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装饰工程成本控制和竣工结算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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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装饰工程成本控制和竣工结算审核
装饰工程成本控制和竣工结算审核讲座
装饰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
1、招投标文件审核
2、施工合同条款的审核、施工图预算的审核
3、过程造价管理的设计变更与经济签证审核(含索赔的审核)
4、过程造价管理的隐蔽工程审核(暂列)
5、过程造价管理的工程进度款审核(暂列)
6、过程造价管理的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的选购定价审核
7、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1、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核
1.1招投标编制审核*
招投标审核重点是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
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能全面、准确地表述了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涉及工程造价的主要条款如招标范围、分包工程及配合费、选购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暂定价、工程变更的结算办法是否表述清楚;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无漏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我已概括从两方面来描述:
第一从项目图纸设计本性特征描述:
材质、型号、规格、品牌。
第二从工艺方面特征:
清单编制时有必要进行详细说明)。
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波动;2、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多算或少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3、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项目多列及重复计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4、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或工程量增减等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5、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变化;7、不可抗力事件。
调整的方法有:
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定额调整法等。
工程造价指数法适用于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工程造价指数的情况。
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信息指导价格的,可以采用调价文件计算法。
实际价格调整法的使用,必须有相应完善的监督机制。
定额调整法则适用于投标书中没有报价的设计变更、额外工程等的价格确定。
调整因素一般有:
合同实施期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过大的,国家政策性调价,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施工签证,额外工程,招标文件中暂估价部分等。
例如:
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费率招标总价一次性包干,而合同专用条款中:
按实结算,造成重复工作量大影响结算审核时间。
建议:
施工阶段成本控制:
不提倡采用费率招标,尽可能采取总价或单价包干方式;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不得高于目标合同价(目标合同价=目标成本-目标设计变更费用-目标现场签证费用);设计变更费用的控制(设计院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和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两类);建设单位内控制度要明确:
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加:
2万元以下需经成本部项目经理批准;2~5万元以下需经成本部经理批准;5万元以上的需经公司副经理一级批准后下发实施。
因建设单位原因提出变更时,工程部应作出设计变更方案,经成本控制部审核后,2万元以下需经成本部项目经理批准;2~5万元以下需经成本部经理批准;5万元以上的需经公司副经理一级批准,批准后由设计院正式出具设计变更单下发实施。
成本部每月月中将上月所发生的设计变更费用按因设计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两类分专业汇总报总经理并抄送设计院。
审核投标价格的计算依据。
审核的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设计深度是否到位;工程类别是否经有关部门核定;是否明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是否有工程量清单。
装饰工程的招标,尤其需要对设计的深度进行审查,一旦设计深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就会造成大量的设计变更和签证,使竣工结算与招标报价大相径庭,失去招投标的意义。
对设计深度进行审查,一是要检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基层结构设计做法是否详细,二是要检查所用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甚至包括特殊材料的品牌是否明确。
如达不到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应建议对设计方案加以完善。
例如:
在与设计院签订委托施工图设计合同时必须将成本控制参数写入合同条款中,并明确提出实现下列目标的奖惩办法:
项目的施工图预算不超过目标合同价;属设计质量产生的设计变更费用不超过目标设计变更费用。
合理制定质量标准和奖罚约定。
一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质量标准是否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二是质量的奖罚约定。
招标文件是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明确了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和相对应于补偿标准的经济处罚。
例如:
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钱江杯”的要求,承包方在合同中增加了优质优价的要求,但没有列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罚约定。
审计认为,应增加相应的处罚约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计算规则规定:
优质工程增加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计取。
(1)优质工程一般工程竣工后评定且不一定发生,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不计算该项费用。
(2)合同要求为优质工程而实际未达到优质工程的,其优质工程的增加费可根据工程的实际质量,按优质工程增加费下限费率的15%-75%计算;合同没有优质工程要求而实际获得优质工程的,可按优质工程增加费下限费率的75%-100%计算。
招标工期以及奖励办法。
一是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了经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期,招标工期是否超过核定工期规定的提前幅度。
二是工期的奖罚办法。
对招标工期比核定定额工期提前的,应当编定招标文件中是否按规定明确计算了赶工措施费,是否明确了相对应的惩罚措施。
有关材料采购事项。
一是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了材料的供应方式。
材料的供应一般有招标人采购(甲供)和承包人采购(乙供)两种方式,对此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二是招标人采购材料的事项。
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了材料供应的结算方式,是否将甲供材料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三是承包人采购材料的事项。
对特殊材料,是否明确了材质要求;对暂定价材料是否明确了材料结算价格的确定办法。
在过程造价管理中就曾碰到过因材料价格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矛盾:
建设单位按照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方法(材料到场价加上采购保管费用)签署材料的结算价格,施工单位因为在材料上赚不到预想的利润而拒绝采购,要求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作甲供材料处理。
但在招标文件中发现,招标文件中对暂定价材料今后的定价约定为“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材料,共同确定材料的价格”,由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明确和不合理,因此造成了实施过程中的矛盾。
2、施工合同条款的审核、施工图预算的审核
2.1合同条款审核重点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对其内容的审核,合同执行情况审核可在实施过程中及结算阶段结合其他一并进行。
合同条款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意思表达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合同形式是否明确、相关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特别关注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如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及比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新增减工程量项目的结算办法,工程质保金的约定、违约的索赔等。
一是拟定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全面:
一般应当包括工期、质量要求以及奖罚措施、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二是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
应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
工期、质量的奖罚是否明确。
有的招标文件中仅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有关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执行时容易引起争议。
材料设备的供应、结算方式是否明确。
对甲供材料的应审查结算方式;对乙方采购材料为暂定价的,应审查定价的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是否明确。
一般支付方式有定期支付和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两种,具体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建设单位的自身情况确定。
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项目,应当要求推广计量付款,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付款与结算审核相结合(即经审计后付款),这样既可以规范施工单位的管理,又可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和调整范围是否明确。
尤应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之后,对因设计变更、签证、额外工程等引起的增减工程量及相应措施费用的调整一定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既要明确措施费用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工程竣工结算条款是否明确。
招投标工程一般采用中标价加设计变更增减、签证、额外工程等的方式进行结算,也有按中标价进行总价包干的。
对此,要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发包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往往会因种种原因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合同当事人双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1)因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合同签订后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得不到法律保护。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立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因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责任和权利,合同的条款之间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
(3)合同条款漏洞较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的估计,因而亦未能相应研究考虑一些补救的条款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
(4)合同双方对同一有关条款理解不相同,而合同中又未能做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以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是工程合同无法履行。
(6)工程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具备。
按照我国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求,工程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初步设计已经完成并经过批准;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足够满足施工所需要的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资料;业主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基本落实;招标投标项目,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但在实际建设活动中,建设业主和建造承包商忽视合同签订的基本条件要求,在图纸不全、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匆匆签订合同,致使合同内容不详,合同纠纷增多。
例如:
某新建大楼装饰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审计组在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时发现,部分合同条款存在权属不清晰,甚至与招标条款相矛盾等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1、合同第××款约定,大堂四周回廊的保护工作按发包人指令进行,费用及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招标文件要求该大堂四周回廊的保护工作按发包人指令,费用及风险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进场后7天内提交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批准,而在合同条款中保护工作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提供,钢管、扣件等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支付,若专项施工方案未能及时到位而影响施工,则工期须延。
审计认为,此类条款明显是承包方为转移风险而作出的。
作为项目的投标方应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就考虑到施工的难度和技术准备,但未列该项费用但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2、合同中第××款约定,发包人若有分包项目,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配合管理费。
审计认为,该条款用词不够严谨,没有明确收费范围和费率等。
应进一步明确,如确需承包人配合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配合管理费,并应明确相应的比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计算规则规定:
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2%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
总承包单位完成其直接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围墙、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应无偿提供分包单位使用,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2.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4%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总承包单位事先没有与发包人约定提供配合服务的,分包单位又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时,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单位的配合服务费,由总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发生额自行约定。
3.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对材料、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可按材料、设备价值的0.2%-1%向发包放计取材料、设备的管理、服务费。
2.2施工图预算审核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但如果清单出现错项漏项,也会带来新的问题:
一是工程量清单中的错误一旦被施工单位发现和利用,会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二是工程量清单中的错误会引发其他施工索赔。
施工单位除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了超额利润外,还可能提出索赔。
三是工程量清单中的错误会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
由于施工单位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大幅度增减时,建设单位就不得不与施工单位重新协商确定新的单价。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规定: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四是工程量清单中的错误会影响对投资的控制。
由于建设单位的预算资金通常是根据中标价加上适当的预留费后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错误还会造成项目管理中投资控制的困难和预算追加的难度。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阶段的审查。
审核要点:
(一)编制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内容是否完整
主要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按规定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部分。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
应检查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是否根据《清单规范》的要求准确的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是否全面准确。
实行“五统一”的原则,即统一项目编码、项目特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要准确、全面,防止产生误解或歧义,避免遗漏。
项目名称的设置应以《计价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主体,根据该项目的特征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反映构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三)措施项目清单包括的内容是否完整
措施项目是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建筑工程的措施项目包括: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支架、脚手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垂直运输机械。
审计时应注意,该列的措施项目是否完全,有无明显漏列的项目。
(四)其他项目清单包括的内容是否完整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等。
预留金属于招标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预留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表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所作的预测。
(五)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描述是否准确
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以便于投标人报价。
“项目特征”的描述比较繁琐,不能简单引用施工图,而必须做全部描述。
我已概括从两方面来描述:
第一从项目图纸设计本性特征描述:
材质、型号、规格、品牌。
第二从工艺方面特征:
清单编制时有必要进行详细说明。
实质性审核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常见的工期索赔形式及审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因延期发图纸引起的索赔(内容暂不讲)
(二)因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内容暂不讲)
(三)应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索赔(内容暂不讲)
(四)因施工单位不可见因素引起的工期索赔
(五)因施工外部环境引起的工期索赔
指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
(六)因施工单位人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索赔
4、过程造价管理的隐蔽工程审核(暂不讲)
5、过程造价管理的工程进度款审核(暂不讲)
*6、过程造价管理的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的选购定价审核
施工过程无价材料和设备的选购定价是跟踪审计投资控制的重点、难点,也是跟踪审计直接经济效益最为显著的环节之一。
跟踪审计首先建议建设单位建立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选购定价的书面规章制度,明确采取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和比价采购等方式,优先选择有品牌、信誉好和售后服务好的厂家。
同时,对招投标时无明确规定或设定为暂定价格的一些新型材料、进口材料,跟踪审计人员深入进行市场调查,参考类似工程,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充分与建设、承、发包、供应等各方进行沟通,最终审核确定其合理的价格。
同时,关注采购材料、设备的进场环节,防止以次充好。
按行规,设计图纸对一些主材、装饰材料只能指定规格与品种而不能指定生产厂家。
目前市场上的伪劣产品较多,不同的厂家和型号,价格差异比较大,特别是一些高级装饰材料。
故对主要材料,特别是材料按实调差的工程,进场前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对于一些工期较长的工程,期间价格涨跌幅度较大的主要建材,必须分期审批进行价格签证。
(1)签证时间点的选择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信息是时时刻刻不断变化的,掌握了价格变动规律为我所用,必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2)材料价格签证确认的方法
相对于其他签证来说,材料价格签证的确认是比较难的。
客观上,各地区《价格信息》对普通材料有明确指导价,而对装饰材料的价格没有明确指导,由于其品种、质量、产地的不同,导致了价格的千差万别,建设单位也不能清晰、具体地提供材料的详细资料。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
组织双方人员,走向市场,寻求最接近实际情况的价格,以有力的事实证据取得双方的一致认可。
1)调查材料价格信息的方法
A市场调查
审核人员可到当地的大型建材市场,对拟调查的材料价格进行详细咨询,多家比较,以顾客的身份与经销商协商最低购买价格。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获取信息直接、相对较准确,有说服力,实际效果好。
B电话调查
对于异地购买的材料、新兴建筑材料、特种材料,或在审核时间紧的情况下,可采取与类似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进行电话了解,询得采购价格。
调查的材料价格必须问清是否包括运货方式、材料各项规格、性能等
C上网查询
在网上查询了解材料价格,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各省市陆续都建立了官办或民办的造价信息网站,方便了及时、准确查找到材料价格信息。
D当事人调查
材料真实采购价格,施工单位对外常常会加以封锁,中介审核人员要搞准具体价格,还要调查可能的不同知情者,如参与考察的人员、建设单位代表、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材料采购人员以及业内人士等,从而获得一些活动情况,以便定价时参考。
2)取定材料价格的方法
调查取得材料价格信息资料后,就要对这些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平衡、过滤,从而取定最接近客观实际并符合审定要求的价格。
A应考虑调查价格与实际购买价格的差异
由于市场变化,时间的变更,调查人的能力等因素,可能会出现调查价格高于或低于实际购买价的现象。
一般情况下,大宗订购材料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零购材料价格不应高于市场价格。
另外材料价格是具有时间性的,材料价格的时间点应与工程施工的时间段基本吻合,也就是说,不宜用项目施工前或项目竣工之后一段时间的材料价格作为计价标准,应以施工期内的市场实际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
B参考其他价格信息
取定材料价格时还应综合考虑下面几种价格资料:
参考信息价。
目前各地区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价格信息》指导价格,其作为工程项目概(预)算和编制标底的取价依据,在审价时,要利用这种法规性文件的指导作用计取材料价格。
参考发票价。
参考施工单位的购货发票,虽然可能存在假、虚、空等问题,但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可作为参考的依据之一。
参考口头价。
定额价格是加权平均价,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一般来说土建材料与市场差异不大,但许多装饰材料则可能出入较大,应分别对待。
其他工程中同类建材价格。
在同期建设的工程中,已审定工程中所取定的材料价格,可作为在审工程材料价格取定参照,甚至可以直接采用。
C理论测算法(暂不讲)
3)取价策略
A做好相关准备(暂不讲)
B注意方法策略
审价人员到市场调查价格信息,由于不是真正的潜在顾客,经销商一旦察觉到是在打听商业内幕,便会拒绝提供或消极提供有关信息,因此调查时一定要注意方法策略。
一是询问时要给对方以潜在顾客的感觉;二是注意对不同调查对象进行比较。
调查时要注意专卖店与零售店,大经销商与小经销商之间的价格差异,还要同时了解同种商品在市场中价格为什么会产生差异,争取做到多询问、多打听、多比较、多观察。
C平时注意收集资料
审核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就应留意收集价格信息,同一材料价格在不同工程上可以互为借鉴。
重视市场材料价格信息的变化,建立价格信息资源库,使用时及时取用。
注意事项:
在办理建筑材料单价的签证时,要注意弄清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以及如何办好,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建筑材料都要办理签证。
超指导价的主要材料或某些特殊材料,可以给予签证,但一些辅助材料,如铁钉、油漆、周转材料等则不需办理签证。
对于所签证的建筑材料单价,如已包含采保运杂费的应注明,避免结算时重复计算。
对于需办签证的材料单价,最好双方一起作市场调查,如实签名材料的名称、规格、厂家、单价、时间以及是否已包含采保运杂费等。
还要注意不要把材料的损耗计入单价内,因在结算套定额时就已包含了材料的损耗.
7、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道关口,应严把竣工结算审计关。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要充分利用过程造价管理的阶段性成果,过程造价管理也应为竣工结算审核收集、提供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例如:
1、关注玻璃幕墙异型特殊性对材料质量、型号、规格、厚度、性能、配件、组合等综合单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一是关注清单中的描述是否具体,对工程造价会有哪些影响;二是实际施工与清单的描述有哪些差异,对造价会有哪些影响;三是实际发生的变更哪些是必要的,哪些是施工单位为抬高造价故意引起的;四是结合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投标承诺、合同条款、设计变更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能否调整造价作出判断;五是对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进行分析,对能否按照工程施工索赔惯例和工程合同规定进行索赔的原因进行分析。
3、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熟悉主要施工方案。
(暂不讲)
(1)竣工结算审核的前期工作(暂不讲)
(2)编制竣工结算的原则(暂不讲)
(3)竣工结算审核的方法一般有以下两大类:
增减帐法: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不大的工程,以原有施工图合同造价为基础,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对照原有资料,作相应增减帐,进行适当调整,最终作为竣工结算造价。
竣工图法: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较大的工程,根据设计变更资料,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在双方认可的竣工图基础上,依据有关资料,重新计算工程项目,编制工程竣工造价结算书。
这种方法正确程度高,但需大量的时间、精力,往往影响工程款项的及时回收。
竣工结算审核的依据
目前工程领域的资料种类繁多,究竟哪些资料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尚无统一的说法或规定,这些都要甲乙双方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
如约定只有变更和签证两种形式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则其他资料(如涉及追加费用的隐蔽工程记录、技术核定单)不可再作为结算的依据,要想作为结算的依据,只有重新办理签证,将其变更为签证的形式。
采用定额计价,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的审核大体与施工图预算的编制相同,但竣工结算更加注意反映工程实施中的增减变化,反映工程竣工后实际经济效果。
工程实践中,增减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程量量差。
这种工程量量差是指按照施工图计算出来的工程数量与实际施工时的工程数量不符而发生的差额。
量差造成的主要原因有:
施工图预算错误、设计变更与设计漏项、现场签证等。
二是材料价差。
这种价差是指合同规定的开工至竣工期内,因材料价格变动而发生的价差。
一般分为主材价格调整和辅材的价格调整,主材价格和辅材的价格调整主要是依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行业权威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或双方约定认同的市场价格的材料预算价格或定额规定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整,一般采用单项调整。
三是费用调整。
费用调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从量调整,另一个是政策调整。
因为费用(包括间接费、利润)是以直接工程费(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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