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docx
- 文档编号:2121113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4.15KB
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docx
《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
石家庄铁道大学经管学院财务会计系学年论文
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分析
(2012年夏季短学期学年论文)
2009级财务会计系
专业会计学
学号20091214
学生姓名张倩茹
指导教师王洪军
实习日期:
2012.6.30—2012.7.5
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分析
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增,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征管稽查的严密性以及公民的整体纳税意识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征管手段、税制模式、职能定位、税收特点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本文就我国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借鉴美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制差异;税率差异;制度创新;税制改革
ThedifferentanalysisofindividualincometaxaboutChinaandAmerica
Abstract
Inrecentyears,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economy,Personalincometaxaccountingfortheproportionoffiscalrevenuehasbeenincreasing,Howtoperfectourcountry'spersonalincometaxsystemhascausedextensiveconcernofthewholesociety,Personalincometaxandthereformofthesystemofourcountrysocietyhasbecomethefocusofdebateone.Inallcountriesoftheworld,America'spersonalincometaxsystemisinternationallyrecognizedasaperfectinthetaxsystem,Thetaxlegislationthecompleteness,collectionandmanagementofthecheckingandtheoveralltaxrigorcitizenconsciousnesshasbeenintheinternationalleadingposition.ChinaandtheUnitedStatesintheindividualincometaxofindividualincometaxintaxrevenue,collectionandmanagementmeansandtaxsystemmode,functionorient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axtherearedifferences.ThispaperisourcountryandtheUnitedStatespersonalincometaxsystemofcomparativestudyforourcountrytothepersonalincometaxsystemreformtoprovideusefulideas,adopttheAmericanexperiencetoperfectourcurrentpersonalincometaxsystem.
keywords:
personalincometax;Taxdifference;Taxratedifference;Systeminnovation;Taxreform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种的地位,职能的定位,税制模式的选择和征管手段四个方面与美国的差异是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反映,影响和决定中美税制差异的根本性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生产力状况的影响;二是所有制的影响;三是经济体制的影响。
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从1980年才开始征收的,之后所占的比重一直很小,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经济体制是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分配制度的必然结果。
2.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在主观上受到税种地位的影响,对于较小额税种,其税制模式的选择原则一般总是考虑简便易行。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需要以一定的社会纳税环境为基础,而这种纳税环境的建立和完善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
3.税收征管手段是税收制度实施的保证。
税收征管手段与税收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
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程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
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
要进行计算机自动选案就得有数据基础,在美国的信息取得主要有三个方式:
一是纳税人的申报表,二是根据事先设计好的“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这是美国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且是经常性的工作。
“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长达八页,信息细致、详尽、可靠。
调查结果全部输入计算机,从而衡量今后纳税人申报是否正常。
三是由工商注册部门、土地或地产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电政电信、新闻等第三部门或举报人、会计师等处获得的信息。
由此可见,增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根本出路在于计算机化,而计算机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信息技术的全面、综合应用,实现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计算机联网。
(一)税制比较
税制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种的设计、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
广义的税收制度还包括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
这些应税所得,从来源看,有来源于境内的,也有来源于境外的;从取得所得的主体看,既有中国人,又有外国人;从外国、外境公民在居住的时间看,引进了国际通用的“居民”、“非居民”概念,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因此,如何确定上述各项个人所得征税权的所辖范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按照国际贯例,征税范围的确定,依据属地与属人原则双重税收管辖权。
其后者又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是从法律上对公民的界定为标准;居民管辖权以住所和居住期限双重标准来界定。
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种: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是否拥有美国国籍作为划分纳税人的一个标准。
对美国公民或居民,就来自美国境内或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课税。
对外籍居民,只就其取得的与美国事业有实质关系的收入课税。
美国公民,是指在美国出生或其父母是美国的公民,或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
外籍个人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美国居民:
①允许长期合法居住者;②当年逗留天数×1+去年逗留天数×1/3+前年逗留天数×1/6≥183天。
2、税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课税对象相当宽泛,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应包括各种实物收入及资产的增值,从未扣除前的毛收入看,诸如劳务薪俸报酬、利息股息、租金权利金、利润分成、赡养费退休金收入等至少有11种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美国相比,我国税基不宽。
主要表现在:
一是税法中的减免税项目过多,侵蚀了税基。
二是我国税法采取了具体列举的形式。
属于列举的11类中的所得,需要纳税,而11类之外的所得就不用纳税。
而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很难将它纳入11类中的应税所得,而这部分收入通过哪些渠道、采取哪些形式获得、比重有多大、很难查清,并且急剧增长已成为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个所得税又无法对此进行调节。
3、税率
美国:
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
个人所得税法对四种不同申报方式规定四种税率表,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
中国:
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35%。
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
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按不同的申报身份分为若干种,与美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又有不显著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
对劳动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财产所得采取比例税率,资本、财产类税负偏轻,尤其对高收入者更为明显。
4、费用扣除
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把包括“商业扣除”和“个人扣除”。
前者即商业经营支出扣除,是为了取得所得而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后者即纳税人特殊的生活费用的支出。
如果各项扣除分别列出,即“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标准,即“标准扣除”。
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比较有利。
“个人宽免额”是免除对纳税人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那部分生计费或生存费的税收。
“税收抵免款”项包括纳税人的子女或抚养人的抵免,65岁以上老年人或按退休规定退休人员及伤残人员抵免等等。
。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过于简单。
一是费用扣除没有全面考虑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和生计费用;二是不分纳税人未婚、已婚、家庭人口多寡,一律实行定额扣除,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虽简便但不科学。
(二)征管比较
1、征管模式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建立在预扣申报的基础上。
工资薪金所得在雇主向雇员支付时,由雇主预扣个人所得税,并按期上缴。
对于经营所得和事业所得,纳税人应每季度预缴一次。
预扣和预缴的税额由纳税人自定,税法规定了一个比例,年末报缴时若发现低于这一比例,将分诚实错误和故意逃税予以不予处罚和严惩。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以下情况适用自行申报纳税:
一是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二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三是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四是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其余的所得均由支付者代扣代缴。
与美国相比,我国自行申报的范围很窄。
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没有美国那样完备的纳税人税务资料,也没有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我国的代扣代缴存在很大的漏洞。
二是许多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明知有诈,但要查出,很不容易。
2、税务稽查
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大型计算机系统记录了每一位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这些资料从各种不同的渠道获得,可信度很高。
纳税人的收入、支出,都记载在其税务档案中,当纳税人递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后,联邦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对报税人申报的资料,与其纳税档案资料自动查核比较。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申报不实者,便通知纳税人改正。
并且,税务部门还会抽出约1%的申报表进行详细的稽查。
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根据税务部门事先制定的计分标准,由电脑公正评分,然后根据得分高低加以确定。
评分标准会经常变动且不对外公开。
一般来讲,收入越高、减项越大、错误越多、申报所得与其他来源记录出入越大,被稽查的可能性也越大。
若稽查对象被查出故意造假,违反法律,将受到重罚或以犯罪案件依法论处。
我国的税务稽查主要依靠人工,效率很低,加之我国还没有建立纳税人的税务档案,重点稽查对象选取完全依靠稽查人员的经验,主观性很大,使稽查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个税特点
1、美国
⑴综合所得税原则。
一切财产和劳动所得不作区别,按统一税率征税,其基本内容是:
①所有形式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
这里的收入或可以进入个人消费,或可以构成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
②所有来源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
包括劳动收入、土地出租收入、资本红利收入以及接受遗产等等。
③综合所得税基本身允许做一定的扣除,以实现公平原则。
其优点:
准确反应个人税收支付能力,提高公平性;扩大税基,为筹集税收只需较低的边际税率,减少了逃税刺激。
⑵以家庭为计税单位。
使税务部门忙于避税补充,征税复杂。
⑶个人申报制度。
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税所得及税额,进行申报,并预计分次缴纳,年终结算清缴。
2、我国
⑴分项课征。
工薪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体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等所得采用20%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⑵税率较低。
从国际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水平比较低。
⑶扣除额宽。
个税扣除规定同美国比较,扣除额比较宽。
⑷便于计算。
我国个税采取分项课征,税率级次较少,扣除项目好掌握,计算简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目前税制模式已不适应我国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式的变更,分类所得税制缺点越来越明显。
首先,从公平角度来看,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雷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起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涌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
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宏大的避税空间。
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措施,可以使一些收入起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措施避税,造成所得起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起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从征管制度方面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两种方法,即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
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此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社会上大量的收付行为通过现金形式实现,导致人们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此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际上个体工商户基本上无账可查,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以划清,难于操作。
(二)在课税对象及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及范围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
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上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征到税,反映出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它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由11项应税所得组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概不征税。
这些应税所得从形式上看,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不仅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所得也渐渐成了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
从所得形式看,不仅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的债务和得到的服务等形式。
为此,只规定11项所得和3种表现形式为征税对象已显得过于狭窄,不仅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人们收入水平的调节。
(三)在税率结构设计上不合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其现行算法是:
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特别是征税对象级次分界上下,只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一般不会发生增加部分的税率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
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它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所得税所普遍采用的。
但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起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则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
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法都比较单一且收入程度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起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把持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式的变更,分类所得税制缺点越来越明显。
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雷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起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涌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
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宏大的避税空间。
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措施,可以使一些收入起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措施避税,造成所得起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起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三、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措施
(一)建立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公平和效率是制订任何税制都必须遵循的两项原则。
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迅速拉大,其分配的不合理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现有的税制模式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分类综合课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原先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
(三)逐步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美国2/3的有收入者都是纳税人。
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应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将非法人的公司和企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地统一税目、税率,并适当降低边际税率。
在费用扣除方面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教育费用及房屋购建费用等因素,改变现行“一刀切”的做法,真正体现量能纳税原则。
(四)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
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
现实中的税制优化必须将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税制优化中的许多现实问题。
(五)逐步健全个人所得税配套税种
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调节和收入手段,其简便易行,适用我国的管理水平,并且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而遗产与赠予税可以将一部分私人财产转归社会所有,有效地防止私人财产因非勤劳因素而过度集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
通过比较中美两国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依照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现实,借鉴美国经验逐步完善我国所得税制度。
参考文献
[1]陈立,陈威.美国税制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J].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07:
04,
[2]刘丽坚,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J].税务研究,2008:
06,
[3]陈香珠,公平视角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
03.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05,
[5]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6]完善个人所得税问题,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编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第1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6[M],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02,
[8]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年鉴2006[M],北京: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05-10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M],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注: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美 个人所得税 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