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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的婚姻文化古代汉语
上古時期婚姻習俗與制度
婚姻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作為一種人類自身生產為前提的男女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理所當然有其本身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現代的婚姻是建立於自由戀愛、男女平等的觀念當中,而這些觀念所建立的婚姻方式則與古代的婚姻方式有所不同。
古代的婚姻大多是盲婚啞嫁,自己的終身伴侶並不能自由選擇進而形成各種獨特及與眾不同的婚制與習俗。
婚姻不僅僅是代表著男女兩性之間的結合,更是意味著兩個大家庭的結合,而當時社會上或是經濟上的因素都會對婚姻制度與其習俗產生一定的影響。
因此,上古時期的婚姻制度與習俗並不是守舊、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人類的需求而有所改變以適應當時的社會風氣,而許慎的《說文》就見證了這一段期間的改變與發展。
《說文》中收錄了一部份與上古時期婚姻制度與習俗相關的用字,即:
“媒”、“妁”、“嫁”、“娶”、“婚”、“姻”、“娉”及“媾”。
第一節從掠奪婚制到買賣婚制
在上古時期,戰爭是各民族間爭奪土地與權力的手段,而掠奪則是為個人增加或是獲取財產的主要手段,掠奪婚制就是在此情況中應運而生的。
掠奪婚制又可稱之為搶婚婚制,是指男子以掠奪或是搶奪的方式來迎娶女子為妻,在其過程中並沒有經過女方家庭的同意或是女子本身的意願,以暴力的方式來完成此婚姻關係。
掠奪婚制是一個古老的婚姻習俗,其中不僅僅反映出女性與男性兩性之間權勢的對調,也從中可瞭解到當時的社會風俗是如何讓此婚姻制度產生出來。
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男性在社會生產中逐漸嶄露頭角,其地位越來越重要;女性則因為經濟能力漸漸轉移到男性的身上而漸漸在社會生產中被淘汰。
婚姻可算是女性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是標誌著女性從人生的最初階段邁入另一個人生的里程碑。
由於女性地位開始滑落進而讓其在婚姻中的優越地位也開始往下跌落,從女性為中心的婚姻轉變成以男性為中心的婚姻。
這樣的婚姻中心的轉移也標志著母系氏族社邁向父系氏族社會的步伐,而掠奪婚制更是能顯示出這期間的過渡期。
若要瞭解掠奪婚制,就必須從《說文》中的幾個女旁用字來分析,其中就包括了:
“婚”、“娶”及“姻”,而婚姻這詞中的“婚”與“姻”二字都各自蘊含了豐富的文化信息。
“婚”,《說文》曰:
“婦家也。
禮,娶婦以昏時。
婦人陰也,故曰婚。
从女,从昏,昏亦聲。
”從許慎的解釋中可瞭解到“婚”字的本義是指“婦家也”,也就是妻子的家。
也就是說,“婚”字是標誌著從最初的男入女家、夫從妻居的婚姻,轉變成女入男家、妻從夫居的婚姻制度的轉變過程。
而最初爲了要實現這個轉變過程,男性就是用了暴力的方式來進行。
“婚”字是从女从昏,昏既是義符亦是聲符,也就是在表義的同時也表讀音。
“婚姻者,何謂也?
昏時行禮,故謂之婚也”,可見“婚”字中的从昏是指“昏時行禮”。
古時的“婚姻”二字寫作“昏因”而“婚禮”也寫作“昏禮”,可見“婚”本字原作“昏”字。
“昏”是“日冥也。
从日,氐省。
氐者,下也”,也就是說“昏”字是表示黃昏日落的時候。
在《周禮》中就規定“娶婦以昏時”,顯示了周人是在黃昏行迎親之禮的,即:
“士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而名焉。
必以昏者,陽往而陰來,日入三商為昏”。
由於周人認為“夫為陽,婦為陰”,也就是說由於女子乃屬陰而男子為陽,因此黃昏時分迎娶女子乃是最佳時期。
此外,“主人爵牟,纁裳,緇袘。
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其意思說古時男子一定是在黃昏日落的時候去女方家迎親,身穿黑色服飾并駕著黑色的馬車。
這樣的婚姻制度與習俗實際上是在反映出上古時期所存在的掠奪婚制,其中的文化習俗有著極為相似之處。
“上古雜婚時代,有剽掠婦女之俗,其剽掠必以昏夜,所以乘家人之不備,今以‘士昏禮’觀之,猶有剽掠之遺義”以及“古娶婦必以昏時者,當緣上世有劫掠婦女之風,必乘夜昏人定時取之,以避寇犯也。
後世禮文大備,而親迎猶必以昏時者,蓋亦太羹玄酒,不忘厥原始之意耳“,可見上古時期的的確確存在過掠奪婚制,而主要進行的時候都是在日暮、夜色朦朧之時,掠奪女子為妻。
在一些文獻典籍中也側面地反映出掠奪婚制的存在,如:
“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
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其所要表達的意思就是若族內有女子被人掠奪,必須以三日不息燭的方式來表示思念之情而男方則要以三日不舉樂的方式來回應。
“娶”亦是能反映出上古時期掠奪婚制的存在。
從古到今,男子通常都是說“娶媳婦”一詞而“娶”字恰恰可以代表男方在古代的婚姻中是處於主動的一方。
“娶”字在《說文解字》的解釋為:
“取婦也,从女从取,取亦聲”而段玉裁也注:
“經典多假取為娶”。
由此可見,“取”與“娶”是同源字,即“取”是“娶”的古字而“娶”是後起字。
“取”的甲骨文寫作“
”,就好像用手去抓著耳朵的圖像。
古代的戰爭是有著“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的意識,勝利的一方要將敵人殺死並將其左耳割下以作勝利的憑證就如《周禮》所記載的:
“獲者取左耳”。
而這個“取左耳”的手法就造就了“取”字在甲骨文的構形,也從中反映出古代戰爭中獲勝者的一種習俗。
從甲骨文的圖像來看,左耳右手意為用手將左耳割下而古代戰爭一般都是以武力來決勝負。
在《說文解字》中的“聝”解釋就證實了古代戰爭中割耳的習俗,即“軍戰斷耳也。
《春秋傳》曰:
‘以為俘聝’,從耳或聲。
馘或從首”。
《孔子家語·致思》也提及:
“攘地千里。
搴旗執聝”而王肅注:
“馘,截耳也,以效獲也”,由此可見割取耳朵在古代是一種領功的憑證。
後世就改變了周代的制度,不再以耳朵記功,而是須將敵人的腦袋帶回來,稱之為“首功”。
由此可見,“取左耳”這種領功憑證盛行於秦朝以前,而在周代就以“取首級”來代替。
《史記·魯終連列傳》:
“彼秦者,棄禮儀而上首功之國也”而司馬貞索引:
“秦法,斬首多位上功。
謂斬一人首,賜爵一級”。
由此可見,秦法是以斬首來記功而人頭也稱之為“首級”。
《三國志·魏書》:
“破賊文書,舊以一為十,及淵上首級,如實其數”,可見取首級的其中一個用意是爲了杜絕作假。
從此可見,無論是取首級或是取左耳都是以武力來決定勝負,可見“取”的本意有著奪取之本意即在《說文解字》被解釋為:
“捕去也,從又從耳”。
“取”字再後來就被廣泛使用,將一切東西拿來都可稱為“取”。
將人家的女子“拿”到自己家中做作妻子,當然也稱為“取”。
也就是說,“取”字在古代也做嫁娶之義。
從以上的分析來看,“取”字本身有著搶奪、掠奪之意,而《說文解字》中的“取婦也”亦可解釋為“搶奪婦女”之意。
由此可見,古代的媳婦不是用八人大橋娶進門而是用搶奪的方式娶進門的。
《左傳·桓公六年》記載:
鄭太子忽奉鄭伯之名領兵救齊,齊侯要將女兒文姜嫁給他,太子忽推辭說:
“今以君命奔齊之急,而受室以歸,是以師婚也。
民其謂我何?
”。
可見以戰爭為手段得妻在當時已經是一個百姓們都很熟悉的社會現象而“取”作娶之意就是由此產生的。
在漢代以前的許多經典文獻中,“娶”字往往都寫作“取”字,進而將“取”字引申出“娶”之意思。
《禮記·雜記》:
“可以冠,取妻子”《周易·蒙卦》:
“勿用取女”。
而《詩經》中也提及:
“取妻如之何?
必告父母”。
《禮記·曲禮上》:
“取妻不取同姓”。
《左傳·襄公二十八年》:
“別姓而後可相取”。
從以上的幾個例子來看,可證明“娶”字最初是寫作“取”字。
從取字的運用來看亦可證明最初娶婦是用武力奪得。
而“娶”字則是在後來人們依照娶親之意,在“取”字下加上意符“女”字,進而形成現在的“娶”字。
而“娶”字在一些典籍中也曾出現過,如:
《尚書·益稷》:
“娶於涂山”、《左傳·召公二十八年》:
“娶妻而美”等等。
“取”與“娶”是一對較為特殊的古今字,因為一般上來講,今字若是造出來了而古字則必須消失。
但是,“取”與“娶”字至今仍然被廣泛使用,只是“取”字不再引申為娶親之意而“娶”字則為婚娶之專字。
掠奪婚制的主要特徵是迎親必須於黃昏日落時候進行並以武力來掠奪掠奪他族的女子作為自己的妻子。
在奴隸制時代的中國,搶劫婦女做妻妾的現象是普遍的。
由於那時的社會風氣較為野蠻、粗俗,女子更被視為財產之一而被迫成為被掠奪的對象。
掠奪婚制的盛行是上古時期締結婚姻的另一種形式,同時也是標榜著以女性為中心的母系氏族社會開始慢慢渡進以男性為中心的父系氏族社會。
但隨著社會的不斷地演變與發展,掠奪婚制慢慢地被淡忘,而另一個與掠奪婚制稍有關聯的婚制又取而代之,那就是買賣婚制。
買賣婚制,顧名思義就是以買賣的方式完成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
在上古時期,奴隸制度開始建立與實行而當時的女子更被視為男人的重要財產之一。
由於交換財物的現象已經產生,並且到處都有奴隸市場,所以使得買賣人口成為合理合法的事。
其實,買賣婚制只是從形式上將以豪奪、武力為手段的掠奪婚制轉化成以較為溫和的手段來取得婚姻關係。
買賣婚制指的就是將女子視為金錢財物之一,以錢財買賣的方式來娶得妻子,同時亦可以以女子來換取金錢財物。
在一段婚姻中,以男方來說是“娶”而以女方來說是“嫁”,而“嫁”字恰好能反映出此買賣婚制的存在。
“嫁”字在《說文解字》的解釋為:
“女適人也。
从女家聲”而段玉裁則注:
“按自家而出謂之嫁”。
《白虎通·嫁娶》:
“嫁者,家也。
婦人外成,以出適人為家”。
也就是說,古時候女子父母的家並不是女子的家,只有嫁到丈夫的家,才能算是女子真正的“家”。
由此指出“嫁”與“家”之間的關係,女子唯有將自己嫁出去才會有安家之地。
可見,“嫁”字是來源於“家”字,兩者可謂同源字。
在漢字中,有一種“音近義通”的現象,也就是說有些字的發音相同或是相近的字,而這些字的意義也會相同或是接近。
從這就可大約得知“嫁”字與“家”字讀音相近,而在構形方面,前者是有女字旁而後者則沒有。
《孟子》:
“女子之嫁也,母命之。
往送之門,戒之曰:
‘往之女家,必敬必戒,無違夫、子”。
從這話來看,就可知道母親將女兒的夫家作為女兒真正的家,才會說“往之女家”。
這也就說明古時候的百姓是持有這樣的想法,也就是“丈夫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之有家”。
這可說明古代女子是以夫家作為自己的家,而男子則是以娶妻的方式來組成自己的家進而形成“女有家,男有室”的觀念。
從這些典籍的例子來說,可見古人認為女子在出嫁之前似乎只是暫時寄養在父母的家而已,而出嫁之後的夫家才是女子真正的安家之地。
古時的女子是以相夫教子為己任,因此“家”可說是她們終身所處之地。
“嫁”字最早是見於小篆,在小篆的寫法為“
”從小篆的寫法中,很明顯地可看出“嫁”字是从女从家而在《說文解字》中則是“从女家聲”。
也就是說,“嫁”字是屬於後起的會意兼形聲字。
而在詞義演變的過程中,“嫁”除了表示出嫁的意思之外,也同時引申出其它的含義。
“嫁”字的含義包括了:
一、嫁娶之意。
即:
《詩經·大雅·大明》:
“摯仲氏任,自彼殷商,來嫁于周”而《國語·越語上》:
“女子十七未嫁,其父母有罪”。
這兩個句子中的“嫁”都是嫁娶的意思,前者說明女子任氏從殷商出嫁至周國而後者則是表示女子必須在十七歲之前出嫁。
二、前往之意。
就如《列子·天瑞》所提及的:
“列子居鄭圃四十年,人無識者,國君卿大夫眎之,猶衆庶也。
國不足,將嫁于衛”。
三、將禍害轉移或推及他人即“平陽君豹曰:
‘韓氏所以不入於秦者,欲嫁禍於趙也’”。
四、嫁接,也就是改良果樹品種的一種方法。
就如《齊民要術·種李》所提及的:
“嫁李法:
正月一日,或十五日,以磚石著李樹歧中,令實繁”。
五、賣之意即《韓非子·六反》:
“相憐以衣食,相惠以佚樂,天饑歲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
由此可見,“嫁”字除了與“家”有很大的聯繫之外,也從中引申出各種不同的含義。
古代社會的男子一般上都是說“娶妻”,而這個“妻”字又可稱之為“帑”。
“帑”字表示妻之意,可見於《左傳·文公六年》:
‘賈季奔秋。
宣子使臾駢送其帑。
’疏:
‘帑,妻子也’”。
《說文解字》:
“帑,金幣所藏之”,可見“帑”的本義應該為藏匿金錢之處。
那麼,“帑”與“妻”之間有什麽關係呢?
“帑”字帶有妻子的含義,可見古代社會存有用金錢換得妻子的習俗。
男子娶妻相等於買妻而女子“嫁”人等於被賣,而买卖婚制就此產生。
。
對男人來說,女子的存在就是可以隨時隨地轉賣給別人,然後再用錢財換回來。
因此,女子似乎好像藏匿錢財的地方,不僅可以用錢財交易得來,也能將其賣給他人來換得錢財。
因此,古人稱“妻”為“帑”的道理似乎在此。
女子在古時的社會的地位相當低微,通常只視為傳宗接代的工具。
對女方來說,女子是相等於“潑出去的水”,是要嫁出去為他人所使用的。
因此,女子在女方家中也就只剩下物質價值了。
“嫁”得名于“賈”、“沽”而“嫁”、“賈”、“沽”上古均“見”母“魚”部。
。
《詩經·大雅·瞻卬》:
“如賈三倍,君子是識”及《韓非子·五蠹》:
“長袖善舞,多錢善賈”中的“賈”字都表示著買賣之義。
“沽”字也有買賣的含義,即如“待價而沽”、“沽名釣譽”等。
買賣婚姻制度的產生是與當時古代社會的背景有關的。
女子在古時被視為男子的私人物品,都抱著可有可無的態度,甚至是可以用金錢來交易。
因此,買賣婚姻制度的產生有一半是由於當時的父權制度的成立,女子的價值只決定於嫁出去的時候能給家族帶來多少利益罷了。
這樣的買賣婚制在封建社會初期依然十分盛行,其中稍有姿色的女子更是非常值錢,而這樣的情況在一些文獻典籍中也可得到印證,如:
“才人女子豎何能?
王曰:
‘是好為方,多伎能,為所是案法新,往年市之民所,四百七十萬,曹偶四人’。
”。
於此可見,當時四個才貌雙全、多才多藝的年輕女子價值470萬,平均每個可達117.5萬。
人類文明是隨著時代的進步而蓬勃發展,而婚姻制度也會因時代的進步與發展以及人類的需求而有所改變。
第二節互婚婚制至妻妾婚制
在人類漫長的婚姻歷史當中,除了在上一節所提及的掠奪婚制與買賣婚制以外,互婚婚制就是接下來的一個婚姻階段。
在先民的婚姻制度與習俗當中,除了以掠奪的方式及以買賣的方式來完成人生大事之外,還有一種是以交互為婚的方式結成婚姻關係。
所謂的互婚婚制,指的就是在固定宗族中的男女雙方互為通婚的對象,而該固定宗族中兄弟姐妹皆是可互相嫁娶的對象。
也就是說,這個古老的婚姻習俗是指兄弟之子女與姐妹之子女之間互相嫁娶的一種婚姻關係,亦可稱之為交換婚制。
在《說文》中能反映出互婚婚制的用字並不多,在女旁用字當中的“媾”與“姑”二字就蘊含了互婚婚制存在過的信息。
“媾”字在《說文》中的解釋:
“重婚也。
从女,冓聲。
易曰:
‘匪寇婚媾’”而段玉裁更補充說明:
“重婚者,重疊交互為婚姻也”。
“媾”指的是“今所謂重重姻眷也”,也就說,男女雙方以親上加親、互相嫁娶的方式來結成婚姻。
《左傳·隱公十一年》:
“惟我鄭國之有請謁焉,如舊昏媾,其能降以相從也”。
杜預注:
“婦之父曰昏,重昏曰媾”,可見“媾”字指的就是重疊互婚的婚姻制度。
其實,互婚制度在一些經典文獻中仍然被記載著,是一個屢見不鮮的婚姻習俗,如:
兩周時期的姬與姜兩姓就曾經世代交互為婚。
又如《宋書·後妃傳》中所記載的:
劉宋時期,孝武帝的姑母下嫁給王愝,生子名藻,生女為憲源。
孝武帝娶憲源為皇后,又將自己的妹妹臨川公主下嫁王偃。
可見這樣的互婚婚制在王室貴族中也相當盛行,互婚婚制不僅能讓結成姻家的兩國彼此的關係更為密切,同時亦可成為兩國各自擴張政治勢力的主要橋樑之一。
此外,“親屬制度並不基於天然關係,而是基於婚姻;並不基於虛想,而基於事實;每一種親屬制在其使用期間都既合乎邏輯、也合乎實況的制度……親屬制度以最明白的方式直接準確地反映了古代社會的情況”,而屬於親屬稱謂詞之一的“姑”字就恰好能表達出此情況。
“姑”字有著三方面的稱呼,所指向的對象亦有所不同,即:
丈夫的母親、妻子的母親及父親的姐妹。
“姑”其中一個稱呼的對象是丈夫的母親,就如同《說文》中所提及的:
“夫母也”。
其二所指的就是妻子的母親,也就是岳母,即:
“妻之母為外姑”。
可見,“姑”字也可以是女婿對岳母的稱呼,就如:
“昏禮,婿親迎,見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而鄭玄注:
“舅姑,妻之父母也”。
除了以上兩個對象之外,父親的姐妹亦可稱之為“姑”,即“父之姊妹為姑”。
這樣的一名三用的用字,若套用現代的想法似乎是不能理解的。
但若是以古代的婚姻制度來說,則是影射出先民社會中特殊的親屬關係。
從“姑”的一名三用中可大致上從中理解到所謂的互婚制度。
站在一個丈夫的角度來說,岳母往往就是自己的姑姑而站在一個妻子的角度來說,婆婆往往就是自己的姑姑。
而能造成這樣交錯複雜的親屬關係的存在,也只有互婚制度的實行。
互婚制度只要實行延續兩代,就會導致以上的情況,也就是指婆婆為姑姑又或者岳母為姑姑的親屬關係。
在父系氏族社會的勢力抬頭之時,男性的地位與權力也逐漸擴大而女性的地位與勢力則逐日下降。
所謂的妻妾婚制指的就是“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也是俗稱的“三妻四妾”的意思。
在妻妾婚制實行的之前,在先民的婚姻發展歷史當中,曾經盛行著一種獨特的婚嫁形式,就叫做“媵制”。
“古者嫁女,必侄娣從,謂之媵”,也就是說媵制指的就是當一個女子出嫁的時候,身邊一定要有奴僕和同姓姪娣同嫁。
這就是表示妹妹、侄女陪嫁,共事一夫的意思。
《段注》曰:
“……送為媵之本義,以姪娣送女乃其一端爾。
……今義則一端行而全者廢矣。
”,可見“媵”的本義是送的意思,而此亦能在許多經典文獻中找到相關的訊息,如:
“媵者何?
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
媵制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曾流行一時,而且是貴族之間的勢力婚姻,可見媵制是古代君主經常用來擴張政治勢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說文》中,“娣”與“姪”的解釋分別是:
“女弟也。
从女,弟聲”及“兄之女也。
从女,至聲”。
《段注》對於“娣”的解釋為:
“同夫者,女子同事一夫也。
……按女子謂女兄弟為姊妹,與男子同。
而惟媵己之美則謂之娣。
蓋別與在母家之稱,以明同心事一君之義也”而“姪”則是補充說明曰:
“此從女者,謂系乎姑之稱也。
……從至者,謂雖適人而於母家情摯也”。
由此可見,“娣”與“姪”二字與古時先民盛行的媵制有很大的關係。
對於“姪”的意思,就是指“迭也,共行事夫,更迭進御也”,也就是說“姪”是陪同出嫁女一同嫁到男方家,共同服侍丈夫的女子。
“妹下之女弟,據男子謂女子之後生者言,此據女子謂其媵言”,也就是说“娣”是指同嫁一夫的女子中的最年幼者。
從“娣”與“姪”二字來看,古代的社會的的確確存在著妹隨姐同嫁一夫的婚姻關係。
開始,男性就開始“三妻四妾”的生活方式,可以同時娶多個女子為妻,進而演變成妻妾婚制
一般上來說,媵制中的姐妹在婚嫁後,長姐為正妻而妹妹則為媵妾,姐妹二人共事一夫。
在許多經典文獻中就已經證實了媵制在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存在,如:
“堯聞其賢,徵之草茅之中,……妻之以媓,媵之以英”,指的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娥皇、女英同嫁一夫”的事情。
再者,“諸侯一娶九女,二國媵之。
諸娣,眾妾也”,可見媵制無形中就形成了男性多妻的生活方式。
因此,從媵制的開始,男性就開始可以同時娶多個女子為妻,過著“三妻四妾”的日子,而這個媵制雖然隨著漫長歲月的進展而漸漸的消亡。
第三節聘娶婚制
除了妻妾婚制之外,聘娶婚制也是古代婚姻制度與習俗中不可或缺的一個婚姻形態。
聘娶婚制可說是中國古代婚制中經久不衰的婚姻制度,是主要締結婚姻的方式。
聘娶婚制,顧名思義就是以聘娶的方式來完成男女雙方的婚姻。
男方是以聘的方式而娶,而女方則是以受聘的方式而嫁。
在《說文》中,有關聘娶婚制的用字共有三個,即:
“娉”、“媒”及“妁”。
“聘則為妻,奔則為妻”,其中就說明了聘對於一段正式婚姻來說是個重要的環節。
聘娶婚制主要是以聘為主要方式,為男女雙方定下婚約的主要過程。
“娉”在《說文》的解釋是:
“問也”而《段注》更補充說明曰:
“凡娉女及聘問之禮古皆用此字。
娉者,專詞也;聘者,泛詞也。
……至於聘者為妻,則又造字所以從女之故。
而經傳既以聘代之,聘行而娉廢矣”。
從段玉裁的解釋中,可得知“娉”乃是“聘”之古字。
在一些經典文獻中所使用的都是“娉”字,如:
“乃遣使以竊號告呂布,並為子娉布女”及“婚姻娉內”,這其中的“娉”字都有著聘問的意思。
“娉”就是問的意思,也就是上古婚姻六禮中的“問名”一禮。
所謂的“問名”就是指男方派人到女方家中詢問女方的姓名與生辰八字,是上古婚姻能夠成立的第二步。
上古婚姻的六禮是被視為婚姻立法的重要內容,乃屬正統的婚姻關係並受到社會輿論的讚賞。
而所謂的六禮指的就是構成婚姻的六個步驟,即:
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及迎親。
上古的女子唯有受聘才能名正言順地嫁給男方,否則則視為私奔,乃名不正,言不順並且會受到社會所唾棄的。
經過受聘的女子的婚姻無論是地位上或是權力上都可受到保障,反之則沒有。
上古時期的婚姻主要是靠兩個條件下所形成的,那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古時候的女子並沒有選擇伴侶的權利,婚姻的成立則必須經過父母及媒妁,前者是屬於決定者而後者則是屬於促成者。
“取妻如之何?
必告父母。
……取妻如之何?
匪媒不得”及,可見父母與媒妁在一段婚姻中扮演著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
一段名正言順的婚姻必須經過父母的同意,媒人的促成才能得以有效地成立。
在許多經典文獻當中,也曾記載一些男女因不得父母的同意或慘遭反對而無法完成婚姻,如:
“仲可懷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詩中的少女因為畏懼父母的責駡而斷然拒絕與自己兩情相悅的男子。
可見,婚嫁之事在上古時期的社會來說,不僅僅是男娶女嫁那麼簡單罷了,更是關係著男女雙方家族的結合,正如所言及的:
“選擇妻子與其說是個人的事情,不如說是公眾的或氏族的事務,因此,它仍處於父母的絕對控制之下”。
也因為如此,“父母之命”在上古婚姻重視享有絕對的權位,同時也被視為天經地義的。
除了父母之外,媒人也是一段婚姻中不和或缺的靈魂人物,是男女雙方在婚姻中的促成者。
“媒”字在《說文》的解釋為:
“謀也,謀合二姓者。
从女,某聲”而《段注》更補充曰:
“慮難曰謀。
《周禮·媒氏》注曰:
‘媒之言謀也,謀合異類使和成者’”,可見所謂的“媒”指的就是謀劃,讓兩個不同姓氏的男女結成夫婦,完成婚姻。
而另一個總是與“媒”字形影不離的“妁”字,在《說文》的解釋則是:
“酌也,斟酌二姓也。
从女,勺聲”。
“妁”字的本義是斟酌的意思,也就是想著兩個不同姓氏的男女是否可以結成婚姻,正如《段注》中所言的:
“斟者,酌也。
酌者,盛酒行觞也。
斟酌二姓,如挹彼注兹,欲其調適也”。
所以,將“媒妁”二字之本義合起來說,就是指在婚姻中幫著謀和與調適男女雙方的中間人。
“媒妁”在婚姻中可說是中介人,一個能將兩個不同姓氏的男女以婚姻的關係結合成為夫婦。
在上古時期,沒有媒妁的前提之下,男女雙方是不能得知對方的姓名而且也不得私下交往的。
如: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而鄭玄注:
“男女有媒往來,傳婚姻之言,乃相知姓名”以及“男女無媒不交”,這些不都真正記載著媒妁在男女雙方是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
若按照古時的禮節,一段正當的婚姻是必須通過媒妁的介紹,若無媒妁的介紹,女子就不得私自出嫁,正如:
“婦人之求夫家也,必用媒,而後家事成。
……求夫家而不用煤,則丑恥而人不信也。
故曰:
‘自媒之女,醜而不信’”。
這些經典文獻當中的例子,無疑是在強調著媒妁在婚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起的作用。
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兩大特徵的聘娶婚制在中國古代婚姻中獨佔鰲頭,其發展是與當時的封建社會的發展緊緊相依的。
它不僅僅在男女締結婚姻中扮演了介紹人的角色,更在促成男女婚姻不可或缺的功臣之一。
文獻中記載:
“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何?
遠恥妨淫佚也”,可見聘娶婚制之所以有著其發展及盛行是有著其合理性的一面。
婚姻乃是女性在人生中其中一件相當重要的事情,是標誌著女性從女孩的階段進入婦女的階段,也是人生其中一個轉捩點。
從這一章的分析來看,古代婚姻的的確確歷經好幾個重要的階段,其中有的更是鮮為人知的婚姻制度。
《說文》中的女旁用字不僅讓我們得知這些在上古時期曾經存在過的婚姻制度,也讓我們更瞭解女性在婚姻中所扮演的角色。
從最先的“掠奪婚制”、“買賣婚制”、“互婚婚制”、“妻妾婚制”到“聘娶婚制”,除了曝露出女性由之前的主導位置變成被主導的位置之外,也顯示出女性的地位逐漸被動搖,形成岌岌可危的位置。
婚姻制度的產生往往與社會息息相關,不僅能從中瞭解稀有的婚姻文化習俗,更能從中發現社會文化的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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