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总结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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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总结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4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一节基金监管概述
考点一基金监管的概念
基金监管,依据监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狭义的基金监管一般专指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考点二基金监管的特征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
(3)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
(4)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5)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考点三基金监管体系
基金监管体系,即为基金监管活动各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标、体制、内容和方式等。
考点四基金监管目标
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具体包括:
(1)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考点五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2)适度监管原则。
(3)高效监管原则。
第二节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考点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②办理基金备案。
③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④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⑥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2)调查取证。
(3)限制交易。
(4)行政处罚。
考点三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考点四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基金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会员分为三类:
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特别会员。
考点五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包括: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
记、备案。
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六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享有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权。
第三节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考点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就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机构。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而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考点二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的准入监管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5)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三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及兼任和竞业禁止
1.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②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③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④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⑤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竞业禁止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
考点四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五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2)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3)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考点六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考点七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八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包括:
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另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同样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考点九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措施。
(3)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十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制度
开展基金服务业务,首先应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也即市场准入监管。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考点十一各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四节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考点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报告。
②基金合同草案。
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④招募说明书草案。
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考点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条件、期限、备案及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1.基金的发售条件
发售公开募集基金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①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3.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考点三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③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④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考点四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五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基金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考点六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范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法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采用资产组合投资方式是分散投资风险、保持基金财产适当流动性和收益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考点七基金的投资与交易行为的限制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考点八对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考点九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②基金募集情况。
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⑤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临时报告。
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⑩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考点十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⑦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考点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②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③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④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②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④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考点十三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考点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
非公开募集基金,也称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审批,而实行登记制度,即只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
考点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对象的限制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考点三合格投资者制度
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考点四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推介方式的限制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也不得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向非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
考点五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②基金的运作方式。
③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④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⑤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⑥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⑦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⑧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⑨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⑩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六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
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实行产品备案制度,体现了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区别监管的理念。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考点七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允许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当事人对于设置基金托管人做例外约定,即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④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⑤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⑥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八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报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行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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