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消费税问题及解决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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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消费税问题及解决方法
【摘要】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税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我国的消费税起步较晚,目前的征收中也存在征收范围较小,税率结构不合理等一些问题。
本文从消费税的定义从发,阐述了其发挥作用的机制,结合实际说明消费税在财政调节中发挥的作用。
同时也针对我国消费税征收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宏观、微观经济效应,调控作用,绿色消费税制
【前言】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收入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
在现代社会,一国的税收结构如下图所示:
一次总付税
直接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税收行为税
增值税
营业税
间接税商品税消费税
关税
资源税[1]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税在税收中所占的地位也许不是足够的重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税在财政的宏观调控中会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但在这发展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少的问题。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结构等方面还不够完善,消费税不能充分地发挥其调控作用。
下面将从理论和实际来阐述这些问题并提出建议。
【正文】
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消费税。
而我国国务院则是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
从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上看,消费税的收入是由原税制的产品税、增值税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收入结构,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并不是额外向消费者再加的一道税。
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税也已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
消费税的征收项目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
一是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
二是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
三是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
四是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
我国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出于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等方面的考虑,当时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11类,大体可分为5种类型。
第一类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第三类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第四类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第五类是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近几年,我国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和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
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高档消费品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资源消耗类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同时也取消了部分化妆品的消费税。
不断调整消费税结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满足人民的需要。
消费税的经济效应
税收主要是通过税收的经济效应来发挥作用。
消费税是税收的一部分,因此它也具有税收的宏观经济效应和微观经济效应。
1、宏观经济效应:
是指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及其经济手段对经济增长和经济稳定的影响。
主要体现为税收的乘数效应,即税收乘数。
根据宏观经济学原理,在封闭经济条件下:
国民收入Y=C+I+GI:
投资支出,G:
政府支出
消费支出C=a+cYdc:
边际消费倾向
个人可支配收入Yd=Y—TT:
定额税
由以上可得:
Y=(a—cT+I+G)/(1—c)
对税收T求偏导数,就得到税收乘数:
k=—c/(1—c)[2]
则得:
税收乘数是负值,说明国民收入与税收的变动相反;政府在采取增税政策时,国民收入减少的程度为税收增量的c/(1—c)倍;政府采取减税政策有利于经济增长。
相对于其他商品税来说,消费税更注重于政府宏观调控意图的体现。
征收消费税,更多的是为了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从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
2、微观经济效应:
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将支出能力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发生了资源的转移;二是税收会扭曲消费者对物品的选择或生产者对要素的选择。
进一步而言,税收微观经济效应的作用机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3]
消费税收入效应:
通过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征税,将消耗这部分商品的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政府手中,从而降低这些特殊商品的购买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调节了个人收入。
消费税的替代效应:
政府通过对这些特殊商品征收消费税,从而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使纳税人减少对这类商品的消费量,增加对其他征税较少或没有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的购买量。
相对于替代效应来说,消费税的收入效应发挥的作用更大些。
消费税的调控作用
消费税的征收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财政政策宏观作用的发挥。
下表是近些年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收入:
单位:
亿元
年份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1994
2308.34
670.02
487.40
1995
2602.33
865.56
541.48
1996
2962.81
1052.57
620.23
1997
3283.92
1324.27
678.70
1998
3628.46
1575.08
814.93
1999
3881.87
1668.56
820.66
2000
4553.17
1868.78
858.29
2001
5357.13
2064.09
929.99
2002
6178.39
2450.33
1046.32
2003
7236.54
2844.45
1182.26
2004
9017.94
3581.97
1501.90
2005
10792.11
4232.46
1633.81
2006
12784.81
5128.71
1885.69
2007
15470.23
6582.17
2206.83
2008
17996.94
7626.39
2568.27
2009
18481.22
9013.98
4761.22
注:
1.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取消产品税。
2.增值税不包括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进口货物消费税。
[4]
从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从开征消费税以来,消费税成逐年增长趋势,而且其增长幅度较其他的商品税较大。
虽然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限,但其总量还是值得重视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会愈来愈多,消费税的税收政策也会在经济调控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可以调控经济运行,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同时也反作用于经济。
这说明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税收作为经济杠杆,可以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税收政策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
[5]
我国政府通过消费税的征收可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的作用。
我们可以先来看看取消汽油和柴油税目,新增成品油税目这一项。
调整税目后,实际是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另外,上述新增的某些油品与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以直接作为汽油、柴油使用。
所以该项调整控制了能源消耗,也调控了消费结构,同时扩大了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
这是国家在正式的燃油税出台以前应对国际油价上涨以及为未来经济发展节约并储备石油资源的有效措施。
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消费税的规定,从刚一颁布便发挥了市场导向的作用。
由于市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排斥木制一次性筷子,于是有效获取和利用木材资源,就成为生产企业研究的重点,幸存的少数企业也必定会节约资源,积极开发环保型的新产品。
就目前形式看来,该行业已经出现了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替代品——竹筷。
竹子生产周期短,可回收利用率高。
从而促使企业节约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这一规定也响应了中央创建节约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号召。
通过增收消费税来调节,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保护了森林资源,可以改善生态平衡,也有利于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
而取消对护肤护发品征税,适当调整化妆品的征税范围则体现了我们的政策与时俱进。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护肤护发品(如洗发水、浴液等)已经成为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原来将其视为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政策定位显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
同时这一政策也有利于中国的化妆品产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消费税的调整不仅体现了国家的一种产业导向,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节约资源型、高附加值的产业,同时也是我国正努力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可持续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缩影。
消费税的调整也拓宽了我国消费税的调控范围,体现了我国财政税收的环保、节能导向。
几年的实践证明,这些调整在节能、环保方面确实发挥了相应作用。
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消费税不像个人所得税,可以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而从收入再分配效应来看,消费税可以发挥出一定的间接再分配作用。
消费税通过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
消费税征收的应税品目大多都是高档的奢侈消费品。
因为大多数富人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大排量汽车的偏好不会因征税价格而改变,这类产品的消费税税负必然转嫁给消费这类产品的富人,富人在消费这类产品时必然要支付更高价格,从而可以发挥间接再分配作用。
消费税的征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人们的消费观念,形成科学的消费观。
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有利于增强环保意识、引导消费方向,节约木材资源、保护消费环境,有利于促进可持续性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的实现。
深化改革,建设绿色消费税制
随着全球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环境与资源问题也日益突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的一致目标。
消费税由于在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方面能够发挥独特作用,而被发达国家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而自1994年我国开征消费税以来,消费税节能环保的绿色功能有所增强。
具体来看,税目从最初的11个增加到14个,扩大了征税范围,增加了调节对象;配合燃油税费改革,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引导微观主体节能环保;进行烟产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较大幅度提高烟酒产品消费税税率,使消费税绿色功能大为提升。
然而,我国现行消费税节能环保的绿色功能尚存在很多缺陷,亟需加以完善。
我国消费税存在的缺陷:
(一)征税范围偏窄
近些年,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消费税课税范围调整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目前对能源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只局限于成品油,而忽略了煤炭、天然气等矿物能源产品。
而这些这些矿物能源产品既是不可再生资源,同时又是环境污染的污染源。
我们应将其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同时也应将豪宅、高档家具、高级娱乐列入其中。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发生严重扭曲,高档住房过剩,而低档商品房供应不足。
对豪宅征税不仅不会制约经济发展,还会促使商品房结构逐渐趋向合理。
此外,还有许多商品值得考虑。
(二)消费税税率结构不能充分发挥发展绿色经济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自开征以来经过几次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税率。
但部分应税对象间的税率结构不合理,与绿色经济发展方向不尽一致。
例如:
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消费税,节能环保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由于税率过低,加之该类产品价格普遍不高(每双筷子几分钱),致使计税价格所含税款很少,很难真正起到调节生产、限制消费、节约资源的征税初衷。
(三)计税价格模式不能充分体现节能环保的绿色取向
我国现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价内税模式,即消费税税额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消费税应税对象是以其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计税。
与价外税相比,价内税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税收形式,因为这种计税方式将税额全部追加在应税对象的价格之内,同时不明确标明其所含税款。
这种计税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简便征收,有利于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缺点在于透明度较低,隐蔽性强。
在这种价内税征税方式下,消费者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负税的,他们无法准确了解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款以及负担了多少税款,当然也无从领会政府的政策意图。
增值税与消费税同属流转税,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采用价内计税,税款同样由消费者负担,却很容易造成由销售方负担的假象。
消费税这种价内计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不利于消费税绿色功能的提升。
(四)消费税的税收优惠较少,难以发挥税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由税收的宏观经济效益,可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节作用,必须将税收征收与税收优惠结合起来。
目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优惠条款中,仅有对符合环保标准的汽车减征30%税额的规定,对生产、使用低污染、低耗能产品、绿色产品并未明确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
在消费税出口退税制度中,也未规定购买并出口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对环境有损害的产品不得免税或不予出口退税。
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影响其绿色功能的充分发挥。
完善我国绿色消费税制的建议:
(一)扩大征税范围,不断完善税目结构
应尽早将煤炭、天然气、高档住宅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此外,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倾倒垃圾、排放固、液体废弃物、气态废弃物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制造噪音等损害环保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从而进一步提升消费税节能环保的绿色功能。
(二)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要征收重税。
对类似于一次性筷子等可以采用部分行政命令进行束缚,就如对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的政策一样。
当然最好还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以达到保护环境,发展可持续经济的目的。
(三)改革计税价格模式和征税环节
建议尽早将现行消费税计税价格模式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即消费税计税依据就是该应税商品或服务的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销售额。
这种调整使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计算方式完全一致,而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延伸到消费税征税领域,形成增值税消费税专用发票制度。
采取这种措施既有加强征管的必要性,又有税收制度方面的可行性,也符合我国发展绿色经济的要求。
价外税是一种公开征税方式,也就是在应税商品价格之外计算收取消费税税额。
这种计税方式与价内税方式相比,消费者完全掌握自己所负担税款的具体税额,其税收归宿的公开透明是价内税模式所无法比拟的。
采用价外税方式征收消费税,消费者就会知道征税对其经济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应减少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需求量,从而实现消费税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
另外,建议将现行消费税征税环节由单一生产环节调整为生产与消费两个环节。
这既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增加税收收入,也有利于营造社会节能环保氛围。
对消费税应税商品或服务在生产环节征税,有利于征管;在消费环节征税不仅有利于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之间的税负平衡,而且配合计税模式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能够使税收归宿更加透明,有利于消费税绿色功能的强化。
(四)适度运用税收优惠,引导社会公众消费行为
对节能型的电子产品、可降解塑料制品或包装物、充电电池、以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制造的洗衣粉、生物肥料、生物柴油等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品实行免税;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和低污染的机动车船予以税收减征或财政补贴。
对在生产经营中采用环保节能先进技术或工艺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企业,可给予税收抵免待遇。
[6]
完善绿色消费税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把握时机,循序渐进。
由于消费税体系技术性强,需要大量的专业数据作为技术支持,因此在确定具体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税收要素时,要根据现有征管能力、专业技术力量和先行试点的经验予以确定,条件成熟后才能加以确定,尽可能减少负面效应。
2.注意与其他税种的协调配合。
现行税制结构中,以消费税为代表的许多税种及其条款均有不同程度的节能环保效应。
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税政策时,应注意各有关税种的协调搭配,使各税种在节能环保方面的调节作用整合为方向一致的合力,形成分工明确、调节有度、效果显著的绿色税制体系。
3.注意与其他节能环保政策、手段的相互配合。
消费税在节能环保方面不是万能的,它必须在一系列其他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支持下,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政策手段的配合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作用。
因此,在完善消费税制的过程中,注意与其他有关政策的衔接配合也十分重要。
【总结】
针对我国消费税的征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运用理论——税收的经济效益,同时结合我国消费税的实际情况,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适当进行优惠等政策,引导公众合理消费,建立绿色消费体系。
【参考文献】
[1]崔满江:
《中国财税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2
[2]袁振宇、朱清等:
《税收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3]陈共:
《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数据来源:
国研网数据中心
[5]丁晓东:
《浅谈税收作用》,时代金融,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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