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docx
- 文档编号:2113248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1.90KB
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docx
《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
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成都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的治理,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治理方法》、《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治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都关区H2000系统报关单电子数据撤销和修改适用本规程,但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事项引发的报关单修改或撤销,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本规程治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人工审单审结前需退单修改的,不纳入本规程治理;对因技术缘故需报请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处置的,应依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H2000系统异样业务数据处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撤销;确有合法理由的,海关应当审核批准进行修改或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审单处负责成都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职能治理工作。
审单处、现场海关(指办理通关业务的各现场海关,包括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等,下同)能够在权限范围内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原同意申报的现场海关申请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现场海关应审核是不是符合以下情形: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而且未发觉有走私违规或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缘故造成原申报货物部份或全数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进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缘故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依照贸易老例先行采纳临时价钱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钱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运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缘故致使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和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现场海关应当审核其是不是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审查程序适用》(见附件1)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非审查程序适用》(见附件2),及以下有关单证,并妥帖保管相关单证。
(一)能够证明进出话柄际情形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治理、国税、查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四)其他与报关单数据修改或删除有关的单证。
第八条 申请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而且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海关依照本规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
(二)入口货物放行后或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以下简称“已结关”);
(三)申请修改或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域)、最终目的国(地域)、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第九条 海关关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依照情形别离作出处置: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各现场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能够当场作出不予修改、撤销审查决定的,应当依照本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制发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许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4);
(四)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由现场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第十条 现场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现场海关应按层级审批程序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审查程序专用》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套审批资料原件制作关封送审单处审批。
除能够当场决定的外,现场海关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交审单处。
审单处应当在7日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并做出决定,特殊情形下,审查时限能够延长5日。
第十一条 审单处应在审批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制作关封交回原申报现场海关。
各现场海关依照审单处审批意见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6)并在H2000通关治理系统中完成报关单撤销或修改的电子申请、审批和修改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撤销的,各现场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7)。
第十二条 申请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而且不属于本规程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原申报现场海关应当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是不是按要求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非审查程序适用》和相关资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经审单处人工审结的报关单,现场海关经办关员应当判定经修改或撤销后是不是会阻碍税费征收、监管条件适用。
对修改或撤销后阻碍税费征收、监管条件适用的,现场海关经办关员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非审查程序适用》签署意见,报主管科长审批后,在H2000通关治理系统中做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电子申请(电子申请格式为“红通道+删改缘故”),并将申请表至审单处。
审单处受理后,经办关员依照现场海关意见并征求原审单关员的意见后报主管科长审批决定是不是予以修改或撤销。
准予修改或撤销的,由审单处经办关员进行报关单撤销或修改电子申请的审批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操作。
(二)对由H2000系统自动审结的报关单,和经审单处人工审结,但修改或撤销后可不能阻碍税费征收、监管条件适用的报关单,现场海关经办关员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非审查程序适用》签署意见,报主管科长审批后,在H2000通关治理系统中做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电子申请、审批及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操作。
。
经现场海关或审单处审批后决定不予修改或撤销的,应当将报关单电子申请予以驳回,并由现场海关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说明不予修改或撤销的理由。
对已结关报关单的撤销或修改,现场海关和审单处应在科长审批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十三条 海关发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现场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现场海关应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8),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然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关单的撤销或修改。
(一)对非审单处人工审结报关单,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批后在H2000通关治理系统中完成报关单撤销或修改的电子申请、审批及修改操作。
(二)对审单处人工审结报关单,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批后至审单处,并在H2000通关治理系统中做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电子申请(电子申请格式为“红通道+删改缘故”)。
审单处受理后经三级审批准予修改或撤销的,由审单处在H2000通关治理系统中完成报关单电子数据撤销或修改的审批及修改操作。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及时完成报关单撤销或修改的电子数据审批及撤销、修改工作。
关于提交纸质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提交电子申请的,其纸质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关于提交电子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提交纸质申请的,负责报关单数据撤销或修改部门应将其电子申请予以驳回。
第十五条按本规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电子数据修改或撤销的部门,应在收到纸质申请并审核电子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适用审查程序的除外)完成修改或撤销操作。
提交申请部门应注意查看相关电子数据,以便及时进行如退补税等后续操作。
第十六条税费、滞纳金已经核注、核销的报关单,原那么上不能撤销。
特殊情形确实需要撤销的,应在办理完退税手续后,由关税职能部门和现场海关先反核销、反核注原税费信息,再办理报关单撤销手续。
报关单撤销后,不能用原号码从头申报,新申报报关单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原申报号码和报关单撤销缘故。
网上支付的报关单在放行以后,不许诺撤销。
第十七条修改以下指标后,审结报关单时必需从头计征税费操作:
合同号、缴款单位、商品名称、税号、单价、总价、计量单位、统计(申报)数重量、运保费、杂费等;另外,“征免”改成照章征税或特案时也必需进行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 因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致使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对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违背本规程,组成走私或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成都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审单处负责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蓉关审〔2006〕134号附件4同时废止。
附件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适用审查程序专用)
编号:
海关〔xxxx年〕xxxx号
报关单编号
进口货物放行/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时间
年月日
经营单位名称
报关单类别
进口出口
报关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修改撤销
修改/撤销内容
报关单数据项(进口/出口)
原填报内容
应当填报内容
需按审查程序办理的项目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币制
单价
总价
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成交方式
修改或者撤销原因:
兹声明以上申请理由和申请内容无讹,随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公章):
海关审查栏
现场海关意见:
经审核,同意修改()同意删除()
其他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处长:
年 月 日
审单处批注:
经审核,同意修改()同意删除()
其他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处长: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非审查程序适用)
报关单编号
报关单类别
进口()出口()
经营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修改()撤销()
报关单位名称
是否已结关
是()否()
修改/撤销内容
报关单数据项(进口/出口)
原填报内容
应当填报内容
修改或者撤销原因:
兹声明以上申请理由和申请内容无讹,随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公章):
海
关
审
批
栏
现场海关意见:
经审核,同意修改()同意删除()是否报审单处审批是()否()
其他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处长:
年 月 日
审单处意见:
经审核,同意修改()同意删除()
其他意见:
1、不同意修改();2、不同意删除();
3、因无电子申请,不同意删、改()
4、其他:
经办关员:
科长:
处长:
:
年 月 日
原审单岗位关员意见:
1、同意修改();2、同意删除()
3、其他意见:
原审单关员:
年 月 日
备注:
1、已删除()
2、已修改()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撤改(XXXX)XXXX号
:
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为:
),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治理方法》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印)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
海关撤改(XXXX)XXXX号
:
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
),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有以下第 项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治理方法》的规定,(以下写明具体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印)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海关撤改(XXXX)XXXX号
:
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为:
),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以下写明属于哪一种不该受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治理方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能够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 月 日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海关撤改(XXXX)XXXX号
:
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为:
),我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治理方法》的规定,我关决定准予修改/撤销。
(印)
年 月 日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海关撤改(XXXX)XXXX号
:
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为:
),我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以下写明不予修改/撤销报关单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治理方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修改/撤销。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能够自收到本《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自收到本《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 月 日
附件8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编号:
海关〔XXXX年〕XXX号
报关单编号
申报日期
经营单位名称
报关单位名称
修改或撤销原因
原填报内容
修改内容
现场海关意见
经办关员科长处(关长)
年月日
审单处意见
经办关员科长处(关长)
年月日
经营单位或报关单位确认:
同意成都海关对上述报关单内容进行修改/撤销。
报关员卡号:
报关人员签名:
经营单位或报关单位:
(公章)
日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成都 海关 报关单 电子 数据 修改 撤销 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