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适用于财务、办税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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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适用于财务、办税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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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广西国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培训,2013年6月,共赢财会,(适用于财务、办税人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特点及区别,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不重复征税,税收负担具有公平性,税金计算具有连环性,最终税负具有转嫁性,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实行多环节、全额征税,计算简单,操作方便,营业税的主要特征,增值税的主要特征,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当年年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营改增”试点进程,上海市试点,扩大至9个省市,全国试点,前期“营改增”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优化了税制,改善了出口,减轻了税负,扩大了内需,促进了分工,推动了创新,深刻认识推进“营改增”的重大意义,实施“营改增”,是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它不是税种的简单转换,而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所面临的深层次矛盾。
“营改增”正是以税制改革为切入点,释放改革红利的一项重大举措。
它适应了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时代要求,也顺应了以制度创新为长远发展“垫底子”的客观规律。
通过实施“营改增”,确保企业受惠,地方得益,国家税制得到完善,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涉及的主要文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简称:
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简称: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1.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
2.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掌握。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2.混业经营纳税人认定如何掌握,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兼有劳应税货物和劳务、应税服务,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现代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第二章应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主要文件,第九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二章应税服务,1.“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一项服务行为是否征税的判定;2.“有偿”不适用对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税的规定;3.“有偿”并不代表等价。
4.“有偿”分两种形式,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政策解读,第二章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的内容:
非企业性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政策解读:
1.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2.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第二章应税服务,例:
某试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接受国外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假设国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虽然该企业是在我国境外进行产品设计服务,但该产品设计被试点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该试点企业应作为应税服务接受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第二章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政策解读:
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第二章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政策解读:
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第二章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区别,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税率为17%,税率为11%,税率为6%,税率为零,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应税货物和劳务与应税服务税率比较,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政策解读: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1,2,3,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
政策解读: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1,2,3,销项税额: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未规定抵扣期限的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铁路运输结算单据。
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都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认证和申报期限,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非正常损失中购进货物为何不含固定资产,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应税服务仅指交通运输业服务,1,2,3,政策解读: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政策解读: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地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政策解读:
不予抵扣范围缩小,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准予抵扣。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政策解读: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1,2,3,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应税服务,特定应税服务的项目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目前,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服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1,2,3,特殊规定:
政策解读: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的三种情况,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先开具发票的,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纳税期限,第六章税收减免,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第六章税收减免,第四十五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章税收减免,第六章税收减免,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按次纳税,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货物,广西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20000元,月销售额20000元,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第六章税收减免,一、免征增值税项目,过渡期优惠政策,第六章税收减免,第六章税收减免,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9,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10,随军家属就业,11,第六章税收减免,免征增值税项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3,失业人员就业,14,第六章税收减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2,3,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第六章税收减免,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第六章税收减免,管理规定,税收减免,一、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需备案)。
报批类:
提交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备案类:
提请备案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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