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2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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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所得税税收的管辖权,第一节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第二节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第三节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第四节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第一节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
(二)税收主权行使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
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一切所得征税。
属人原则:
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一切所得征税。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例如拉美地区(如阿根廷/乌拉圭)、非洲的一些国家(如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
部分国家和地区实施单一地域管辖权限于公司所得税(为了吸引资金和企业);拉美地区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是传统。
为防止地域管辖权被滥用,有的国家(如印度、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葡萄牙)将与国内贸易经营以及与国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推定为国内来源所得,尽管所得来自国外,仍要向东道国交税。
我国税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的规定,重复征税的处理(费用扣除/抵免)。
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我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个人和公司所得税法之规定)商品/生产要素/企业的跨国流动和国家的税收权益居民境外所得只在接收或汇入环节征税(征管成本),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例如:
美国、利比亚国家的无形影响力,第二节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居民管辖权,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居民身份的含义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
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
判断标准:
主观意愿标准和客观事实标准。
(二)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类别,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停留时间标准,1.住所标准,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定居之地永久性住所所在地标准选择:
多数国家采用事实标准;希腊和英国采用主观意愿标准;美国1984年前采用主观意愿标准,1984年后采用绿卡标准。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
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
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
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
住所客观标准的判定依据,长期居住证明/居住人口登记;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大陆法系国家:
采用经济利益中心标准(主要投资收益)或经济活动中心标准(职业)。
我国对住所标准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住所的含义:
个人在中国以外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活动结束后必然要返回中国境内居住,而不是个人必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
案例名称:
帕瓦罗蒂逃税案的思考,2000年4月,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著名歌唱家帕瓦罗蒂被指控有骗税行为。
意大利检察机关指控他在1989年1995年之间未申报的应税收入有350亿-400亿里拉,约合1600-1900美元。
而帕瓦罗蒂坚称自己一直遵纪守法,从来没有逃过税。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帕瓦罗蒂是不是意大利的税收居民,他在世界各地获得的收入要不要向意大利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管辖权上,意大利和我国一样,都是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也就是说只要是意大利的居民,就要对其取得的所有收入向意大利政府缴税,不管这些收入来自何处。
帕瓦罗蒂认为,自己已经正式移居摩纳哥的蒙特卡洛多年,并一直常年居住在那里,已经不是意大利的居民;而且自己每年的演出收入也不是在意大利获得,因而不用缴税。
而意大利的检察官则认为,第一,从帕瓦罗蒂的居住时间来看,他每年在蒙特卡洛的居住时间都不满六个月,而大部分时间都在意大利度过;第二,从帕瓦罗蒂的财产看,其在蒙特卡洛的房产仅仅价值20万英镑,与其身份不符,不能算是一个永久居住地地方,而其在意大利的摩德纳则拥有豪华的住宅,价值200万英镑。
思考:
我国关于居民身份是如何判定的?
如果帕瓦罗蒂是中国人,那么他是否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所标准,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租住的公寓、旅馆等)与住所的区别: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居所的判定依据:
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如德国/爱尔兰(至少停留一天)/英国,居住时间的长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
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
判定依据:
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或任何12个月)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达到规定标准(多数国家大约半年,我国1年),他就要按本国居民身份纳税。
部分国家还要考虑之前年度停留,如英国/爱尔兰/印度/美国。
我国停留时间标准的判定,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注:
纳税人临时离境不扣减在我国的居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美国停留时间标准的判定,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
例: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
解:
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1995年不是美国居民。
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案例1王先生在中国有一个永久性住所,其妻子和孩子都住在中国,同时他又在德国经商,并且居留时间超过了个月,案例2肖先生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属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1999年1月1日肖先生受公司委派前往公司驻英国办事处工作,任职时间为2年,即从1999年1月1日起到2000年12月31日至。
赴英国前,依据政府有关规定,他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
1999年和2000年度,英国政府依据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其境内居住满6个月的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判定肖先生为英国居民。
中国政府则依据住所标准判定肖先生为中国居民。
因为尽管肖先生在出国前已经注销了户口,在中国已没有了户籍,但是由于其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仍在中国境内,并且他只是为了履行职务才在英国居住,一旦任届期满,他必然要返回中国,故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他在法国期间,仍然属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至此,中英双方都将肖先生认定是本国居民,都要对他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四条第二款:
由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要利益中心)的国家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两上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国的居民;(三)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认为是其国民的国家的居民;(四)如果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者不是两个国家任何一国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居民双重身份的确定顺序: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地国籍国际协商,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常用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不利于法人避税。
)
(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常用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容易被利用进行避税)(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居民。
(四)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法人居民,需按股份份额纳税。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1.采用注册地标准,如法国、美国。
2.采用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如马来西亚、墨西哥。
3.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爱尔兰等国。
4.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如韩国、日本。
5.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如新西兰和西班牙。
6.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选举权控制标准,澳大利亚。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我国规定现在标准只要企业满足“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之一,就属于中国的企业居民。
P38解释了实际管理机构过去标准同时具备“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第三节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一、经营所得二、劳务所得三、投资所得四、财产所得地域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也称为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它强调按收入或所得来源地点,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或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境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
地域管辖权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本国居民而言,只须就其本国范围内的收益、财产和所得纳税。
即使在国外有收益、所得和财产,也没有纳税义务;二是对于本国非居民而言,其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一、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如制造业企业的利息收入和银行的利息收入。
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1.常设机构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如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
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侧重)贸易活动:
合同订立点;制造业:
发生地。
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本国。
(法、德、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中国等)。
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1.常设机构标准问题:
非居民企业,设有常设机构,但是经营所得不是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怎么处理?
实际所得原则:
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
引力原则:
非居民公司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这个常设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相似,那么这些没有通过该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也要归入常设机构所得一并纳税。
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常设机构标准,实际所得原则。
1、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并通过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经营所得,我国要对这种所得课征25%的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而是直接与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就不能认定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经营所得,我国不能行使经营所得的地域管辖权。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执行时按10%减征)。
案例:
常设机构的判定德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协议:
由A公司为B公司建造一座价值1亿欧元的发电站,协议包括:
(1)设施的各项设计、维修、保养的手册在德国境内制作2000万欧元
(2)设施的操作技术300万欧元(3)附属设备制造技术(包括制造专利)400万欧元(4)附属设备的制造图纸、资料费4000万欧元(5)中国工作人员在德国培训300万欧元(6)A公司派员到中国对电站的制造和安装进行监督,A公司技术人员在中国停留6个月以上3000万欧元,第一条第二款: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缔约国进行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有联系的计划、设计或研究工作以及技术服务取得的所得,不应计入该常设机构。
因此,德国A公司向我国B公司提供的第
(1)、(4)、(5)项技术帮助,我国不对其收入(共计6300万德国欧元)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第五条第三款,即常设机构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以连续为期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上述第(6)项业务活动即德国A公司派员到中国对电站的制造和安装进行监督,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因而这种监督活动已构成德国A公司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我国对于德国A公司由此获得的3000万欧元的监督活动收入应征收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第四款: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应计入常设机构利润征税。
最后,德国A公司向我国B公司提供的第
(2)、(3)项技术所取得的共计700万欧元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应计入常设机构利润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二、劳务所得,判定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1.劳务提供地标准:
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
我国、美国等。
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
英国、巴西。
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即以劳务合同签订的地点来判定受雇劳务所得(工资、薪金)的来源地。
爱尔兰。
三、投资所得,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等。
股息是投资者因拥有股权以及其他与股权相似的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投资者凭借各种债权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版权、经销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租金所得是财产所有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财产使用费.,判定各种投资所得来源地的标准:
1.股息一般是股息支付公司的所在国。
我国。
2.利息
(1)借款人的居住地或借款的使用地。
大多数国家,我国主要。
(2)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之来源地。
美国(3)借款合同的签订地。
澳大利亚/新西兰(4)贷款的担保物所在地。
奥地利/希腊,3.特许权使用费
(1)特许权使用地。
我国/美国
(2)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
南非。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
法国/比利时。
4.租金所得
(1)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我国。
(2)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
(2)租金支付者居住地。
补充说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消极投资所得如果完全按照上述标准来判定来源地,仍容易被人们利用来规避有关国家的地域管辖权,有的国家(包括我国)将发生在境外但与本国国内贸易或经营以及与国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也推定为本国的所得,并对其征税。
四、财产所得,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
不动产所得:
一般不动产实际所在地。
我国。
动产的所得:
销售或转让地、转让者居住地、被转让动产实际所在地。
我国,转让地和转让者居住地。
第四节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一、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二、非居民的有限纳税义务,一、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
(一)无限纳税的含义
(二)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无限纳税义务的区别(三)非长期居民在我国纳税义务的确定(四)法人推迟纳税的规定,
(一)无限纳税的含义,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
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我国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企税法:
我国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内资企业境外所得的认定和核算:
来源于境外全资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如果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其作为投资方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等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所得;境外业务盈亏可互相弥补,境内外业务盈亏不可;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都应按我国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二)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无限纳税义务的区别,长期居民:
无条件无限纳税义务非长期居民:
有条件无限纳税义务,我国长期居民的判定,个税法:
在我国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境外所得这里的“在中国居住超过五年”是指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连续五年中每一纳税年度均居住满一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我国非长期居民的判定,个税法: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即非长期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其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例:
某外籍个人2002年10月底来华工作,此后一直居住和工作在中国境内至今。
1.2005年/2010年该外籍个人按什么身份向中国政府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期间仅限临时离境)?
2.假设2008年该外籍个人回国履行职务一次离境了35天,然后8月1日返回再次入境,继续在中国居住和工作。
2008年8月/2010年该外籍个人按什么身份向中国政府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注:
纳税人临时离境,不扣减在我国的居住日数。
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1.2005年:
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属于我国的非长期税收居民,应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所得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2010年:
居住时间达七年,超过五年,属于我国的长期居民,应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
2.2008年:
一次离境天数超过30天,已不属于临时离境,因此该外籍个人不再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按非居民标准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2010年:
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属于我国的非长期税收居民,应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所得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
(三)非长期居民在我国纳税义务的确定,国税发1994148号: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上述个人在一个月内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有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
境内外支付的境内所得临时离境工作期间:
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国税函发1995125号: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纳税义务为:
境内外工作时间界定国税函发1995125号: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国税发2004197号: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非长期居民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举例,史密斯先生从2002年5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职做技术指导工作。
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
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5000元。
2006年6月,史密斯先生被该美国公司临时派往泰国,为一家集团公司检测设备。
他于2006年6月5日从中国出境,当年6月17日回到中国后继续在M公司工作。
现需要计算史密斯先生2006年6月和7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
在本例中,史密斯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
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2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工作取得的由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
史密斯先生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500004800)30%3375(速算扣除数)10185(元)
(2)6月应纳税额:
10185(135000/5000012/30)=7333.2(元)7月,(四)法人推迟纳税的规定,有些国家规定:
未汇回本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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