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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北海案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书、一份
[转载]北海案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黄焕海死2011年10月27日北海案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和最高检法医王雪梅的个人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
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三)、检验对象:
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清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辩论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
(五)、鉴定要求:
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六)、检验时间:
尸体解剖于2009年11月19日14时至18时进行。
(七)、检验地点:
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验
1、死者衣着情况
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后侧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白色内裤赤足。
2、尸表检验
尸长161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型中等。
尸体高度腐烂呈巨人观,双手双脚皮肤膨胀、皱缩、变白。
头面部:
左面部见条状擦伤痕,无出血征象,右面部表皮剥脱,右额顶部、鼻部见片状擦挫伤痕,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
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
未检见损伤异常。
胸腹部:
胸腹部见多处片状表皮剥脱痕,皮内皮下及各肌群未见出血,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
未检见损伤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
未检见损伤异常。
3、解剖检验
头部解剖:
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见3x4cm头皮下血肿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脑干周围血肿形成。
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颈项部解剖:
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
胸腹部解剖:
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余未检见损伤异常。
三、分析说明
(一)死亡原因:
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死亡方式分析: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
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三)死亡性质分析:
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o
四、鉴定结论:
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鉴定人:
北海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韦义辉
法医师罗镇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黄焕海尸体检验照片1份29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
北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
(二)委托时间: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三)检验对象:
姓名:
黄焕海,男,汉族,1992年8月16日生,家住合浦县西场卸江村委会下卸村十四队13号。
(四)简要案情:
2009年11月19日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尸(经家属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第一次尸体检验时间:
2009年11月19日为审案需要,局领导决定对死者黄焕海进行复检。
复检时,北海市公安局派出法医韦义辉、王攀、罗镇,痕检照相技术员李立新、文道堽,会同广西公安厅刑侦总队法医专家朱少健(主任法医师)、北海市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邓安红、法医陈忠善(主检法医师)一起进行。
(五)鉴定要求:
在原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死者黄焕海的躯干和四肢是否存在骨折或被击打等问题。
(六)检验时间:
复检时间2011年04月16日10时到2011年04月16日12时30分。
(七)检验地点:
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二、检验:
1、衣着情况:
全身衣着均未见锐器损伤。
2、解剖检验
胸腹部解剖:
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躯干背部:
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腰骶部肌肉组织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四肢及会阴部:
纵向逐层分离皮肤、肌肉组织,见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见片状出血,余检查未见异常。
三、分析说明根据尸体复查所见,死者躯干、四肢未检见骨折损伤异常,仅有腰骶部肌肉、右肩部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和右腘窝皮下出血,可以确认死者的腰骶部、右肩部、和右腘部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但上述的损伤,均不属致命伤。
死者全身衣着及尸体检验均未检见锐器损伤创口,可排除死者有锐器伤。
四、补充检验意见
死者黄焕海的腰骶部、右肩部、右膝部和右腘窝生前有钝性暴力损伤史。
法医学鉴定人:
北海市公安局
主检法医师:
韦义辉
主检法医师王攀
法医师:
罗镇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黄焕海的尸体复查检验照片1份
鉴定文书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有一群众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尸体(经家辨认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家住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办案单位为审案需要,要求法医根据法医学知识对死者的死亡时间作出推断。
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的气温、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再结合死者尸体的腐败程度,特作出以下推断:
1、死者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时,尸体已经浮出海面,根据案发当时北海地区季节温度(2009年11月14日的气温:
多云转阴,温度:
21℃傍晚有强冷空气。
北海地区气温急速下降。
15日:
小雨,温度:
13℃—17℃16日:
小雨,温度:
11℃—13℃17日:
多云间阴,温度:
8℃—11℃18日:
多云,温度:
7℃—14℃19日:
多云,温度:
9℃—15℃),浅海环境中的尸体自行浮出海面的时间一般为死后3天当尸体开始浮出海面时,其皮肤与活体批复的色质相近,但在对黄焕海进行第一次尸检时,裸露部分的肢体皮肤已经开始发黑,腹部已出现腐败静脉网,整个尸体呈高度腐败,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
说明该尸体浮出海面后,暴露在空气中已有2至3天时间。
由此推断死者黄换海的死亡时间距第一次尸检时间(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
为6天左右。
2、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
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
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
主检法医师:
韦义辉、王攀
2011年05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
一、绪论
1、委托单位:
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2、送检人:
董剑飞,韦超强
3、受理日期:
2011年8月29日
4、案情摘要:
200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群众在北海市海城区渔轮厂码头海面发现一具男性尸体。
经家属辨认和DNA鉴定,确定该死者为黄焕海(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生前家住北海市合浦区西场镇卸江村委会下卸江村十四队13号)。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9年11月23日发出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
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
定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21日向办案单位发出北检刑诉提证20115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认为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被害人的死亡分析不够明确,致伤工具没有分析,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要求对黄焕海尸体进行重新鉴定。
5、送检材料:
(1)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相关尸检照片。
(2)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鉴定书》及相关尸检照片。
6、鉴定要求:
对黄焕海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7、检验开始日期:
2011年8月30日。
8、检验地点:
北海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本中心法医室。
二、检验
(一)据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及审查相关尸检照片可见:
死者黄焕海尸体长161cm,发育正常,体型中等。
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头面部及躯
干大部分表皮脱落,双手、双足皮肤膨胀、皱缩、变白。
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见数处条状擦伤,范围为10.0cm×4.2cm。
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
鼻周存留点片状凝血块。
冠状切开头皮,见右额颞部有片状头皮内出血,枕部右侧4.0cm×3.0cm帽状腱膜血肿。
锯开颅骨见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枕骨大孔延髓周围血肿形成。
纵向切开气管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
左右胸腔见大量水性液,心、肺被膜未见出血点。
(二)据北海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记载及审查相关尸检照片可见:
沿胸部剪开缝线暴露胸腹腔见胸腹腔脏器高度腐败,剪开胃组织见胃
内容排空,十二指肠内排空。
沿后正中线纵向逐层分离躯干皮肤、肌肉组织、见腰骶部皮下肌肉组织出血。
纵向逐层分离四肢的皮肤、肌肉组织,见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见片状出血。
余检查未见损伤异常。
(三)2011年8月30日复检尸体所见:
尸体冰库保存,已严重霉变,内脏及软组织严重腐败。
观察颅骨骨折情况,见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其中斜坡骨缝处分离最宽,宽约1.5mm,骨折线两端逐渐变细闭合。
三、分析说明
(一)根据检验所见,死者颅底有横跨左右两侧的明显骨折,脑干周围血肿形成,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颅脑损伤改变,死者黄焕海符合因严重颅脑外伤而死亡。
(二)根据检验所见,颅骨骨折以颅底斜坡骨缝分离最大处为中心向左、右两侧延伸,两端逐渐变细闭合。
这一形态特点符合死者头颅一侧受硬质五体衬垫固定,另一侧受动态外力作用,造成颅骨的左右两侧受压发生整体变形、颅底的横径缩断而矢径增长,使颅底中部受到较大的矢状方向的拉应力作用而发生横行的骨折线。
结合尸表检见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有数处条状擦伤,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等情况分析,不排除该颅底骨折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
(三)死者腰骶部皮下肌肉出血,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右膝部、右腘窝皮下出血等符合徒手打击形成。
四、鉴定意见
黄焕海符合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鉴定人:
副主任法医师李发贵
主任法医师朱少建
授权签字人:
主任法医师朱少建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尊敬的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
日前我收到黄焕海案律师发给我的四份法医鉴定书,阅后深感问题严重,在我看来,此案涉及的法医学问题非常明确并非属于疑难案件,但是,发案两年来,历经四次法医鉴定,虽出现明显漏洞和错误,却无人从法医学的角度对这些漏洞和错误进行合理的批评。
面对这样的现象,法医王雪梅以个人名义,强烈要求当面向黄焕海案主审法官展示枕部着地形成头颅减速运动伤的成伤机制。
在此,我郑重宣誓:
法医王雪梅虽是检察院的法医,但更是人民的法医,在涉及人命关天的大是大非面前,誓与真相站在一起,誓与真理站在一起,即使被组织被单位开除,即使被判刑被暗杀,我也绝不会保持沉默
我对黄焕海案先后四份法医鉴定书发表的个人意见:
根据四份法医鉴定书的相关记载,不难认定,黄焕海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但是,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关于黄焕海死亡性质符合他杀的分析,不够慎重此外,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
中的分析说明部分,严重缺乏科学性。
在北海的海面上发现了死于重度颅脑损伤的黄焕海的尸体,这个基本事实,可以肯定地告诉我们,黄焕海是死亡之后被人抛尸入海的,但是,死后抛尸的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他杀的犯罪事实,致命性颅脑损伤的成伤方式,除了他伤外,并不能排除酒后意外摔伤或是酒后斗殴中摔伤的可能性,因此,对黄焕海死亡性质的推断,必须通过对头部损伤的着力点、作用于头部的钝性物体以及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否则,没有科学依据地断言他杀,不仅会局限侦查视野和范围,还极有可能误导侦查方向,后果不堪设想
我个人认为,黄焕海头部损伤的着力点,绝不能排除头枕部、对黄焕海头部产生巨大钝性外力的钝性物体,绝不能排除地面、黄焕海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绝不能排除能够产生巨大暴力的减速运动,换句话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没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那个致命性颅脑损伤是仰面摔倒时枕部着地形成的。
尸体的证据是:
法医解剖所见的“枕部右侧4.0cm×3.0cm帽状腱膜血肿”以及明显的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
我特别不能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中“根据检验所见,颅骨骨折以颅底斜坡骨缝分离最大处为中心向左、右两侧延伸,两端逐渐变细闭合。
这一形态特点符合死者头颅一侧受硬质物体衬垫固定,另一侧受动态外力作用,造成颅骨的左右两侧受压发生整体变形、颅底的横径缩断而矢径增长,使颅底中部受到较大的矢状方向的拉应力作用而发生横行的骨折线。
结合尸表检见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有数处条状擦伤,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等情况分析,不排除该颅底骨折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意见。
我提请我的同行们注意,导致颅骨整体变形的力量是巨大的暴力,试问,你们所说的造成颅骨左右两侧同时受压而发生整体变形的头颅右侧和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除了表皮擦伤和片状挫擦伤外,还有其他受力的证据吗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受硬质地面衬垫的头颅右侧,除了仅见的“右额颞部有片状头皮内出血”和“片状挫擦伤”外,连头皮下出血都不曾发生,又怎么可能因此处的受压而形成颅骨整体变形呢 更何况,死者颅内的损伤极其严重,巨大外力产生的冲击波在颅内的传导深达脑干,而太阳穴所处的颞部又是颅骨最薄弱最易骨折的部位,此处一旦受到巨大钝性外力的反复击打,不仅势必会出现颞骨骨折,还势必会出现颞部的皮下出血及颞肌出血,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从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人反复踢踏的外力”,怎么可能完成深达脑干的力的传导却又不破坏踢踏局部的组织而形成相应的皮下出血、肌肉出血和骨折呢 关于黄焕海的头颅骨折情况,法医的记载一是“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一是“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
这先后两次的记载是不矛盾的,从这两处记载中,我们可以知道两个基本事实,一是死者的颅骨骨折是连接骨与骨之间的自然骨缝因外力作用而形成的分离,一是骨缝分离的的两个断端分别是“左顶骨下缘”和“右侧颅中窝。
从上述骨折的特征,不难分析形成骨缝分离的直接外力,来自于右枕部,而骨缝的分离是与直接外力冲击波轴线成直角的间接外力形成的,是颅骨整体变形的结果。
具体分析如下:
右枕部受力,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是右枕部至左额部的连线,在受力的瞬间,犹如一个具有弹性半球体的颅骨沿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缩短,因此与此轴垂直的直径相应地延长,该直径两极的颅骨即左枕部与右额部所受牵张力最大,导致枕骨整体后移,形成法医解剖所见的“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的骨缝分离。
法医鉴定,必须立足尸体。
此案,尸体上最显著的特征是,除一处绝对致命伤和几处轻微的体表损伤外,未见其他构成伤害的损伤。
对于一个17岁的具有旺盛生命力和反抗力的青年来说,这样的尸体征象,很难用殴打致死进行诠释。
广西公安厅法医作出的死者致命性颅脑损伤“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除严重违背科学规律外,从常识上讲,也很难令人信服:
一个大活人,即使被人活活踢死,也应该在尸体上留下垂死挣扎或人为束缚的痕迹,这是一个常识,如果缺乏相应的尸体证据,无论案件调查情况如何,在“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鉴定原则下,也必须服从尸体证据,听死人说话而不是听活人说话
此外,黄焕海尸体上唯一的一处致命伤发生在头枕部,此处损伤又呈现出明显的头部减速运动伤的特征,即外轻内重,有鉴于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致命性颅脑损伤是徒手伤。
一般而言,一个意识清醒的人,不会仰面冲天枕部着地摔死的,但是,酒后摔死并非罕见,且酒后摔死多见枕部着地,这是因为醉酒状态下人体的运动功能严重失调,导致醉酒者失去自我保护意识的仰面跌倒,因致命性颅脑减速运动伤而死亡。
此案,死者胃容物和十二指肠的完全排空及单一头枕部巨大钝性暴力导致的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尸体特征,高度提示我们,死者死于醉酒状态下的一次性仰卧位跌倒,否则,团伙他杀案,无论是激情犯罪还是预谋犯罪,都很难解释死者除头枕部一次性减速运动形成的损伤外,未见其它严重损伤的法医学尸体剖验所见。
根据法医记载的身体其他部位轻微的徒手伤,不排除酒后打架中摔倒形成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可能性。
此外,法医记载的“腰骶部皮下肌肉组织出血”及“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亦不能排除系摔倒在地所致。
一般而言,致命性颅脑损伤发生后,并非立即死亡,伤者会立即出现深度昏迷或植物人状态,无论是深度昏迷,还是植物人状态,只要伤者的心跳呼吸尚存,消化系统就会继续工作,胃和十二指肠的排空就会继续进行直到完全排空。
一般而言,尸体解剖所见胃内容排空,提示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为4——6小时,十二指肠排空时间应在6小时以上。
谈到这里,我还要谈一个问题,关于根据胃容物推断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时间的问题,我对《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中“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肠道、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完全排空。
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的说法很不赞同,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分析很不负责任,至少在鉴定人并没有通过解剖检验证实死者的膀胱、直肠等器官是否也由于腐败气体的挤压而完全排空的情况下,就轻易做出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完全排空是由于腐败气体挤压的明显暗示,非常不职业。
事实上,尸体高度腐败后,不仅有可能出现死后呕吐现象,更有可能出现死后排便、死后排尿现象,死后排尿会导致膀胱的完全排空,而死后呕吐和死后排便则很难导致胃及肠道的完全排空。
有鉴于此,黄焕海胃和十二指肠完全排空的尸体征象,依然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依然可以提醒我们注意和警惕:
黄焕海死亡距
最后一餐的时间有可能在六小时以上。
一般而言,朋友聚餐或是酒后斗殴出现突发意外死亡事件,一是送医院,二是通知家人,但假如涉及难以解决的高额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甚至刑事犯罪,当事人有可能产生藏匿尸体的犯罪心理,在北海,投尸入海应该是罪犯可以想到的一个毁灭尸体证据的方案,但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方案的计划与实施,会与死亡的发生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不会太长,一般而言,超不过三天。
酒后涉案,很多醉酒者会出现记忆恍惚,有些甚至出现病理性遗忘,因此,这类案件很难避免完全背离事实的假供,特别是相互感应的群体性假供,诱供的成功率也特别高。
我个人认为,此案需要补充侦查的,一是黄焕海事发当天是否饮酒二是黄焕海失踪当天从餐馆出来后至少六小时之内,身在何处 2011年10月16日
王雪梅,女,1956年生于朝鲜。
1970年入伍1973年复员分配到西安市儿童医院工作,曾任病区护士长1978年考入西安医科大学医疗系,1983年获医学学士学位1983年考入西安医科大学法医系,1986年获法医学硕士学位1986年10月分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医专业技术工作,1995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现为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法医师。
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法医队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曾组织并承担了数百例省级检察机关送检的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代表检察机关,参加了近百例国家级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百余篇曾任国家级科刊物《法医天地》杂志社社长兼主编,著有《女法医手记》《错位的情爱》《法医探案》《死亡档案》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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