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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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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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十
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十)
试题一
某市一商品房住宅楼依法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施工项目招标。
经过有关负责人协商,建设单位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招标公告,其中指出,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
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招标公告明确表明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后,招标人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时,考虑到联合体投标的不利因素,将招标文件中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改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并没有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有一个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由两个成员单位A、B组成,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
成员A:
具有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
成员B:
具有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承担房屋建筑施工,成员B承担装饰装修施工。
[问题]1.该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各有什么特点?
答案:
该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划拨。
(a)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
(2)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它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途径,正因为它的无偿性,所以法律法规对其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只有上述四种用地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2.该联合体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答案:
(1)该联合体的资质符合要求。
(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不是指所有成员均需要具备所有条件,重点在于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本案例中,联合体成员协议分工,成员A承担房屋建筑施工,成员B承担装饰装修施工,联合体的资质条件为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故符合建设单位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更改有效吗?
招标人是否应接收该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该联合体投标人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
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例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更改资格条件的做法无效,应该接受联合体投标文件,并且联合体投标人能够通过资格预审。
(2)理由:
根据《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即是向潜在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对招标公告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不能修改招标公告的实质性内容,若要改变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因而,招标人应该接收该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又因为联合体投标人满足资格要求,所以该联合体投标人能够通过资格审查。
试题二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北方某个城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其中8台实验设备的采购,按照规格与技术参数分为Ⅰ、Ⅱ、Ⅲ、Ⅳ共计4个规格型号,按一个标段招标。
招标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
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收到申请人A~H递交的共计8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A、B、C、D、E为代理商,F、G、H为生产厂商。
经过审查,发现下列情况:
(1)A代理的Ⅰ型设备为X设备厂生产;
(2)C代理的Ⅱ型设备也为X设备厂生产;
(3)F为G的全资子公司;
(4)C、D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
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作出了A、C、F、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是A和C代理的同一个生产厂商的产品,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资格的规定。
虽然C、D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但由于代理商C没有通过资格审查,这样,仅留下代理商D参加投标并不违反上述规定。
[问题]1.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
本案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A~H作出的评审结论不完全正确。
(2)资格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和相关法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本案例中:
①仅依据情况
(1)和
(2),审查委员会判定A和C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理由不充分。
虽然这两个代理商分别代理了实验设备厂X生产的某种产品,但代理的实验设备型号不同,不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
②审查委员会依据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进而确定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审查委员会依据“代理商C的资格不合格,留下代理商D参加投标”违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不能同时参加投标”的规定。
这里,审查委员会的做法,实际上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
因为没有理由表明,情形
(2)和情形(4)存在谁轻谁重的次序关系,其在资格审查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2.经过上述评审,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
答案:
依据本案例给出的条件,仅能判定申请人C、D、F和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但不能直接判断剩下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
接下来,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判定申请人A、B、E、H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进而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的投标文件。
试题三
某市为了提高本市的环境质量,拟对该市的某大型垃圾处理厂所需的大型垃圾处理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在政府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希望各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招标公告发出后,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共收到申请人A~L递交的共1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A、B、C、D、E、F、G、H为代理商,I、J、K、L为生产厂商。
经过审查发现:
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I为J的全资子公司。
申请人A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申请人B的营业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申请人F三个月前在另外一个城市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受到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半年、投标资格暂停半年的处罚;申请人H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过了有效期。
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做出了I、J、A、B、H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如下:
I为J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申请人A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申请人B其营业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申请人H的营业执照过了有效期。
申请人F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因为在其他城市受到的处罚不影响其参加本市投标活动。
[问题]1.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A~L做出的评审结论不完全正确。
申请人C、E、I、J、A、B、F、H均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理由:
①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本案例中,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I为J的全资子公司,均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②申请人A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申请人B其营业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申请人H的营业执照过了有效期,均表明其资格申请文件不满足评审标准,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③申请人F不可以通过资格审查。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的限制,因此F在其他城市受到的处罚影响其参加本市投标活动,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申请人F已经不具备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法定资格条件,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区别?
答案: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3.资格审查过程中有关证件与申请文件存在何种情况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答案:
资格审查过程中有关证件与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潜在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3)联合体申请人未提交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
(5)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委托书,或者虽有但被审查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
(6)潜在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
(7)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或者有在建工程未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的。
试题四
某立交桥项目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招标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该项目土建工程于×年×月×日开始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专家发现有两家申请人的资质证书编号与建设部网站上公示的资质证书编号不一致,且这两家申请人的名称经过了多次变更,专家们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审查委员会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同时,如在评标阶段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评标委员会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规定,认定两家申请人的资质证书无效,申请文件作无效申请处理。
[问题]1.资格审查的目的是什么?
在什么情况下适宜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答案:
(1)在公开招标中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招标人的权利。
资格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投标人是否为“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
(2)资格预审可以减少评标阶段的工作量、缩短评标时间、减少评审费用、避免不合格投标人浪费不必要的投标费用,但因设置了招标资格预审环节,而延长了招标投标的过程,增加了招标投标双方资格预审的费用。
资格预审方法比较适合于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
2.政府网站公示内容能否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妥当?
答案:
(1)网站公示内容本身不能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只能作为参考。
理由: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采用。
网站内容不是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故不能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2)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判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做法不妥。
理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招标人可以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其资格进一步审查,为此审查委员会应当启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说明,要求核对有关申请人证件的原件,进一步审查,不能简单地据此判定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无效。
本案例中,两家申请人的资质证书编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的资质证书编号不一致,涉嫌造假。
审查委员会应当启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说明,要求核对有关申请人证件的原件,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是否存在资质证书造假行为,不能简单地据此判定申请人申请无效。
同时,招标人在确定投标人名单时,也可以进一步核对有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以确定其是否实质上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如果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当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
试题五
某校教学楼玻璃幕墙施工工程属于专业承包工程,其要求的资质条件为:
玻璃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有两个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中一个联合体由3个成员单位A、B、C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
成员A:
具有玻璃幕墙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
成员B:
具有玻璃幕墙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
成员C:
具有玻璃幕墙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承担玻璃幕墙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修施工。
[问题]1.联合体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
联合体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有:
(1)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联合体协议书中首先必须明确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其数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而作废标处理。
(2)牵头人和成员的单位名称。
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规定牵头人的职责、权利及义务。
(3)联合体协议中牵头人的职责、权利及义务一般有如下约定:
①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
②接收与本项目投标有关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一切事务;
③递交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
④负责履行合同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5)联合体内部分工。
联合体协议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和专业范围,以便招标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资质业绩进行审查,并防止中标后联合体成员产生纠纷。
(6)签署。
联合体协议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和盖章。
2.试分析该联合体如何进行组合才能满足规定的资质条件。
答案: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同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本案例中,成员A、B的玻璃幕墙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符合要求,成员C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符合要求,故可以定为:
成员A、B承担玻璃幕墙结构工程,成员C承担装饰装修专业承包工程。
这样联合体的资质为玻璃幕墙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符合要求。
试题六
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货物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6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
开标过程中,投标人A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B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
招标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甲、乙、丙、丁组织了开标。
投标人甲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甲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程序。
唱标过程中,投标人乙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投标人丙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投标人丁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丁的投标为废标。
这样仅剩乙、丙两个人的投标,招标人认为有效投标少于3家,不具有竞争性,否决了所有投标。
[问题]1.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应怎样?
答案:
(1)本案例中,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不正确。
(2)理由: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后,先行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并以此确定进入开标的投标人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即投标人参加开标是一种自愿行为。
投标人参加开标的权利是监督招标人开标的合法性,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
如果投标人不参加开标,视同其放弃了这项权利,不能以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而判定其投标的有效与否,更不能以此判定其资格合格与否。
(3)正确做法:
招标人应该组织A、B和甲、乙、丙、丁投标人开标,开标时当众拆封、宣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不因为投标人A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对其有任何歧视。
投标人是否具备资格条件在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
(1)招标人开标过程中对一些特殊情况处理不正确。
(2)理由:
①针对乙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原则。
②针对丙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
③针对投标人丁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仅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标即可,丁的投标文件是否为废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确定,招标人唱标后宣布丁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
3.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是否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为什么?
给出正确的做法。
答案:
(1)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没有权利否决所有投标。
(2)理由:
招标投标法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权利依法赋予了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本案例中,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正确的做法:
招标人应组织接收的6份投标文件开标,翔实记录开标唱标过程中发生的特殊事件或问题,然后将这6份投标文件及开标结果交由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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