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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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架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关于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交易所规则体系、中期协自律规则期货法1.1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架构:
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修订施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1、扩大期货产品范围,由商品期货扩大到金融期货和期权2、扩充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由境内期货经纪业务扩充到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3、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丰富监管措施4、为金融期货推出解决障碍,取消金融机构不得参与期货交易的限制性规定,增加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5、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1.2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架构:
规章、规范性文件期货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期货公司监管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业务规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1.3期货市场法规体系:
规章、规范性文件投资者及市场从业人员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公司篇二二二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三三三三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四四四四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一一一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1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人员篇六六六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七)摘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七)摘选七七七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五五五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新条例是对1999年1月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后形成的,是在总结期货市场整顿发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
新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这为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平稳推出金融期货奠定了基础。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设立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
(55、56)对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制度作出规定。
(58)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54)规定证监会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进行现场检查的职权。
(51)对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出现经营风险的期货公司可以采取限制或暂停部分期货业务等措施。
(59)对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60)进一步完善了风险控制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将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取消有关限制性规定,为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2)拓宽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明确期货公司可经营境内、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17)期货保证金不限于交纳现金,还可用有价证券冲抵。
可充抵的保证金的只限于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的有价证券。
(32)适度修改暂行条例中一些限制性措施新条例第二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经营方式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删除了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关于金融期货与期权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客户应当及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关于结算环节客户查询义务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新条例明确禁止变相期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强化行政许可的规范要求,提高准入标准。
加强期货公司的法人治理,增设首席风险官。
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加大对客户保证金的保护力度。
细化日常监管手段和措施,解决监管难题。
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于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增加持股比例行为进行审核。
(7、9)将期货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最低标准从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
(7)明确规定了100%持股期货公司股东其净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或者净资产不低15亿元。
(8)将关联方持股合并计算纳入许可,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要符合条件。
(9)对期货公司按照商品、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业务许可。
(11、12、13)强化行政许可要求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加强期货公司的法人治理,增设首席风险官(43)在第53、54、60、66、67条中有具体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公开相关期货经纪业务流程、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客户查阅。
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其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53)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办理客户销户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期货交易所申请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
(54)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交易闭市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
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有关期货交易的其他信息。
(60)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66)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
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67)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增设了客户保护一章(新办法第五章)。
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报备管理、保证金的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信息报送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70、71、72、73)要求客户开立期货账户严格执行实名制,禁止以现金方式办理保证金存取业务。
(72)明确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最低结算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以及期货公司在客户违约保证金不足时的垫付义务。
(75、76)加大对客户保证金的保护力度对期货公司非现场监管措施(70、78、80、86)、现场监管措施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84、85、87)要求期货公司对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在公司开户交易的情况履行报备义务。
(79)增加期货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
(82)明确并细化了监管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
(88)细化日常监管手段和措施,解决监管难题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中国证监会借鉴了境外期货监管制度,考虑国内期货公司的现状和发展潜力,研究设计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体系,出台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三、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具体包括五项指标,即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及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18)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的6%。
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普遍适用的净资本标准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19、20、21)中间介绍、交易结算、全面结算业务的净资本标准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24)编制与披露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25)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26)编制与披露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
(28)编制与披露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29)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30)编制与披露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31)监督管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4)监督管理隔离和控制期货风险,防范风险传导。
确保投资者保证金安全,方便投资者交易。
择优试点,平稳起步。
四、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3)隔离和控制期货风险,防范风险传导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12)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14)隔离和控制期货风险,防范风险传导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9)确保投资者保证金安全,方便投资者交易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4)择优试点,平稳起步证券公司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5)
(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6)择优试点,平稳起步积极发挥期货业协会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职责,完善从业人员管理体制。
完善从业资格管理模式,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明确执业规则,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监管。
重视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3)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4)完善从业人员管理体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5)完善从业人员管理体制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6)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8)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9)加强市场准入监督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13)明确执业规则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5)明确执业规则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明确执业规则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应当进行调查、给予纪律惩戒。
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24)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25)重视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26)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27)重视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七)摘选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摘选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3)一般规定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5)管辖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8)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0)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13)无效合同责任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
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4)无效合同责任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36)强行平仓责任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市场协议市场协议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交易细则、结算细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违规处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结算会员期货结算业务细则、套期保值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协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席位使用协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协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信息经营许可协议3.0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业务指引业务指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应急交易厅使用指引、金融期货业务系统技术指引3.1中金所规则体系:
交易规则中金所规则体系:
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对交易所组织金融期货交易和一线监管等业务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基础性业务规则,规定交易所的主要业务和基本制度。
交易规则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四章交易业务;第五章结算业务;第六章交割业务;第七章风险控制;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九章信息管理;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争议处理;第十二章附则3.2中金所规则体系:
实施细则中金所规则体系:
实施细则概述:
业务细则是对交易规则的具体化或补充,是对交易所交易规则某一方面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的具体性业务实施规则。
包括: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3.3中金所规则体系:
业务指引中金所规则体系:
业务指引概述:
规范本所业务的指导性或补充性业务规则。
包括: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业务系统技术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急交易厅使用指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3.4中金所规则体系:
其他规定中金所规则体系:
其他规定概述:
除上述三类业务规则外,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通知”等。
3.5中金所规则体系:
业务协议中金所规则体系:
业务协议市场协议性质规范交易所与市场参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市场协议功能第一,确认交易所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明晰交易所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确认市场主体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义务3.6中金所规则体系:
业务协议中金所规则体系:
业务协议交易会员协议结算会员协议席位使用协议保证金存管银行协议期货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1)风险隔离制度)风险隔离制度3.7股指期货制度设计理念及重要制度安排一、制度设计理念一、制度设计理念
(1)引进境外金融期货成熟制度安排
(2)借鉴国内商品期货成功经验做法二、重要制度安排二、重要制度安排
(2)分级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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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期货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