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聿故意伤害案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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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聿故意伤害案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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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聿故意伤害案5
模拟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审判杜聿故意伤害案脚本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2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杜聿与女友在京华市团河区大华洗浴中心消费后,因收费问题与保安李长青发生争执,并动手与李长青抓扯。
杜聿离开洗浴中心大厅后,又邀约马俊武(在逃)前来一同殴打李长青,三人打斗中,杜聿抽出随身携带的猎刀将李长青刺伤,经鉴定李长青因胸部刺创导致双肺刺破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8月18日被告人杜聿被公安机关抓获。
模拟法庭审判参与人员表
本模拟法庭审判共有11人参加,其角色如下:
1、审判长:
何军
2、审判员:
杨小平
3、代理审判员:
刘广玲
4、书记员:
赵淑琴
5、公诉人:
王汉能
6、被告人:
杜聿
7、辩护人:
胡文
8、辩护人:
刘志
9、证人:
张巧
10、法警:
郑拓
11、法警:
于天
模拟法庭审判道具
1、法官袍:
3套
2、检察官服:
1套
3、书记员服:
1套
4、被告人所着看守所背心:
1件
5、律师袍:
2件
6、法警服:
2套
7、手铐:
1副
8、警棍:
2根
9、法槌:
1个
10、传票:
4张
11、保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
2张
12、犯罪现场方位图和照片
杜聿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案由:
故意伤害
审级:
一审
开庭时间:
2004年11月28日
开庭地点:
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是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
)
书记员赵淑琴:
请肃静。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
)
(各人员就位。
)
书记员赵淑琴: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
对于违反法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中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赵淑琴:
请全体起立。
(起立完毕。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坐定。
)请坐下。
书记员赵淑琴:
(转身面向审判长。
)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开庭阶段
审判长何军:
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敲法棰。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
)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杜聿:
杜聿。
审判长何军:
有无别名?
被告人杜聿:
有,别名杜伟。
审判长何军:
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杜聿:
1982年12月20日出生。
审判长何军:
民族?
被告人杜聿:
汉族。
审判长何军:
文化程度?
被告人杜聿:
小学文化。
审判长何军:
职业?
被告人杜聿:
无业。
审判长何军:
家庭住址?
被告人杜聿:
京华市团河区白马镇杜家村10组。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你是否曾经受过法律处分?
受过何种处分?
是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
被告人杜聿:
2001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2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审判长何军:
在本案中你是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
被告人杜聿:
200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9月22日被逮捕。
审判长何军:
是否在开庭10日前收到了本院送达的京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杜聿:
收到了。
审判长何军:
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杜聿:
收到了。
审判长何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聿被控故意伤害一案。
审判长何军: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小平、代理审判员刘广玲组成合议庭,赵淑琴担任书记员。
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汉能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何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不能公正处理本案,可以举出事实和理由,要求更换其中人员。
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杜聿:
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何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还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己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以上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杜聿:
听清楚了。
审判长何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利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亲友为其辩护。
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自本案移送起诉至今,被告人家属未为其委托辩护人。
本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京都文华律师事务所胡文、刘志律师为其辩护。
被告人杜聿,你对胡文、刘志律师为你辩护有无异议?
被告人杜聿:
我没有异议。
审判长何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如果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杜聿:
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何军: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王汉能:
京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检刑诉字[2004]第085号
被告人杜聿,曾用名杜伟,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京华市团河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京华市团河区白马镇杜家村10组。
2001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2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3年5月刑满释放。
2004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京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京华市看守所。
被害人李长青,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北省南口市人,初中文化,为京华市大华洗浴中心保安,住本市北长街78号。
本案由京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聿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4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5月2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杜聿同其女友在本市团河区建平路512号大华洗浴中心洗脚后,因付费问题与保安李长青发生争吵,而后被告人杜聿邀约马俊武(在逃)对李长青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杜聿抽出随身携带的猎刀将李长青刺伤,致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长青因胸部锐器刺创导致双肺刺破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8月18日被告人杜聿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为证。
被告人已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杜聿置国法于不顾,肆意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被告人杜聿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聿系累犯,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惩罚犯罪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证据目录1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检察员:
王汉能
2004年11月10日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您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杜聿:
听清楚了。
审判长何军:
刚才你所听到的内容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杜聿:
一致。
审判长何军:
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被告人杜聿:
基本属实,但我不是故意要把李长青杀死的。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你可以坐下。
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杜聿:
2004年5月22日晚上我到大华洗浴中心洗脚,并在那里过夜,第二天早上,我出来结帐时,因为价格的问题跟他们那里的保安发生争执,他们打了我,出来后我碰到我的朋友马俊武,就和他一起回大华洗浴中心找他们讲理,争吵中发生打斗,我被他们拿钢管打昏了头,期间我用随身携带的猎刀将那里的一名保安刺伤,后来知道他叫李长青,已经死亡。
审判长何军:
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王汉能:
被告人杜聿,我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向法庭交代。
本案的被害人是否是你伤害致死的?
被告人杜聿:
是的。
公诉人王汉能:
是在什么时间?
被告人杜聿:
2004年5月23日早上7、8点钟。
公诉人王汉能:
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杜聿:
在团河区建平路512号大华洗浴中心门口。
公诉人王汉能:
被你伤害致死的人叫什么,是什么人?
被告人杜聿:
他叫李长青,是大华洗浴中心的保安。
公诉人王汉能:
你因为什么将他伤害致死?
被告人杜聿:
我在大华洗浴中心洗脚后,因付费问题与李长青发生争吵,他拿钢管打我,我要和他讲理,在这过程中发生打斗,他用钢管把我打蒙了,我就用猎刀刺了他,没想到刺得那么严重,送到医院就死了。
公诉人王汉能:
你用什么工具刺了被害人?
被告人杜聿:
刀。
公诉人王汉能:
什么刀?
被告人杜聿:
猎刀。
公诉人王汉能:
刀哪里来的?
被告人杜聿:
随身带的。
公诉人王汉能:
左手还是右手持刀?
被告人杜聿:
左手。
公诉人王汉能:
预审卷第132页记载,你原来在公安机关供述说你是用左手抓住李长青手持的钢管,右手持刀刺的,感觉是刺中了,你现在怎么又说是左手?
被告人杜聿:
我记错了,是用右手刺的。
公诉人王汉能:
刀多长?
被告人杜聿:
10公分。
公诉人王汉能:
单刃还是双刃?
被告人杜聿:
单刃。
公诉人王汉能:
刺了几刀?
被告人杜聿:
一刀。
公诉人王汉能:
什么地方?
被告人杜聿:
腰部或者背部。
公诉人王汉能:
有人看见吗?
被告人杜聿:
有,洗脚房的人。
公诉人王汉能:
刺了后什么状态?
被告人杜聿:
他拿钢管追着打我,我跑,他还在追我。
公诉人王汉能:
追到了吗?
被告人杜聿:
追到小区门口,就没有追了。
公诉人王汉能:
刀上有无血迹?
被告人杜聿:
有。
公诉人王汉能:
刀哪里去了?
被告人杜聿:
丢了。
公诉人王汉能:
丢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杜聿:
垃圾桶。
公诉人王汉能:
怎么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被告人杜聿:
在租房子的地方。
公诉人王汉能:
什么房子?
被告人杜聿:
青年公寓。
公诉人王汉能:
何时知道被害人死亡的?
被告人杜聿:
抓了以后。
公诉人王汉能:
为何不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杜聿:
我不知道他死了。
公诉人王汉能:
为何拿刀刺他?
被告人杜聿:
他拿钢管打我,我糊涂了。
公诉人王汉能:
因为什么打你?
被告人杜聿:
付费的事情。
公诉人王汉能:
多了还是少了?
被告人杜聿:
平时都是25,那天收了28。
公诉人王汉能:
被告人,你过去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交代是否属实?
被告人杜聿:
属实。
公诉人王汉能:
你刚才说刺了一刀,并说有人在场,你能肯定?
被告人杜聿:
是的。
公诉人王汉能:
马俊武带刀了吗?
被告人被告人杜聿:
不知道。
公诉人王汉能:
你离开洗浴中心又返回去的是吗?
被告人杜聿:
不是。
公诉人王汉能:
马俊武怎么来的?
被告人杜聿:
他走过来。
公诉人王汉能:
你给马俊武打电话没有?
被告人杜聿:
没有。
公诉人王汉能:
他过来了,你们怎么和保安发生争执?
被告人杜聿:
我们和他说,他就拿钢管打我,还有其他保安,我被打昏了,我跑,他还追我。
公诉人王汉能:
你们刚开始进去是在收费的地方是吗?
被告人杜聿:
是的。
公诉人王汉能:
他拿钢管打你,你才出来是吗?
被告人杜聿:
是的。
公诉人王汉能:
你用刀刺他是在门外还是门内?
被告人杜聿:
门外。
公诉人王汉能:
被害人是否对你说过平时25元是打折,现在不打折了?
被告人杜聿:
没有。
公诉人王汉能:
你给马俊武打过电话吗?
被告人杜聿:
没有。
公诉人王汉能:
那怎么遇见的?
被告人杜聿:
我往我住的地方走,在路过他家门口时遇见他。
公诉人王汉能:
你过去找他吗?
被告人杜聿:
不是,我路过他家门口时他正好出来。
公诉人王汉能:
你事后说的是被抓后才知道人死了是吗?
被告人杜聿:
是的。
公诉人王汉能:
你叫人打听过吗?
被告人杜聿:
叫了。
公诉人王汉能:
找的谁打听的?
被告人杜聿:
李雪,我只让她到现场看有警察没有。
公诉人王汉能:
为何过了几天,你向江红提出搬家?
被告人杜聿:
因为我的房子到期了。
公诉人王汉能:
审判长,我的话问完了。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的辩护人胡文、刘志,你们有什么要发问的吗?
辩护人胡文:
有。
审判长何军:
可以发问。
辩护人胡文:
你是否经常去那个洗脚房洗脚?
被告人杜聿:
是的。
辩护人胡文:
从前收多少?
被告人杜聿:
25。
辩护人胡文:
第一次发生抓扯时,他们打你了吗?
被告人杜聿:
他们先打我了。
辩护人胡文:
你当时刀在身上吗?
被告人杜聿:
不在身上。
辩护人胡文:
你和马俊武相遇后,再进去,是谁先动的手?
被告人杜聿:
我骂了他,他就拿出钢管打我,钢管大概有六、七十公分。
辩护人胡文:
第一次抓扯时,他们拿了钢管吗?
被告人杜聿:
死者他们拿了的。
辩护人胡文:
第一次打到你了吗?
被告人杜聿:
打到了。
辩护人刘志:
你和马俊武被打伤了吗?
被告人杜聿:
我身上都是包,马俊武头上有个伤,缝了十多针。
辩护人刘志:
在哪里缝的?
被告人杜聿:
大王庄的铁路医院。
辩护人胡文:
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何军:
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聿犯故意伤害罪这一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种类、来源及要证明的内容。
公诉人王汉能:
现在宣读第一组证据,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和破案报告,见预审卷第1页至第3页,用来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破案的经过。
审判长张帅:
好,可以宣读。
公诉人王汉能:
京华市公安局京公刑受(2004)345号受案登记表,见预审卷第1页,该表记载,2004年5月23日早上7时45分,京华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称,有人在大华洗浴中心闹事,发生打斗,并有人被捅伤。
110出警立即到达现场并展开调查,初步查明,本市居民杜聿在本市团河区建平路512号大华洗浴中心洗脚后,与该洗浴中心保安发生争吵,而后杜聿邀约他人对一名保安进行殴打,期间用一把猎刀将其刺伤,并致其死亡。
京华市公安局遂受理该案。
公诉人王汉能:
京华市公安局京公刑立(2004)143号立案登记表,见预审卷第2页,该表记载,2004年5月23日,本市居民杜聿同其女友在本市团河区建平路512号大华洗浴中心洗脚后,因付费问题与保安李长青发生争吵,而后杜聿与其朋友马俊武一起返回洗浴中心,对李长青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杜聿抽出随身携带的猎刀将李长青刺伤,致其双肺刺破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杜聿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京华市公安局遂决定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
公诉人王汉能:
京华市公安局京公刑破(2004)141号破案登记表,见预审卷第3页,该表记载,2004年5月23日,本市居民杜聿同其女友在本市团河区建平路512号大华洗浴中心洗脚后,因付费问题与保安李长青发生争吵,而后杜聿邀约马俊武(在逃),并携带猎刀返回洗浴中心,对李长青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杜聿抽出随身携带的猎刀将李长青刺伤,致其双肺刺破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犯罪嫌疑人杜聿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告破。
公诉人王汉能:
审判长,被告人杜聿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第一组证据宣读完毕。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杜聿:
听清楚了。
审判长何军:
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这组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杜聿:
没有意见。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的辩护人,你们对此有无意见?
辩护人胡文:
没有意见。
审判长何军:
公诉人,你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王汉能:
现在我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杜聿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第二份证据,也就是抓获被告人的情况。
审判长何军:
好,可以宣读。
公诉人王汉能:
这是京华市公安局抓获本案被告人杜聿的情况说明,2004年8月18日,京华市公安局民警杜波、王永在京华市团河区白马镇杜家村10组13排22号将租住在这里的犯罪嫌疑人杜聿抓获归案。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杜聿:
听清楚了。
审判长何军:
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这份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杜聿:
没有意见。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的辩护人,你们对此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胡文:
没有意见。
审判长何军:
公诉人,你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王汉能:
现在宣读第三份证据,是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犯罪现场方位图和照片,见预审卷第7页至第15页,用来证明犯罪现场案发当时的情况。
审判长何军:
可以宣读。
公诉人王汉能:
京华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犯罪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记载,现场位于京华市团河区建平路512号大华洗浴中心室内和室外相结合处,在室外现场人行道上有四处血迹、一处血泊。
大门玻璃上有一处血手印,室内大厅地毯、沙发上均有滴落血迹,沙发东南侧的椅子上、沙发靠南的墙上均有喷溅血迹。
这是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
审判长何军:
请法警将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向合议庭成员、被告人、辩护人展示。
(法警到公诉人处取该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分别向合议庭成员、被告人、辩护人展示)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你看清楚了吗?
被告人杜聿:
看清楚了。
审判长何军:
你对公诉人提供的这份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杜聿:
没有意见。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的辩护人,你们对此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胡文:
没有意见。
审判长何军:
公诉人,你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王汉能:
我现在向法庭宣读第四份证据,法医尸检报告,见预审卷第23至24页,证明本案被害人李长青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
审判长何军:
可以宣读。
公诉人王汉能:
这是由京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人为刘明云、江军奇的京法医鉴(2004)43号法医鉴定结论,证明本案被害人李长青全身共3处刺创,分别在左额部、右胸部、左腰部,左腕关节后侧有一刺划创,其中胸部刺创进入胸腔,死亡原因为胸部锐器刺创导致双肺刺破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致死凶器为单刃刺器。
死亡时间大约在2004年5月23日上午8时。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杜聿:
听清楚了。
审判长何军:
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这份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杜聿:
没有意见。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的辩护人,你们对此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胡文:
没有意见。
审判长何军:
公诉人,你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王汉能:
现在宣读第五组证据,是本案五名证人的辨认笔录,见预审卷第55至66页,五名证人证明在犯罪现场所看到用猎刀扎伤本案被害人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杜聿。
审判长何军:
可以向法庭宣读。
公诉人王汉能:
这是五名证人的辩认笔录记载,2004年5月28日,在京华市公安局刑警队,证人张巧、刘明、吴凯、谢荣、李丰五名证人分别单独进行辩认,在十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单独辨认出6号男子即是刺杀李长青的人。
6号男子即是被告人杜聿。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杜聿:
听清楚了。
审判长何军:
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这份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杜聿:
没有意见。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的辩护人,你们对此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胡文:
没有意见。
审判长何军:
公诉人,你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王汉能:
请法庭传证人张巧到庭提供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在现场发生的情况。
证人张巧已在庭外等候。
审判员杨小平:
可以传证人张巧到庭。
(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后,传张巧到庭)
审判员杨小平:
张巧,把自己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张巧:
我叫张巧,今年25岁。
家住本市建京路184附2号。
审判员杨小平:
你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吗?
证人张巧:
我是大华洗浴中心的收银员。
审判员杨小平:
今天,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张巧:
听清楚了。
审判员杨小平:
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张巧签字。
)现在你可以作证了。
证人张巧:
案发那天早上,杜聿和一个女的一起到吧台结帐,我收了他28元,杜聿说我多收了3元,保安李长青就向杜聿解释说打折期已经过了,但他不听,还扑打李长青,二人就抓扯在一起。
后来杜聿给人打电话,十多分钟后,过来一个男的,和杜聿一起打李长青,李长青就还手,后来杜聿从身上摸出来一把刀,向李长青刺了几下,有一刀从李长青左边刺进去,李长青就开始流血。
后来我害怕,就上楼了。
审判员杨小平:
公诉人有没有发问的?
公诉人王汉能:
没有。
审判员杨小平:
被告人有没有要发问的?
被告人杜聿:
没有。
审判员杨小平: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没有要发问的?
辩护人刘志:
有。
审判员杨小平:
可以发问。
辩护人刘志:
证人张巧,李长青与杜聿发生抓扯后,李长青使用什么工具没有?
证人张巧:
拿了一根钢管。
辩护人刘志:
哪里来的钢管?
证人张巧:
就在吧台里拿的。
辩护人刘志:
李长青用这根钢管干什么了?
证人张巧:
他要打杜聿,但我不知道他打没打到,因为当时我在收拾他们碰翻的瓶子。
辩护人: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杨小平:
好的,证人张巧可以退庭。
(证人张巧退庭,法警随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仍在被告人后面值庭。
)
审判长何军:
公诉人,你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王汉能:
请法庭允许宣读第七组证据,是证人刘明、吴凯、谢荣、李丰四名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见预审卷75至98页,证明案发当天在现场发生的情况。
因为这四名证人都因外出打工而不能出庭作证。
审判长何军:
可以宣读。
公诉人王汉能:
证人刘明的证言,见预审卷第75至78页,证实案发当天早上,保安李长青一直向杜聿解释已过打折期,但杜聿强行要求退钱,双方争吵,杜聿抓住李长青胸口衣服,李长青便抓了一根钢管,架在杜聿颈部,杜聿就出门打电话了。
李长青也打电话叫人前来帮忙。
十多分钟后,他去买烟,在门口看见杜聿叫的人到了,回来时看见李长青在沙发边,左手捂着胸口,右手提着钢管,左胸口全是血,杜聿右手拿着一把刀,满手是血。
后杜聿及其朋友共同逃逸。
李长青追出约20米处就倒下了。
他们将李长青送到医院,十多分钟后李长青就死了。
公诉人王汉能:
证人吴凯的证言,见预审卷第79至83页,证实杜聿因付费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保安从沙发上拿了一根钢管,杜聿便给人打电话。
杜聿的朋友到后,二人与保安发生打斗,杜聿用刀刺中保安后与他的朋友逃逸。
公诉人王汉能:
证人谢荣的证言,见预审卷第92至93页,证实案发当天早上7、8点钟,二男子与李长青发生打斗,杜聿持刀,后李长青身上有血。
另谢荣证实在案发前,杜聿和李长青都打过电话,且杜聿二人先动手打李长青,李长青被刺伤后追出门倒在马路上。
公诉人王汉能:
证人李丰的证言,见预审卷第95至97页,证实案发当天早上7、8点钟,杜聿和李长青因发生争执,二人都打电话找人,后来杜聿找来一个朋友,二人先动手打李长青,李长青被刺伤后追出门倒在马路上,浑身是血。
审判长何军:
被告人杜聿,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杜聿:
听清楚了。
审判长何军:
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这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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