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01总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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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01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理解】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具有“利导性”。
(5)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6)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主体资格(2016年新增)
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
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
年龄+精神状态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10)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X<18)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行为能力:
同权利能力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注意】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注意】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法律关系的客体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积极、消极)
【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注意1】人身是指人身体的部分或整体,但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2】人身权利不能滥用,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注意】这里的行为是指“行为的结果”包括: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注意】客体的特征:
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提示】主体和客体是历年考核重点。
知识点、法律事实(★★)
概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
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
(一)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买卖+保证合同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
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二)适用法的效力原则(2016年新增)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三)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知识点: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知识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6年新增)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知识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注意1】“或裁或审原则”: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注意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选择复议、必经复议、只能复议)
【课外阅读】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点、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2016年改错)
1.适用: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注意】每个公民都有“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抚养和赡养谈不到仲裁的问题。
【提示】注意文字游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注意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注意2】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属于“商务服务业”范畴,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老侯 乙方:
老赵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
如果发生某些纠纷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
甲方:
老侯 乙方:
老赵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公平合理原则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课外阅读】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二)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四级法院:
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3)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4)特殊情况——一审终审制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2016年新增)
【记忆提示】对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
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2016年部分新增)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注意2】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4.公开审判制度
⑴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⑵“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当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
(2016年新增)
【注意】⑴依法不公开;⑵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
⑶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⑷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注意】在考试中往往将诉讼和仲裁对比考核。
(三)诉讼管辖(★★★)与仲裁区分。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必须掌握)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注意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海事、海商案件
略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专属管辖中所述“不动产纠纷”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产生的纠纷,试题常以“债权”设置陷阱。
【提示】港口作业、遗产继承自行了解。
(4)协议管辖(2016年新增)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起诉”与“受理”为此点命题陷阱。
(四)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20年”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
(了解)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中断期间持续中断,“重新计算”的起算点为中断事由完结之日起。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键;“主观原因”导致“中断”——重启键。
(五)调解、判决和执行(★★)(2016年调整)
1.调解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注意】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注意】“离婚案件”与“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的区别。
2.判决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最高人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3.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4.强制执行
法律文件
申请人
执行机构
判决、裁定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第一审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知识点、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提示】对“规章”的审查,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16年新增)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016年新增)
2.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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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 会计职称 经济法 01 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