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50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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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509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广州甲公司与澳门乙商户订立了食品供货合同,甲乙公司因付款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诸内地某法院。
该案需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
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
A、在澳门询问证人时,内地法院的人员不能出席直接向证人发问
B、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委托书应以葡文提出
C、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人民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D、请求调取的证据可以是任何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
A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
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B错误。
该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C正确,该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D错,依上述规定,不能调取与
2.查理和南丝是一对英国籍夫妻,1996年婚后定居于澳大利亚。
2011年5月,夫妻俩决定来华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再回到澳大利亚生活。
依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和澳大利亚法
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只需适用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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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3.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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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准。
本题属于法人营业所积极冲突问题,在甲公司多个营业所中,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是中国营业所,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4.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一39题,单选)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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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因此,AB选项均正确,不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
D项,《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
5.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
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37题,单选)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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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A项,本题出于2011年,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该规定已被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
因此,本题现根据2015年的规定进行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正确。
B项,根据该规定第1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
6.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
A、合同
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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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
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
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
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7.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9题,单选)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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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
8.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在其贸易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由于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条款无效
B、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
D、仲裁条款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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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
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正确,依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
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
D错误,依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9.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
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
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
( )
A、挪威法,因为被继承人为挪威国籍
B、奥地利法,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奥地利
C、甲国法,因为被继承人在甲国死亡
D、中国法,因为物之所在地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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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转致。
甲国法指向挪威法,挪威法指向适用奥地利法,为转致。
10.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
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
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5题,单选)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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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4节>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
11.中国人李扬1993年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国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
2013年6月,居住在中国的李扬之父李天宁向中国某法院起诉,指控李扬自2011年4月就未向其支付赡养费。
依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没有关于赡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B、如美国法对李天宁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C、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因为李天宁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D、如美国法对李扬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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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2.中国重阳公司与法国施耐尔公司订立了向中国进口货物的买卖合同,并订有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
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施耐尔公司在法国向某法国法院提起以重阳公司为被告的诉讼。
对此重阳公司提出了异议。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施耐尔公司有权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B、法国法院应终止诉讼程序,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C、法院管辖具有优于仲裁的效力
D、重阳公司在法国法院提出管辖的异议即表明其默示接受了法国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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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
A错误,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即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
B正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错误。
D错误,重阳公司出现在法庭是专门抗辩管辖的,则不构成接受管辖。
13.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
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6题,单选)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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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本题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甲国法,ABC三项错误。
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甲国,若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甲国的法律,D项正确。
14.杨三才、李建、刘强、左贺是大学同学,毕业以后他们分别去了中国驻外公司、中国驻外使馆工作和出国留学,现就各位经常居所地的确认,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经常居所地的情况?
()
A、刘强在法国求学毕业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
B、李建赴美国就医1年以上
C、杨三才受雇于中国某建筑公司,被派往非洲某国1年以上
D、左贺赴中国驻新西兰使馆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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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经常居所。
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A项正确。
15.中国人付力与华侨王德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数年后付力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付力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付力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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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付力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付力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16.2013年1月,中国人黄晓明与印度巴尔吉电影公司签定著作权许可协议,授权印度巴尔吉电影公司将其小说《中国人的印度之旅》改编并摄制成电影。
后因许可费用支付和电影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2014年3月黄晓明以印度巴尔吉电影公司违约为由诉至中国某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适用印度法,但在查找印度法的时候发现印度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的正确做法应为下列哪项?
A、适用与该民事纠纷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B、要求当事人达成进一步法律适用的协议
C、适用我国《合同法》
D、如果印度有区际冲突规范,适用其区际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印度没有区际冲突规范,则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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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
A
【解析】: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17.荷西19岁,具有突尼斯国籍,经常居住地在意大利。
2010年在法国短期居住,期间与留学法国巴黎一大的中国人黄雯签订合同,约定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为黄雯代购诸多欧洲名牌产品并于2011年3月底寄送至中国。
2011年2月,黄雯回国,但直至5月底都没有收到荷西寄送的东西。
6月,黄雯以荷西违约为由向我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荷西以突尼斯和意大利法律均规定21岁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与黄雯签订的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所涉荷西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国籍国突尼斯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我国法院应根据我国民法认定荷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法国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岁,我国法院应根据法国法律认定荷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经常居住地意大利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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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2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8.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
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
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B错,依第7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
19.2011年8月,在美国短期游学的中国女子范玮与定居于美国的台湾男子韩立在美国结婚,11月韩立随妻到中国广州工作。
2011年底,韩立夫妇为购买房屋,向定居于中国大陆的台湾朋友李军借款60万人民币。
2012年底,韩立夫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法律适用的约定)明确双方各半承担对李明军的债务,但所购房屋产权归范玮所有。
2013年2月,韩立偿还李军60万,5月,范玮偿还李军30万。
8月,范玮得知韩立此前已偿还全部债务,要求李军归还其多偿的30万未果,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法院在解决本案纠纷时
A、法院在认定范玮和韩立婚姻实质要件时应适用美国法
B、法院在处理范玮和韩立离婚协议纠纷时应适用美国法
C、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只能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D、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应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选项A正确;第26条:
“离婚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法院在处理离婚协议纠纷时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的中国法,选项B错误;第47条:
“不当得利、
20.西班牙阿奎西公司和法国莫代尔公司各出资50%在意大利根据意大利法登记设立了阿代尔公司生产经营皮革制品,阿代尔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主营业地设立在法国巴黎。
2013年4月,中国海涛公司就其与阿代尔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中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认定阿代尔公司民事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意大利法,因为意大利为该公司的登记设立地
B、只能适用法国法,因为法国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地
C、法院有权选择适用西班牙法或法国法
D、法院有权选择适用意大利法或法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1.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8题,单选)
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A项错误。
B项,《民诉解释》第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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