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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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当前热点争议解读与应对刘新苗刘新苗刘新苗刘新苗一、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一、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二、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原因分析三、原因分析11、“逆向派遣逆向派遣”,老员工变劳务派遣工,老员工变劳务派遣工22、被派遣劳动者遭受中间剥削;、被派遣劳动者遭受中间剥削;33、派遣劳动者工作得不到保障;、派遣劳动者工作得不到保障;44、被派遣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被派遣者的权益受到侵害;55、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11、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22、法律立法的空白和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立法的空白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不作为;不作为;33、工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工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5一、一、一、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的的的条件条件条件条件:
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后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五十万元。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6修改前修改后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被派遣劳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
”二、界定同工同酬二、界定同工同酬二、界定同工同酬二、界定同工同酬:
7三、界定三、界定三、界定三、界定“三性三性三性三性”修改前修改后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规定。
”8四、监督与处罚四、监督与处罚四、监督与处罚四、监督与处罚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后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未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五、实施五、实施五、实施五、实施本决定自本决定自20132013年年77月月1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解读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解读1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四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四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四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四11、协议的确认、协议的确认第四条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认。
1222、关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关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五)其他合理情形。
133、关于关于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第六条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标准支付。
第七条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
第八条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44、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5、解除的程序问题、解除的程序问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外。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666、关于经营期限届满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营期限届满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77、外国人的劳动争议问题、外国人的劳动争议问题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19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1、社会保险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22、关于加付赔偿金、关于加付赔偿金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应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的。
2133、关于资质、关于资质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2244、退休人员、退休人员55、按劳动关系处理、按劳动关系处理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366、加班争议、加班争议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47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效力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2588、一裁终局、一裁终局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6问题讨论问题讨论11、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呢?
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呢?
22、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被派、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被派遣者的同工同酬呢?
遣者的同工同酬呢?
33、劳务派遣中,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劳务派遣中,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如何适用。
如何适用。
44、如何正确认定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如何正确认定劳务派遣中的劳动报酬支付主体。
报酬支付主体。
55、被派遣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工、被派遣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派遣单位是否承担单位造成损失,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66、用工单位因经济性裁员,将派遣、用工单位因经济性裁员,将派遣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劳动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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