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情信息编码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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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情信息编码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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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及时、准确、有效地传输实时水情信息,更好地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统一水情信息传输的编码标准,加强科学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水文部门,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单位等及其所属水情站(包括国家基本站以外的报汛站),凡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部门传输水情信息,应执行本标准。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内部的水情信息传输可参照执行本标准,当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部门传输水情信息时,应执行本标准。
凡承担对国外提供水情的部门在向国外提供水情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本标准采用代码标识符加数据(值)描述的方法表示水文要素的标识及属性。
标识符由英文字母(不区分大小写)和阿拉伯数字构成,具有严格的意义。
1.0.4本标准中的水情站码应采用全国统一编定的站码,具有唯一性。
1.0.5水情信息的观测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即1200E标准时,并以24小时法计。
午夜12时一律记为次日00时,测报时间计至分钟。
1.0.6本标准中的水文要素值均采用实际观测值或计算值。
数据(值)的精度和单位,应执行本标准规定。
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1.0.7水情信息的保密范围和保密等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8水情人员在报送水情信息时,应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1.0.9本标准引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包括: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98)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92)
《水利工程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定》(SL213-98)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
《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
《地下水监测规范》(SL/T183-96)
1.0.10水情信息编码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水情信息指江河、水库(湖泊)、地下水和其他水体的水文及有关要素过去、现时及未来的信息。
本标准中的水情信息分为降水量、蒸发量、河道水情、水库(湖泊)水情、闸坝水情、泵站水情、潮汐水情、沙情、冰情、土壤墒情、地下水情、特殊水情和水文预报等13类。
2.0.2标识符
标识符指编码中规定表示某种要素或现象的代码,标识功能是其基本特征。
2.0.3水文要素标识符
水文要素标识符指一个或一组标识水文要素、具有规律性和明确意义、易于计算机和人工识别与处理的符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而成,具有唯一性。
2.0.4编码格式标识符
编码格式标识符指标识编码格式和水情信息编码类别的代码,由英文字母表示,具有唯一性。
3编码的基本格式
3.1一般规定
3.1.1水情信息编码应包括编码格式标识符、水情站码、观测时间码、水文要素标识符及与水文要素相对应的数据(值)、结束符“NN”六个部分,各部分由空格分隔,不应缺漏。
水情信息编码格式的基本组成见图3.1.1。
图3.1.1水情信息编码格式的基本组成型式
编码格式
标识符
水情
站码
观测
时间码
水文要素标识符
数据
(值)
NN
3.1.2编码格式标识符应由格式码与水情信息编码分类码(见4.1节)组成,格式码在前,编码分类码在后。
格式码A、B、C与10类水情信息编码分类码组合,分别构成A、B、C三种不同类别水情信息的编码格式标识符,其中格式码“A”可缺省。
编码格式标识符应列在编码的首组,且不应缺省。
(对于中型水库和拦河枢纽均采用A格式,由于今年刚开始使用,其他站也要求采用A格式,待熟练后,可采用B或C格式)
3.1.3水情信息的编码格式可分为下列三类:
1单站多要素格式:
用于编列一个水情站在不同时间内观测到的一项或多项水文要素的信息。
用格式码A表示,简称A格式。
(雨量站为AP,河道站为AH,水库站为AK,闸坝站为AZ,对于A格式可省略A,即雨量站为P,河道站为H,水库站为K,闸坝站为Z)
2多站多要素格式:
用于编列多个水情站在同一时间内观测到的一项或多项水文要素的信息。
用格式码B表示,简称B格式。
(雨量站为BP,河道站为BH,水库站为BK,闸坝站为BZ,对于B格式不可省略B)
3单站水文系列格式:
用于编列一个水情站以均匀时段观测到的一项或多项水文要素的一组信息。
用格式码C表示,简称C格式。
(雨量站为CP,河道站为CH,水库站为CK,闸坝站为CZ,对于C格式不可省略C)
3.1.4需要修正或删除已报送的信息时,采用A格式编报,应执行下列规定:
(凡是修正或删除电报只能采用A格式)
1需要修正已报送的信息时,在原编码格式标识符前加符号“R”,组成修正编码的编码格式标识符,其他部分的编码型式不变。
(雨量站为RP,河道站为RH,水库站为RK,闸坝站为RZ)
2编报修正信息时,应列出原编码中与错误信息同类的全部内容。
(分降水、水位和流量、特征值等不同部类)
3需要删除已报送的信息时,在原编码格式标识符前加符号“D”,组成删除编码的编码格式标识符,再编列原编码中的全部内容,编码型式不变。
(雨量站为DP,河道站为DH,水库站为DK,闸坝站为DZ)
4原编码中的水情站码和观测时间错误时,应编发删除编码,并同时编发正确的编码。
(如果息县站8时报为淮滨站站号时,息县站应编发删除编码并编发正确编码,同时还要打电话通知,淮滨站也应立即再报一次8时的本站电报。
)
5原编码中漏编某组信息时,修正编报执行本条第2款。
(分降水、水位和流量、特征值等不同部类)
6B格式或C格式编码中出现错误信息时,与之相关联的全部内容应单独采用A格式编发修正或删除编码,并执行本条1~5款规定。
3.2A格式
3.2.1A格式应由编码格式标识符、水情站码、观测时间码、要素标识符、数据和结束符“NN”组成。
A格式的基本组成型式见图3.2.1。
图3.2.1A格式基本组成型式
编码格式
标识符
水情
站码
观测
时间码
……
要素标识符1
数据1
要素标识符2
数据2
NN
要素标识符n
数据n
3.2.2在一份A格式编码中,可编列多个水文要素的信息。
要素标识符与其数据应成对编列,标识符编列在前,数据紧列其后。
(P650.2PD112WS7Z43.33ZS5Q6350QS1)
3.2.3编列同一观测时间的水情信息时,观测时间码可只编列一次。
3.2.4在同一编码中编报不同观测时间的水情信息时,可由时间引导标识符“TT”引导后续各观测时间码,“TT”和观测时间码之间由空格分隔。
A格式不同观测时间编码型式见图3.2.4。
(07180200P63.2WS8TT07180800P69.8PD23WS7NN)
TT
图3.2.4A格式不同观测时间编码型式
编码格式
标识符
水情
站码
观测时间码1
……
要素标识符11
数据11
TT
要素标识符12
数据12
观测时间码n
……
要素标识符21
数据21
要素标识符22
数据22
NN
观测时间码2
……
2.2.5需要采用A格式编码型式同时编报多个水情站的信息时,可重复编写水情站码、观测时间、要素标识符和数据。
从第2个水情站开始,前面由水情站码引导符“ST”引导,中间由空格分隔。
但在一份信息编码中,最多可连续编列20个水情站的信息。
A格式多个水情站编码型式见图3.2.5。
(P5101209050800P610PD19WS9ST5102509050800P65PD14WS8NN)
图3.2.5A格式多个水情站编码型式
编码格式
标识符
水情
站码1
观测时间码1
……
要素标识符11
数据11
ST
要素标识符12
数据12
……
要素标识符21
数据21
要素标识符22
数据22
NN
ST
水情
站码2
……
观测时间码2
水情
站码n
观测时间码n
3.3B格式
3.3.1B格式应由编码格式标识符、观测时间码、要素标识符组、水情站码引导符“ST”、水情站码组、数据组和结束符“NN”组成。
B格式的基本组成型式见图2.3.1。
编码格式
标识符
水情
站码1
观测
时间码
要素标识符1
数据1
NN
图3.3.1B格式基本组成型式
……
……
……
……
要素标识符组
数据组1
数据组2
结束符
数据2
数据1
数据2
水情
站码2
要素标识符2
ST
ST
要素标识符n
数据n
数据n
……
数据组n
数据1
数据2
水情
站码n
ST
数据n
(使用A格式时,A可以省略,但使用B或C格式时,B或C不能省)
3.3.2在一份编码中,最多可编列20个水情站的水文要素的信息。
3.3.3要素标识符组编列需要报送的水文要素的标识符,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次序编列。
3.3.4数据组中编列的数据应与要素标识符组中编列的相应水文要素的标识符对应。
某一水情数据(值)缺测时,应在对应的位置填列字符“N”;某一项目无编报任务或未达编报标准时,应在对应的位置填列字符“M”。
3.4C格式
3.4.1C格式应由编码格式标识符、水情站码、观测时间码、时间步长码、要素标识符组、数据组和结束符“NN”组成。
C格式的基本组成型式见图3.4.1。
图3.4.1C格式基本组成型式
编码格式
标识符
水情
站码
观测
时间码
NN
要素标识符组
要素标识符1
要素标识符2
……
数据组2
……
数据1
数据2
……
数据1
数据2
数据组1
……
时间步长码
数据组n
……
数据1
数据2
3.4.2观测时间码应为第一组数据的观测时间。
3.4.3时间步长码表示相邻数据组之间的观测时间间隔,不得缺省。
时间步长码编码方法应按本标准4.4的规定执行。
3.4.4要素标识符组编列需要报送的所有水文要素的标识符,应按本标准各章节规定的次序编列。
C格式编码中,应只有一个要素标识符组。
3.4.5C格式编码中的数据编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数据组中的数据应与要素标识符组中编列的相应水文要素的标识符对应,数据之间由空格分隔。
2需要编报的数据应按观测时间分组,同一观测时间的所有数据为一个数据组,数据组应按时间顺序编列。
(如10时的水位、流量等为一个数据组,12时的水位、流量等为另一个数据组。
)
3第一个数据组应为观测时间码所对应的数据,相邻数据组之间的时间间隔应与时间步长码定义的时间一致;
4某一时间的某个数据值未能获得时,应在相应位置上填列字符“N”;
5某一项目无编报任务或未达编报标准时,应在相应位置上填列字符“M”。
4编码的基本规则
4.1水情信息编码分类码
4.1.1根据水情站站类和水情信息的特性,水情信息编码可分为降水、河道、水库(湖泊)、闸坝、泵站、潮汐、墒情、地下水、特殊水情、水文预报等10类。
水情站有多个编报项目时,在同一份编码中,各类信息编码可编报的水情信息及编列顺序见表4.1.1。
表4.1.1水情信息编码分类码、可编报的水情信息及编列顺序
序号
水情信息编码类别
编码
分类码
可编报的水情信息及编列顺序
1
降水
P
①降水②蒸发
2
河道
H
①降水②蒸发③河道水情④沙情⑤冰情
3
水库(湖泊)
K
①降水②蒸发③水库水情④冰情
4
闸坝
Z
①降水②蒸发③闸坝水情④沙情⑤冰情
5
泵站
D
①降水②蒸发③泵站水情
6
潮汐
T
①降水②蒸发③潮汐水情
7
土壤墒情
M
①降水②蒸发③土壤墒情
8
地下水情
G
①降水②蒸发③地下水情
9
特殊水情
Y
特殊水情
10
水文预报
F
水文预报
4.1.2在编报水情信息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水情信息编码的分类码以及各类水情信息编码中可编报的水情信息应按表4.1.1的规定执行。
(分类码为P只能报降水和蒸发,分类码为H只能报降水、蒸发、河道水情、沙情、冰情)
2在同类水情信息编码中,各水情信息可在同一份水情信息编码中组合编报,也可单独编报。
单独编报时,编码格式标识符仍采用所属测站的编码格式标识符。
(雨量站编码分类码只能用P,河道、水库、闸坝站有水位、流量时只能分别用H、K、Z)
3仅编报降水和蒸发信息时,各类水情站的降水和蒸发信息可编列在同一份信息编码中,编码格式标识符采用降水类编码格式标识符;(当河道、水库、闸坝站只报降水时,也可用P)
4不同类别的水情信息编码,应由各自的编码格式标识符引导,单独编报,不应混合编报。
(一个河道或水库站代报有雨量站,其河道或水库站的电报要单独编报)
4.2水情站码
4.2.1水情站码(简称站码或站号)是水情站的标识。
水情站与其站码应一一对应,具有唯一性。
4.2.2水情站码应采用国家统一编定的站码。
4.3观测时间码
4.3.1观测时间码表示水文要素值的发生时间。
对于时段平均值或时段累计值,对应的观测时间为时段末的时间。
对于旬、月平均值或累计值,以旬、月终了后的次日(即11日、21日和下月1日)8时作为观测时间。
(月、日、时、分均不能省略)
4.3.2观测时间码应由月、日、时、分组成。
1编码格式:
MMDDHHNN。
2说明:
MM:
表示月份,2位数字,取值01~12;
DD:
表示日期,2位数字,取值01~31;
HH:
表示小时,2位数字,取值00~23;
NN:
表示分钟,2位数字,取值00~59。
4.3.3编码中需要编写多组观测时间码时,可从第2个观测时间码开始,由时间引导标识符“TT”引导。
(06081400P65WS7TT06082000P64.2WS8NN)
4.4时间步长码
4.4.1时间步长码表示某组等时段水文数据之间的时间间隔。
4.4.2时间步长码应由标识符、时间类型和时间间隔组成。
1编码格式:
DRxnn。
2说明:
DR:
时间步长码标识符;
x:
一个字母,表示时间类型,由M、X、D、H和N分别表示月、旬、日、小时、分钟;
nn:
由2位数字组成,表示与x对应的时间长。
时间步长码取值范围应按表4.4.2的规定确定。
表4.4.2时间步长码取值范围
代码
单位
nn范围
DRMnn
月
01~12
DRXnn
旬
01~03
DRDnn
日
01~31
DRHnn
小时
01~23
DRNnn
分钟
01~59
4.5要素标识符
4.5.1要素标识符应由主代码、副代码、时段码与属性码四部分组成。
各类水情信息的编码要素及标识符见本标准附录B。
1编码格式为:
主代码[副代码]ª[时段码][属性码]。
2说明
主代码:
水文要素类型码,1位;(如降水P、水位Z、流量Q等)
副代码:
对主代码作补充说明,1位;(如坝上水位ZU的U、入库流量QI的I等)
时段码:
水文要素所涉及的时段长,1~3位;(如6小时雨量P6的6、旬雨量PX的X等)
属性码:
水文要素的属性标识符,1位。
(如旬最高水位ZXM的M、旬最小流量QXN的N等)
a:
[]中的内容为可缺省,下同。
4.5.2主代码是水文要素类型码。
其要素分类及其类型码应按表4.5.2的规定执行。
表4.5.2要素分类及其类型码
序号
要素分类
类型码
1
面积、气温
A
2
水温
C
3
密度
D
4
蒸发量
E
5
气压
F
6
水深
H
7
距离、长度
L
8
土壤含水量
M
9
降水量
P
10
流量
Q
11
径流深
R
12
含沙量
S
13
时间、历时
T
14
流速、速度
V
15
水(径流)量
W
16
水位、潮位
Z
4.5.3副代码是对所要表示的水文要素主代码作补充说明,包括水文要素具有的方位属性等。
部分要素及其副代码应按表4.5.3的规定执行。
表4.5.3未作规定的,可按各章节的规定执行。
表4.5.3部分要素及其副代码
序号
要素
副代码
1
(闸、坝)上
U
2
(闸、坝)下
B
3
左
L
4
右
R
5
入流
I
6
出流
G
4.5.4时段码描述水文要素观测(或计算)值的时段长度,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如果时段码所描述的水文要素是一个连续值,如江河流量,则设定该水文要素值是时段平均值;若水文要素为累计值,如时段降水量、蒸发量,则设定该水文要素值为时段总量。
2报送水情信息时,年、月、旬、日的时段码分别由Y、M、X、D表示;24小时以内的时段码用相应的小时数表示,小时的取值范围为00~23;1小时以内的时段码用“N”加相应的分钟数表示,分钟的取值范围为01~59。
3对于水文要素的瞬时值,不列时段码。
4.5.5属性码用于表示水文要素的最高(或最低)、最(或极)大(或最小、极小)等特征属性。
水文要素的最(极)大(最高)、最(极)小(最低)等属性分别用代码“M”、“N”表示。
4.5.6要素标识符应与相应水文要素观测(或计算)值关联编码,不应单独出现在信息编码中。
4.6数据(值)编码
4.6.1在水情信息编码中,数据(值)应采用实测值或计算值。
基面以下的水位值或零度以下的温度值可用负值表示。
4.6.2数据(值)的单位和有效位数应以本标准的规定为准;未做规定的,可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4.6.3数据(值)应填列在与所属水文要素相对应的规定位置上,由空格分隔。
4.6.4对数据(值)的精度或准确性有质疑的数据(值),应在相应的数据(值)编码上加括号“()”。
11
5降水量编码
5.1一般规定
图5.1.1降水信息可编报的信息类基本格式
编码格式
标识符
水情
站码
观测
时间码
降水
信息类
蒸发
信息类
NN
5.1.1在降水量信息编码中,可同时编报降水、蒸发类信息。
降水信息可编报的信息类基本格式见图5.1.1。
(我市无蒸发报汛任务,上图中的蒸发类信息栏不要,降水信息类后直接跟NN)
5.1.2降水信息的编码内容应包括降雨、降雪和降雹等信息。
5.1.3规定编报降水量的水情站,应编报降雨、降雪和降雹等信息。
5.1.4规定编报降水量的水情站,一日内正常编报次数应执行本标准附录A.0.6的规定。
(按报汛任务书规定段次执行)
5.1.5时段降水量的编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日内各个时段降水量均未达到起报标准的,8时除编报日降水量外,还应同时编报各时段降水量。
2到规定编报时间时,如时段降水量达到起报标准,应立即编报这个时段的降水量。
3前一个或几个规定编报时段内降水量均未达到起报标准,其后某一规定时间已达到起报标准时,除编报这一规定时段内的降水量外,还应按时间先后,列报本日内该时段之前未达到起报标准的各个时段降水量。
时段降水量为零的各时段,可不列报。
(5.1.5条规定不再执行过去的累计拍报,即只有某段达到起报标准10或5mm时,除编报这一规定时段内的降水量外,还应按时间先后,列报本日内该时段之前未达到起报标准的各个时段降水量。
当一日内各个时段降水量均未达到起报标准的,8时除编报日降水量外,还应同时编报各时段降水量。
)
5.1.6编报时段降水量及日降水量信息时,应列报天气状况。
(天气状况不能丢)
5.1.7每日8时应编报前一日的日降水量,并将每日8时作为前一日日降水量编码的观测时间。
5.1.8旬、月降水量为零时,也应列报。
编报旬、月降水量时,应执行本标准附录A.0.9的规定。
5.1.9水情站编报暴雨加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暴雨加报的时间标准,应以1、2或3小时等整小时正点编报为原则;暴雨加报的雨量标准,应以在规定时段内降雨量达20、30、50mm等为宜。
(我省暴雨加报标准为2小时20mm,时间必须为偶数,即8~10、10~12、14~16、16~18、20~22、22~24、2~4、4~6)
2在规定的时段内,若降水量达到暴雨加报标准时,应立即单独编发暴雨加报,同时编列降雨历时。
(降雨历时统一为2)
3加报的暴雨量不应跨时段、跨日计算。
(对于段雨量起报标准为4段4次10mm的站,不应跨14、20、2、8时;对于起报标准为12段12次5mm的站,不报暴雨加报)
4加报过的暴雨量仍应参加时段降水量及日降水量的统计。
5当暴雨加报时间与时段或日降水量编报时间相同时,可不编报暴雨加报。
(对
于段雨量起报标准为4段4次10mm的站,12~14、18~20、0~2、6~8时雨量达到20mm时也不报暴雨加报)
6如遇间歇性暴雨,则降雨历时为观测时段内累计降雨时间。
(我省降雨历时统一用2)
7观测时间码应以暴雨观测时间末为准。
5.1.10当发生雹情时,水情站应在雹情停止时立即编报降雹历时和雹粒直径。
5.1.11当降雪或雨夹雪时,水情站编报降水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雪量或雨夹雪量均应折合成雪水当量以编报降水量。
2当地面积雪时,应在8时水情报文的降水量信息之后,编列积雪深度和密度信息。
(我省不报积雪深度和密度信息)
3旬、月内的降雪量或雨夹雪量,均应折合成雪水当量后的降水量,以编报旬、月降水量。
5.2标识符
5.2.1降水量编码的编码格式标识符应采用降水类信息编码格式标识符。
5.2.2降水量编码要素及其标识符应按表5.2.2的规定执行。
表5.2.2降水量编码要素及其标识符
序号
编码要素
标识符
1
1分钟时段降水量
PN01
2
5分钟时段降水量
PN05
3
10分钟时段降水量
PN10
4
30分钟时段降水量
PN30
5
1小时时段降水量
P1
6
2小时时段降水量
P2
7
3小时时段降水量
P3
8
6小时时段降水量
P6
9
12小时时段降水量
P12
10
日降水量
PD
11
旬降水量
PX
12
月降水量
PM
13
年降水量
PY
14
暴雨量
PR
15
降水历时
DT
16
降雹历时
PHT
17
雹粒直径
PHD
18
积雪深度
PSH
19
积雪密度
PSD
20
天气状况
WS
需要编报表5.2.2中没有规定的时段降水量时,其标识符可按本标准3.5的规定构成。
5.2.3降水量应以毫米计,最多记至1位小数。
(过去记至整数,现在记至1位小数)
5.2.4降水历时的编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码格式:
HH.NN。
2说明:
HH:
小时数,取值为00~23;
NN: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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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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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水情 信息 编码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