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极速互联谢晓宁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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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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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也即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
1、市场三大固有的缺陷2、单靠微观上的市场调节作用是不够的
(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才产生的。
德国:
一战后日本:
二战后前苏联:
20世纪20年代前捷克斯洛伐克:
经济法典我国:
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法的念和整象经济概调对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11、“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来的。
(二)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概念11、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
22、经济法是矫正市场失灵、与民商法一起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
33、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44、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3、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4、经济稳定调控关系5、社会保障关系6、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联系
(1)都属于公法范畴;
(2)都运用行政方法;(3)都以规范性文件为渊源;(4)都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区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的方法不同。
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联系:
(1)民商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规则的法律体现。
(2)民商法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规。
(3)民商法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精神。
(4)民商法构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
区别:
(1)主体
(2)调整方法(3)责任方式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七类主体。
1、国家机关。
2、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经济组织内部机构。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7、公民。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经济权利包括:
1、经济职权。
2、财产所有权。
3、国有资产管理权。
4、经营管理权。
5、承包经营权6、经济请求权。
经济义务包括:
(1)对国家的义务。
(2)对社会的义务。
(3)对内部的义务。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载体和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
(1)有形财物。
(2)无形财物。
(3)经济行为。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经济法律事实是指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如不可抗力、偶发事故等2、行为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法律行为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3、公司是以法定条件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概述在大陆法系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学理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
对这些分类,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分类:
(一)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2、总公司和分公司法人
(二)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无限公司:
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这类公司。
4、两合公司第一节公司概述第一节公司概述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3、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四、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注意区分:
公司的设立与成立1、发生阶段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参与主体不同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1、公司章程是法定文件;2、是要式文件3、是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4、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性质与宗旨、经营范围等内容,是公司经济活动的基本依据。
5、体现了股东的意志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的名称和住所1、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77条;2、公司的住所:
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
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前提;是诉讼中确认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地的依据;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重要标志;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五)公司资本的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第27,36,92,128条)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178条)第二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符合法律的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25条应载明事项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关资本制度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包括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履行和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
1、出资期限(重点)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注意: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是未再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见案例2.1)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案例2.3.1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
为什么?
A、B、C、D四位股东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股东以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出资,注意: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出资违约的区别:
(1)如果B股东根本没有向公司交付设备,就为虚假出资。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2)如果B股东先将设备交给公司,待登记后,又将该设备拿走,就是抽逃出资。
是属于违法行为。
(3)如果B股东登记以前把资金拿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叫出资违约抽回出资;但公司已经登记,就不能拿走了,如果拿走,就是抽逃出资,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4)如果该设备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不是价值100万元,而是价值30万元,属出资不实。
由B股东补缴其差额70万元,若B股东现有财产只有10万元,由A股东、C股东、D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补缴60万元)。
如果E是后加入的股东,那么,与E股东无关。
由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72-75的定条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东以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发起并签订设立协议2、草拟章程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设立审批5、缴纳出资6、验资7、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8、申请设立登记9、登记发照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高管高管高管高管高管高管高管高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形成公司意思的必要的非常设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最高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和执行董事董事会和执行董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前者是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三)监事会监事会与监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前者是指依法由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专门监督的常设机构。
(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内部从事管理决策职能,并直接对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负责的公司管理人员,其不同于一般的公司管理人员。
三、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独资公司1、概念: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是单一的投资主体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其仅有一个股东,但这一个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又有不同情况。
所以,又分为法人性的一人公司和自然人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所有。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一次足额缴纳。
(2)股东人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登记的特别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应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4)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5)承担责任的形式: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1、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世界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职权的行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是由公司的章程规定的。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4、监事会构成及职权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案例2.3.2宏达有限公司设立案宏达有限公司设立案2002年5月,A省天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与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在A省C市共同发起设立宏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的发起人,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
双方约定:
1、盛达公司投入价值50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各种生产必需设备,天德公司投入流动资金300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盛达公司方面负责。
同年7月13日及8月10日,天德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300万元投资款汇入盛达公司账户。
案例2.3.2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盛达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
在此过程中,天德公司曾向盛达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
2003年11月,由于盛达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天德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盛达公司归还其投资款。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天德公司遂以盛达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3.2天德公司诉称:
由于盛达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宏达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盛达公司应该退回其投资款300万元人民币。
盛达公司辩称:
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盛达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天德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盛达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案例2.3.2问题:
1、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发起设立宏达公司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2、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发起设立宏达公司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3、宏达公司在事实上是否设立成立?
为什么?
4、如果宏达公司设立不成功,天德公司要求退款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案例2.3.2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新公司法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不再需要报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新公司法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不再需要报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同。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采取募集设立需经过向他人募股的程序,除此之外,两者的设立程序基本相同。
具体的设立程序如下:
1、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经协商以书面表达的共同设立公司、各自承担一定设立义务的合同。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说,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国籍、职务;所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等;设立方式;资本总额及发行的股份总数、注册资本、每一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发起人出资方式、期限和每股金额;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发起人内部职责的分工;协议适用法律、纠纷解决办法;协议生效、终止的时间和所附的条件;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2、订立公司章程
(1)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订是由全体发起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制订的。
(2)募集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订分为两步:
先由公司发起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先行制订公司章程。
再在创立大会上,经出席大会的发起人和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3、办理批准手续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股份的认购
(1)发起设立时股份的认购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方式时的股份认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其他非货币形式的财产出资。
且只有发起人才可以用法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其余属于社会公众的认股只能用货币缴纳股款。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一次缴清股款或交付其他非货币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5、建立公司机构并申请设立登记
(1)发起设立时: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就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采取募集设立时,当发行的股份的股款全部缴足,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当创立大会选举出董事会后,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6、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经核准的,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公司自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起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二、几个重要问题:
(一)有关创立大会的规定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3、创立大会有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在创立大会后不得抽回股本。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发生的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四)特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1、性质: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程序规定会议方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程序规定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3、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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