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团贷款代理行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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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团贷款代理行操作指南
人民币银团贷款代理行操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操作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明确银团贷款代理行职责义务,指导银团贷款代理行操作,优化银团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银团贷款合同
本操作指南中提及《银团贷款合同》,是指中国银行业协会推出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但本操作指南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采用《银团贷款合同》为文本的人民币银团贷款。
第三条合同优先原则
本操作指南应作为国内人民币银团贷款代理行业务规范操作的参照依据。
在具体业务实践中,本操作指南与具体交易项下的《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有任何不一致的,以《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章代理行的职能
第四条代理行的定义与职能
(一)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二)代理行根据贷款人的委托,充当银团事务的管理者、操作者和执行人。
它既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中间联系人,也是各贷款人之间的中间联系人。
(三)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代理行是银团的代理人,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代理行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其自行承担。
(四)应当由代理行享有的权利、履行的各类职责及义务,应由包括借款人、贷款人在内的各银团贷款当事方协商一致后,落实到《银团贷款合同》中。
如银团成员另行达成《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的,也可以将代理行的部分权利、职责及义务体现在《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中。
第三章代理行的资质与指定
第五条代理行的资质
为确保代理行高效、专业地履行职责,有效保障各贷款人和银团的利益,同时出于公允和非关联方等方面的考虑,牵头行和各贷款人可依据以下因素指定代理行:
(一)代理行应与各贷款人联系通畅,以保障银团的利益。
(二)代理行应与借款人联系通畅,代理行的指定可酌情考虑借款人的建议。
(三)代理行应在履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代理行职责上具有较全的功能和较丰富的经验。
(四)代理行内部应对代理行业务有较为明确的团队分工,能在一定的经营单位层级上设立专业化代理行业务团队,代理行内部能有效区分作为代理行职能的行为和作为贷款人、牵头行的行为。
(五)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出任代理行。
对于借款人的财务公司担任牵头行或作为贷款人的银团贷款项目,为避免利益冲突,应由具备上述资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出任代理行。
第六条代理行的指定
(一)代理行的指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由牵头行在银团的筹备阶段指定,在牵头行发出的《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团贷款主要条件与条款中列明。
受邀银行若回复确定作为贷款人参与银团贷款,视同确认了对代理行的指定。
2、由牵头行与其他各贷款人在银团贷款的贷款额度得到了所有贷款人承诺后共同协商指定。
(二)根据具体银团贷款的需要,可以委任一家或多家代理行履行不同的代理职责,且各代理行的指定和职责应在《银团贷款合同》中明示。
第四章代理行的主要责任
第七条代理行责任的范围
代理行的职责可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关于代理行职责的规定在《银团贷款合同》及/或《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如有)中进行约定,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及/或《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如有)的约定进行具体操作。
第八条参与文本起草并签署合同
(一)代理行应参与文本的起草和谈判,尽早掌握《银团贷款合同》及/或《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如有)中与代理行各项职责有关条款的实质性涵义,并从银团后续操作的角度向牵头行、借款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确保《银团贷款合同》及/或《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如有)相关条款在逻辑上的严密性以及在代理行具体操作上的可执行性。
(二)代理行应作为独立于牵头行、贷款人的签约方签署银团贷款文件。
代理行签署银团贷款文件,应获得相应的签字权或转授权,确保其接受银团的指定出任代理行是合法、有效及有约束力的。
第九条提款准备阶段
(一)对首次提款先决条件的审核
1、代理行应当在首次提款的准备阶段,负责收集和审核提款先决条件所需的各项文件和证明。
该等文件和证明如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印章。
2、代理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先决条件文件进行(形式)审核,逐条确定其形式是否符合《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要求。
3、《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先决条件的满足由各贷款人自行审核和判断的,代理行应在收到首次提款先决条件的文件后,及时向各贷款人转发相应的复印件,并要求各贷款人及时回复其是否接受以上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并由代理行按照全体或多数贷款人的决定,认定提款先决条件是否满足;《银团贷款合同》未约定先决条件的满足由各贷款人自行审核和判断的,由代理行认定提款先决条件是否满足。
4、借款人首次提款前,银团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认银团贷款文件的签署的合法、有效及有约束力以及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在形式上符合银团贷款文件的要求,通常应作为提款的一个必要条件。
代理行应收集该等法律意见和先决条件确认函。
《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先决条件的满足由各贷款人自行审核和判断的,代理行还应当及时将法律意见书和先决条件确认函转发给每一贷款人。
5、首次提款先决条件满足后,代理行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可以发出首次提款通知。
代理行应查验首次提款通知的填写是否满足《银团贷款合同》的要求。
6、如借款人要求豁免或修改其中部分先决条件,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征得多数或全体贷款人的同意。
7、代理行应妥善保存贷款文件和提款相关资料的原件。
(二)首次提款准备阶段:
账户的开立
1、代理行应在提款准备阶段为银团贷款的操作开立专门的内部账户,并为借款人开立银团贷款账户和还款账户。
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规定,代理行还可要求借款人在本行开设用于各类权益质押对应现金回款的账户、作为保证金的账户等,如有特别封闭管理要求的账户,还应执行封闭的、可接受银团监管的监管要求。
2、代理行应为银团建立一套贷款人台账,负责核算和保存整个银团的本金、利息与费用等资金收付的情况。
台账可按照贷款人的机构名称、承诺参贷比例、联系人信息、往来账号、业务发生日期、业务发生类别、适用利率或费率、金额等要素及参数设立,用银行间的往来账形式,核算代理行与各贷款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包括每次的提款、还款、付息、展期和付费等。
(三)首次提款准备阶段:
提款通知
1、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发出的首次提款通知后,应检查是否符合《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格式要求,及时将有效的首次提款通知转发各贷款人。
同时,代理行应根据各贷款人的承贷比例,计算并告知各贷款人相应的提款金额。
2、代理行在贷款协议设定的提款期限之后收到提款通知的,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提款通知;若《银团贷款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的,代理行应通知各贷款人,通常在征得多数贷款人的同意后仍可继续执行提款通知。
虽然代理行应在获得积极回应后方能执行,但也可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一定时间内无回应视作默认。
3、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件等)接收提款申请书。
4、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提款通知等相关资料的原件。
(四)对每次提款先决条件的审核
代理行应确认每次提款先决条件的满足。
对于银团贷款每次提款,代理行仅需确认借款人满足《银团贷款合同》规定的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第十条提款/还款阶段
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提款/还款阶段的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归集和划拨贷款资金、计算和管理利息期;确定贷款利率并通知借款人和各贷款人;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对提款期进行管理;还款管理等。
第十一条代理行的支付渠道
代理行应遵守下列清算方式:
1、提款:
贷款人应根据代理行的(参贷)通知将各自所承担份额划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
除非《银团贷款合同》有相反的约定,代理行没有代贷款人垫付贷款资金的义务。
2、支付:
代理行应依据《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完成受托支付审核流程后,将款项支付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中。
3、还款:
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时,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或多数贷款人的决定,进行及时分配。
通常情况下,如代理行只收到部分还款,则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代理行的信息渠道作用
(一)信息的传递与送达
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传递应通过代理行完成。
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传递,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其他贷款人转发其收到的任何文件的复印件。
(二)信息的处理方式
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信息的性质,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
1、对于《银团贷款合同》下的大部分信息,如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借款人的提款通知等,经审核符合《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形式要求的,代理行仅负责传送。
2、对于借款人豁免《银团贷款合同》下部分条款的申请,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征求多数贷款人或全部贷款人的同意。
3、对于违约事件,代理行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各贷款人。
除非被明确告知或《银团贷款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代理行默认没有违约事件发生。
4、代理行发现借款人在银团项下有应付未付款项,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通常,代理行发现上述情况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做必要的调查并将调查所获取的信息传送给各贷款人。
(三)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分发
1、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分发是代理行作为信息渠道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代理行提供相关财务信息的,代理行可主动提醒借款人,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发送至各贷款人。
2、如《银团贷款合同》中有财务承诺条款,借款人在提交财务信息的同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一份由借款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承诺书,证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符合财务承诺条款,并提供合理的计算方式。
(四)代理行应对融资方的咨询
代理行需要应对借款人或贷款人的相关咨询(例如确认贷款余额、程序性或技术性问题),如有必要,代理行可保持与第三方(如法律顾问)的沟通,但原则上代理行不负担因咨询第三方产生的费用。
当《银团贷款合同》产生争议时,代理行无义务对《银团贷款合同》做出解释。
第十三条银团贷款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豁免
(一)修改或豁免申请的提出
1、借款人提出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豁免申请后,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要求审核借款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以及是否已经提供各贷款人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料,如现金流量预测和财务报表等。
代理行收到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各贷款人要求表决。
2、贷款人也可以提出对合同条款的修改。
贷款人提出修改合同的,应首先通知代理行,代理行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其他贷款人要求表决。
修改涉及借款人的,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修订合同条款。
(二)代理行的判断
1、对于借款人或贷款人提出的修改或豁免事项,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规定判断该事项需多数贷款人同意还是需要全体贷款人同意。
2、《银团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或各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争议,代理行可向内部法律顾问或外部律师咨询。
(三)表决程序和结果
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或贷款人的修改或豁免申请后,应立即通知各贷款人,并要求各贷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回复,回复可以书面回执方式提交给代理行。
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形成有效的表决结果或者经大多数贷款人要求,代理行将延长回复期限,直到形成有效表决结果。
对于由贷款人提出的表决事项涉及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代理行应将通知抄送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最终有效表决结果形成后,代理行应将该结果及时通知各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四)修改生效
如表决结果涉及修改合同条款,则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修改手续,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各贷款人会同代理行与借款人签署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后生效。
第十四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一)代理行在知悉、或被借款人或各贷款人告知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后,应立即通知其他贷款人。
代理行应在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获得多数或全体贷款人的指示后,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救济措施。
(二)如违约事件非经借款人告知代理行,代理行应通知借款人该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以便借款人做出确认和解释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担保物处理
(一)银团可根据项目情况,单独委任担保代理行,在贷款人得到借款人资产抵押、权益质押设置情况下,负责与担保相关的管理工作,也可委任一家代理行统一承担贷款管理工作和担保管理工作。
(二)担保代理行的工作主要包括:
1、担保代理行可接受银团委托,代表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担保登记。
2、担保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担保物的状况进行检查,确保担保人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担保物的安全、完整和保险权益(如有)。
如担保物需要维修,担保代理行应敦促担保人及时进行相关的维修,费用由担保人提供。
3、担保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监督对担保物的全部或部分处分行为以及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向银团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4、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可以执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时,代理行应根据约定,就担保事宜进行银团表决(如需),并代表银团成员行执行担保物或者行使担保权利。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转让
(一)银团贷款的转让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贷款人(转让方)可以转让《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二)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签署转让证书。
(三)代理行要负责转让登记工作,记录历次银团贷款转让的情况,保有一份当前贷款人的记录清单,并在该清单更新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各方。
第五章代理行的有限职责、责任和权利
第十七条代理行的有限职责
代理行作为银团的代理人,其职责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其主要的职能是根据《银团贷款合同》服务贷款人和保障银团利益,其应勤勉、守约、尽职、专业地履行约定的各项职责,保证银团贷款各项约定及贷款人的指示与授权得到有效执行,其性质是事务性的。
尤其必须明确的是,信贷评估必须由各贷款人独立进行。
为明确代理行的有限责任,《银团贷款合同》一般会明确要求各贷款人确认,其已经并将继续对银团贷款任何一方的财务、资信、业务、法律地位等情况、《银团贷款合同》项下任何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与《银团贷款合同》相关的文本和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等承担责任。
相应地,针对上述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代理行均不对贷款人负责。
第十八条代理行有权信任有关信息
鉴于代理行因其特定的代理身份而在行使其管理职能(尤其是信息传递)时所可能带来的风险,《银团贷款合同》一般需明确规定代理行在处理特定信息时具有一定判断权,包括:
除非实际知悉相反情形,代理行可以推定,银团贷款各方在《银团贷款合同》中所作的任何事实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并无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存续;银团贷款各贷款人均履行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换言之,除非《银团贷款合同》明确规定,否则,代理行并无义务去审查或核实此类信息。
但是,如果代理行已知悉、或《银团贷款合同》的任何一方知悉相反情形的存在而通知代理行的,则代理行不仅有权且有义务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规定通知各贷款人。
第十九条代理行行为的效力
代理行履行职责和发挥其作用,有赖于银团贷款各当事人遵守约定,并与代理行相互配合。
除非《银团贷款合同》及《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条款另有规定,代理行根据全体或多数贷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及《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条款的指示而采取的行动,对各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贷款人的指令
(一)作为对代理行的保护,《银团贷款合同》规定了代理行按照贷款人指令行事的程序和范围,同时也规定,凡代理行依据贷款人指令行事的,其不承担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二)银团通常由多个成员组成,作为被代理人的银团对代理行的授权往往比较笼统,因此,代理行在对银团的日常管理中,往往需要依赖于银团经过其决策机制所产生的决定和指令行事。
这一决策机制体现在:
代理行必须根据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的指令方可采取某一具体行动。
这种具体事项的决策机制在各个具体交易中一般由银团成员通过商务谈判达成,并在《银团贷款合同》的条款中予以体现。
(三)《银团贷款合同》一般会明确规定须经全体贷款人决策的事项和多数贷款人决策的事项。
《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必须由全体贷款人同意的事项一般包括:
对承贷额、总承贷额、贷款币种、提款期、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多数贷款人的定义的变更或对合同修改条款的改变等。
(四)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多数贷款人的指令还是全体贷款人的指令,均需遵循《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经过决策程序。
代理行应当遵循《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通知和表决程序,提请各贷款人表决。
《银团贷款合同》可以约定,在各贷款人决定前,由代理行对具体的事项提出一个初步的解决方案。
贷款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发表意见并做出指示。
在贷款人做出决定后,除非《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代理行应当依据具体事项的性质而定,按照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的该等决定行事。
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决定和指令作为或不作为的,代理行不对《银团贷款合同》的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费用补偿
代理行履行对银团的管理职责,可通过收取代理费并就其开支获得补偿。
根据《银团贷款合同》,代理行因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代理行为而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全部合理成本、费用、损失、开支(包括律师费)获得补偿。
具体的补偿机制可以由各方协商确定,比如,可以约定代理行首先要求借款人作出补偿,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补偿,则由各贷款人按照其当时在总额度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向代理行补偿,但因代理行的过失或过错而导致的该等费用应当除外。
第二十二条代理行的辞职
代理行可以按照《银团贷款合同》规定的程序辞任。
代理行的辞职可以是由代理行主动提出,经通知《银团贷款合同》各相关方后辞职,也可以经由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经过银团表决后予以撤换。
在代理行主动辞任的情况下,《银团贷款合同》可以约定由多数贷款人委任一家具有相关资质、信誉良好且经验丰富的金融机构作为继任代理行。
但是,为了不影响银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如果多数贷款人没有在该期限内指定继任代理行,则辞职代理行可以自行指定一家合格的继任代理行。
《银团贷款合同》还应当约定在主动辞职和被撤换的情况下,辞职和委任生效的时间,以明确职责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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