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寨仔山以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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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寨仔山以南
附件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寨仔山以南
龙山路以北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漳州开发区)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房屋征收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漳州开发区实际,并参照周边区域实践作法,制定寨仔山以南龙山路以北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下称《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2007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50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1020号),本《方案》适用于漳州开发区寨仔山以南龙山路以北片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具体征收范围、四至情况以地块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条征收对象和补偿范围
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补偿范围为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等。
属社区包干理赔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搬迁期限
征收实施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征收期限:
以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搬迁期限:
以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安置地点
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就近安置,安置地点为店地安置房小区,具体安置房源以征收通告为准。
第五条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由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合法批准手续的认定
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房屋,可认定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
合法批准手续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资料。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建成的无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原建房屋(不含当日),在认定建造时间有效证明后,可视为原建房屋权属合法,与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房屋同等征收补偿安置。
认定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按以下程序办理,由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1.由被征收人出具建造年限相关证明材料;
2.经被征收人所属社区居委会(两委会)审核研究,情况属实的,报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3.以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被征收原建房屋所在社区居民进行公示调查,10日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
(3)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依法审批的手续。
(4)漳州开发区“区地合一”后,即2002年12月13日《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居民申请宅基地建设用地暂行办法》施行以后经漳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含当日)。
(5)2014年2月7日漳州市委、市政府“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含当日),经漳州开发区“两违”办公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审批准的《危(旧)房改建审核认定表》。
(6)由于历史原因,被征收人只提供《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具结书》的(指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被征收人按照具结书登记的用地面积,在征收计算过程中抵扣100元/平方米的建房成本差价后,可作为土地有效权源手续认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合法批准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持有第六条规定的合法批准手续的被征收住宅房,其合法批准面积以有效建筑面积的方式进行认定计算:
1.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用地范围内,已建的被征收住宅房三层及以下部分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未建至三层的部分,被征收人在征收计算过程中抵扣700元/平方米的建房成本差价后,且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根据被征收人申请,可按三层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未建房奖励。
2.其它住宅房建筑面积的认定计算,按本《方案》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现状测量计算。
建筑占地面积计算中,批多建少的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批少建多的以批准占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一)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相关规定自主选择。
(二)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面积对等、差价不补、限量扩购”,“先搬迁腾房先选房”的方式进行调换,安置时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房小区凭“选房证”顺序号依次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且权属清楚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应在以下事项解决后,再予以补偿:
1.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
3.“一宅多户”的被征收住宅房共有权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4)住宅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原则上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
各类被征收房屋(含建筑物、二次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
第二章住宅用地征收补偿
第十一条住宅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1)已完成基建的住宅用地,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建筑物占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等按本《方案》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2)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用地范围内,除住宅房占地面积外的空地(埕、天井等),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含地上青苗、果树等作物的补偿)。
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可按被征收空地(埕、天井等)面积的10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以安置房照顾价购买同等面积安置房。
照顾购买价按1980元/平方米计算。
享受照顾价购买安置房的,空地(埕、天井等)不再给予补偿。
第三章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出生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1.已享受征收安置的户(人)口;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
3.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4.非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后登记婚嫁和生育的新增人员;
6.征收通告发布之前,出生时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未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新增人员。
第十三条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住宅房结构、层数和装修情况,按附表1、附表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条件: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被征收住宅房具有经认定计算给予补偿安置的有效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户在本社区具有常住户口。
2.产权调换方式:
按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1:
1的比例给予计算可安置面积,不补差价,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
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套数规定:
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可选择1套安置房;10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0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含)的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3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
被征收人实际产权调换套数由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和征收当期对应的安置房源、户型等情况决定,征收实施单位不再另期提供其它安置房源调换。
4.安置房的定价:
安置价为3100元/平方米,优惠价为3300元/平方米,市场价另行确定。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5.安置房的建设标准:
安置房的室外公共配套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规定。
室内装饰标准包含如下内容:
(1)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一道入户防火门;
(2)内墙水泥砂浆打底,地板水泥砂浆找平;
(3)房间、厨房、卫生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至少二个,厨房、卫生间水龙头至少安装一个;
(4)水、电、管道燃气均一套一表安装到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
(5)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路入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
(6)单元门及户内设置非可视对讲系统。
第十四条安置房置换经营性用房
(1)经营性用房安置面积:
人均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须从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中优先置换。
(2)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模式:
经营方案需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备案后,由社区居委会(或安置房业主联合会)牵头,实行统一招租或经营,收入按面积分红。
第十五条住宅房搬迁补助
按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
货币补偿的,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的,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再奖励5元/平方米。
第十六条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
(一)临时过渡期限:
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临时过渡方式:
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实施单位按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及时间:
以户为单位,按被征收住宅房户籍人口数每人45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实际过渡期限超过6个月,按实际逾期时间计补,逾期每届满一季度发放一次,直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
当月15日前(含)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15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户籍人口数每人再奖励50元/月。
(四)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本条款规定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
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次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临时过渡期(安置房未通知交房)嫁出或死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扣。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基本保障及安置标准
(1)被征收人享受基本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征收住宅房全部选择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为本社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未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4.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
5.被征收人在本社区范围内,属“一户多宅”的,其有效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2)基本保障安置标准:
以户为单位,可安置的有效建筑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50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为优先保证的经营性用房,40平方米为基本住房保障),照顾购买价按1980元/平方米计算。
(3)人均有效建筑面积计算中,人口以被征收人在本社区范围内,具有已居住的常住户口(以所在地公安户籍登记为准)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系直系亲属为依据。
(4)被征收人的基本保障及安置标准,每人只可计享一次。
因其它项目征收,已享受征收安置的,不再重复计算和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照顾。
第十八条特殊补助
(一)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2000元/人;
2.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级残疾的2000元/人、二级残疾的1500元/人、三级残疾的1000元/人、四级残疾的500元/人;
3.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3000元/户;
4.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3000元/户。
(2)以上条款同一项目的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第十九条无合法批准手续的住宅房处理
(一)2002年12月13日以前所建造的被征收住宅房,无合法批准手续的,三层及以下部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和奖励照顾:
1.有向港尾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建房相关费用发票未载明用地面积的按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计算,下同)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照顾。
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住宅房建筑面积的9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2.未向港尾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照顾。
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7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2)2002年12月13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间新建造的无合法批准手续的住宅房,三层及以下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但确因自住需要,满足“一户一宅”且户籍在本社区的,住宅房层数在三层及以下部分可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和奖励照顾:
1.住宅房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部分:
(1)无合法批准手续但有向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作为奖励照顾,给予补偿安置。
(2)无合法批准手续也未向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作为奖励照顾,给予补偿安置。
2.住宅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三)2014年2月7日以前所建造的被征收住宅房,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过三层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2014年2月7日以前所建造的被征收住宅房,无合法批准手续的,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超过期限一律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2014年2月8日至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前所建造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住宅房,不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超过期限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六)征收通告发布后建造的“两违”住宅房,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附表3、附表4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及以上,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一)阁楼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效建筑面积,按该自然层补偿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无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住宅房,其阁楼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按房产测量技术规范执行和认定。
第二十二条社区自筹资金建设的集体所(共)有设施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认定,经谈判磋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户籍不在被征收范围所属社区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屋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前存在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其它权属文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存档,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没有“两证”和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安置房面积及获得超规定补偿、补助、奖励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方案》有关的保障、补助、奖励、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有效权源(合法批准)手续资料,包括:
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资料,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危(旧)房改建审核认定表》等;
(五)向港尾镇政府、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交纳申请建房有关费用的收据凭证;
(六)需迁移的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七)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方案》中相关名称解释
户是指以公安户籍登记的户为准。
“一户多宅”是指一个户籍在本社区范围内拥有多处住宅。
“一宅多户”是指一座房屋由多户共同拥有其产权。
建筑占地面积是指建筑一层外围护结构的垂直投影面积。
有效建筑面积是指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案》中有关规定确定的建筑面积。
直系亲属是指和自己有直系血亲关系(包括法律拟制的抚养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两违”是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及漳州开发区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漳州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因其它项目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表:
1.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2.住宅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3.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4.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表1
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
元/㎡
总层数
(自然层)
补偿价
结构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及以上
框架结构
3300
3000
2850
2700
2550
砖混结构
3100
2800
2650
2500
2350
砖木结构
2800
2500
2350
2200
——
土(石)木结构
2400
2100
1950
——
——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住宅房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1000
备注
1、补偿标准含建筑物占地、建筑物补偿综合价;
2、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附表2
住宅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类别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价(元/㎡)
框架结构
混合结构
1
有水、电、卫生设备
高档灯具、卫生洁具
+80
普通灯具、卫生洁具
+50
不齐全
+25
2
有外装修
贴瓷砖
+40
普通涂料粉刷
+20
3
门窗
高级门窗(含防盗网)
+120
普通门窗
+90
木门窗
+60
4
地板
豪华地板
+100
高级地板
+75
普通地板
+50
斗底砖
+40
水泥沙浆地板
+12
5
楼梯
不锈钢或木扶手
+25
普通钢木、钢管扶手
+12
6
内墙壁
高级涂料粉刷
+60
普通涂料粉刷
+30
7
天棚
高级涂料粉刷
+20
普通涂料粉刷
+12
普通塑料板吊顶
+15
石膏吊顶
+25
木作或铝塑板吊顶
+50
砖木结构(石结构)土木结构
8
内外未装修
0
9
水、电、卫生设备
+25
10
外墙粉刷
+20
11
有门窗
+40
12
内装修
+65
13
普通塑料板吊顶
+15
14
石膏吊顶
+25
15
木作或铝塑板吊顶
+50
备注
按住宅房的有效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面积。
附表3
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类别
说明
补偿单价(元/㎡)
简易砖(石)、土木瓦房
墙体、门窗完整,室内外有简易装修
外墙厚180mm及以下
350
外墙厚180mm以上
400
砖(石)墙体,石棉瓦或油毛毡、木板砼屋盖
墙体、门窗完整,室内外有简易装修
外墙厚180mm及以下
330
外墙厚180mm以上
380
砖(石)墙体,彩钢屋盖
墙体、门窗完整,室内外有简易装修槽钢或工字钢、角钢屋架
外墙厚180mm及以下
400
外墙厚180mm以上
450
彩钢工棚
镀锌钢管,槽钢或工字钢、角钢屋架
150
石棉瓦、油毛毡工棚
石(木、其他)柱、竹(木)屋架、墙体有围护
120
铁皮、石棉瓦车棚
80
附表4
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项目
种类
计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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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漳州 招商局 经济技术 开发区 寨仔山 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