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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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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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Republicof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andRural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
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
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
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4,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
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反馈(北京100037)。
二000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篇用地规划
1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0.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3.0.2.1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3.1.3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5.0.1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第一篇用地规划
2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4.0.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4.1.5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150.0m2/人。
4.2.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层,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
高层
10~12
10~13
—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0
—
注:
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注:
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第二篇道路交通规划
1道路系统
1.1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4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
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6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
7.2.5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9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
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
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注:
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
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5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5)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浸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1.2村镇道路系统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8.1.2.2村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注:
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按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
8.1.4.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心地段。
8.1.5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应进行调整。
第二篇道路交通规划
2道路交通
2.1城市道路交通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3.3.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4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3.3.4.2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得大于200m;
3.3.4.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5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2.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
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表5.2.3
所在地点
宽度(m)
最大通行能力(人/h)
城市道路上
0.75
1800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0.90
1400
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5.3.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5.3.5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
6.4.2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8.0.1.4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2.2居住区道路交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表8.0.5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
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0
3.0
2.0
多层3.0
3.0
2.0
有出入口
—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
向道路
高层4.0
2.0
1.5
多层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第二篇道路交通规划
3道路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8.1.8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9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2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8.1.9.3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
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8.2.2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5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m2。
第三篇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1住宅建筑规划
1.1住宅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5.0.2-2
方位
0o~15o
15o~30o
30o~45o
45o~60o
>60o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5.0.4.1村镇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1.2住宅层数和密度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5.0.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表5.0.6-1规定;
表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22
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6.2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5.0.6-2规定。
表5.0.6-2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低层
1.10
1.20
1.30
多层
1.70
1.80
1.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层
3.50
3.50
3.50
注:
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第三篇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2公共服务设施
2.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0.3居住区人口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6.0.3居住区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表6.0.3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类别
居住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065~2700
(2165~3620)
2065~4680
(2655~5450)
1176~2102
(1546~2682)
1282~3334
(1682~4084)
363~854
(704~1354)
502~1070
(882~1590)
其
中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600~1200
10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60~80
(160~280)
100~190
(260~360)
20~80
40~190
6~20
12~40
文体
100~200
200~600
20~30
40~60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自行车存车处)
40~130
(460~800)
70~300
(500~900)
30~120
(400~700)
50~80
(450~70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
85~150
70~200
40~80
30~100
20~30
30~40
其他
—
—
—
—
—
—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
表6.0.5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m2营业场地
7.5
—
饮食店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0.2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2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2.1.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6.0.1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注:
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6.0.2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注:
集贸设施的用地面积应按赶集人数、经营品类计算。
6.0.4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第三篇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3绿化规划
3.1道路绿化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GJJ75-97
3.1.2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1.1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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