警进行一次筛选,重点查找卷烟经营层面不规范问题的线索,组织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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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建立内管重心下移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有效发挥专卖管理所在内管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市场检查走访重点收集以下信息:
(一)实际已停业、转业、歇业零售户存在订货记录;
(二)零售户店中存在批量其他零售户喷码卷烟;
(三)辖区内存在收购倒卖卷烟情况;
(四)零售户所订卷烟品牌(规格)、数量明显与其经营业态、类别、环境和能力不相符;
(五)辖区内零售户所订品牌(规格)动销异常;
(六)订单、订货电话被修改但零售户不知情;
(七)数据采集点、智能配货零售户存在异常经营情况;
(八)送货地点与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不相符;
(九)零售户未收到或未完整收到所订卷烟;
(十)其他应关注的异常情况和线索。
第三十一条专卖管理所在日常监管中每日对接收的核查任务进行核查,查清事实并及时反馈内管部门,同时对所属片区零售户经营情况和业务经营动态进行分析,在市场检查中主动发现异常问题线索,提交内管部门处理,内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查找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上非法流通的卷烟根源在行业内部,要通过查处的真品卷烟案件查找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一)对于市、县级烟草专卖局查处的真品卷烟案件,省烟草专卖局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上报情况并抄录每条烟的32位条码。
(二)对查扣的真品卷烟,省烟草专卖局每月要进行汇总分析,通报情况,并将具体的品牌、数量及条码等信息发回卷烟流出地的市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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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反馈的条码信息,查找出相关异常订单,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第三十三条 对发现的可能涉及内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线索,有管辖权的内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具体调查程序如下:
(一)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由内管监督员填写《 烟
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异常情况登记表》,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并进行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交部门负责人。
(二)内管部门负责人对内管监督员上报信息进行审核,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1、需要自行调查处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内管监督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需要专卖管理所核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异常情况下发处理表》,下发辖区专卖管理所进行调查核实,专卖管理所在5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反馈。
3、需要转交业务部门调查核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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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调查,业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予以反馈。
4、需由县级烟草专卖局进行调查处理的,市级烟草专卖局要在线索排查出的当天分发,县级烟草专卖局在7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上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要向市级烟草专卖局说明。
5、认为有必要开展重点检查的,内管部门负责人牵头,组成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
(三)内管监督员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分析,得出调查结论,上报部门负责人;
内管部门负责人依据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上报分管领导。
第三十四条 开展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调查核实,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准备相关资料,具体包括线索所涉零售户的类别、所处区域商圈、订货方式、配送方式等基础信息,线索所涉卷烟品牌的市场价格表现、是否曾外流到其他地区被查扣等信息。
2、调查零售户经营状况,收到所订卷烟及货款结算的情况,实地查看零售户库存,分析其所订卷烟与实际经营能力是否匹配。
对零售户反映没有收到所订卷烟的情况,要进一步调查货款的结算及银行结算卡的保管情况。
对零售户反映卷烟送到后被收购的情况,要进一步调查卷烟被收购的具体过程,重点调查有无行业内部工作人员事先给零售户订烟款或打招呼要求订烟的问题。
3、调查相关人员,对线索所涉零售户已经停业或反映没有收到订单显示卷烟的,要询问相关配送人员调查有关卷烟的去向及具体操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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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保管零售户的银行结算卡,给零售户分发订烟款或打招呼要求订烟的行业内部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询问。
4、专卖内管工作人员要采取监听电话访销录音、检查网上订货客户上网IP地址等方式,深入调查,查明真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对受理的反映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员填写《
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投诉信息登记表》,提交内管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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