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积分制管理和年度检查综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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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积分制管理和年度检查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教,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强化分类指导、分类施策,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以科学完善的综合考核体系推动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升民办学校水平指数和发展指数,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应有贡献。
二、考核对象
市区范围内市属、区属各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
一贯制学校幼儿园部不列入全市民办幼儿园年度综合考核基数,列入民办中小学校一并参加年度综合考核。
**、**市属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综合考核,由两市教育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实施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积分制管理。
坚持新发展理念,突出规范办学基本要求,聚焦学校办学治校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用“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记实考核。
(附件1:
市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积分制管理“负面清单”考核评分表)
(二)年度检查。
重点围绕党的建设、依法治校、办学条件、办学行为、财务管理、师生权益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
(附件2:
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四、计分方法
(一)计分办法
积分制管理、年度检查均实行百分制考核。
1.积分制管理成效。
起始分值为100分,根据“负面清单”据实扣分,不设下限。
2.年度检查成效。
分值为100分,其中党的建设10分、依法治校20分、办学条件20分、办学行为30分、财务管理12分、师生权益6分以及上年度年检整改情况2分。
另设加减分项。
计算公式为: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积分制管理成效得分×50%+年度检查成效得分×50%)
五、考核方式
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分别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一)积分制管理考核。
按照责任处室(科室)、责任督学“双验证、双结合”的方式,对照“负面清单”,由责任处室(科室)、责任督学分别对民办学校治校办学行为进行“动态记实、季度汇总、年度考核”。
建立记实考核定向通报制度,推动民办学校强化自我约束、规范办学行为。
(二)年度检查考核。
各民办学校对照《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整理佐证材料,逐条自评赋分,并形成年检报告书(附件3),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区教育局。
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地检查,通过听取学校汇报、查阅相关材料、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
各区教育局对所属民办学校(幼儿园)完成考核后,将各区《**市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规范办学综合考核汇总表》(附件4、5)报市教育局。
(三)综合考核认定。
市教育局根据各区教育局考核以及抽查、审核情况,综合认定年度市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综合考核各等第单位。
六、结果评定
年度综合考核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等第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全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总数的10%、20%。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或点名批评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第。
2.租赁校舍办学的民办学校,租赁有效期不足3年且无明确后续办学方案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第;租赁有效期不足1年且无明确、可行的后续办学方案的,原则上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第。
3.年度检查中查实存在“★重点关注情形”2项及以上的,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第;查实存在“★重点关注情形”5项及以上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4.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结论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设立分支机构的;或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的;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擅自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或幼儿园办学有“小学化”倾向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或发生学生重大伤害、传染病流行、食品中毒等校园安全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
(6)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或违反规定乱收费,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受教育者退费或者不按规定退费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拒不配合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或年度综合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结果运用
1.年度综合考核结论将向社会公告,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结论记录。
2.对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等第的,颁发奖牌。
对年度综合考核“优秀”“良好”等第的,根据《**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锡教发〔2020〕96号),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规范办学专项奖补(民办幼儿园按照50%的标准执行,奖补资金实行市、区分担机制),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教科研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适当倾斜。
3.对年度综合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第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且自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学校申报民办教育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表彰奖励的资格。
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与招生计划下达直接挂钩。
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可视情况按照最高50%的比例调减其下年度招生计划。
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暂停其下年度招生资格。
5.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综合考核或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提交登记部门,按规定收回办学许可证。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工作站位。
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积分制管理和年度检查综合考核是促进全市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认真梳理学校工作,及时总结办学经验,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着力提升办学水平。
(二)严格工作实施。
年度综合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统筹负责,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具体实施。
按照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集中运用的原则,各考核责任处室对指标计分和考核结果实行全程纪实、全程负责。
要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加强协同协作,细化考核实施方案,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确保实绩认定准确、计算方法科学、考核结果公正。
(三)注重工作质量。
各考核责任处室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借助信息化手段,优化考评方式方法,精简考核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减轻被考核单位的负担。
要注重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全面、客观、动态掌握被考核单位的实绩实效,进一步提高评价的科学性、精准性。
九、附则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及政策的调整,市教育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3年1月起试行。
附件:
1.市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积分制管理“负面清单”考核评分表
2.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3.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报告书
4.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年度规范办学综合考核汇总表
5.市区民办幼儿园年度规范办学综合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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