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专家实地验收规定和要求细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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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专家实地验收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专家实地验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组织专家实地验收时限
10个工作日。
人员确定及人数
卫生行政部门专业人员及奇数数量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实地验收内容和要点
根据申请的事项,实地验收相应的项目:
1.床位(牙椅):
核查实际开放床位(牙椅)数,床位(牙椅)配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设置标准要求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筹建要求。
2.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
核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筹建要求。
3.人员配备:
核查医生、护士、卫技人员花名册和资格、执业、职称证,人员与科目(诊疗技术)相符情况,人员配备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业务用房:
核查建筑面积、业务用房等,业务用房能满足诊疗要求,诊疗功能分区、流程合理,业务用房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功能布局合理,诊疗功能分区、流程合理。
5.设备配备:
核查基本设备、病房每床单位设备和其他设备配备情况,设备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6.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制、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齐全、实用。
7.专家对新医疗机构的执业地址、床位(牙椅)数、科室设置与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是否相符进行核查;对新医疗机构的房屋是否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进行核查;对新医疗机构是否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进行核查;对新医疗机构是否有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理协议、《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核查。
专家实地验收的实施
由申请人作筹建期情况汇报后,按专业分组,各专家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设置标准和诊疗常规对新建医疗机构各相关科室进行实地验收。
专家实地验收结论的确定
专家实地验收完毕后,向申请人反馈相关验收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后填写《专家现场审核意见》及验收结论。
核查人员将专家结论进行汇总后,对经核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核查人员应作出符合的结论;对经核查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核查人员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理由、改正内容和复查时间。
核查人员应将核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专家实地验收结论
形成《专家现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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