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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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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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系统机动车辆综合管理,合理调配运力资源,确保车辆油料、维修等管理到位,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皖烟办文〔2020〕XX号)等相关制度,结合市局(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及卷烟物流配送车辆。
(一)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是指根据专卖管理、卷烟营销、技术研发、商务接待、机要通信、后勤管理、应急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保障用车,其中专卖管理用车实行单列管理,单独列编、优先保障、专车专用。
(二)卷烟物流配送车辆是指市公司用于卷烟物流配送的卷烟送货车辆。
第二条市局(公司)办公室是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采购、调度、维修、保养、处置等综合事务管理。
各直属单位、物流中心所属车辆由各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章车辆配备
第三条车辆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工作、总量减少、费用降低、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配备实行编制管理
(一)专卖管理用车编制。
市局专卖管理用车编制2辆,各县局专卖管理用车编制1辆。
专卖管理所(队)编制,每个队(所)按7名(含)以下专卖管理员1辆配备,8名(含)以上专卖管理员2辆配备。
(二)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编制。
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用车编制8辆。
各县局(营销部)编制2辆。
(三)卷烟配送车辆编制。
原则上每条线路配备1辆大型配送车辆;从物流中心至卷烟零售户,根据卷烟配送组(线)实际需要,确定配送车辆。
第五条车辆选购,新购置车辆要优先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第六条车辆选型,专卖管理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以配置轿车为主。
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编制范围内,如配置中巴车、商务车型,市局(公司)配备不超过2辆,县级局(营销部)配备不超过1辆,卷烟配送车辆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局(公司)确定后报省局(公司)批准。
第七条车辆配备按省局(公司)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车辆更新。
(一)更新要求。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并且达到20万公里或达到40万公里后可以更新。
专卖管理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并且达到15万公里或达到30万公里后可以更新。
卷烟配送车辆使用年限超过5年或达到20万公里后可以更新。
年审通不过的车辆可以更新。
若车况较好,应本着节约原则继续使用。
(二)更新程序
1、需要更新车辆,要编制车辆更新计划,列入年度投资预算,经市局(公司)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省局(公司)批准。
2、更新车辆投资预算经省局(公司)批准下达后,除卷烟配送车辆履行备案手续外,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专卖管理用车需要申报省局(公司)履行审批手续。
3、对更新下来的车辆,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程序公开拍卖,拍卖结果报省局(公司)备案。
也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处理。
第三章车辆购置和处置
第九条车辆配备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工作、总量减少、费用降低、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十条车辆购置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省局(公司)批复,公开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以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为依据,分析历史运营成本费用,合理选择车型,从源头上降低车辆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车辆处置严格执行省局(公司)有关公务车辆处置规定,认真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对更新下来的车辆,由省局(公司)随机抽取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程序公开拍卖,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处理,拍卖结果应报省局(公司)备案。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皖烟安〔2019〕252号)、《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十条禁令”(皖烟安〔2010〕465号)》和《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驾驶单位公务车辆规定(皖烟安〔2010〕466号)》等制度。
第十五条车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每年年初车管部门应定期组织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或例会;积极参加行业或地方组织的有关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驾驶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得超越准驾车型或超限额载客。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驾驶员应持有省局(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
机关驾驶员一律从一线优秀驾驶员中选聘。
第十九条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车、疲劳驾驶、闯红灯等严重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或行业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三交一封”等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按照有关制度和流程,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自觉遵守“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车辆应保持内外整洁,车况良好,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安全行车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车辆使用部门、单位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车辆管理监督和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车辆管理职能部门要联合维修单位定期对车辆开展抽检和巡检活动。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案,并立即向所在部门、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车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应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扣除事故责任人当月安全奖。
第五章调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派遣应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派车审批制度。
(一)用车预约与审批。
1、公务用车预约。
城区用车采取即用即申请,市境内、省境内、省外用车需提前一天向车辆管理部门预约,原则上无预约不予安排用车。
2、公务出车审批。
全市范围内用车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批(直属单位、物流中心在全市范围内用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省内用车由车辆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出省车辆、外借车辆使用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各直属单位省内、及出省车辆通过传真的方式将派车单报办公室,由车辆管理负责人按规定权限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驻点专卖管理所(队)辖区范围内用车由管理所(队)负责人审批。
3、专卖稽查车辆、物流配送车辆在其管理或服务的区域内由所属单位(部门)管理、调度,若因工作需要离开所属区域按公务出车审批程序执行。
(二)用车范围与条件。
总的原则:
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
按行驶方向科学安排车辆,依据乘坐人数合理调度车型,坚持就近调配和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1、市区(城区)内公务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派车(特殊情况是指到政府取机要文件及需要立即处理的业务事项等);
2、市区(城区)外公务出行的,外出人员在2人以上(含2人)的可派车;
3、有高铁或动车到达目的地的,只派车至高铁或动车出发站(到达站)送(接),非工作日时间原则上不派车接送;
4、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临时紧急会议的可派车直接送达。
(三)用车申请单使用
1、用车实行申请、派车制度。
使用部门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车辆管理部门。
2、车辆调度人员凭《用车申请单》填写《派车单》按出车范围审批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并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私自出车。
3、因紧急事务不能在出车前开具《用车申请单》的,用车人员所属部门应在出车后及时补办用车手续。
第六章油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局(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类型、车辆状况以及其技术参数,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油耗标准。
每年7、8、9月单车油耗标准上调1升。
制定《车辆油耗核定表》,并及时跟踪油料使用情况,使油耗标准日趋合理。
第二十九条各车辆管理单位(部门)持主卡,主卡不得用于加油使用。
每辆车办理一张独立的副卡,实行“一车一卡”,固定车号,设置密码。
每月根据上月油耗对主卡进行充值,再按各车辆副卡余额进行分配。
当副卡余额接近500元时,应及时进行油卡圈存。
第三十条加油卡(副卡)由车辆驾驶员各自随车携带,自行保管。
每次加油完毕应及时在《行车日志》中登记、备查。
第三十一条按月对车行驶里程及各车辆的油耗、修理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公示。
对油耗过高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节油者,有条件的单位可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车辆管理员按月逐车抄取车辆里程表,与运行记录核对后由驾驶员签字确认;计算本月度行驶里程、用油数量及油料节支,并进行公示。
车辆运行数据及时归入车辆运行档案。
第七章维修、保养管理
第三十三条定点维修、保养。
车辆维修、保养应在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处进行。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均应列出清单,并注明项目、价格。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应成立车辆维修、保养评审小组,负责对每次车辆维修、保养需求的审核。
评审小组实施评审时一般不低于三人,驾驶员不得参加对本车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定点供应商对维修保养项目进行报价(含配件价格、人工费用、质保期等),以每项目报价的合理价格作为车辆维修保养的价格标准,经定点维修供应商共同确认后,确定供应商车辆维修价格清单。
车辆管理部门在组织供应商报价的同时,还应向其他车辆维修机构了解相同维修项目报价,以确定其合理性,以便及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车辆日常保养标准执行。
日常保养严格按该车辆说明书规定的公里数或时间执行,并做到及时保养,不能出现超保、脱保等现象。
全市系统车辆维修项目应先审批后维修,特殊情况应由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维修。
维修项目申报《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维修(装璜)审批单》按维修金额逐级审批,对于未经审批的维修项目,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各单位维修项目明细每月应据实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维修费用审批权限。
(一)单车维修费用1000元以下(含),由市局(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或县级局(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由市局(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3000元以上,由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四)单次维修超过2万元的由市局(公司)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维修。
第三十八条车辆在行驶途中突发故障,应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带,设置安全警告标识(高速公路上应与故障车辆保持150m安全距离),确保安全后,报告车管部门,经同意后自行联系修理。
第三十九条定点维修费用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结算。
第四十条维修更换的配件,单件原价值500元以上的交回车辆管理部门,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四十一条严禁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加强车辆里程仪表盘的检测、维修、更换管理。
严禁更改车辆码表数字、严禁安装任何影响码表正常运行的设备。
第四十三条车辆清洗采用定点包月的方式,不具备条件的采用定额包月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每次每辆车中、小修的停修不得超过三天(星期日除外),尽量安排在出车任务少或下班时间进行维修。
第四十五条车辆维修时,该车驾驶员应在现场进行监督,确认所换零配件属实,并负责车辆维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八章GPS管理
第四十六条为加强车辆及人身、商品安全管理,所有车辆统一安装GPS系统。
第四十七条GPS系统管理包括安装、使用、终端监测等,由市局(公司)安全管理科归口负责。
GPS系统软件维护、更新等,由市局(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负责。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车辆GPS系统的使用、检测、数据留存、备份等,保证GPS设备始终处于正常启用状态,行车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用GPS设备。
第九章驾驶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驾驶员实行“双证制”(驾驶证、行业上岗证)上岗,否则不准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上岗证》由市局(公司)负责年审。
第五十条鼓励驾驶员参加驾驶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被市局(公司)技能岗位聘任后,按规定发放该岗位的技能工资。
驾驶员离开驾驶岗位时该项工资取消。
第五十一条车辆管理部门每年与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驾驶员凭《派车单》领取钥匙;车辆返回后车辆钥匙上缴指定位置,无驾驶员本人签字记录视为未缴存。
第五十三条“三交一封”管理。
节假日期间除正常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按程序批准用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实行“三交一封”(车辆钥匙、行驶证、上岗证上交指定位置,车辆停放指定位置),并由车辆管理部门或安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备案。
第五十五条超出停车规定时间或异地停车,须提前报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
车辆实行定点定时停放及日报管理,具体参照市局(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安排驾驶员加班的,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休时间。
驾驶员晚上加班超过零点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半天;晚上加班超过晚上10点的,次日上午上班时间可延迟至9:
00。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辆实行一车一档管理。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证照齐全,实行定车定人定岗定责管理。
车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维修、费用、出车、定期检查由车辆管理员及时做好记录并录入车辆管理系统。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档案内容包括:
文化程度、年龄、驾龄、健康状况、安全行驶记录、奖励惩处、事故登记和处理等,档案由车辆管理员及时更新、维护,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章奖惩措施(违章情况没有提)
第五十九条车辆运行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实行奖惩制度。
(一)安全行车奖励。
全月安全行驶无责任事故,奖励驾驶员200元。
由车辆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后统一兑现。
(二)节油奖励。
每月底由车辆管理员对车辆本月实际行驶里程进行登记,并结合申请单、GPS对行驶里程进行核查,计算实际油耗与节超油,对驾驶员进行奖惩,奖惩标准根据节超油数量和当时油料价格计算奖惩金额全额兑现。
每月每台车辆节超油同奖同罚,奖励上限为300元,下不保底。
(三)行驶里程补助奖励。
机关驾驶员、专卖驾驶员根据每辆车每月实际行驶里程数,按照0.2元/公里进行补助奖励(月度最高奖励500元),物流驾驶员为0.025元/公里,按月兑现单车安全奖。
(四)机械事故处理。
因责任心不强,日常维护不到位,造成车辆部件(包含GPS设备)出现损坏、拉缸、火灾等人为责任机械事故,由驾驶员承担损失或维修费用的30%,并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处理。
第六十条交通事故赔偿及处理。
(一)发生一起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的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警告处理。
(二)发生一起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等责任以下,视情节分别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同时按照省局(公司)责任事故承担比例承担相应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其他赔偿及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给予驾驶员当月绩效考核扣2分。
1、车辆钥匙不按规定上交的;
2、不按《用车申请单》规定线路行车的;
3、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
4、超出规定时间停车的;
5、擅自异地停车的;
6、驾驶员未经审批,私自驾驶公务机动车辆的。
由此造成损失的或造成交通事故者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车辆的置换、出售、划拨、报废、拍卖等处置流程,按照市局(公司)资产处置流程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弄虚作假套用、套取油料油款、车辆维保发票和人为故意破坏车辆设备等违纪行为将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皖烟办文〔2013〕21号)、《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各县级局、物流中心机动车辆管理遵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局(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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