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岗位练习题.docx
- 文档编号:1887475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X
- 页数:81
- 大小:117.47KB
消费维权岗位练习题.docx
《消费维权岗位练习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费维权岗位练习题.docx(8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消费维权岗位练习题
消费维权岗位练习题
(消保部分)
一、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
2005年8月9日我局接到消费者黄某投诉:
7月30日黄某从一商场购得某品牌果汁饮料一瓶,当天她打开果汁饮用,没有一次喝完。
8月1日中午,她拧开瓶盖准备再喝时,饮料瓶突然爆炸,瓶盖冲击到右眼,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并为此休病假1周。
黄某要求某商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
背景资料:
1、爆炸原因鉴定:
果汁饮料开启后,有细菌侵入,在高温天气下发酵产生大量气体,所以发生爆炸。
2、经查明,该饮料瓶身标签最下端标有一行小字(注:
标签上最小号字体):
“开启后请尽快饮用”。
市场上其它同类饮料标签均以饮用须知或注意事项的方式明确说明“开启后请低温保存并于24小时内饮用完毕”、“开启后请5℃以下冷藏并于48小时内饮用完毕”。
问题:
如何处理该申诉?
答案: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五款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饮料瓶上的“开启后请尽快饮用”虽属于产品使用的说明,但对反之可能出现的危险性未做明确警示,并且“尽快”究竟应该为多长时间并不明确,该产品未做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不明确,经营者及生产者未尽到义务,属过错方。
故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黄某损失如下:
医药费500元、一周的误工损失及由此带来的交通损失等。
至于消费者所要求的精神损失,法律上无依据,故不予支持。
(二)假手机申诉案
案情:
消费者夏某2005年6月25日于某市区通达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银色摩托罗拉v3手机(标称天津摩托罗拉公司生产)一部,价格2800元整。
2006年7月12日因手机性能故障到摩托罗拉公司指定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修时意外发现该机不属天津摩托罗拉公司产品,并索取了检测结论。
消费者据此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按消法的规定给予一倍赔偿,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7月15日,消费者向市局申请调解。
背景资料:
1、消费者及经营者对当时以正牌手机进行交易的事实均予认可。
经营者对该手机并非天津摩托罗拉公司生产检测结论认可。
2、经营者辩称自己也属受害者并非主观故意,并就此提供了进货发票等相关证据。
问题:
该申诉是否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
若应受理,如何处理?
答案:
该申诉应当受理。
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不予受理情况:
第十七条第一款“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应指正常情况下,该产品虽已超过1年但仍应受理。
第四款“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该案中消费者知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应从2006年7月12日起计算。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应以原始发票购机价格退货并增加一倍赔偿。
(三)新颖商场出售翻新手机案
案情:
消费者王先生,在某市新颖商场买了一款M牌新手机,价格1860元,商家承诺保修期为一年。
使用三个月后,手机出现了质量问题,王先生到新颖商场维修了一次,三天后又出现同一问题;王先生就到M牌手机专门维修店咨询,维修人员检查手机后告诉他购买的手机是翻新的旧手机。
王先生到新颖商场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新颖商场拒绝退货,王先生遂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问题:
1、消费者投诉时工商部门如何进行调解?
2、怎样依法查处新颖商场?
答案:
1、工商人员处理消费者申诉时,应要求消费者提供购买的商品、购物发票和其他证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双倍赔偿消费者;即退给王先生手机款1860元,赔偿王先生1860元,如果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可告知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工商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立案查处,对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做出行政处罚。
1、没收手机;2、处以翻新手机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四)伟力小卖部卖假酒案
案情:
消费者李某到伟力小卖部买了一桶白酒,回到宿舍和三位工友一起喝酒,喝完后都感到有些不适,出现头痛、呕吐症状,被立即送到医院,诊断为酒精中毒,李某怀疑喝了假酒,打电话给当地工商所,举报伟力小卖部售卖假酒。
问题:
工商所人员应该分几个步骤处理此案?
答案:
1、立案;立即组织人员到小卖部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嫌假冒伪劣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封或扣留。
2、依法抽取样品送检验部门检测。
3、调查取证。
查明此种白酒进货渠道和卖出的去向。
4、如果检测是假酒,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向社会公示,召回此种假酒。
5、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某报社发布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
某市晚报刊发了一则“人体电子增高”治疗仪的广告。
该广告称:
“16岁至25岁的男女青年使用后,半年内可增高3至7厘米。
产品已通过中国科学院鉴定,是矮小青少年的最佳增高器。
该产品为某市医疗器械厂生产,欲购者可直接与该厂联系,价格为每个240元,款到寄货。
”该市一些青少年从晚报上看到该广告后,便按广告上提供的地址寄款邮购。
但款寄出去后,杳无音讯。
经查证,某市医疗器械厂并不存在,而发布该广告的人已去向不明,所留下的有关证明文件也系伪造。
消费者将此情况向该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申诉。
问题:
指挥中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某市晚报社负有广告发布审查之责,由于该广告主系从事诈骗活动且已去向不明,发布广告的某市晚报社不能提供此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某市晚报社就应对自己的疏于审查的失职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向受损害的消费者赔偿损失。
对市晚报社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工商部门可以给予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对消费者而言,12315工作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支持消费者因某市晚报社做虚假宣传购买、使用此商品而造成的损失,向其要求赔偿。
(六)某商场销售组装彩电冒充原装彩电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
孟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售货员介绍是日本原装的,标签上也注明产地为日本,价格6800元。
不久后,孟先生的朋友在另一商厦也购买了同品牌同型号的彩电,并称目前本地市场这种型号的彩电都是国内组装的,价格在5600元左右。
孟先生找到商场,商场提供不出产地是日本的证明,也承认彩电不是原装的。
孟先生要求商场赔偿损失,但商场只同意退还多收的价款,其余的概不负责。
问题:
孟先生可以要求赔偿吗?
请说明理由。
答案:
孟先生可以要求商场增加所购彩电价款一倍的赔偿。
组装与原装是不同的概念,将国内组装的彩电说成是日本原装的,还在标签上注明原产地为日本,具有欺骗性。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据此,孟先生可以要求商场增加所购彩电价款一倍的赔偿。
(七)袁女士手机维修超期案
案情:
袁女士于5月1日在某通信公司开展的交话费送手机活动中,交纳1280元话费获赠某品牌手机一部,手机使用第三天就出现黑屏,但不很严重,过了半个月就出现严重的黑屏现象,消费者把手机送到通信公司要求给予维修或更换,当时该公司给消费者提供了一部旧的备用机。
消费者曾几次催促,可通迅公司一直拖了近四个月,他们仍然没有修好且以赠品为由,不给换机。
无奈之下,袁女士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
1、经销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对于上述情况,消费者协会应该做出如何处理?
答案:
1、所赠手机适用《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该通信公司为消费者维修手机时间为4个月,明显违反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2、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七条规定:
“由于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因此,消费者协会可调解由该通信公司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八)农民购买、使用农药要求赔偿案
案情:
某县农民七户村民于2006年3月6日从居住地附近名为庄稼医院的农药店购买了“醚菌脂”农药和一种添加剂,并按照经营者提供的方法混合喷施在大棚内的甜瓜秧上,没成想,两天后发现瓜秧打卷,枯萎,甜瓜也不见长大。
眼看着人家的甜瓜长得正旺,而自家的连秧子都枯萎了,心急如焚的瓜农来到当地消协投诉。
问题:
1、请问当地消协能否受理并说明原因?
2、根据消费者举报的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应做出如何处理?
答案:
1、应当予以受理。
依据《山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侵害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由当地农业部门为其鉴定确定的损失数额给予相应的赔偿。
(九)案情:
王某为图便宜,购买了一部明知是走私的手机,结果根本无法正常使用。
问题:
王某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其权益,为什么?
答案:
不能。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仅限于法律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和购买的商品引起纠纷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十)案情:
2003年8月20日,吴某陪同李某在A商场购买五香牛肉干10盒,计价款100元。
事后发现该牛肉干已变质,查看包装盒上注明的生产日期为2003年1月3日,保质期为6个月。
同月23日,吴某陪同李某向A商场索赔,A商场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300元。
同年9月2日,吴某在该商场购买该种牛肉干30盒,共计价款300元。
第二天,吴某向A商场索赔,要求双倍赔偿。
因协商不成,吴某向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问题:
吴某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工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案:
吴某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2)欺诈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3)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错误认识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因此而实施了消费行为。
本案A商场在明知牛肉干已过期变质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实施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已具有前两个要件。
但吴某明知牛肉干已变质,仍继续购买,具有明显索赔获利的目的,不具备第三个要件,吴某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金,但可以要求退还货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A商场销售过期变质商品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案情:
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
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唐某再次找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600余元。
电话局遂派人到唐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唐某的工作,让唐某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
此举引起唐某单位同事、邻居多人围观,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唐某意图趁机讹诈电信局。
唐某甚怒,遂又找到电信局。
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
"我们把多收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
你不是想要钱吗?
开个价,10万、20万都可以。
"唐某觉得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信局。
问题:
1.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
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请问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2.对于因技术故障而多收的300元话费,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3.对于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和与唐某交涉中的一系列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4.法院可以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案:
1、法院应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电信局应退还全部初装费
2、电信局应全额退还给唐某,并承担其利息损失,如有服务承诺的话,消费者有权要求电信局履行承诺。
3、电信局已侵权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4、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返还财产。
(十二)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内,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
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向谁要求赔偿?
答案:
李红可以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任一公司要求赔偿。
(十三)王某以欺骗手段销售商品案
案情:
2003年3月10日,个体工商户王某为销售其经营的毛衣,在其经营门前打出横幅,称以清仓价、最低价处理,每件毛衣80元,消费者纷纷前去购买。
经调查,王某所销售的毛衣其进价仅为50元,截止案发时,王某销售额已达8000元,获利3000元。
问题: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应如何处罚?
答案:
王某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行为,其销售商品并非其宣传的清仓价、最低价,其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应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个体工商户马某拒绝出具购货凭证案。
案情:
消费者孙某在个体工商户马某处购买铅笔一盒,价格为10元,孙某支付10元后,要求马某出具购货凭证,马某说,10元钱太少了,不能出具购货凭证。
后消费者孙某申诉,经调查属实。
问题:
应如何处理该申诉,对马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购货凭证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不论金额多少,消费者索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责令马某改正其违法行为,出具凭证,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电视机起火燃烧消费者获赔案
案情:
2006年2月,河东区消费者王某家中某品牌25英寸电视机突然起火燃烧,因灭火及时,未造成其他损失。
因王某的电视机是在兰山区某经销商处购买,逐向兰山区消协投诉,兰山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现场取证,情况核实后,马上联系电视机经销商和生产厂家。
生产厂家先是以电视机燃烧的原因不能查清为由拒绝赔偿,后经兰山区消协多次调解,电视机厂和消费者王某达成协议,电视机厂一次性赔偿给消费者王某5000余元现金,并赠送29英寸新电视机一台和DVD一台,消费者王某对此非常满意。
问题:
在无法确定电视机起火原因的情况下,是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取证,还是由消费者取证?
答案: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
“对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消费者本人过错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消费者本人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也应采取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电视生产厂家能否举出电视机燃烧的原因是由消费者本人过错所致的证据,如果不能,就应承担法律责任,电视机厂由于不能证明消费者的过错,所以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十六)儿童商厦撞伤赔偿案
案情:
杨某,3岁半,于2005年12月由保姆陈某带到某商厦购物时,到该商厦四楼专为带儿童购物的消费者设置的儿童游乐园游玩。
该儿童游乐园门口注意事项中规定,3岁以下儿童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并且大人必须购买门票,于是,杨某一人进入儿童游乐园。
杨某在儿童游乐园观看荡秋千时,被荡秋千人撞倒,头部碰到门前台阶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头部缝两针。
商厦以杨某无监护人陪同并且未按门口注意事项为由拒绝赔偿。
于是杨某的家长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厦赔偿损失。
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在派人现场核实后证实,杨某家所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商厦儿童游乐园缺少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存有不安全隐患,商厦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组织调解。
调解结果为:
商厦赔偿杨某医疗费,监护人的交通费等850元,补偿杨某营养费等1150元,二项共计2000元。
问题:
儿童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受到伤害,且商厦门口已有注意事项,商厦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厦在其商场内为带儿童到商厦进行消费的消费者提供儿童游玩场所,虽然是为消费者进行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但仍应视为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由于没有设置较好的防护措施和坚持对儿童的严格保护措施,造成杨某受到伤害,商厦以杨某无监护人陪同和门口有注意事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杨某受到的伤害和商厦提供的服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办此商厦应依法承担因过错而致杨某人身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
(十七)王某销售假冒家具案
案情:
2004年12月,王某在一商场购买了一套“健宝”牌家具,于2006年1月发现家具出现裂缝,遂找到商场,商场以该家具超过三包期限为由,推脱责任。
王某又与“健宝”牌家具生产企业联系,该企业经调查后,书面答复该套家具并非本企业生产,而是侵犯“健宝”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冒牌产品。
为此,王某到县工商局申诉,要求该商场双倍赔偿。
问题:
县工商局应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答案:
①县工商局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责令该商场对王某作出双倍赔偿。
②商场销售冒牌“健宝”牌家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县工商局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即: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机关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十八)马某虚假宣传案
案情:
2004年1月,马某在某县打出“农业银行某支行清欠处理羊绒衫、羊绒裤、男女式皮鞋、羽绒服大型展销会”的标语,进行羊绒衫、皮鞋、羽绒服、西装、西裤的销售活动。
经调查,农业银行某支行只委托马某销售羊绒衫,而马某趁机购进皮鞋、羽绒服等商品进行销售,并制作上述广告。
截止案发时,马某销售额已达15000元,获利1000元。
问题:
马某的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应如何予以处罚?
答案:
①马某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工商机关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马某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某酒厂商标侵权案
案情:
2004年12月30日下午,某市工商局消保科接省局12315指挥中心批转案件,xx县有人制造假茅台酒、假五粮液酒。
经查,当事人于1999年办理xx县万利康曲酒厂营业执照,负责人韩兴福,该厂灌装“五粮液”、“茅台”等系列白酒,包装物及商标标识在深圳印制。
现场检查发现,有两处仓库存有大量假冒五粮液系列、北京红星二锅头、茅台等白酒,以及商标标识、包装物,当事人正在大量加工假冒茅台系列白酒。
经省、市、县工商局联动,迅速查获假冒驰名商标五粮液系列、茅台系列等白酒1305箱;商标标识7500套。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于2003年以来,发往郑州、北京等地假冒五粮液、茅台等驰名商标系列白酒3000余瓶、313件,销售货值金额100000余元。
当事人非法经营假冒驰名商标系列白酒的行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此案已移交某市公安局查办。
问题:
1、该案件构成什么违法行为?
2、主要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
3、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案:
本案是一起假冒他人酒产品注册驰名商标案。
x市工商局认定该酒厂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因而对其行为的定性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某市工商局认定该酒厂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异地封存。
当事人非法经营假冒驰名商标系列白酒的行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一)
(二)项规定,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第三条
(一)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元以上的,已构成犯罪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消费 维权 岗位 练习题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