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587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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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587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2012年1月,中国广东某服装公司和意大利服装设计师让·法拉签订劳动合同,聘请让·法拉担任欧洲分公司(分公司设立在法国巴黎)的总经理兼艺术总监,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适用中国法律。
2013年4月底,中国广东服装公司与让·法拉就该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法院应如何认定该劳动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A、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国法律
B、法院应当适用意大利法律,因为让·法拉具有意大利国籍
C、法院应当适用法国法律,因为法国是让·法拉的工作地
D、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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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甲国认为船舶属于不动产,乙国认为船舶属于动产。
现一涉及船舶继承(船舶悬挂甲国旗,但船东为乙国人)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依中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根据船旗国的甲国法将船舶定性为不动产
B、法院应根据船东国籍的乙国法将船舶定性为动产
C、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船舶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D、法院应依中国法律对船舶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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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1节>定性的依据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
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
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6题,单选)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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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
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
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
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
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
4.中国某法院受理的一涉外票据案件中,涉及当事人阿尔卡本国法的适用问题。
经调查发现,阿尔卡具有法国籍、美国籍和加拿大国籍,她的经常居所地在加拿大,在美国和加拿大都有一定的业务,请问中国法院应以哪国法律作为阿尔卡的本国法?
A、中国法
B、法国法
C、美国法
D、加拿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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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5.2012年6月,中国人李文山在北京与其加拿大朋友歇洛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歇洛克帮忙在美国物色一套房子并处理购买、过户等具体事宜。
2014年5月,因该代理事项各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若当事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在本案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时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B、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协议是否有效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C、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D、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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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代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李文山和歇洛克之间的代理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的中国法,选项AB均错误;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问题应适用代理行为地的美国法,选项C正确,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6.中国诚至公司与美国凯迪凯特公司签订一份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美国法。
双方后因航空器维修问题发生争议。
凯迪凯特公司将诚至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美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实体问题应适用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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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商事合同与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
C项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美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美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美国法。
7.下列哪项规定属于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
A、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多式联运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D、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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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
D
【解析】:
A选项是民诉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
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
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
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8.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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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B
【解析】:
A选项体现了我国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条约优先的原则,故A项正确。
如果当事人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就不能成为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题干中不能确定该判决一定是非离婚判决,故选项B表述错误。
外国法院对相关涉外民商事纠纷有没有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
当然我国法院无义务去适用该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准确判断该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在此问题上其实只判断有关案件是否应由我国法院专属。
如果案件应由我国法
9.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
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
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
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
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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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致损产生的纠纷应由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专属管辖,A项错误、B项正确。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首先应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本案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运输合同约定适
10.我国某法院审理了涉外诉讼案件,需要从甲围调取某些证据。
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
依该公约,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依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C、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调取证据的请求书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中国籍当事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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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D
【解析】:
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
基于这项规定,只有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作出请求,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没有资格依照该公约请求外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的,A错。
公约中多条都规定了有关取证的请求应当通过请求书的方式提出,B错。
依公约第1条及第2条关于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负责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的请求书的相关规定,公约仅在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之间建立提出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
11.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
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6题,单选)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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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取证。
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第1条第2款,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仅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所以,A错误。
执行国不能仅因为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执行请求。
所以,BC错误。
在域外取证时,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调取证据。
12.2011年8月12日,希腊阿昌格罗斯公司(以下称希腊公司)所属的“加百利”油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中国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称南海救助局)与希腊公司签订救助合同(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加百利”轮实施救助使该轮成功脱险。
后双方就救助费给付产生纠纷诉至广州海事法院,法院认为:
希腊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希腊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认定合同性质不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于雇佣救助合同。
根
A、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认定本案合同性质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救助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B、若我国未加入《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法院不得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救助合同纠纷
C、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该公约应由法院查明
D、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若该公约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规定,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性质(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还是雇佣救助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B项错误;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包括国际条约)若是因当事人选择而被
13.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
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
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5题,单选)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4节>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
14.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准。
本题属于法人营业所积极冲突问题,在甲公司多个营业所中,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是中国营业所,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15.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
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7题。
单选)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
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
A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A、D错误。
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8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在
16.杨三才、李建、刘强、左贺是大学同学,毕业以后他们分别去了中国驻外公司、中国驻外使馆工作和出国留学,现就各位经常居所地的确认,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经常居所地的情况?
()
A、刘强在法国求学毕业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
B、李建赴美国就医1年以上
C、杨三才受雇于中国某建筑公司,被派往非洲某国1年以上
D、左贺赴中国驻新西兰使馆工作1年以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经常居所。
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A项正确。
17.中国人付力与华侨王德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数年后付力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付力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付力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付力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付力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18.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
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9题,单选)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
对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A项正确。
使领馆途径送达无须外交部同意,C项错误。
对于向在我国的当事人取证,我国允许领事取证的方式,即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同样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B、D错误。
1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
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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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
C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若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20.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
B
【解析】:
转致和反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适用的是否为法院地法。
本案丙国法院最终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属于典型的反致,故C项错误;
本案丙国法院先后适用过丙国、甲国、乙国冲突规范,最终确定适用丙国准据法判案,行为过程属于典型的间接反致,B项正确、AD项错误。
21.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
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D
【解析】:
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故A项错误。
港澳台判决和仲裁裁决均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故B项错误。
申请执行判决应当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故C项错误。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D项正确。
22.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
“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
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外国法应由谁查明取决于外国法被适用的原因。
若外国法因当事人意思自治导致适用,外国法应由当事人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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