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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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法律实务企业环境法律实务二二OO九年九年提纲第一部分环境法的体系第二部分环境法的效力和适用第三部分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第四部分环境标准第五部分污染防治法第六部分环境法律责任第一部分环境法的体系几个概念法律:
广义和狭义不同法律规范:
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分类后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污染保护法污染保护法资源防治法资源防治法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保护部门规章一、环境法体系的纵向结构不同的立法主体带来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二、环境法体系的横向结构环境保护法环境法的基本法污染防治法6+3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保护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三、环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三要素: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四、环境法规范:
按调整关系的性质划分环境民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环境行政规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关系环境刑事规范环境犯罪与刑罚环境技术规范标准、监测规程、技术要求环境程序规范无实体内容其他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五、环境法律规范:
按规范的方式划分授权性规范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可以、有权)义务性规范应当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应当、必须、有义务、有责任)禁止性规范不得作出或必须抑止某种行为(禁止、不得)引导性规范第二部分环境法的效力和适用一、法律的效力含义:
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有约束力有效条件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
时间效力生效:
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通过和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失效宣布失效:
环保法47条宣布环保法(试行)废止规定终止时间:
自然失效:
新换旧溯及既往问题法律的效力:
空间效力领域和其他海域(领土、领空、领水和底土、驻外使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本国的航空器)全国有效地方有效某一区域有效法律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本国领域内一切个人和组织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折衷主义(属地为基础、属人为补充)法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法律没有禁止的权利都可以行使:
私权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都不得行使:
公权二、环境法的适用规则当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的规则。
二、环境法的适用规则当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的规则。
原则一: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原则二: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比如就饮用水源保护执法而言,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是特别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是一般法,前者优先适用。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环境的监督管理来说,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是特别法,海洋环境保护、水和大气污染防治应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环保条例是普通法,水源条例是特别法就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来说,环境保护法是特别法,它对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请诉讼的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为3年;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它对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作了一般规定,2年。
那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就应适用环境保护法“3年”的规定原则三:
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原则四:
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从旧兼从轻)不溯及既往:
旧法已废止、新法已施行,这时发现新法施行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法例:
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2008-6-1前发生的,2008-6-1后才发现的,按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罚款1万元以下(修订后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保护原则: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新法比旧法处理结果轻,就适用新法不溯及既往的认定继续(持续)行为:
必须是一个违法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必须是持续地侵害同一对象;对“继续(持续)行为”的处理:
不管行为持续多久,只能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这种行为发生于旧法与新法更替时期,应适用新法;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
未经环境影响审批的违法行为法规对既往的直接处理:
如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企业在不同的建设和生产阶段应执行的环境法律制度企业在不同的建设和生产阶段应执行的环境法律制度污染预防制度污染预防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2年年10月月28日日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通过,2003年年9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评的后评价及跟踪检查建设项目环评的后评价及跟踪检查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后果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后果环评法环评法31条条二、二、“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
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三同时”制度在不同阶段的要求三同时”制度在不同阶段的要求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8条水污染防治法71条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基本化工原料的企业。
2001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
2002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嘧磺隆、代铎锰森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没有相应予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扩建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
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代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
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未报批环评文件、未验收环保设施即已投产的项目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已建成的,同时,设施未建、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同时处罚,分别处罚,相应处罚”同时处罚,分别处罚,相应处罚”过程控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淘汰与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淘汰与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征收一定的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
费用。
排污收费的特点是:
排污收费的特点是:
强制征收。
强制征收。
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征收排污费的范围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缴纳排污费与承担其它法律责任的关系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缴费者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缴费者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物排放方面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噪声排污方面向海洋排污方面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量审核发证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五、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淘汰制度,是指国家以防治环境污染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的,定期公布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或项目的名录,并通过行政和法律的强制措施,限期禁止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或转让的规定的总称。
六、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规定。
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超过污染物总量指标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七、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入辖区内的现场,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其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排污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种法律制度。
现场检查的任务检查当事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的情况。
检查、督促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执行,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限期治理决定的执行。
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处理环境群众纠纷,制止环境违法、违章行为(含现场行政处罚)。
调查当事人的排污和治理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第一手材料,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的行政决定。
现场检查的合法性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出示证件遵守行政处罚程序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环境应急制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制度第四部分环境标准环境标准定义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立法机构或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统一和规范的事项所制定的含有技术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文件的总称。
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标准的作用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依据环境标准的适用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第五部分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措施源头控制改进燃料集中供热制度控制区制度对存放的物料的控制管理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限制排放制度回收利用和排放处理制度达标排放放射性物质制度禁限排放恶臭物质制度扬尘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控制防治油烟污染二、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
污染源管理防治水污染的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制度污染源管理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口禁设制度排污单位自我监测义务防治水污染的管理措施水污染物禁排规定水污染物限制排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控制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应急措施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向近海海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的环境行为规范进行海岸工程建设的企业的环境行为规范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对产生一般固体废物单位的管理要求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管理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控制固体废物转移制度企业遗留污染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的特殊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的特殊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制度安全性管理制度行政代执行制度对产生一般固体废物单位的管理要求建设阶段生产阶段终止阶段转移固体废物矿山固体废物的管理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管理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申报登记、积极回收利用、贮存要求收集和运输要求使用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转移危险废物运输危险废物五、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
工业噪声的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的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达标排放制度排放申报制度禁止排放制度第六部分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双罚制)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业关闭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连续或继续性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1)对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这一违法行为便告终结。
(2)有相当一部分违法行为情况比较复杂,立即改正确有困难,因此处罚完毕后应限期改正,只有当期限结束后,此违法行为才应终结。
“一事不再罚”“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
“罚”:
处罚/罚款“一事不再罚”不能根据同一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处罚,但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可以根据不同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处罚,但不能是罚款追罚时效行政处罚法29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当场)简易程序(当场)两人以上亮证执法两人以上亮证执法当场告知当场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决定当场送达制作决定当场送达告知救济权利告知救济权利三日内备案三日内备案现场调查制作笔录现场调查制作笔录一般程序(无听证)立案立案调查调查审核审核决定决定告知告知执行结案归档执行结案归档一般程序(有听证)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告知执行结案归档重新审查申请听证举行听证送达通知听证程序收到听证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收到听证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五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五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举行听证会七日决前送达听证通知举行听证会七日决前送达听证通知听证报告报批听证报告报批听证会听证会处理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事宜处理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事宜听证会程序主持人宣布纪律、告知、核实、开始听证主持人宣布纪律、告知、核实、开始听证笔录人员宣布听证案由、主持人姓名、身份笔录人员宣布听证案由、主持人姓名、身份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事实陈述、申辨,提出证据、质证当事人就案件事实陈述、申辨,提出证据、质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罚款的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执行措施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环境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又不复议或不起诉的,环境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不服环境行政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两大类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复议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对环保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对环保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认为环保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环保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环境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在知道具体环境保护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若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超过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期限的计算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环境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2、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环境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对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
环境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复议申请人:
认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者被申请人:
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机关第三人: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环境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环境行政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并裁决环境保护中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合法性审查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不服而起诉的案件。
对环境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起诉的案件。
认为环境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对环境行政机关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案件。
复议和诉讼的关系先复议后诉讼直接起诉只复议不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
认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者被告:
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三人: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环境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必须遵守法定的时间限制,没有法定的理由而超过了时间的限制,申请人将丧失诉权。
直接起诉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直接起诉的期限当事人对于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是15天。
但对环境保护行政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对排污费的收缴等)不服的,环境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其诉讼时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执行(3个月)。
经过复议程序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环境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在行政诉讼中,主要由作为被告的环境行政机关依法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责任。
举证的范围不仅仅是事实根据,还包括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环境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法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侵害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导致他人环境权益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
故意、过失过错:
故意、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法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侵害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导致他人环境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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